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单位自行管理人行道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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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街道上车辆乱放乱停倡议书

2023年街道上车辆乱放乱停倡议书

2023年街道上车辆乱放乱停倡议书2023年街道上车辆乱放乱停倡议书1广大市民朋友们:文明交通是城市文明形象的名片,也是城市文明的重要标志之一,更是广大人民群众幸福生活的和谐音符。

文明交通不仅体现在安全、畅通的通行秩序,还体现在规范、文明的停车秩序。

非机动车作为城市交通重要组成部分,停放秩序更是影响市容秩序的关键因素。

城区非机动车乱停乱放,既影响市容市貌,又带来安全隐患。

在此,玉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向广大居民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一、做文明停放的.实践者。

非机动车辆驾驶人自觉将车辆(含共享单车)停放在划定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内,做到“入位、顺向”停车。

禁止占用机动车位、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消防通道、通道口和盲道等,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二、做文明停放的监督者。

监督身边人文明有序停放非机动车,对身边不规范停放的非机动车,伸手“扶一扶、摆一摆、挪一挪”。

沿街单位和商铺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及时予以劝阻,并引导驾驶人有序规范停车。

三、做文明停放的宣传者。

积极宣传文明骑行、规范停车新风尚,主动扶正受损倒地车辆,将乱停放车辆放置到合理区域,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身边的人。

主动告知家人和朋友自觉遵守停车秩序,营造良好交通环境。

人民城市人民管,管好城市为人民。

希望广大居民朋友们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成文明交通习惯,提升自身文明交通素质,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有序、文明的市容市貌和交通环境。

倡议人:____年__月__日2023年街道上车辆乱放乱停倡议书2广大驾驶员朋友: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区机动车和驾驶人数量剧增,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不文明、不规范停车行为仍然普遍存在,为进一步提升广大驾驶员文明交通意识,做到“文明停车、规范停车”,不断规范我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县交通局交管大队向广大驾驶员、车主共同发出以下倡议:一、自觉将机动车规范停放在机动车道两侧的机动车停车泊位上,非机动车(含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停放在人行道的非机动车位内,并做到“按位、统一朝向”停车。

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朝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13•【字号】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1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一号《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12月7日经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4月2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13日朝阳市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2021年12月7日朝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停车设施管理第四章停车行为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机动车停车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场所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及相关配套设施。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或者与公共建筑配套建设,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放场地。

本条例所称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作者:陈振成来源: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添加日期:07年09月29日在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说城市的面貌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城管执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在城管执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特别是在北京城管执法人员李志强殉职事件发生后,许多媒体,包括一些社会知名人士质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地位、执法依据,使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产生了困惑,对自己的工作产生了怀疑和动摇,有的同志在工作中降低了工作标准,已影响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法律依据是目前最大的困扰。

对于许多试点城市来说,其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的法律依据一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批复、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以济南市(副省级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为例:其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二是国务院法制办批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山东省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70号);三是《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济南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四是济南市政府规章《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市政府令第206号)、《济南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207号)。

对于其它城市来说,法律依据主要为《行政处罚法》、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文件。

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凡是有立法权的城市,一般都制定了城市管理领域推行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政府规章(珠海、厦门、青岛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条例》已列入人大立法议程,如果顺利的话预计明天能够出台。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浅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是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这个部门享有的行政处罚权有一部分是从其他行政机关划拨过来的,如现阶段许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都集中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部门的对城市噪声污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警部门的对侵占道路影响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由于集中了这些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所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必然要同这些相关行政机关发生联系,这就产生了同机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问题,协调、配合不好就会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效率。

因此,本文要对协调与配合进行阐述,以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高效能地实施行政执法工作。

一、城管行政执法机关与工商管理机关的协调与配合工商管理与城市管理是密不可分的,从广义的城市管理来讲,城市管理包括工商管理。

因此,工商管理部门与城管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十分重要。

如果工商管理部门在审批公司、企业的时候,不是从全市一盘棋的角度来看审批配发工商许可,那么,就有可能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本文作者在调研时发现有这样的问题存在,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工商营业执照时,不注意审查其营业场所和面积。

例如,山东省某市工商局在该市商业中心区批准开业了一家经销道路挖掘机的公司,这个公司租用的营业办公地点是不到20平方米的街面房,由于道路挖掘机体积庞大,根本无法进入该公司营业场所,只好将道路挖掘机摆放在本商业中心的人行道上,占用城市道路经营,既影响市容,同时又影响相邻门门市部的经营,对此,相邻门市部纷纷拨打城管110,强烈要求解决这个问题,城管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到现场后,该经销公司负责人却蛮横地说:“挖掘机屋里放不下,不放在人行道上,往哪儿放?我们是合法经营,工商局批准的。

如果你们认为占道不行,那么你们找工商局去,谁让工商局批准我们在这营业的。

在这营业挖掘机就得放在这儿。

”由此可见,该市工商局在审批该企业时没有结合营业项目认真考察营业场地,所以,这样行政审批的结果,就造成了占用城市道路经营的状况,增加了城管行政执法的难度,这件事虽然事后在该市主管市长的协调下得到解决,但这起案件留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

停车场管理规定(4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4篇)

停车场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第八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202X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三篇

202X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三篇

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三篇目录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 (1)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 (1)一、整治目标。

(2)二、整备措施。

(2)三、时间步骤 (7)四、工作要求 (8)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 (9)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 (10)一、工作目标 (10)二、时间安排 (11)三、工作任务 (11)四、工作要求 (12)城管共享单车整治方案为了加强城市共享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临沂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住宅城乡建设部等10个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网络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通发〔2017〕10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立足方便市民出行,通过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整治行动,着力解决共享单车规范管理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升行业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实现部门监管到位、市民共享受益、企业竞争有序的工作目标,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形象。

二、整备措施。

(1)严格控制车辆总量。

根据城市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公共旅游需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共享自行车的总投入量。

原则上,中心城市共享自行车总量不超过6万辆。

第一年试运行期间,投放总量为4万辆,其中共享自行车2万辆、共享电动自行车2万辆。

本方案实施一年后,根据实际效果评价中心城市共享自行车投入总量的增减数。

(二)建立市级统一监管平台。

根据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在现有公共自行车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共享自行车监督平台。

投资总额由各共享自行车企业共同委托评价机构决定,平台建设维护费由各共享自行车企业按投入数逐年分配。

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平台建设方、各共享单车企业通过书面合同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各共享单车企业必须将运营服务平台数据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相关数据信息共享,服从统一管理调度。

(3)实行车辆统一登记管理。

共享自行车企业应遵循一车一牌原则,在政府监督平台上完成投入车辆的电子登记,在共享自行车上安装统一号码的专用标签。

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

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为进一步规范我旗城区停车秩序,维护交通安全,提高城市文明形象,对车辆乱停乱放做一个通告,下面店铺给大家带来关于车辆乱停放的通告范文篇,供大家参考!车辆乱停放的通告范文篇一为加大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的治理,全面改善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玉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北流市公安局、北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在城区内开展车辆乱停乱放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法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禁止在小车泊位停放非机动车、摩托车等。

二、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在非停车泊位以外的地方停车;(二)交叉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三、市区范围内的售车店、修车店、洗车店等商铺,不得占道作业、不得占道临时停车。

四、以下路段为违法停车严管路段,具体包括城东一路、城东二路、城南一路、城南二路、城西一路、城西二路、城北路、甘贵路、城中路、一环路(包括南园一路、一环南路、一环西路、一环北路)、二环路(包括二环南路、二环西路、二环北路)、西滨路(西滨南路、西滨北路)、圭江路、南站北路、陵宁路、龙桥路(沙街段)、永安路、永安西路、新松路、丰顺路、朱砂路、百花路、西河南路、西河中路、荔丰路、新芝路、大兴路等城区路段,上述路段实行违法停车“零容忍”,对因违法停车造成道路拥堵或严重影响他人通行的,依法拖离。

五、对长期占用城市道路的无号牌车、报废车等车辆依法拖离。

六、凡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停放车辆的道路、区域内停放车辆的,由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暂扣、罚款、扣分等处罚。

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佳木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6•【字号】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通过,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4年10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1月6日佳木斯市城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24年8月30日佳木斯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10月31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机动车停车秩序,改善机动车停车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设施是指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道路以外独立建设或者公共建筑物配套建设,为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机动车停车服务的场所及配套设施,包括单位、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施划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及配套设施,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坚持统筹规划、合理供给、方便公众、科学管理、严格执法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停放服务与管理综合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8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榆林高新区、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9日榆林市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点),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地点),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道临时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建筑物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为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非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点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设置的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知识1、什么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答: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又称综合执法权,是指将若干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经有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2、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有哪些答: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3、在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何重要意义答:目前,在我市城市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管理脱节及越位、错位、缺位,重复执法、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成本高的问题, “十几顶大盖帽管不住一顶破草帽”、“三个和尚没水喝”、“龙多不治水”,就是所有问题的生动体现;管理见成效,靠突击整顿,抓一抓、好一阵,稍一放松,迅速回潮,风头一过就滑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这些问题必须依靠改革的办法加以解决;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是可以防止多头管理和扯皮现象发生;二是可以提高行政工作效率;三是可以降低工作成本;四是有利于精简机构;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是城市管理机制改革的必然选择,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创建文明城市的迫切要求;4、什么叫城市管理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是指以城市的长期稳定、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为目标,以人、财、物、信息等各种资源为对象,对城市运行系统做出的综合性协调、规划、控制和建设、管理等活动;现代城市管理的基本内容是:城市社会管理、城市经济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和城市的生态环境管理;5、原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哪些问题答:1职权交叉,相互扯皮,城市管理责任难以落实;2重复执法,多头收费,群众合法利益难以维护;3条块分割,政令不畅,政府工作难以贯彻到底;4投入不足,忽视管理,执法水平和队伍素质难以提高;6、如何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管理的关系答:1城市建设与城市管理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城市建设是基础,创造出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为城市管理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必要的技术条件,同时也对城市管理不断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由此促进城市管理的发展;没有城市的建设,就谈不上城市的管理;另一方面,城市管理是关键,是巩固城市规划建设成果、营造良好城市秩序、发挥城市功能的必要手段;实践证明,管理出效率,管理出效益,管理出财富;良好的投资环境蕴含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改善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城市管理搞得好,可以少花钱甚至不花钱多办事;2城市建设与管理不协调,给城市发展造成巨大阻力;长期以来,城市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发展不平衡,导致城市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城市整体效能得不到体现,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3正确解决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矛盾,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树立城市建管并重的思想,理顺城市建设与管理体制,切实做到规划、建设、管理有机统一,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城市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走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参与的路子,全方位经营城市;7、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应当正确处理好哪五个关系答:1正确处理好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的关系;2正确处理好教育与处罚的关系;3正确处理好执法与服务的关系;4正确处理好堵与疏的关系;5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社会监督的关系;8、张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职责是什么答:1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2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城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和临时占用人行道的管理;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5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人行道、楼群院落、店外无证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主要街道车辆停放点包括临时停放点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除承担以上行政执法职责外,对城市建设、规划、交通、市政、工商、环保、卫生、园林绿化等部门执行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张掖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相关单位、个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9、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在城市管理中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答: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组织做好城市管理基础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教育社区居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协助、监督有关组织搞好街巷的建设与管理;二负责织搞好街巷保洁和卫生设施管理工作;三负责抓好“门前三包”工作,制止、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10、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后,原管理部门能否继续实施行政处罚权答: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法律责任;11、什么叫城市市容答:是指城市容貌的整体水平,是城市形象和全民素质的综合反映;它包括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建筑物立面、市政设施、人文景观和夜景灯光等等管理的整体环境质量和美化程度等;12、什么叫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哪些答: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提供服务,以及要求公众知晓的在户外设置的商业或公益广告;户外广告的范围包括:1利用道路、桥梁、广场、车站等各类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场地、建筑物或空间设置发布的路牌、展示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橱窗、招牌、实物模型、布幅、彩旗、拱门、护栏等广告;2利用交通工具和空中飞行物、空气物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3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13、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哪些资料答:设置户外广告,需提交下列证件、资料报批;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场租合同、户外广告发布资格证书、广告内容真实性证明、广告登记证书;2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及效果图;3在建构筑物上设置荷载较大的户外广告,应报原建筑设计部门核算,提供安全性证明;14、建筑施工现场防止扬尘污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答:1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施工垃圾,使用封闭的专用垃圾道或采用容器吊运,严禁随意凌空抛撒造成扬尘;2拆除旧建筑物时,应配合洒水,减少扬尘污染;3施工现场要在施工前做好施工道路的规划和设置,可利用设计中永久性的施工道路;4散水泥和其它易飞扬的细颗粒散体材料应尽量安排库内存放,如露天存放应采用严密苫盖,运输和卸运时防止遗散飞扬,以减少扬尘;5生石灰的熟化和灰土施工要适当配合洒水,杜绝扬尘;6在规划市区、居民稠密区、风景旅游区、疗养区及国家规定的文物保护区内施工,施工现场要制定洒水降尘制度,配合专用洒水设备及指定专人负责,在易产生扬尘的季节,施工场地采取洒水降尘;15、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城市规划理方面履行哪些处罚权答: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主要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违法占用道路、广场、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废渣垃圾堆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主要街道设置广告牌、画廊、招牌、橱窗,占用人行道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固定摊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6、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行为应受到何种处罚答: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1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受到何种处罚答: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8、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部分行政处罚权有哪些答:主要包括:1对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权;2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造成城市大气污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3对建筑施工和拆迁工地造成的二次扬尘污染环境的行政处罚权;4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5对在城市人口集中地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行政处罚权;6对沿街饮食烧烤行为的行政处罚权;19、无照商贩怎样界定答:无照商贩是指挤街占道、无固定门店、在街道或者居民区随意摆摊设点或者走街串巷流动经营,未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属无照经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20、公安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履行哪些职责答:公安城市管理治安大队履行以下职责:支持保障城市管理执法支队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处理涉嫌以暴力,威胁方式阻挠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处理涉及限制执法对象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等;2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答: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或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资料;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2、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主要有哪些答: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2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4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乱倒垃圾、粪便的;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7临街工地不设置围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8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9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10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1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12建造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的;13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2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依据有哪些答: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行法律依据有: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等;2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3市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4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城市绿化条例等;5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6工商管理方面的法规;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7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24、市民持有残疾人证就可以随意摆摊设点吗答: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虽然对残疾人劳动就业作出了许多优惠照顾的法律规定,但没有规定允许残疾人随意摆摊设点;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残疾人以为有残疾人证就可以为所欲为,这种观点是对残疾人保障法的一种误解;法国法学家孟德斯鸠说过,公民的任何自由都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当个人想要不服法律约束的时候,那么,他也就开始失去自由;在我国,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只是在劳动就业、享受教育等方面享有优惠,但还必须履行一定审批手续,残疾人证绝不意味着不受法律的约束;残疾人如果想摆摊设点占道经营,也必须要到所在地的城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否则,违章占道经营也同样要受到行政处罚;残疾人证不是“特权证”;1、什么是城市管理答:从广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对整个城市的工业、商业、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公安交通、城建环保、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公用事业等各项工作的综合管理;从狭义上讲: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的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城市规划、房地产等行业的管理;我们通常所讲的城市管理主要是指狭义上的城市管理;2、什么是行政执法答: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经授权或受委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的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行为;3、什么是市容什么是市容市貌答:市容,主要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临街景观等容貌;市容市貌,是指由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园林绿地、户外广告及标志、夜景灯饰、施工工地、水域环境和环境卫生等所构成的城市景观;4、“门前三包”责任是什么答:门前三包是指:1包卫生保洁;负责清除门前垃圾、痰迹等污物;制止他人在门前乱吐、乱丢、乱倒污物;保持门清洁;2包绿化;负责保持门前花草树木,制止攀折花草树木,不准任何人占用公共绿地;对损坏绿化设施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报街道办事处处理;3包秩序;制止在门前乱摆摊点、乱停放车辆、乱堆杂物、乱贴乱挂、发出高大声响等行为;5、什么是市政什么是市政管理答:狭义地理解,通常认为市政是指工程技术方面的事,比如像给水排水、路灯电话、道路建设等的城市工程和物质设施,因而市政管理就是管理城市的公用设施与建设;广义地理解,市政是指城市管理的各种业务的总称,它包括城市经济方面、社会方面、基础设施和建设方面的综合管理,这不仅仅是市政工程业务方面的事,也可把市政或市政管理理解为城市管理;6、什么是城市道路答: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中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具体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高架路、公共广场、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己经征用或划拨的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7、什么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如何做到依法行政答: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时,必须要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超越其规定的范围;否则,即为违法;行政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必须加强法规、规章的起草制定,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行政机关使行政权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再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即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必须依法定内容、程序和形式进行行政活动,必须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最后,对违法的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责任;8、如何执法才不违法答:“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决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来进行,而不得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具体地说,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合法,即只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妥托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才能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行为必须在其法定职权或委托范围内,不行越权;代表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必须是该机关具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2)行政执法的内容必须合法,即行政执法机关所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都是法律、法规、规章有明文规定的;(3)被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定条件;(4)行政执法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实施拘留、吊销证照等行政处罚,必须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实施罚款,必须出具罚款收据;没收财物,必须制作清单;9、行政执法的主体有哪些答:行政执法的主体,是指有权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1国家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治安联防队基于公安机关的委托行使某些治安管理权;其行政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10、什么是行政许可答: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准许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力能力或法律资格的行政处理决定;在形式上有两个特征:一是证书形式;二是直接规定许可从事的活动;在世界范围内,行政许可都是一种使用很广泛的法律制度,即许可证制度;许可是禁止的解除,行政许可须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赋予;11、什么是行政处罚答: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实施的惩戒性制裁;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1)诫罚,即对违法者进行谴责的处罚形式,如警告,通报批评;2自由罚,即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限期出境、驱逐出境;3财产罚,即强迫违法者交纳一定数额的实物或货币,或者剥夺其某些财产权的处罚形式,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限价出售、强制收购;4能力罚,即限制违法者某种特定的行能力的处罚形式,如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是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过程中,处理违法行为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花和国行政处罚法均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12、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答: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为了维护和保障行政职权的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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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调整单位自行管理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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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10.03.04
【实施日期】2010.03.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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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人行道机动车辆停放管理秩序,不断增加政府非税收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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