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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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第八章金融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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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是
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 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二亿元; • 2.具有证券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须的场所和设施; • 3.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履行下列职能: •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 • 2.证券的托管和过户; •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 •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 • 5.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 •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 上市交易:
•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
条件;
•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批准的
用途使用;
•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 (5)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四)禁止的交易行为
• 1.内幕交易行为 • 2.操纵市场行为 • 3.虚假陈述行为 • 4.欺诈客户行为
•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最低限额;
• 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
•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 5.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
关的其他设施。
• 6.设立商业银行,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商业银行的业务
• (二)发行程序 • 1.发行人应按照由依法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

保险执业登记管理制度(2篇)

保险执业登记管理制度(2篇)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业执业登记管理,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执业登记管理。

第三条 保险执业登记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负责全国保险执业登记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保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险执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险执业登记管理应当与保险业监管工作相结合,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第二章 执业登记范围 第六条 以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执业登记: (一)保险公司; (二)保险代理机构; (三)保险经纪机构; (四)保险公估机构; (五)保险代理分支机构; (六)保险经纪分支机构; (七)保险公估分支机构; (八)保险从业人员。 第七条 保险从业人员包括: (一)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四)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机构的客户经理; (五)其他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从业人员。 第三章 执业登记条件 第八条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符合保险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 (三)具有符合保险业务需要的从业人员; (四)具有符合保险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 (五)具有符合保险业务需要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具有符合保险业务需要的财务制度; (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保险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三)通过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执业登记程序 第十条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请执业登记,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保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人考证班操作手册

代理人考证班操作手册

代理人考证班操作手册目录1.前言。

32.培训班组织工作流程。

4开班准备。

4带班过程。

5班后事宜。

73.附件1课表样表。

84.附件2考勤表。

95.附件3培训总结样文。

106.附件4差勤管理办法。

117.附件5贺信。

13前言代理人资格考试是新人岗前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

新人只有在参加了全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保监会颁发的《代理人资格考试证书》,才可以与公司签订代理合同,成为公司营销队伍的一员。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日趋规范,各地市场对营销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越来越严格。

为此,代理人资格考试在营销队伍建设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新华人寿是开业9年的公司,为了创立新华人寿的品牌优势,公司要建立一支扎实的营销队伍,而代理人资格考试的通过率是新人留存的关键点。

这也是同一市场上,各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素质比较的重点。

新华人寿若能持续取得较高的代理人考试通过率,无疑直接提高了公司的增员成功率,也间接提升了新人加入营销队伍的勇气与信心,更在市场上赢得较好的口碑,为以后的增员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们追求的绝不只是简单的高考试通过率,还包括通过我们高质量的考证培训提高学员对行业和公司的认同度,完善学员的心态,培养学员的自我管理意识等,从而为提高新人留存率打好基础,彰显新华人寿的培训优势。

让我们每一位代理人考证培训工作人员一起努力,做好该项基础而重要的工作。

一、开班准备1、在早会、主管会议上对考证培训、高通过率重要性的宣导2、学员报名的组织(人管)3、培训计划及课程表的制定4、讲师的确定和邀请5、教材资料的准备:《保险法》、《保险基础知识》——提前一个月向分公司培训部征订《保险基础知识复习精要》《模拟试卷题库汇总》——向分公司培训部征订6、培训教室确定、教室布置7、培训教学器材的准备,包括音响设备、白板笔、白板擦等8、课间音乐、课间游戏和轻松PPT的选择及准备9、在早会上通知代理人考证培训班的开班时间、培训地点、参训学员等相关事宜10、与参训学员主管的沟通、学员情况的了解二、带班过程1、训前会(50分钟)课前十分钟放音乐,等待学员和讲师进入教室时间到,播放“招回曲”,全体讲师学员起立鼓掌点名(考勤表登记学员姓名)班主任自我介绍,致欢迎辞请领导开训(重点:阐述考证培训的意义、特点,高通过率的重要性以及公司对参训学员的高期许等)上一期优秀学员介绍学习经验班主任介绍授课讲师、课程概要、课表培训班班纪律宣导(特别强调考勤纪律)通过率目标宣导2、班级建设组建班委,明确班委成员职责班长:协助班主任做好培训班的管理工作,成为学员与讲师、学员与班主任的沟通桥梁,对不良现象的制止和反映学习委员: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竞赛活动,提高全体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学习热情小组建设学员5—6人为一个小组,分别命名建立小组学习目标制定全班小组竞赛规则,对冠军组进行奖励小组内部建立“一带一”,关心和帮助落后学员,为旷课的学员补习3、严格考勤,维持秩序与纪律对旷课学员及时地做事后沟通,了解情况,并及时与主管反映、沟通4、辅导注意事项课程内容使用串讲方式,串讲的要领就在于将主线进行连贯而不在于逐一的讲解,特别关注各章节之间的联系督促学员上课前一天进行课程预习,并在课程结束当日完成当日章节练习模拟测验按正式考试的方式在规定时间内(可采用90分钟——60分钟)进行测验,严格考试纪律,测验结束立即对答案进行分数统计,并立即进行讲评,讲评时可采用光碟或个别题目答疑的方式进行为了保证考试通过率,各辅导老师可设置参考人员的分数线,如模拟测试成绩过70分以上者方可参加正式考试让学员树立正确考试观,以认真的态度进行全面复习,积极的准备,平常心对待考试成绩5、课间活动播放课间音乐、轻松PPT带领学员做课间游戏6、学员亲密接触抓住时机与学员沟通,了解学员学习情况,观察学员精神状态,在交流和沟通中加强学员对行业以及公司的认同度,提高学员的学习积极性;将学员的信息及时反馈给授课讲师、主管和学员的主管推荐人沟通,让他们多关注多关心鼓励学员鼓励学员间互相帮助共同进步,增强学员的团队意识晚上给学员打电话或发短信追踪其学习情况,同时给予鼓励(特别是考试前夕)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每次模拟考试的成绩表发给相关主管、个险领导和管理者考试当天带领学员参加考试并在考场外等待,考试结束立即了解学员考试状况,并专门对未通过人员表示理解关怀与鼓励并督促其迅速办理补考手续7、结训仪式领导结训(内容重点:1.考前动员、传达厚望;2.强调参考学员代表着公司形象)考试注意事项强调(准考证、身份证、文具等)考前动员班主任总结培训状况学员填“学员反馈表”三、班后事宜成绩查询对成绩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对未通过学员进行个别谈话,表达理解、关怀、与鼓励,迅速办理补考手续结合“学员反馈表”做好培训总结向营销培训部负责人、中支总反馈学员情况如:学员出勤情况、学员的心理特征向分公司及时上报相关信息:内容:培训班小结、课表(见附件)上报时间:当地考证成绩出来后一周内附件一代理人考证培训班课表班主任:时间内容授课讲师备注开课前一天训前说明班主任领导讲话、培训时间的安排、培训纪律的要求,预习第一天课程第一天上午(8:30-12:00)保险法及相关法规1个课时讲保险法,1课时练习,1课时让学员先自己找答案再讲解,0.5课时划相关法规重点注意点:讲授过程中主要以框架和划重点为主,时间主要留给学员自己看书(分数值:保险法20分,相关法规10分)下午(14:00-17:30)第八章保险代理人概述第九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第十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操守讲解重点,前2个课时串讲后1.5课时做章节练习,注意点:练习的=过程中先给时间先看书再做练习,这个半天时间相对宽裕,可留时间回顾上午课程家庭作业:做相关法规及当天未完成作业并预习1-5章(分数值:10分)附件二考证班学员考勤表班主任:报到*迟到〇请假×旷课结训人数:人附件三××支公司×月(第×期)代理人考证培训班总结新华人寿××支公司2006年*月份新人考证培训班于2006.1.××日—1月××日在支公司培训教室举行,考试成绩*日正式公布,现对本次培训班作一总结。

保险远程出单管理规定(3篇)

保险远程出单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远程出单行为,提高保险业务效率,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远程方式办理保险业务出单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远程出单管理制度,确保远程出单业务合规、高效、安全。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远程出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远程出单系统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远程出单系统,该系统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用户身份验证:确保远程出单操作人员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二)业务流程管理:实现保险产品查询、报价、投保、核保、承保、缴费、理赔等业务流程的自动化处理;(三)数据安全防护:保障客户信息、业务数据等敏感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四)业务监控:实时监控远程出单业务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情况。

第六条远程出单系统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系统设计应当遵循安全性、可靠性、易用性原则;(二)系统应当具备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等安全防护措施;(三)系统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稳定运行。

第三章远程出单人员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对远程出单人员进行以下管理:(一)资质审核:确保远程出单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二)岗前培训:对新入职的远程出单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其熟悉业务流程、操作规范和法律法规;(三)在职培训:定期对远程出单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四)绩效考核:建立远程出单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

第八条远程出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二)保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业务办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四)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学习活动,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远程出单业务流程第九条远程出单业务流程如下:(一)客户咨询:客户通过电话、网络、移动终端等方式向保险公司咨询保险产品信息;(二)产品推荐:远程出单人员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三)报价确认:远程出单人员向客户报价,并确认客户对报价的认可;(四)投保申请:客户按照远程出单人员的指引完成投保申请;(五)核保审批:保险公司对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并审批是否承保;(六)承保通知:保险公司通知客户承保结果;(七)缴费确认:客户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完成缴费;(八)保单打印:保险公司为客户打印保单;(九)售后服务:为客户提供保险期间的咨询、理赔等服务。

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

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

保险法司法解释及司法观点全编版权页•编写说明•一、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篇•(一)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9〕12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3〕14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链接】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8〕13号•【解读】解读《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链接】妥善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13〕13号•(三)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私营客车保险期满后发生的车祸事故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保险责任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险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责任险应得的保险赔偿款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造成第三者船舶沉没而引起的清理航道费用是否属于直接损失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春大成玉米开发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自杀”含义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巴拿马浮山航运船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内江支公司保险合同赔付纠纷合同是否成立等请示一案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性质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众保险股份苏州中心支公司、大众保险股份与苏州浙申实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利益认定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建立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一、工作目标•二、工作原则•三、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保险纠纷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的意见•一、总体要求•二、加强平台建设•三、规范运作程序•四、健全工作机制•五、强化措施保障•六、加强政策引导与宣传教育•二、司法观点篇•(一)一般规定•1.在保险审判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2.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附录:司法信箱•3.保险合同约定于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人对交纳保险费前所发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4.电子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生效,激活是确定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说明•5.投保单由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时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6.关于“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不及于“投保人声明栏”处的代签章•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投保人的签字形成于代为填写保险单证之前的,代填内容不应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投保人对代填内容签章确认且无“但书”规定情形的,是否对保险人解除合同或拒赔的权利产生影响•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9.投保人对代填内容未签章确认的,能否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权利•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保险合同履行期已经开始时甚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还能否追认•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1.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正式员工)不属于保险代理人,其展业行为系职务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2.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出售内容、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并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保险是真实的•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说明•13.保险人因代理人的过错对外赔付保险金后可依代理合同约定向代理人追偿•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4.在保险合同掩盖下的非法融资关系无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5.《保险法》有关备案的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明•16.保险利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17.审判实践中应当从宽认定保险利益•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8.如何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9.将非法产品投保,因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20.如何理解同一保险标的上的不同保险利益•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1.正确处理保险竞合问题•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2.如何处理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不对应的保险合同•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3.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不利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24.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产生实质冲突,是“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的另一适用前提•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5.正确认定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范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6.对《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司法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7.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时的告知•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8.将投保人告知范围限于“明知”,不排除《保险法》第16条“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29.对《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包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理解•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0.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1.保险人询问证明的推翻•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2.对《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是否履行的理解•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3.对《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说明义务的理解•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附录:司法信箱•34.网络、电话销售中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5.在当事人多次签订相同或同类保险合同时,是否可以适当减轻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再审信箱•36.《保险法》中“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7.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与拒赔的关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38.正确认定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关键词•39.正确认定保险人拒绝承担责任的条件•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0.正确分配期限起算和扣除的举证责任•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1.律师代理费用不属于《保险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损失范围•关键词•附录:司法信箱•4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承担在判决主文中的表述•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二)人身保险合同•43.按照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规定,正确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44.医疗机构未将真实体检结果告知保险人的情况下,保险人不能以医疗机构的过错为由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对外承担赔付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5.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的医疗附加险具有人身保险的性质•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意见)•46.商业医疗保险可获得重复给付的情形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7.保险合同中止后,若投保人不愿申请复效或者不能补交保险费的,应该允许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采取补救措施•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8.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即时恢复效力•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49.保险合同复效后,原合同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原合同成立之日起算,新告知内容的抗辩期应自复效日开始起算•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0.被保险人在复效申请处理期间死亡的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1.投保人申请复效经保险人拒绝后在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终止权之前,可再次申请复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2.凡有自动垫交条款且符合条件的,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未续交保险费为由使合同效力中止•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3.保险公司单方改变交易习惯,致使投保人未能及时缴纳保费的,不应据此认定保单失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54.人身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何认定保险费返还的范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55.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后如何计算应当扣减的手续费•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56.保险合同受让人没有保险利益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7.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明知的判断•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8.被保险人为无法辨认行为的精神病人时,构成自杀的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59.如何理解《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自杀”的含义•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说明•60.如何理解《保险法》第65条规定的“被保险人怠于请求” 的情形•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1.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法定义务•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2.被保险人于实施故意犯罪后,因畏惧刑罚处罚自杀,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自杀的规定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3.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时,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4.当事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时,被保险人同意的时间•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5.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法律后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6.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撤销同意的限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7.被保险人被撤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68.旅行社未履行为游客代办旅游意外保险的义务,游客意外死亡的,旅行社应当赔偿相当于旅游意外保险的最高保险金额的赔偿金•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说明•69.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没有选择保险合同指定的治疗方式而免除自己的保险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0.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第三者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仍然可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理赔•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1.若因可归责于学校的原因导致学生生命健康权受损,按照投保的校园方责任险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代为赔偿•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2.投保人的继承人即使不具有保险利益,也仍然可以继承投保人地位,成为保单持有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3.代付保费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认定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4.特定情形下,保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代付人身保险保险费•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5.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诱导保险人使其达成销案协议的,构成保险合同欺诈•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76.一般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后可变更非该保险事故所对应的受益人•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7.共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确定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8.存在继承关系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规则•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79.人身保险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0.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投保人通知解除后提出异议的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1.解除权行使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情况的处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82.饮酒过量导致身体损害不属于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据此申请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三)财产保险合同•83.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及赔偿计算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明•84.保险标的物范围的判定标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5.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认定暴雨•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说明•86.保险人对投保人仓库的检查结果,难以成为减轻其他主体责任的法律依据•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7.仓库业主对保险事故发生是否有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8.关于机损险及其项下利损险保单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和损失额的确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89.责任保险中第三人享有独立请求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民一庭倾向性意见)•90.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了被保险人,仍应“重复”支付给第三者,向第三者赔偿后可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91.保险公司无权解释“家庭成员”“直系血亲”“亲属”等法律概念•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92.遵循合同法原理,正确审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93.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第三者”“车上人员”的司法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94.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机动车责任保险的责任承担•关键词•附录:司法信箱•95.怎么对待有瑕疵的和违反程序违背常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关键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96.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97.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有权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98.第三者请求保险人直接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99.责任保险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0.被保险人和第三者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达成的仲裁协议,对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具有约束力•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101.保险代位权求偿案管辖依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说明•102.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数额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03.赔偿保险金后至由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责任人追偿期间的理赔款不应计算利息•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104.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后主张代位求偿权的请求不应支持•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05.人民法院受理保险人主张代位求偿权的案件,应仅就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106.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保险人可以依法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7.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所负连带责任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应当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附录:最高人民法院主流观点•108.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必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09.承包人欲将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转由保险人承担,应当投保相关责任保险,而不能借由发包人投保的财产损失保险免除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110.因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给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为属于《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的“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的情形•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说明•(四)保证保险及其他保险合同•111.保证保险法律性质的认定•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答复•附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说明•112.“信誉保险”实质是信誉担保•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说明•封底。

一本通目录

目 录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第一节风险概述(1)第二节风险管理(4)练习题(7)第二章 保险概述第一节保险的要素与特征(11)第二节保险的分类(17)第三节保险的功能(18)第四节保险的产生与发展(20)练习题(25)第三章 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28)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30)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35)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履行(38)第五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中止及终止(40)第六节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43)练习题(45)第四章 保险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50)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54)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58)第四节近因原则(63)练习题(65)第五章 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环节第一节保险销售(70)第二节保险承保(73)第三节保险理赔(77)第四节保险客户服务(82)练习题(85)第六章 财产保险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90)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93)第三节家庭财产保险(96)第四节机动车辆保险(100)第五节国内货物运输保险(109)第六节责任保险(112)第七节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116)第八节农业保险(118)练习题(120)第七章 人身保险第一节人身保险概述(126)第二节人寿保险(128)第三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41)第四节健康保险(147)练习题(153)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第一节保险代理人概述(157)第二节保险代理机构(158)练习题(160)第九章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第一节职业道德概述(163)第二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164)练习题(169)第十章 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一、主要内容(172)二、知识点概览(172)三、重点词释义(175)四、练习题(176)第十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主要内容(182)二、知识点概览(182)三、重点词释义(186)四、练习题(187)第十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主要内容(193)二、知识点概览(193)三、重点词释义(194)四、练习题(194)第十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主要内容(197)二、知识点概览(197)三、重点词释义(198)四、练习题(198)第十四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一、主要内容(200)二、知识点概览(200)三、重点词释义(202)四、练习题(203)第十五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一、主要内容(206)二、知识点概览(206)三、重点词释义(208)四、练习题(208)第十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全部内容(214)二、练习题(233)第十七章 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试卷(245)附录 参考答案(253)。

保险个人代理人考试讲义


第八章修改第147、 149、150、152条, 另154条最重要
保 险 法 时间 内容 新的保险法于2003年 元月一日生效,为了 方便大家学习,我们对 修改条文进行了对比 主题提示 重点提示 提示学员记住新法 生效时间 第一章第四、五条 有修改的内容 第二章保险合同 涉及第十二条、 第三十条、六十八 条、 第三章第八十七条 第四章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第九 十七条、第一百零 二条、第一百零五 条 全书“金融监督部 门”改为“保险监 督管理部门“ 备注
第一课时Βιβλιοθήκη 第四章修改内容 较多、有的条款 整条修改
第五章第一百零六 至一百零九条、第 一百二十一条
第五章是新保险法 中 改动最多的,整条 改动也最多
第六章涉及条款 122条、123条、127 条、128条、129条 第二课时 第七章涉及条款 132、138、139、 140、142、143、 145、146条 本章内容是重中之 重,是考试的重 点,数字改动也较 多 ,提请学员注意

保险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应当遵循保障和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

第六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七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八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投保人、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险合同的名称;(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五)保险期间和保险金额;(六)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七)保险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八)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方式;(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二)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三)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四)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第十三条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当提前通知保险人,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投保人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的;(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学概论_中央财经大学_8 第八章责任保险_(8.1.1) 第八章责任保险PPT


第二节 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一、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 各种公众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 • 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 • 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驾驶员 • 各种需要雇用员工的单位 • 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 • 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
二、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1.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 (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 经济赔偿责任。这一项责任是基本责任,它以受害人的损害程 度及索赔金额为依据,以保险单上的赔偿限额为最高赔付额, 由责任保险人予以赔偿。 (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以 及其他事先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一、责任保险的概念
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从保险经营业务角度讲,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 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简言之,即承保民事法律风险的保险。
二、责任保险的意义
(1)能够分散被保险人的意外风险,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 法权益。
第八章 责任保险
许飞琼教授 主讲
• 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责任保险的相关概念,介绍了责任保 险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内容;阐述了责任保险各主要险别及 其与有关险种的区别;探讨了责任保险风险控制的途径。 学习中应注意把握责任保险的特征与规律,掌握责任保险 与当代社会法制的内在联系。
第一节 责任保险概述
其一,每一起责险赔案的出现,均以被保险 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 任为前提条件,从而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 三者,从而表明责任险的赔偿处理并非像一 般财险或人身险赔案一样只是保险双方的事 情;其二,责任险的承保以法制的规范为基 础,其赔案的处理也是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 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 法律制度;三是责任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 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 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 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 故的权力;四是责任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 险人所有,而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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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三要素——买方、卖方、中间人
4、保险代理人的权利既包括明示权利,又包括默 示权利
例如,人寿保险代理人有收取首期保费的权利属于默
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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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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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 (一)保险代理务人的权利
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 —— 保险代理人 最基本的权利
1、保险监督机构办法的许可证 2、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3、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
务来源 4、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5、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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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三)个人保险代理人
目前我国的个人保险代理人主要是指保险营销员
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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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 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表现在四个方面
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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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属于委托代理,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3、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 介行为。
15-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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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 •第二节 保险代理机构 •第三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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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概述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二、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 三、保险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四、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 不得有《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中列出的不当行 为
▪ 应当符合保监会关于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的条件 方可申请领取《展业证书》、年审《展业证》、 换发《资格证书》
▪ 保险营销员根据保险公司授权进行营销活动,由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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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举例:
3.如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没有把收取的保费如数上交给所属机构,而是

担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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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举例:
1.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 •)A。
A.民事法律行为
B.行政行为
C.商业行为
D.民间行为
2.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其授权范
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在我国保险代理人( •C)。
A.只能是单位
B.只能是个人
C.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5、与保险公司签订代理合同
6、取得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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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第三节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一、保险代理业务人员
▪ 指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 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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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一、保险代理人的概念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 律行为。其主体是 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 险人收取佣金, 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 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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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营销员
▪ 应当取得《展业证》,这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 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
▪ 应当向客户明确说明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犹豫 期、健康保险产品等待期、退保等重要信息;销 售新型保险产品,应当明确告知客户费用扣除情 况,并提示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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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D.只能以兼业代理的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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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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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代理机构
(一)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我国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合伙企业、有限 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常见的兼业代理人主要有银行代理、行业代理和单 位代理
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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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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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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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
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 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资格证书和执 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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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营销员
▪ 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 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 者佣金的个人。
▪ 保险营销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参加 “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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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扣留了代理手续费,则视其为( •)A。
A.坐扣手续费滞留保费
B.截留保费
C.截留保费
D.坐支保费
4.在保险代理执业过程中,履行如实说明义务的人是( )•C。
A.保险公司
B.保险代理机构
C.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D.保险核保岗位人员
5.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主要包括( )•B。
A.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B.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 C.保险营销员和保险代理从业人员 D.保险营销员和个人代理
• 保险经纪人 —— 受投保人委托
•2、代理权限不同
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3、收入来源不同
• 保险代理人 —— 从保险人处取得代理手续费收入
• 保险经纪人 —— 从保险人处取得佣金同时从投保人处获取

一定的报酬
•4、法律地位不同
• 保险代理人 —— 其代理行为产生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 保险经纪人 —— 因其疏忽、过失而造成的损失,应独立承
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
(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
1、诚实和告知义务
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
3、维护保险人权益的义务
第八章保险代理人
•四、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 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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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不同
• 保险代理人 —— 受保险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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