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工商部门对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案的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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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罔顾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

然而,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罔顾法律法规,违规开发项目,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本案例以某房地产公司违规开发项目为例,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剖析,以警示房地产开发商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秩序。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及物业管理。

该公司在2010年获得了一块土地开发权,计划建设一个高档住宅小区。

然而,在项目开发过程中,该公司罔顾国家法律法规,违规操作,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违规预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取得预售许可证。

然而,该公司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商品房预售,收取购房者预付款。

2. 违规建设该公司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未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严重影响了房屋质量。

3. 违规销售该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

例如,夸大房屋面积、隐瞒配套设施等。

4. 违规经营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他房地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违规预售的原因及危害该公司违规预售的主要原因是为了尽快回笼资金,以支持项目后续开发。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给购房者带来了以下危害:(1)购房者权益受损。

由于该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无法依法维权,一旦发生房屋质量问题或其他纠纷,购房者将面临维权困难。

(2)市场秩序混乱。

违规预售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导致其他房地产企业遭受不公平竞争。

2. 违规建设的原因及危害该公司违规建设的主要原因是为了降低成本,提高利润。

然而,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房屋质量,给购房者带来了以下危害:(1)房屋质量安全隐患。

违规建设导致房屋结构、面积、用途等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隐患。

房地产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管理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小区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是一个集住宅、商业、娱乐于一体的大型社区。

自2005年开盘以来,吸引了众多购房者。

然而,随着入住人数的增加,小区管理问题逐渐凸显,尤其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日益激化。

本文将以XX小区业主维权事件为例,分析房地产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二、事件概述2019年,XX小区业主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费;2. 公共设施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影响业主生活;3. 物业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对业主投诉置若罔闻;4.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更改小区管理制度。

业主们多次与物业管理公司沟通,但问题始终未能得到解决。

无奈之下,业主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分析1. 关于物业费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XX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费,违反了上述规定。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多收的物业费,并要求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物业费。

2. 关于公共设施维修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XX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导致业主生活受到影响。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维修损坏的公共设施,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关于物业管理人员的态度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XX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部分管理人员服务态度差,违反了上述规定。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对态度差的员工进行整改,并对给业主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 关于物业管理合同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费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XX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更改小区管理制度,违反了上述规定。

房地产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房地产企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然而,在蓬勃发展的背后,房地产企业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房地产企业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企业在开发、销售、运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遇到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土地使用权纠纷、建筑工程纠纷、合同纠纷等。

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具体分析。

三、案例分析(一)土地使用权纠纷1. 案情概述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公司发现其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

经调查,发现是由于原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将相邻地块的面积也计算在内,导致开发公司实际可用的土地面积减少。

2. 法律问题(1)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是否存在过错?(2)开发公司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法律建议(1)开发公司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的过错。

(2)开发公司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或者通过诉讼途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赔偿损失。

(二)建筑工程纠纷1. 案情概述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发生了纠纷。

原因是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导致项目延期交付。

2. 法律问题(1)施工单位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开发公司如何追究施工单位的责任?3. 法律建议(1)开发公司应收集相关证据,证明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施工任务。

(2)开发公司可以向施工单位发出违约通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如施工单位仍不履行义务,开发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合同纠纷1. 案情概述在项目销售过程中,开发公司与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购房者于一定期限内支付房款,开发公司于交付房屋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然而,在购房者支付房款后,开发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案例评析_法律评注(3篇)

案例评析_法律评注(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某市某区投资开发一住宅小区,命名为“XX花园”。

在建设过程中,开发商聘请某建筑设计院进行设计,聘请某施工队进行施工。

XX花园建成后,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业主。

某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由于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部分业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开发商进行协商,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

然而,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整改义务。

业主委员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案件审理过程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辩论。

以下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关键事实:1. 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如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

2. 部分业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如墙体开裂、地面下沉、漏水等。

3. 业主委员会多次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其进行整改,但开发商拒不履行。

4. 业主委员会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开发商存在违规操作和质量问题。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导致部分业主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不便,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如下:1. 开发商赔偿业主委员会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2. 开发商对业主房屋进行整改,确保房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开发商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律评注本案涉及物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善意取得原则等。

本案中,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违反了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2. 开发商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建设,保证房屋质量。

房地产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房地产法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房地产纠纷也层出不穷。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房屋质量问题引发的房地产纠纷,旨在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探讨房地产法律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一)原告简介原告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0年,李某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然而,在2011年7月,李某收房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地板起翘、门窗变形等。

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未对房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李某遂诉至法院。

(二)被告简介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等业务。

被告在原告李某购房合同中承诺,房屋交付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由被告负责整改。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 开发商是否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2. 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四、法律分析(一)开发商是否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承诺房屋交付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但实际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约定。

因此,开发商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1. 损害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范围包括房屋维修费用、装修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 赔偿金额的确定(1)房屋维修费用: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房屋维修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装修费用:原告装修房屋花费人民币10万元,扣除房屋本身价值,实际损失为人民币7万元。

(3)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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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工商部门对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案的评析 各抒己见 加入时间:2011-3-8 9:34:45 来源:admin 访问量:113 编者按:现将某工商局查处的房地产开发商使用无生产许可证

建筑外窗的案件以及该局应对开发商诉讼的相关情况予以刊发,希望能给各办案单位一些启示,您在看后有什么感受或者启发,可以随时发表评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 工商部门对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案的评析 一、案情简介 2008年1月14日,某局调查人员对某公司开发的“长江天下”住宅小区的建筑外窗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某公司开发的“长江天下”住宅小区和步行街的建筑外窗为塑料窗,已安装完毕;塑料窗是用“海螺”牌深绿色彩色塑料型材制作的,上面均未标注塑料窗的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及标志。经调取某公司的《塑钢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小区开发中使用的塑料窗是由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现场生产并安装的。经查:2006年9月23日和2007年7月15日,当事人在未查验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建筑外窗的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签定了“长江天下”住宅小区和“长江天下”住宅小区步行街的《塑钢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使用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生产的塑料窗共计9898.79平方米,合同金额为214.6万元,而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均未取得塑料窗的生产许可证。 某公司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建筑外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以及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鉴于当事人未履行查验使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的法定义务,且违法使用的塑钢窗的数额巨大,某局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某公司依法下达了罚款18万元的处罚决定。某公司不服我局的处罚决定,先后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直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最终均以维持该局行政处罚决定而告终。

二、争议焦点: 本案虽经复议并经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得以维持,但在复议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交锋。

焦点一: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对建设商品房中使用建筑外窗的行为进行处罚,理由有二: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工业产品许可证的发证和主管机关,工商部门无权对违反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实施管辖;2、建设商品房的行为属于生产环节(将建筑外窗交由第三方实施属于建设商品房的一个小环节),工商部门无权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焦点二:原告认为其在商品房开发中使用的“塑钢窗”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塑料窗” 不是同一概念,塑钢窗不是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产品,因此不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约束,被告认定事实、适用法规错误。

焦点三:原告认为其出售的商品房(含塑钢窗)经有关监理公司、建筑市场管理站等专业单位实地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说明是合格产品,原告使用的塑钢窗没有违法后果,被告对原告处以18万元的高额罚款属于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案件评析: 1、关于某局对该案的管辖权问题。 该局认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职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这是国务院在工商机关“三定方案”中明确规定的。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务院在质量监管领域的分工,可以依法对流通领域中使用、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不仅如此,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由此可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既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权,同时也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权、查封扣押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有权监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职权的答复》(工商法字[2006]78号)也进一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商品质量有监督管理职权”。

就本案而言,经调取某公司的《塑钢窗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某公司既是“塑钢窗”的使用方又是购买方,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既是“塑钢窗”的生产方又是销售方,从现场检查及调查情况看,“塑钢窗”这一商品已从生产方(销售方)安装到使用方(购买方)开发的商品房上,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使用方又将商品房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塑钢窗”已进入流通领域应是不争的事实。工商部门对进入流通领域的“塑钢窗”的使用行为实施监管是履行法定职责。

2、关于原告所称“塑钢窗”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塑料窗” 不是同一概念问题。

经查证,建筑外窗属于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包括铝合金窗、塑料窗和彩色涂层钢板窗。塑料窗的全称是“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业行业标准》(JG/T140-2005)中对“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的定义是“由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按规定要求使用增强型钢制作的窗”,那么,某公司使用的“塑钢窗”是否就是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中所指的“塑料窗”呢?从现场检查及调查情况看,原告所称“塑钢窗”是用“海螺”牌塑料型材制作的,经从生产方调取的“海螺”牌塑料型材的检验报告上显示,该产品执行的是GB/T8814-2004“门、窗用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国家标准,芜湖海螺型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来函证实其生产的“海螺”牌型材就是标准所称“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按照“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塑料窗”的定义,某公司使用的由“未增塑聚氯乙烯(PVC-U)型材”制作的“塑钢窗” 就是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中所指的“塑料窗”,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3、关于对某公司处以18万元的罚款是否适当的问题。 该局认为,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是否通过有关单位验收与该局认定其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并无直接关系。对某公司的处罚取其上限,是基于以下事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的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某公司作为塑料窗的使用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查验生产方的生产许可证,在验收付款时也不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没有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无证产品使用到商品房上,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2)某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规模大,使用的无证塑料窗共计9898.79平方米,合同金额为214.6万元,涉案金额巨大;

(3)该局在对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但某公司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存在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的情节。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18万元的罚款,是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进行处罚,合法适当” 。审判机关认定:“该罚款数额在法律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内,并无不当,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予以支持”。该案经复议、一审、二审虽历时近一年时间,终获胜诉。

四、本案的启示 1、关注民生热点,拓宽办案领域。房地产市场与老百姓利益息息相关,商品房的质量、价格、暴利等都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何找准切入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职责所在。本案通过分析消费者投诉,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没有局限于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惯性思维,而是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角度,适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行查处,在拓宽办案领域上作了一次有益的尝试。

2、案前、案中、案后的充分准备,是本案胜诉的关键。调查人员在受理消费者对房地产商的投诉后,并未贸然进入调查,而是在案前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确立了查建筑外窗、建筑扣件、建筑幕墙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配件产品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作为主攻方向。并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条款,对案件查办的取证方向及职权分工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到心中有数;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力求全面、周密地收集证据,既要收集使用方的使用无证产品的证据,也要收集生产方无证生产的证据;既要收集面上的证据,也要收集一些细节方面的证据。如调查人员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塑料窗上是否注明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制作塑料窗所使用的型材上标注的厂名、厂址、商标是何内容,是否安装完毕,房屋是否入住等细节都如实记载;在收集相关书证、物证的同时,对生产方制作塑料窗使用的型材的检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也一并调取。事实证明,这些取证细节为日后案件的最终胜诉打下了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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