gb 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知识分享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13432-2004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 2004前言本标准的5.3~5.5是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CODEX STAN 146-1985(预包装特殊膳食用的食品标签及说明通用标准》和CAC/GL23-1997《营养声称指南》。
本标准代替GB 13432-199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本标准与GB 13432-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的名称改为: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将GB 13432-1992第4章“基本原则”和第6章“基本要求”合并为本标准的第4章“基本要求”;——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水平的声称”(见5.4 .1 );——增加了允许标示“能量、营养素含量比较的声称”(见;——增加了允许标示“营养素作用的声称”(见;——增加了规范性附录“食品中能量和营养素的标示方式,标示值的表述方式及允许偏差”(见附录A )。
GB 13432-2004是食品标签系列国家标准之一,与之相应的国家标准还有:GB 7718-200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代替GB 7718-1994);GB 10344-1989《饮料酒标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煌、王燕京、王美玲、白德美、田栖静、田明福、许洪民、杨桂芝、杨晓明、张丽君、陈瑶君、郑欣、赵小桐、赵学军、董洪岩、秘超、简慧薇、蔺立男。
本标准1992年4月首次发布,2004年5月第一次修订。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见第4章);——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见5.1);——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强制标示内容的免除(见5.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非强制标示内容(见5.3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标示内容(见5.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的推荐标示内容(见5.5)。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课件ppt1

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 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 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 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 类(类属)名称。
未标注其真 实属性×ຫໍສະໝຸດ (二)食品的成分或配料清单
1、引导词 配料清单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
卫生部2011年10月12日公布,2013年1月1日正式 施行
卫生部网站: 关于《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2011)的答问
5、 各类产品标准的特殊规定:
举例: GB19645-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巴氏杀菌
乳》:
5.1 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 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 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 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或等效名称。 酸牛奶——酸牛乳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允许使 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 用户、消费者误解或混淆。
GB 2519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
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 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 “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 应当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 同一字号标注(一)、 (二)项中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禁止的食品标识内容 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 逾期不改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固态食品单位克(g)、千克(kg)
啤酒国家标准

啤酒国家标准啤酒国标准1引用标准: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GB 4544 啤酒瓶GB ~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微生物学部分GB 4928 啤酒试验方法GB 5739 啤酒塑料周转箱GB 6543 瓦楞纸箱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2 感官要求⑴浓、黑色啤酒的技术要求⑵淡色啤酒的技术要求3. 保质期瓶装、听装熟啤酒保质期不少于120d(优、一级),60d(二级),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7d。
罐装、桶装鲜啤酒保质期不少于3d。
二、啤酒测定方法标准三、黄酒质量标准DB37/T 879-2007 黄酒生产企业HACCP 应用指南DB37/T 914-2007 黄酒生产质量安全控制GB 12698-1990 黄酒厂卫生规范GB/T 13662-2008 黄酒GB/T 17946-2008 地理标志产品绍兴酒(绍兴黄酒) GB/T 23542-2009 黄酒企业良好生产规范NY/T 897-2004 绿色食品黄酒QB/T 2745-2005 烹饪黄酒QB/T 2746-2005 清爽型黄酒SN 0047-1992 出口黄酒检验规程四、柠檬酸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91-2000,eqv ISO 780:1997 )GB/T601化学试剂滴定溶液的制备GB/T602化学试剂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GB/T603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606化学试剂水分测定通用方法卡尔.费休法GB/T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6682-199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neq ISO 3696 :1987) GB/T 50073-2001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五、食用酒精标准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六、食用玉米淀粉标准感官要求理化要求卫生要求。
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

e. 可食用的包装物也应在配料清 单中标示原始配料。
如可食用的胶囊、糖果的糯米 纸
(§ 5.1.2.1.5)
f. 各种配料应标示具体名称
(§5.1.2.2)
糖?——白砂糖、绵白糖、淀粉糖、 饴糖、葡萄糖、乳糖、果 糖
1、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
• 设计、制作食品标签必须遵循的 原则(第4章)
• 食品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5.1) • 食品标签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 (5.2)
• 食品标签推荐的标示内容(5.3)
(2)适用的范围:
• 在任何场所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 包装食品;
• 经预先定量包装好,或装入(灌入) 容器中,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食品
例如“杏仁味冰淇淋”,添加了微 量杏仁油,不需要标示成品中的含 量。
(4) 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 含量
a.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 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如 “净含量 450g”,或“净含量 450克”。 (§5.1.4.1)
b.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方 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 量:
“新创名称”是指历史上从未出 现而又令人费解的名称,如: 果茶——山楂果肉果汁饮料 果珍——速溶橙味固体饮料
“奇特名称”是指脱离食品范畴、 希奇古怪的名称,如: 力多精——含铁质出生婴儿配方 奶粉 一滴香——小磨香油 强力宝——猪肉脯
“音译名称”是指根据外文发音 直接译过来的名称,如: 克力架——饼干 cracker 芝士——奶酪 cheese
国家强制性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7718-2004
一、修订标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为加强酒类安全管理,规范标识标签的运用,2004年6月29日发布了《酒类标识管理办法》,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酒类标识标签管理规定第1条本办法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有关法令之规定。
第2条酒经包装出售者,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应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标示下列事项:一、品牌名称。
二、产品种类。
三、酒精成分。
四、进口酒之原产地。
五、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其属进口者,并应加注进口业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受托制造者,并应加注委托者名称及地址;依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办理分装销售者,并应加注分装之制造业者名称及地址。
六、容量。
七、酒精成分在百分之七以下之酒,应加注有效日期或装瓶日期。
标示装瓶日期者,应加注有效期限。
八、「饮酒过量,有害健康」或其它警语。
九、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标示事项。
前项之酒,制造业者或进口业者得标示年份、酒龄或地理标示。
第3条酒之标示所用文字,以中文繁体为主,得辅以外文。
但供外销者,不在此限。
依本办法所为酒类标示事项,应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但其容器外表面积过小,致无法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为之时,得附卷标标示之。
前项标示事项应清楚、易读、利于辨识,且不得有不实或使人对酒类之产品特性有所误解。
其于直接接触酒之容器上标示者,并应以牢固附着于容器上,不易毁损之方式为之。
第4条酒类品牌名称应以宽大或粗体字为之,其字体应大于其它标示。
品牌名称单独标示或与其它文字、图形、记号、数字等结合者,不得使人对年份、酒龄、原产地或其它产品特性有所误解。
第5条酒类之产品种类,应依下列分类标示之,但其分类有细类者,得标示其细类:一、啤酒类:指以麦芽、啤酒花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它谷类或淀粉为副原料,经糖化、发酵制成之含碳酸气酒精饮料,可添加或不添加植物性辅料。
包装标识规范

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 当“主要展示版面”的表面积大于100个平方厘米时 ,保健食品标志最宽处的宽度不得小于2厘米。 •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卫食健字( )第 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 由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 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术语和定义
主要展示版面:指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在包装标签 上最容易看到或展示面积最大的表面,一般的食品 销售包装至少有一个表面可用作主要展示版面。( 保健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最小销售包装:指销售过程中,以最小交货单元交 付给消费者的食品包装。
信息版面:是紧接“主要展示版面”右侧的包装表 面。如果因包装设计原因,紧接“主要展示版面” 右侧的“信息版面”不能满足标签标示的要求(如 折叠的包装袋)时,则“信息版面”可选择右侧版 面右侧的下一个版面。
……
第二部分 酒类包装标注的基本要求
术语和定义
食品标识: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 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 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 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 称。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 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等一 切说明物。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 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GB7718)
酒类产品强制性标注内容
保健食品还需要在此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标示内容: 12贮存条件 13 保健作用 14 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15 适宜人群 16 不适宜人群 17 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保健食品标识 18 饮用方法 19 卫生许可证编号 另外还需要标注的有: 商品条码(促销品除外) 储运标示(外箱上标示)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 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法规解读
GB 7718-2011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与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关系
GB7718-2011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 应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通用性要求,如果其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8050-2011 问答(修订版)
《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201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B 10344-2005)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及卫生部问答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证书管理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11号) 》 《卫生部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 《卫生部办公厅预包装饮料酒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 《农业部869号公告-1-2007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签的标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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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 法规解读
Content
Part 1:预包装食品标签法规解读
规范食品标签的意义
食品标签法规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
《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料的原始配料。
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
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加入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2760的代入原则,
且不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不需要标示。若复合配料中的添加剂在终产品中 起工艺作用,则应该标示。
现行最新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
4.3需冷藏或冷冻贮存和运输的产品应在标签上标识存和运输条件3、蒸储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3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4.4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饮料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4、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4.5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4.6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以“原麦汁浓度”为标题,以柏拉图度符号“。
P”为单位。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XX%”标示。
4.7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
用玻璃瓶包装的啤酒应标示如“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等警示语。
4.5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发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标示保质期。
5、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5.1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鲜牛(羊)奶”或“鲜牛(羊)乳”。
6、灭菌乳GB25190-20105.1仅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的超高温灭菌乳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紧邻产品名称的位置,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汉字标注“纯牛(羊)奶”“纯牛(羊)乳”。
5.2全部用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复原乳”或“复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产的灭菌乳应在产品名称紧邻部位标明“含XX%复原乳”或“含XX%复原奶”。
注:“XX%”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灭菌乳中全乳固体的质量分数。
5.3“复原乳”或“复原奶”与产品名称应标识在包装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标识的“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应醒目,其字号不小于产品名称的字号,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7、浓缩乳制品GB13102-20224.1炼乳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酒类标准精选(最新)
酒类标准精选(最新)G4544《GB4544-1996啤酒瓶》G4927《GB/T4927~4928-2001啤酒及其分析方法》G7416《GB/T7416-2008啤酒大麦》G10343《GB10343-2002食用酒精》G10344《GB10344-2005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G10345《GB/T10345-2007白酒分析方法》G10346《GB/T10346-200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11856《GB11856-1998白兰地》G11857《GB11857-2000威士忌》G11858《GB11858-2000俄的克(伏特加)》G13662《GB/T13662-2008黄酒》G14867《GB/T14867-2007凤香型白酒》G15038《GB/T15038-2006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G16289《GB/T16289-1996豉香型白酒》G17204《GB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17714《GB/T17714-1999啤酒桶》G18356《GB/T18356-2007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G18624《GB/T18624-2007地理标志产品水井坊酒》G18966《GB/T18966-2008地理标志产品烟台葡萄酒》G19049《GB19049-2003原产地域产品:昌黎葡萄酒》G19327《GB/T19327-2007地理标志产品古井贡酒》G19328《GB/T19328-2007地理标志产品口子窖酒》G19329《GB/T19329-2007地理标志产品道光廿五贡酒(锦州道光廿五贡酒)》G19331《GB/T19331-2007地理标志产品互助青稞酒》G19508《GB/T19508-2007地理标志产品西凤酒》G19961《GB/T19961-2005地理标志产品剑南春酒》G20369《GB/T20369-2006啤酒花制品》G20820《GB/T20820-2007地理标志产品通化山葡萄酒》G20821《GB/T20821-2007液态法白酒》G20822《GB/T20822-2007固液法白酒》G20823《GB/T20823-2007特香型白酒》G20824《GB/T20824-2007芝麻香型白酒》G20825《GB/T20825-2007老白干香型白酒》G21820《GB/T21820-2008地理标志产品舍得白酒》G21821《GB/T21821-2008地理标志产品严东关五加皮酒》G21822《GB/T21822-2008地理标志产品沱牌白酒》G22041《GB/T22041-2008地理标志产品国窖1573白酒》G22045《GB/T22045-2008地理标志产品泸洲老窖特曲酒》G22046《GB/T22046-2008地理标志产品洋河大曲酒》G22098《GB/T22098-2008啤酒企业HACCP实施指南》28.80G22099《GB/T22099-2008酿造醋酸与合成醋酸的鉴定方法》Q2305《QB/T2305-1998特香型白酒》Q2524《QB/T2524-2001浓酱兼香型白酒》Q2656《QB2656-2004老白干香型白酒》Q2687《QB/T2687-2005啤酒用糖浆》Q2745《QB/T2745-2005烹饪黄酒》Q2746《QB/T2746-2005清爽型黄酒》SB10391《SB/T10391-2005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SB10391《SB/T10392-2005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10416《SB/T10416-2007调味料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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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1 酒名称 3.1.1.1 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饮料酒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3.1.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名称。 3.1.1.1.2 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 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3.1.1.2 可以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 “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在所示酒名称的邻近部位标示3.1.1.1规定 的任意一个名称
2.2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 和识读。
2.3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 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2.4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 形等方式介绍饮料酒,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2.7 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 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2.7.1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汉字。 2.7.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
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2.8 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cm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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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3 酒精度 3.1.3.1凡是饮料酒,均应标示酒精度。 3.1.3.2标示酒精度时,应以“酒精度”作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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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4 原麦汁、原果汁含量 3.1.4.1啤酒应标示“原麦汁浓度”。其标注方式:以“柏拉图度”符号“°P”表示; 在GB/T 17204-1998惨订前,可以使用符号“°”表示原麦汁浓度,如“原麦汁浓 度:12°’。 3.1.4.2 果酒(葡萄酒除外)应标注原果汁含量。其标注方式:在“原料与辅料” 中,用“××%”表示。
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3、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 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还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规格、主要展示版面、饮料酒、发酵酒、酿造酒、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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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要求
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 标准的规定。
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344《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
集团质量管理部 标准办
一、术语和定义
1、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
先定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 食品。 2、食品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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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2 配料清单 3.1.2.2 当酒类产品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时,食品添 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 添加剂可以按GB 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类别名称。当一种酒中添加了两种或 两种以上“着色剂”时,可以标示其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 GB/T 12493规定的代码。 3.1.2.3 在饮料酒生产与加工中使用的加工助剂,不需要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中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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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2 配料清单 3.1.2.1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原料的饮料酒除外。 3.1.2.1.1 饮料酒的“配料清单”,宜以“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为标题。 3.1.2.1.2 各种原料、配料应按生产过程中加入量从多到少顺序列出,加入量不超 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3.1.2.1.3在酿酒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食用酒精应在配料清单中标示。 3.1.2.1.4 配制酒应标示所用酒基,串蒸、浸泡、添加的食用动植物(或其制品)、 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以及食品添加剂等。
GB7718-2011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 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2.9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容器)上的所有 强制标示内容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 应在外包装物上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 示内容。 2.10 每个最小包装(销售单元)都应有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内容,如果在内包装容器 (瓶)的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包装物(盒),也可以只在包装物(盒)上 标准强制标示内容。其外包装(或大包装)按相关产品标准执行。 2.11 所有标示内容均不应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2.5 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 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饮料酒或饮料酒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 示具有保健作用。
2.6 预包装饮料酒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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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二、基本要求Page ▪ 9
三、标示内容
3.1 强制标示内容
3.1.5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3.1.5.1 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 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按下列要求予以标示。 3.1.5.1.1 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应标示各自的 名称和地址。 3.1.5.1.2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 应标示集团公司和分 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仅标示集团公司的名称、 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3.1.5.1.3 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预包装食品的,应标示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名 称和地址;或仅标示委托单位的名称和地址及产地,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 地市级地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