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干部职工管理内部事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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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办事处机关人员、内部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转变机关干部职工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机关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规定。

一、机关干部职工管理

1、机关干部职工要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要求,不断加强自己的业务和思想政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策水平和工作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树立全心全意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机关干部职工言谈举止要文明,衣着要整洁,办事要秉公,为政要清廉,共同树立机关干部新形象。

2、干部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决定,个人意愿服从工作需要,自觉接受主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本岗位职责,不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按旷工论处;部门负责人应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严格执行干部职工管理规定,经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教育后不整改的,给予免职处分。

3、干部职工必须每天上午8:30前到办公室或驻点居(村)会签到,未依时签到又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论处进行累计,代为他人签到无效,并视为代签人旷工。

4、每周星期一上午9时为工作例会集中组织学习,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布置一周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计旷工半天。

5、干部职工无论是病假、事假、婚假、产假等均应办理好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准请假,请假期满,必须向审批人销假,并将请假条交由党政办存档;如需续假,必须重新办理请假手续,超过请假期限未返回工作岗位的,以旷工论处,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离工作岗位者,以旷工论处,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旷工累计30天以上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辞退。

(1)工龄假:按有关文件要求由党工委组织部门安排,分期分批休工龄假。

(2)婚假:干部职工本人按法定程序结婚的,婚假时间为5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可增加10天。

(3)产假、哺乳假:女干部职工按计划生育产假(包括产前休假计算在内)时间为90天,晚育(女23周岁以上)增加15天,办理了一孩化手续的再增加35天。产假如遇法定休假及双休日不能累假。男干部配偶产假可享受10天护理假。产假哺乳假休假期满,需继续请假的,需办理请假手续并按事假处理,请假期间停发住勤补助,固定工资部分(各种津贴)按50%比例计发。

(4)节育假:女干部职工放置节育环给假3天,经批准取环给假1天;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怀孕不满三个月的给假15天,三个月以上的给假42天,未按规定采取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施行人流引产手术的按事假处理。

(5)病假、工伤假: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个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方可请病假;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经医院证明,经批准后,按工伤假对待。

干部职工病假期间工资视不同情况计发,住勤补贴费停发(病假一个月内超过16天的,该月停发住勤补助费)。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从第三个月起,实际工龄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中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分(各种津贴)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满十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实际工龄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活工资部门按70%以下的比例计发;实际工龄满二十年及以上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活工资部门按90%以下的比例计发;

二、机关内部事务管理(包括文档管理、公共财物的管理、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的程序)

(一)文档管理

机关各部门的文件资料,无论是上级下发的还是本级制定的,都是我办事处的历史文档资料,各部门和机关干部职工都应妥善管理和积累。

1、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办理退休时,应将平时由个人保管的文件资料,逐一整理造册移交给党政办公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文件资料带离单位或自行销毁。党政办将移交的文件资料视其时效性分别移送给接管人或部门负责人保管。

2、在机关内变动工作岗位时,干部职工应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清点列单,移交给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属自己经手处理的而尚未完结的工作,应将有关处理情况书面向原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详细报告,以便工作衔接。

3、每年年终至次年3月,机关干部职工个人保存的上级文件和部门材料交由党政办收集整理,重要材料装订归档保管。

4、机关各部门年度总结必须于当年12月30日前交党政办一份存档,各部门专题上报材料应报一份党政办存档。

(二)公共财物的管理

1、机关各部门应将部门使用及办公室的财物进行登记造册,并将公共财物清理登记表报送党政办公室。

2、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办理退休时均应将自己工作房内的公共财物自觉存放房内,不得私自转给他人或带离单位,离开时将房门锁匙及公共财物登记表等一并送交党政办,党政办应及时派人清收。如发现缺损,论价赔偿,并及时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停止办理调离人员调动手续。

3、领导部门负责人及干部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由公费购置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在调离单位或办理退休时,应自觉将公物移交给党政办,由党政办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如通知后组织人事部门未把好关,造成公共财物流失大,则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清收赔偿。

4、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或办理退休时,如欠有公款,应自觉结算还清,否则由党政办责成财会部门结算,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停止办理有关手续。

(三)办理工作调动或退休手续的程序

机关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或退休时,由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政办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承办部门应负责办理好调动或退休人员的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等证件。在完成本规定的有关事项后,由承办部门会同其到财会部门办理领取工资介绍信或退休补助款等手续。

以上规定,望机关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本机关干部职工遵照执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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