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 锅炉登记卡

合集下载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是指在使用锅炉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登记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锅炉安全管理,遵循法律法规,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具体的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锅炉使用单位的登记:使用锅炉的企事业单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包括单位的名称、地址、使用锅炉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信息。

2. 锅炉安装验收登记:锅炉完成安装后需要进行验收,并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锅炉的安装单位、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信息。

3. 锅炉定期检验登记:锅炉需要定期进行检验,检验结果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检验单位、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等信息。

4. 锅炉维修记录登记:锅炉出现故障或需要维修时,维修记录需要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维修单位、维修日期、维修内容等信息。

5. 锅炉报废注销登记:锅炉达到报废标准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

登记内容包括报废日期、报废原因等信息。

通过锅炉使用登记制度,可以对使用单位及锅炉的运行、维修、报废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有助于提高锅炉的安全性和管理效率,确保锅炉在使用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 1 页共 1 页。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5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5篇)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____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____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____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_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____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最新整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x

最新整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x

最新整理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锅炉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

为了加强在用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固定式承压锅炉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锅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 (含县级)劳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电力系统发电用锅炉按水利电力部的有关规定所在地的省级电力局办理登记手续,并报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铁路系统内工作压力小于0. lMPa(lkgf/平方厘米)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供热量小于或等于0. 7 0MW (60 × 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的使用登记铁路监察部门自行办理。

第二章锅炉使用登记证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一份《锅炉登记表》和《锅炉登记卡》,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1)《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的与安全有关的出厂技术资料;(2)安装质量检验报告;(3)锅炉房平面图;(4)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6)持证司炉工人数。

在用或移装的旧锅炉办理登记时,如使用单位提不出上述(1)、(2)两项资料时,允许以下列资料代替;(1)锅炉结构示意图及需核算强度的受压部件图;(2)锅炉受压元件强度及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资料;(3)锅炉检验报告。

额定蒸气压力小于0. 1MPa(1kgf/平方厘米)的蒸汽锅炉和额定供热量小于0 .06MW(5 × 1 0 0 0 0 0 kc al/h )的热水锅炉在登记时,只需交验制造厂质量证明书或检验报告。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锅炉使用登记证》,并在《锅炉登记表》上盖章后连同全部送审资料退使用单位保管。

《锅炉登记卡》留登记机关存查。

第五条锅炉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使用单位须携带《锅炉登记表》和修理或改造部分的图纸及施工质量检验报告等资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或变更手续。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1. 前言为了确保锅炉使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加强锅炉安全管理,规范锅炉使用行为,特制定此《锅炉使用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其中,以下用语定义:•锅炉:指燃气、燃油等各种类型的锅炉。

•建筑物:指城市、乡村、工厂、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所建设,用以生活、工作和生产的房屋和构筑物。

3. 登记程序3.1 锅炉型号和数量登记组织单位要对机房锅炉的登记管理工作进行认真负责,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办理:3.1.1 填写《锅炉登记表》填写《锅炉登记表》时要注明锅炉型号及其生产厂家、购置时间、数量以及使用地点等信息,并将其完整、准确地填写在锅炉登记簿上。

3.1.2 登记簿管理各单位应在专人负责的制约下进行锅炉登记簿的管理。

每次锅炉的规模和使用情况等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新锅炉登记簿。

登记簿应保持完好,不得遗失和损坏。

3.2 锅炉安装和验收信息登记3.2.1 锅炉设备使用前验收在设备安装调试后,应进行使用前验收。

验收内容应包括出厂合格证、生产应用证明、制造单位质量保证书等方面的内容。

3.2.2 安装验收登记验收通过后,需进行安装验收登记,按照规定,应将台账、证明文件、相关资料等完整记录到台账上,再交于安全保卫处存档备查。

3.3 锅炉检验和维护信息登记3.3.1 定期检验各单位在对锅炉经常性检验定期保养时,应对锅炉进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的登记管理,进入锅炉试验记录中,并制作好相应的记录簿和邮寄资料。

3.3.2 定期维护锅炉使用单位要对锅炉进行定期检验,同时每年进行一次大修,大修后再进行使用前验收,确保安全。

4. 管理要求4.1 应具备的设备各单位应购买与锅炉设备相应的安全管理设备,例如烟气排放监测仪、热力图像测温仪等物品。

4.2 进行锅炉安全管理各单位在锅炉使用前,应经过全面检修方可进行工作。

使用时应按照指示书中的规定及不同油水比,正确燃烧油料及使用水的合适量。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

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台锅炉在投入使用之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及其安全阀、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相关文件: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2、进口锅炉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三、本单位对已经办理使用证的锅炉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将使用登记证、登记文件妥善保管。

四、将锅炉使用登记证悬挂在锅炉房内,并在锅炉的明显部位喷涂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情况发生变化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变化后30日内持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六、锅炉拟停用1年以上的,应当封存锅炉,在封存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应当经过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的,应当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之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和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移装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

在原登记机关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当在投入使用之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卢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以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需要过户的,应当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只过户不移装的,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之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锅炉使用证模版

锅炉使用证模版
SE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401
使用登记证号码 注册登记机构 设备注册代码登记代码 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地址(省) 安全管理部门 锅炉型号 制造单位 制 造 国 所在车间分厂 产品监检单位 安装单位 安装竣工日期 设计工作压力(Mpa) 介质出口温度(oC) 锅炉用途 水处理方式 消烟除尘方式 检验单位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事故类别 设备变更方式 变更承担单位 中国 制造日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
页)
再热蒸汽流量t/h
过热器出口压力(Mpa)
再热器出口压力(Mpa)
o
过热器出口温度( C)
再热器出口温度(oC)
直流锅炉启动流量(t/h)
燃烧器布置方式
设计应用基低位发热值
过热蒸汽调温方式
锅炉汽水分离方式

邮政编码 所在区、县 市辖区
传真
主管负责人电话 手机或传呼
是否在人口密集区
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o
过热器出口压力(Mpa) 再热器出口压力(Mpa) 过热器出口温度( C) 再热器出口温度(oC) 直流锅炉启动流量(t/h) 燃烧器布置方式 设计应用基低位发热值 过热蒸汽调温方式 锅炉汽水分离方式
o
其他情况
锅炉登记卡(基本信息)
使用登记证号码 使用单位 详细地址 所在省 法定代表人 E-Mail 主管负责人 经办人 填表日期 是否重大危险源 经办人电话 是否在人口密集区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是否重点监控特种设备 备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所在市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电话(或总机) 传真 主管负责人电话 注册代码
锅炉登记卡
注册代码 伊犁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注册登记日期 更新日期
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 安全管理人员 锅炉种类 制造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出厂编号 区(县) 市辖区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第七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阀、爆破片和紧急切断阀等安全附件的有关文件:(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证明;(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三)锅炉压力容器安装质量证明书(附件4);(四)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五)移动式压力容器车辆走行部分和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书或者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六)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2024年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二篇)

2024年锅炉使用登记制度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是有关锅炉使用登记的相关事项说明:一、所有锅炉在正式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一个月内,必须向当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未取得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投入使用。

二、申请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需遵循《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逐台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及安装过程的监督检验证明;2. 进口锅炉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3. 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4. 锅炉水处理方法及水质指标;5. 锅炉使用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三、本单位应对已取得使用证的锅炉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将使用登记证及登记文件妥善保存。

四、锅炉使用登记证应悬挂于锅炉房内显著位置,并在锅炉明显部位标注使用登记证号码。

五、锅炉安全状况发生变化后,使用单位应在变化发生后规定时间内,携带相关文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六、若锅炉计划停用超过规定年限,应封存锅炉,并在封存后规定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报停,同时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保存。

重新启用时,需经过定期检验,检验合格后持定期检验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启用,领取使用登记证。

七、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锅炉压力容器,应在移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锅炉登记文件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申请变更登记。

若移装地跨越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单位应持原使用登记证和登记卡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并取得《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

移装完成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持《锅炉压力容器过户或者异地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登记卡、锅炉登记文件及移装后的安装监督检验报告,向移装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

八、锅炉过户时,应持使用登记证、登记卡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注销手续。

九、锅炉仅过户不移装时,新使用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的规定时间内,持全部移交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2篇)

2024年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范使用登记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下列锅炉压力容器应当办理使用登记:(一)《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锅炉。

(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和氧舱。

第三条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见附1)。

未办理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擅自使用。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在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合格期间内有效。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和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

移动式压力容器、国家大型发电公司所属电站锅炉的使用登记由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其他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由设区的市的质监部门负责办理。

地级州、盟以及未设区的地级市等同于设区的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直辖市质监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质监部门,以直辖市质监部门的名义办理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工作。

第二章使用登记第六条每台锅炉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使用登记证。

使用单位使用租赁的锅炉压力容器,除移动式压力容器外,均由产权单位向使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证,交使用单位随设备使用。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1. 背景锅炉是一种常见的工业设备,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保,必须对锅炉进行严格的管理。

而锅炉使用登记是锅炉管理中的重要一环,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锅炉的使用情况,确保锅炉运行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适用范围本登记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蒸汽锅炉的行业和企业。

3. 登记内容1.锅炉基本信息:包括锅炉的型号、规格、出厂日期、使用地点和使用者等基本信息。

2.锅炉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燃烧器等附件的型号、规格、安装位置、检测记录等信息。

3.锅炉条件检测:包括日常巡检、原材料检测等内容,记录检测结果和处理措施。

4.锅炉维保记录:包括维护保养的时间、方式和人员等信息。

5.锅炉事故记录:记录锅炉的事故情况以及调查处理过程。

4. 登记方式1.纸质登记:由企业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纸质记录,并备份相关文件资料。

2.电子登记:选用相应的压力容器管理系统或其他管理软件对锅炉使用情况进行电子化记录。

5. 登记机构1.企业自行登记:对于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由企业自行登记管理。

2.其他机构授权登记: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和行业,应委托有资质的监管机构或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

6. 登记周期和频率1.登记周期:对于新购买的锅炉应在安装启用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对于已使用的锅炉,应在一年内完成登记。

2.登记频率:锅炉使用情况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维护保养记录,并定期进行巡检及条件检测。

如出现问题应及时登记相关信息。

7. 登记资料的保存与备份企业应妥善保存锅炉登记资料,备份存储在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资料库中,并保留三年以上,以备审计备案等业务需要。

8. 监管部门职责1.监管部门应对企业自行登记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并对登记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实。

2.监管部门应对其他机构授权登记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审核核实通过企业自行登记的资料与其备份是否相符。

9. 后果和处罚1.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企业,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将会面临相应的处罚和后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册登记机构(盖章)
登记表编号

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日期
设备注册代码更新日期
单位内部编号使用证编号注册登记人员
使用单位使用单位代码
使用单位地址邮政编码
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锅炉所在地点联系电话
锅炉型号锅炉种类锅炉房类型
制造单位制造单位代码
制造国制造日期出厂编号
产品监检单位监验单位代码
安装单位安装单位代码
安装竣工日期投用日期锅炉结构形式
设计工作压力Mpa许可使用压力Mpa额定出力
t/h(MW)

介质出口温度℃加热方式燃料种类
锅炉用途使用状态燃烧方式
水处理方式除氧方式出渣方式
消除烟尘方式单位司炉数量人水质人员数量

名称规格

检验单位检验单位代码
检验日期检验类别主要问题
检验结论报告书编号下次检验日期
事故类别事故发生日期事故处理
设备变动方式设备变动项目设备变动日期
变动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代码

最大连续蒸发量t/h再热蒸汽流量
t/h
锅筒工作压力MPa过热器出口压力
MPa
再热器入口压力MPa再热器出口压力
MPa
给水温度℃过热器出口温度

再热器入口温度℃再热器出口温度

直流锅炉启动压力MPa直流锅炉启动流量
t/h
水循环方式燃烧器布置方式
设计燃料可燃基挥发份%设计燃料应用基低位
发热值
KJ/kg.(KJ/m3)

补给水处理方式过热蒸汽调温方式
再热蒸汽调温方式汽水分离方式
其他情况:

注册登记人员(签字)
注册登记日期

(以下电站锅炉应填写)

北京市锅炉登记卡
FD:变动承担单位
型号主要安全附件及附属设备、水处理设备制造厂家
数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