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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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万州府发〔2008〕95号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城市规划区(2003版万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81平方公里范围,下同)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3000元,城市规划区外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2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附表1)。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确定。

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

最新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最新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最新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依法实施。

市规划、劳动、农业、统计、**、民政、物价、发改、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是2014年制定实施的,但就目前为止该市政府尚未对征地补偿安置作出新的规定,因此该实施办法现在也是依然有效,并且在实际在当地进行拆迁安置的时候也是可以继续适用。

该实施办法中主要对征地补偿、人员安置、房屋搬迁补偿和安置等作出了规定。

▲法条链接:崇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管理规定(2014)▲崇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与被征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是征地主体,市国土资源局是征地实施主体。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人社、公安、民政、财政、规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效证明到市国土资源局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委托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张贴“两公告”。

成都新机场的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成都新机场的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成都新机场的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当政府部门占用群众个人使用土地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时,要进行征地补偿,而具体拆迁范围涉及到哪些,补偿范围又涉及到哪些方面,相信这是许多人最关心的问题。

清楚政府的征地规划与征地补偿标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利益纠纷,下面以成都新机场的征地补偿为例,成都新机场的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详细为您解答征地与补偿的问题。

以下补偿标准的内容仅供参考为加快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项目建设,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群众利益,尊重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所有集体土地上的建、构筑物(以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项目征地红线图为准),本市内除城市规划区外的其他区域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拆迁及工作主体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征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体,具体由市农房拆迁安置办公室负责征地农房拆迁补偿安置的方案草拟、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合同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

四川龙阳天府新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安置还房的建设主体。

▲三、被拆迁户的确定被拆迁户需具有被征地村、社的户籍,且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并与被拆迁房屋四至界限一致的,方能确定为一户独立的拆迁户,仅户籍分开不能认定为独立的一户被拆迁户。

多子女家庭的被拆迁户,未对房屋产权办理分割登记的,但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形成事实分家,房屋独栋,经公示后,可以分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作为房屋权属依据:(一)建设用地许可证;(二)选址意见书原件;(三)建房罚没和税收票据原件;(四)房屋地契证明。

▲四、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被拆迁户家庭应安置人口的认定以征地补偿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户籍人口为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纳入被拆迁户应安置人员:1.与被拆迁人系直系血亲关系的,因征地农转非迁出,户籍未在本拆迁人户内的家庭成员,但仍在被拆迁户家庭居住的。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及《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津国土房资函字[2017]538号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收华明街北坨村集体土地9.19233公顷,土地证号为: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75号,裁余土地面积:259.95332公顷(合3899.29980亩)、丽集有(2009)第110050900507号,裁余土地面积:95.58682公顷(合1433.80230亩)。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东:李明庄村土地;南:北塘排污河;西:李明庄村土地;北:天津市人民政府用地;地类名称征收土地面积(公顷)征收土地面积(亩)耕地 5.84105 87.61575园地0 0林地0.49603 7.44045牧草地0 0其他农用地 2.84606 42.69090建设用地0.00919 0.13785未利用地0 0合计9.19233 137.88495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分别为93.00万元/公顷和118.50万元/公顷,计989.00496万元。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采取货币补偿,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和对象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四、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依照天津市规定,本次征收土地安置农业人口182人,其中劳动力63人,农转非182人。

采取货币补偿和社保方式进行安置。

五、其他内容自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2017年12月21日为止),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东丽区国土分局提出具体意见。

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简阳市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简阳市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简阳市国土资源局征收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0]第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公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征地单位:简阳市统一征地办公室(二)用地单位:成都龙光二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三)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成都市第二绕城高速公路(四)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该组基本情况位置:简阳市丹景乡陈八村一组征地面积:耕地88。

673亩(其中耕地80。

318亩、非耕地4。

028亩、居民点4。

327亩)该组的基本情况:该组现有耕地面积193。

92亩,总人口171人,人均耕地1。

134亩。

二、补偿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0条、第41条、第42条、第44条和第63条,川办函(2008)73号文件,资府函[2008]第152号文件,川国土资发[2009]54号文件精神进行补偿。

三、补偿的项目及标准(一)土地补偿费:耕地1580元/亩×80.318亩×10倍=1269024元其他土地1580元/亩×8.355亩×5倍=66005元(二)安置补助费:耕地1580元/亩×80.318亩×6倍=761415元其他土地1580元/亩×8.355亩×3倍=39603元(三)青苗补偿费:耕地1580元/亩×80。

318亩×60%=76141元(四)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根据现场实际,按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凡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实付该组征地的各项费用合计:2212188元(不含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王明春、江油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明春、江油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明春、江油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川07行终1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幽夏春梅向茜张兵严皓月【审理法官】陈幽夏春梅向茜张兵严皓月【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明春;江油市公安局【当事人】王明春江油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王明春【当事人-公司】江油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丁刚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刚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刚【代理律所】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明春【被告】江油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根据江府发〔2014〕3号《江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上诉人王明春属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由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为其申报办理“农转非"手续,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故若其身份仍属于农村居民,将无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户籍户籍地址迁移至城镇,了上诉人以失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受案范围户籍所在地证据不足维持原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江府发〔2014〕3号《江油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规定,上诉人王明春属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应当由江油市青莲镇人民政府为其申报办理“农转非"手续,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故若其身份仍属于农村居民,将无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因此,被上诉人将上诉人户籍户籍地址迁移至城镇,了上诉人以失地农民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

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广汉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

小青瓦棚
m2
52
石棉(水泥)瓦棚
m2
31
围护结构不全,一方以上自墙或有柱
龙门
预制板
m2
260
铁门按每扇增加400元
小青瓦
m2
230
水泥、石棉瓦
m2
84
围墙
m2
40
砼坝子
m2
20
粪池

80
沼气

100-400
废弃沼气100

砖灶

80-120
瓷砖配套

500
猪、牛圈

80
水井
手摇阴井

200
电动阴井

第二十条自征地拆迁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第二十一条三星堆文化产业园区(范围见附件3)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实施控制范围外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人均耕地在1亩及1亩以上的,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低于征地前三年耕地平均年产值的10倍。
5.拆迁奖励标准
主题词:经济管理 征地拆迁△ 安置办法 通知
广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青苗补偿费标准(元/亩)
粮 地
菜 地
小春
大春
600
800
1600
附件2:
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货币补偿标准
项目名称
单位
金额(元)
结构标准或备注
原正房面积超过人均
30m2部份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

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发〔2018〕1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8日广安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安市行政区域内,凡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统一组织实施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对本辖区内被征地组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部门,负责承办“两公告、一登记”、组织听证、补偿安置费支付等征地拆迁工作。

部分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范本(3篇)

部分地块征地拆迁工作方案范本为推进片区棚户__改造,搞好大街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大街未施工建设路段___公里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包括将东桥口段、西桥口段和东三里段___土地征为国有,并对上述三个村征地范围内___余户房屋实施拆迁补偿。

二、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___土地管理法》、《国务___做好城镇___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县人民__关于推进城区住宅房屋征收货币化补偿安置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鼓励货币化补偿安置,积极利用开发性金融支持,为县城中村改造体制机制创新积累可复制的经验。

三、征地拆迁程序及补偿(一)发布拟征收___告、___勘测调查。

县政府在被征地的东桥口、西桥口、东三里村___经济___所在地发布拟征收___告。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拟征收___告,___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榆山街道办事处及建设单位,与有关村民委员会、被拆迁户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二)实施房屋评估。

1.选定评估机构。

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榆山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开公平原则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评估方法及标准。

被拆迁房屋比照拟征收___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处房屋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评估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被拆迁房屋依法配套建设的储藏室、简易房屋等附属设施,给予货币补偿,补偿价格评估确定。

被拆迁户___的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等设施,按照拆迁房屋设备迁移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偿,不能迁移的按照附属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被拆迁房屋院落内的树木,按照征地地面树木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3.房屋面积和用途确定。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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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绵国土资公告
[2014]28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的有关规定,依据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4〕141号文批准的绵阳市2013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现将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被征收土地位于涪城区青义镇兴龙村3社。

(二)被征收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71.9295亩。

其中耕地53.1945亩,园地0.9345亩,林地17.7705亩,其他农用地6.7815亩,建设用
地10.6815亩,未利用地0.3375亩。

(三)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详见附表)。

(四)此次征地应安置农业人口108人。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
(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2.03万元/亩;非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为1.01万元/亩。

(二)土地补偿费的数额:127.919万元。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
(一)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耕地(含园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2.4766万元/亩;非耕地(含其他农用地、林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1.2383万元/亩。

(二)安置补助费的数额:156.0622万元。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拨付给涪城区人民政府,并由其转拨付给青义镇人民政府,用于安排被征地人员的生产、生活。

其中:应安置人员108人符合社保安置条件,纳入社会保障安置,社保资金缴付按绵阳市人民政府绵府发〔2012〕3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标准:
1.青苗补偿标准为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5%;
2.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为:按《绵阳市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绵府函〔2012〕200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市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拨付给涪城区人民政府,并由其拨付给青义镇人民政府,并全额转支付给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六、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
(一)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一次性买足15年的养老保险。

(二)男已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已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按规定购买养老保险。

其中:对未买足15年养老保险的人员,按其少买年限每人每年发放12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三)不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12000元的生活补助费。

七、被拆迁户的住房安置途径
住房安置: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18户47人的房屋拆迁后,一律按30平方米/人(建筑面积,下同)标准等面积以房还房(不需要支付房价款);且每人可按成本价另行购买不超过20平方米(独生子女可再多购买不超过10平方米,均可与30平方米合并进行套、户型设计)住房。

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八、公告方式和时间
(一)本公告由青义镇政府组织张贴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社)的村、组(社)务公开栏,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本公告同时在市国土资源局网站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址:
)。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2309838
绵阳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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