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08]9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昆政发[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昆政发〔200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我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实施意见》对全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各项住房保障政策和措施。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列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有计划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目标任务。
加快建立层次合理、形式多样、标准适当的住房保障制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基本解决全市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使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云南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结果的公告

云南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6.12.14
•【字号】
•【施行日期】2006.12.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云南省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结果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国法[2006]12号)和我省配套文件(云府法[2006]68号)的具体要求,全省146个县级以上政府和4953个县级以上部门开展了清理工作,共清理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231592件。
经过清理,对认定为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5]3号)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者已被新的规定所代替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依照法定程序已作出或者拟作出废止、修改的决定。
其中,清理省政府规章179件,昆明市政府规章118件,已废止3件,拟修改6件;清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78件,已废止 7件,拟修改4件。
全省16个州(市)的政府系统清理规范性文件共21379件,已废止1007件,已修改101件;清理其他文件共195369件,已废止374件,已修改124件。
64个省级部门清理规范性文件共2132件,已废止175件,已修改9件;清理其他文件共12237件,已废止、修改10件。
特此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二00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4•【字号】昆政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昆政发[2003]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改革步伐,力争两年内完成改革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2]11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转变供销社职能为重点,走开放办社的路子,鼓励支持非公经济参与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进行多种形式的改革,增强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功能,提高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发展。
总体要求:把改革与结构调整结合起来,以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改造基层社,以实现产权多元化改造社有企业,以实现社企分开、开放办社改造联合社,以发展现代经营方式改造经营网络。
培育扶持大企业,放开搞活小企业,引导社有资产逐步有序地退出,加快实现供销社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使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
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拓宽思路,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坚持改革要有利于提高企业生产力水平,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实力,有利于改善员工生活水平,维护社员权益。
昆明市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

昆明市循环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8--2020)昆明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前言人类文明发展业已表明,用后即弃的传统发展模式是难以为继的,由此引致的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气候变暖已对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
因此,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目标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已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
新世纪伊始,我国高层领导就明确表示:“中国将发展循环经济放在突出位置,使环境保护与建设相互促进”,“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为基础的循环经济之路,可持续发展才能得到实现”。
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党的十七大都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把循环经济作为调整经济结构和布局,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为此,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做好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国家“十一五”规划确立了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基本方略。
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全局的高度,准确把握发展趋势,遵循发展规律而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中共昆明市委、市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关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破解资源环境约束的重要抓手,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循环经济工作,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但是,我市传统的“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型增长方式仍未得到根本转变,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如果继续沿袭传统的发展模式,是无法支撑工业化和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十一五”乃至今后一段时期,是我市资源、环境和发展矛盾最为突出的时期,也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关键时期,因此,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积极探索有昆明特色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是十分必要的。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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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2000年2月15日昆政发〔200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认真贯彻《中共昆明市委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实现我市国有商贸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2000年财政扶持商贸企业的有关政策如下:一、二000年商贸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思路和重点(一)国有企业是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国有商贸企业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长期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国有商贸企业对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繁荣城乡市场、保持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改革和发展中,我市国有商贸企业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设施陈旧、网点减少、经营机制不活、资金短缺、潜亏严重、债务和冗员负担过重。
这些问题需要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党的十五大、十五届四中全会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指明了方向。
市委七届二次全会制定了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我市2000年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目标: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75%以上的国有大中型亏损企业摆脱困境;基本完成“放小”任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当年安置率70%以上。
(三)今年我市流通工作要围绕一个目标、抓住三个重点,即:努力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脱困目标;以“放小”为重点;以农村市场开拓为重点;以抓好粮、油、肉、菜、蛋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为重点,全面推进国有商贸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昆明市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的实践探索

关 键词 : 明市 ; 公有 制 经 济组 织 ; 的建 设 ; 昆 非 党 成效
中图分 类 号 : 2 7 D 6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6 1 2 9 (0 10 — 15 0 17 — 9 4 2 1 )4 0 0 — 3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 , 是一项具有 战 略全局意义的工作 , 是确保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在非 公有制经济组织得到贯彻落实 , 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 正 当权益 , 推动企业科学发展 、 可持续发展 的重要保 证 。因此 , 昆明市委把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作 为助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主要推手 , 作为当前 和今 后一段时期党建工作的重中之重 , 采取多种手段 和措 施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的党的建设 ,取得 了显著成效 , 积 累 了经验 。
2 1 年 7月 01 第1 2卷 第 4期
中共 云 南省委 党校 学报 T e o ra o Y n a rvn i mmi e c o l fh P h J un l f u n nPo ic Co l a t eSh o teC C t o
J l 0 u, 1 2 1
织 ,不断加大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工作覆盖面 , 全 市非公有制经济党 的工作得 到全 面加强 。早在 20 05
收稿 日期 :0 1 0 — 2 2 1 — 6 1 作 者简 介 : 胡灿 莉 ( 9 5 16一
党员教育管理 “ 退化 ” 等情况 , 积极探索属地化管理 , 为辖 区内的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和党员 “ 安家落户” 。 截至 20 年 , 0 9 昆明市橡胶制辊制 品厂 、 昆明市橡胶六 厂、 云南齿轮厂、 昆明新飞林人造板有限公 司、 云南云 桥建设股份有 限公 司、云南汽车工贸实业总公司、 昆 明瑞丰成经贸有限公 司、昆明亚龙冶金有限责任公 司、 昆明展茂百货有限公司、 云南双全投资有 限公 司、 昆明和远食 品有限责任公 司、昆明博艺源幼儿园、 昆 明亨达利钟表有 限公 司等 1 个 党组织的 16 名 党 3 48 员移交五华 区进行属地化管理。官渡区实施引导 、 组 建、 创新三项工程 , 积极探索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属 业化管理 ,吴井街道党工委铁路新村社 区党组织在 20 年成立 了福 成( 08 台湾商人投资 )鸿鑫( 、 本地 回族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通知(昆政发〔2008〕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是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战略举措,是关系城中村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生活环境改善、生活水平提高的“民生工程”、“幸福工程”、“德政工程”。
为加大投资力度、拉动内需,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城中村改造,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中村”重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现将城中村改造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给予城中村改造项目市级行政事业收费优惠(一)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省财政部分外,其余部分由所在县(区)、管委会专项用于城中村改造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补助。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后,延缓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收取。
(三)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住宅和非住宅),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项目中开发建设用于销售的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减半收取。
(五)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新建建筑,在办理房屋产权权属登记时,对采用产权调换方式统一安置的安置房,办理新建初始登记时住宅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房免收权属登记费,对非住宅和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普通商品房减半收取。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云发[2012]12号【发布部门】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实施日期】2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12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继续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措施,改善发展环境,全面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一)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民营经济是富民兴滇的基石。
经过多年发展,以中小微企业为主体的民营经济增加值已经占到全省生产总值的42.1%,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扩大就业的主要载体、财政收入的重要税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发展的希望在民营,活力在民间,动力在民资。
云南要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关键在于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激活民间资本投资,激扬民间创业热情,激励民营企业发展。
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必须彻底革除因循守旧、不思进取、轻视民营经济的思想观念,必须着力解决不敢抓、不愿抓、不会抓的现实问题,加快形成兴滇先富民、富民抓民企、民企放胆干的良好氛围,努力开创民营经济大发展大繁荣的崭新局面。
(二)总体思路。
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桥头堡建设等机遇,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目标,坚持优化环境、放开搞活、抓大扶小、内培外引、创新驱动、集群发展,打好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战役,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速度、做大经济规模、提升增长质量,在较短时间内实现跨越发展。
(三)发展目标。
到2016年,力争实现民营经济增加值达9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50%;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60%,年均增长30%以上;力争培育10户年销售额超百亿元企业,5户以上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吸纳从业人员年均增长10%以上;实缴税金翻番,力争达到1000亿元。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补充规定(2000年12月7日)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云发〔1998〕9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西部大开发三大奋斗目标,特作如下补充规定:一、进一步深化认识,提高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自觉性1、各级党委、政府要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政策,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对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狠抓落实,努力推动我省个体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2、《决定》是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其所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还须加大宣传力度。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从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政策,切实搞好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把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扶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3、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进程中,要把鼓励和支持个私经济参与西部开发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来抓,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加快发展,使其成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生力军。
4、放宽民间投资领域,扩大民间投资的市场准入。
清理并取消对民间投资的各种限制性和歧视性政策,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以多种方式投资于基础设施、金融、通信和信息服务、交通、外贸、科技、教育、卫生、中介服务等领域;可以设立民营投资公司。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昆政办[2008]47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市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08〕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昆政发〔2008〕27号)等文件精神,为引导各类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优化服务业的发展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编制服务业发展规划,发挥规划引导作用(一)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市发改委要会同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等市级相关部门,抓紧编制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
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和保障措施。
第一板块县(市)区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要适当提高发展目标,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第二、三板块县区也要实事求是制订好各自的发展规划。
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订或修订相关行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完善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
二、降低服务业准入门槛,扩大服务业开放(二)放宽注册登记限制。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服务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
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服务业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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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发〔2008〕9号中共昆明市委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云发〔2006〕24号),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大发展,增强我市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加快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结合昆明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抓实干,坚持“希望在民间、活力在民营、发展靠民力、稳定靠民富”的方针,按照“民投民有、民办民营、民富民强、民乐民享”的要求,加快建立“创业最宽松、社会最文明、人居最安全和低交易成本、低生产成本、低行政成本、低社会成本”的投资发展软环境,消除一切阻碍发展的思想障碍、体制弊端、政策限制,放开、放活、放心、放胆、放手支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使之成为我市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解决就业的重要渠道。
2、发展目标。
“十一五”期末,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显著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7年的43.4%提高到50%以上,增长质量明显改善,增加值由2007年的604亿元提高到1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20%以上;税收由73.5亿元增加到100亿元;个体工商户由19万户增加到25万户,私营企业由4.4万户增加到6万户,新增就业人数40万人。
二、放宽市场准入,实行公平待遇3、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各类资本都可平等进入;凡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和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都鼓励民间资本加快进入,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
在专项资金分配和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支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科研立项、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知识产权保护、土地使用、政府采购、财税政策、信贷和保险服务、品牌发展、资格认定、商标认证、证照办理、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公平待遇政策。
在资源配置和煤、电、油、运等生产要素协调供给上,对非公企业一视同仁。
4、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
在电力、电信、石油等行业和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自然垄断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参股等方式进入;对其他业务,非公有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项目融资等方式进入。
允许非公有资本按照政府规划投资建设加油站及仓储设施,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业务。
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外,允许非公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鼓励非公有资本进行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对投资风险勘查并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可依法转让探矿权或直接申请采矿权。
5、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公共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完善政府特许经营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加快市政公用事业改革。
支持非公有资本积极参与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
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向非公企业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鼓励非公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方式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制。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设施维护、道路养护、绿化养护和环卫保洁等作业市场。
6、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领域。
支持、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特别是民办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改制和重组。
支持非公有资本兴办医疗机构,投资兴办公益性或经营性医疗机构,允许非公有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组建医疗投资公司、医院管理公司和医疗集团。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城镇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
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参股兴办影视制作发行放映、演艺、娱乐、体育经营等文化体育企业,与国有文化体育企业同等待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7、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领域。
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投资区域性股份制银行、合作性金融机构,创办产业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资信调查与资信评估公司、租赁公司、典当拍卖及其他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鼓励非公企业发展仓储分拨业务、零担快运服务、第三方物流业务、综合物流服务等。
引导商贸物流型重点非公企业进入物流园区,对物流业的重点项目实行用地和电价优惠。
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商贸流通、电子商务、信息服务、旅游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及社区服务等劳动密集型产业。
8、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领域。
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协作、参股、合作、独资等多种形式投资农业科研、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种业、农产品流通、农业专业合作社等现代农业建设领域。
大力培育和支持发展非公农业龙头企业。
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围绕生产基地和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通电、通水、通路等基础设施的投入,切实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9、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企改革。
非公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参与其分离社会职能和辅业改制,在资产处置、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社会保障、土地使用、税费减免等方面,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政策执行。
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经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等,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由改制后的企业沿用。
在国有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优先支持非公企业承接国有企业退出的产业和产品。
三、加大财政、金融和土地政策支持力度1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级财政设立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2008年预算安排5000万元;以后根据非公有制经济占GDP比重的提高幅度,相应增加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各县(市)区财政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扶持资金。
各级专项扶持资金应主要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重点项目贴息和补助、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人才培训等。
11、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
鼓励各商业银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手段,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
市、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政、银、企联席会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推介成长型中小、非公企业,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开展银企授信活动。
建立激励机制,对给非公企业放贷的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12、着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以担保体系建设为重点,健全融资、担保、信用三个服务体系,形成政府、银行、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四位一体的融资新模式。
成立昆明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解决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昆明市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其日常工作。
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中小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立中小企业融资信用信息库,培育中介服务体系,支持为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绩较好的担保公司,以及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对中小企业(非关联企业)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损失(按实际损失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20%的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08年,市政府安排5000万元,县(市)区政府各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共同建立注册资本金5亿元的股份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
通过担保放大,实现财政资金的乘数效应。
13、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鼓励非公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向国内外筹集资金。
推动非公、中小企业在国内外证券市场上市。
对进入辅导期的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对成功上市的非公企业,根据其上市融资额,市政府给予经营班子200—300万元奖励。
引进和培育风险投资机构,支持回报高、风险大、市场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14、积极开发利用民间资金。
探索投融资体制改革与创新。
鼓励非公有资本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公司。
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努力解决非公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创办和发展的资金需求。
15、依法保障非公企业用地需求。
非公企业在用地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用地政策。
加快用地审批,对非公企业依法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作出答复。
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工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入股审查及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鼓励全民创业16、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登记。
对注册资金国家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零注册或“一元钱”注册制度。
对在申请设立非公司制企业过程中一般条件尚有欠缺,但在1年之内能完善的筹办企业,可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实行预备期企业管理等。
同时,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有关规定,满足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的情况下,允许以家庭住所作为经营场所。
新设立的两个以上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分期到位,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3万元。
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作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私营企业新办的项目,可按新企业给予注册登记,并享受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工商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税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税务登记证。
工商登记费由各级财政缴纳。
17、支持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头创业。
经组织批准,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企业服务1-3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可以离岗创业,保留编制、职级3年,保留工资及福利保险等待遇1年。
到企业服务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辞职创业,也可以在1—3年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
对辞职创业人员,除按规定发给辞职金外,可以给予一次性奖励。
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满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公务员,在本地领办、创办企业的,经本人申请、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8、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兼职创业。
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可以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企业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对个人转让著作权、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入驻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并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可享受第一年免房租、第二年按市价50%收取房租,以及免费使用有关仪器设备、优先推荐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全额资助专利申请费用等科技方面的优惠政策。
19、支持鼓励农民离土创业。
农民首次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费。
凡经营地域在农村、无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小商贩,免于工商登记和免收各类工商行政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