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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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实践。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并且列举三个案例作为实例。

一、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由配偶、亲属或其它共同居住的人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经济、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和尊严,而且也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我国注重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公安机关就应该积极地反家庭暴力、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家庭暴力涉及到的部分正是我们的人权问题。

2、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治安问题,它牵涉到家庭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3、反家庭暴力也是治理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家庭管理,保障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二、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是:预防、打击、救助三结合。

1、预防。

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家庭矛盾的排查和调解,加强公共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益意识,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打击。

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严惩犯罪分子,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救助。

公安机关应该构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体系,及时开展救助,维护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三、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案例1、胡某施暴案胡某是一名农村居民,经常打孩子和妻子。

某年,公安机关在民警巡逻中发现胡某又一次殴打妻子,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后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叶某故意伤害案叶某为了纠正弟弟的错误行为,于某年在家中用餐时向弟弟削菜刀。

经过医院检查,受害人的手部被砍伤。

叶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因妻子出轨闹离婚,为了让妻子不离婚而殴打其妻子。

后来,警方接到了妻子的求助电话,一路带回王某家中。

警方将其控制,并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内容摘要】目前,家庭暴力日益成为危害家庭社会的“隐型杀手”。

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的伤害和威胁,而且还破坏了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

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之间的暴力、父母子女之间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员的暴力。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90%是女性。

本文所说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笔者首先从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入手,深入剖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又分别从历史、社会、法治、家庭和个人五方面论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

然后分析了家庭暴力的现状,包括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和社会现状。

最后重点论述了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即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健全社会机构,司法控制和提高广大妇女的自身素质。

依此唤起社会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关注。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危害现状措施【目录】一、家庭暴力的概述二、家庭暴力的现状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一、家庭暴力的概述(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包括身体上、精神上的和性方面的权利,并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行为。

其主要有以下主要特征:1、家庭暴力的家庭性和隐蔽性。

家庭暴力的是指暴力行为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和家庭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这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基本区别。

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使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矛盾更加的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这使得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的态度,也使得司法机关的介入比较困难。

2、家庭暴力具有危害性。

家庭暴力严重危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种违法行为,它违反了有关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宪法、民法、婚姻法、刑法及妇女权益保护法中都有保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的规定。

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

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

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发生的一切暴力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欢迎大家分享。

关于家庭暴力中妇女权益问题的调研思考一、家庭暴力的成因及表现形式在日常信访接待中,经常有妇女反映受到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多是由于男尊女卑封建残余思想的存在,使得一些男子惟我独尊,妻子稍有做得不周到的地方,就遭到丈夫的拳打脚踢;有的因为双方感情不和,男方也经常找茬打妻子;还有的因为男方有了外遇,对妻子也是进行家庭暴力,逼迫女方离婚。

在受害妇女找到妇联寻求帮助时,县妇联大多是与基层联系,深入家庭调查了解,教育施暴者。

如果施暴者恶习不改,而受害者又不愿意离婚,也只能交给她一些自我保护措施,如再打你时,可以向110报警,向村委会求救,打伤了要做伤情鉴定,但报了警,找了村委会,也只能管一时,或者根本就不起作用。

有时越是报警,越找村委会,打得越厉害,反正够不上判刑的条件,派出所也只是教育教育,没有其他办法。

二、家庭暴力问题的维权对策1、要做好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一是对执法人员的培训。

积极与公检法司结合,对执法人员进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提高他们维护妇女权益的意识。

家庭暴力案件发生时,除做到及时出警,严厉教育施暴者外,要把夫妻双方看成是毫无关系的两个人之间的暴力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惩处。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时,法院要依法支持无过错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要求。

二是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施暴者的培训。

只要有家庭暴力案件发生,就要强制施暴者到指定地点进行一定时间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其认识到自己错误。

三是对各级妇联干部的培训。

建议上级妇联给各街、乡镇妇联维权干部多创造培训的机会,提高维权干部的法律、社会性别意识、心理咨询等业务素质,从而提高各级妇联干部维护妇女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

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中国家庭暴力的研究存在不足,不仅表现为政府决策部门和普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忽视,还表现在学术研究上,缺少有关家庭暴力实证调查的数据,有关家庭暴力的论文和著述也不多见。

而在实践中,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和社会的变迁,隐藏在家庭中的暴力犯罪逐渐显露出来,有关家庭暴力事件的报道日益频繁。

这种状况不仅要求决策部门能够重视这一问题,更要求学术界能研究并提供家庭暴力的标准,通过实证的调查,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为立法机构制定和完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律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基于此,笔者就此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能够关注中国的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Abstract :The act of violence among kinsfolks takes place in family‘s violence . The serious family violence has endangered the victim’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has infringed the victim‘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day by day,have destroyed the social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has already caused the extensive concern of the whole society. In order to offer in an all-round way ,more concrete ,more proper assistance of victim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in order to make better social effect ,must set up the law ,society ,society of psychology every aspect and support the system . The research of the violence of Chinese family exists insufficiently,is not merely shown as government’s decision department and ordinary masses‘ neglect of this question,still display it on the academic research,lack the data investigated about family’s violence real example,thesis about family‘s violence and writing rarly. In practice,with the change of the concepts of people and changes of the society,the violence crime hidden in the family reveals out apparently gradually,the report about incident of violence of family is frequent day by day. This kind of state not merely requires the decision department to pay attention to this question,require the academia to study and offer a standard of violence to the family even more,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real example ,analyse the reason of family’s violence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prevention countermeasure,offer the basis in theory for the fact that the legislative body makes and improves the law about family‘s violence crime. Because of this,I launch describing on this question,am in the hope of casting a brick to attract jade,hope more scholars can pay close attention to the family violence question of China .尽管家庭暴力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但是即使在西方,人们开始重视并系统研究这一问题,也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的。

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问题探讨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46-2017 年第 4 期职工法律天地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问题探讨邵 滨(610225 西南民族大学 四川 成都)摘 要: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代表了中国在反家庭暴力方便取得了相当大的立法成果。

反家庭暴力法是一部带有十分浓厚的中国特色的法律,与我国的国情与历史契合度很高,告诫制度就是表现之一,它体现了反家暴法“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原则,在与国际反家庭暴力法相接轨时制定了人身保护令制度。

反家庭暴力法还对家庭暴力做出了明确的界定,规定了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伤害;对于反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了同居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人身保护令;紧急庇护一、家庭暴力的预防反家庭暴力法以预防为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进行特殊保护。

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五条之规定,反家庭暴力的工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且要有所区别,对于情节轻微的,采取尊重当事人意愿的方式更有益家庭的和睦,这也和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意相符合。

对于那些情节特别严重的,我们社会相关机构如妇联、居委会等以及我们的公安司法机关就要作为公权力介入,公权力对于受害者进行保护,反家庭暴力法也对公权力的介入规定了告诫制度以及人身保护令制度予以保障。

从家庭暴力的预防来讲,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政府、妇联以及相关的基层组织要致力于美德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而且对于报刊杂志电视等新兴媒体也同样提出了要求。

通过这种多层次的宣传活动,为公民普及家庭暴力的相关知识,增强大家的家庭暴力的防范意识。

二、强制报告制度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规定,受害者或者受害者的近亲属有权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机构投诉、反应或者求助。

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日益发展,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凸显,家庭暴力根本上是一个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

家庭暴力不仅在我国而且也在世界范围内引起广泛的关注。

为了切实保护女性、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正当权益,加强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和打击,我国也制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然而,在实际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挑战。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之间受到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或遭到性侵犯等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心理方面的损害。

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对受害人造成长时间的伤害。

二、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都体现了对家庭暴力行为的严格打击和援助受害人的立法精神。

同时,《刑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大力打击家庭暴力的同时,也为受害人提供了法律制度的支持和保护。

三、家庭暴力的类型家庭暴力的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四种:1、身体暴力:如打、踢、拳打脚踢等;2、心理暴力:如生活中的严重歧视或恐吓、威胁、嘲笑等;3、经济暴力:如财产被侵害,甚至家庭成员被迫失业或被控制在家里不能出去上班等;4、性暴力:如性侵犯、强制实施性行为等。

四、家庭成员的法律责任家庭成员在家庭暴力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施虐者自然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受害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时,我们还应当考虑简化调查程序、加快侦查速度等,便于受害人尽早得到保护和恢复。

五、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程序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程序是很特殊的,需要特别的关注。

这些案件需要快速复原,同时还需要保证受害人的隐私和安全权,对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庭审方式也有特殊要求。

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我们不能单纯依据惯例或按照常规流程办事,而是应自始至终注重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确保司法机制对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能够更好地追究责任并妥善解决问题。

浅谈家庭暴力问题

浅谈家庭暴力问题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

其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其中最主要的是妇女。

我国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这意味着“家庭暴力”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按照国家的总方向,为了更好的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结合普法工作,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研究,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和特征、表现特点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部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伤害、精神(情绪)摧残和性暴力。

其特征是一方动用武力和权利来控制另一方,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殴打、辱骂、不予理睬、性虐待等。

家庭暴力具体有以下几个特征:1、发生于家庭内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

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

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老人、妇女和儿童,往往因为缺乏独立的生活能力和自卫能力。

同时,又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态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家庭暴力行为除杀人和重伤外,司法机关大多作为自诉案件处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

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机关介入处理的较少。

因此,长期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取忍让态度,从而导致施暴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受害者的人身权。

如: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3、施暴者在主观上是出于故意。

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对自己的暴力行为都是有意为之,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其他家庭成员造成伤害,还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4、施暴者多为丈夫。

在家庭暴力行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奸杀夫的现象,从古至今时有发生。

关于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的讨论

目录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 (1)(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1)(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1)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2)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3)(一) 历史原因 (3)(二) 社会原因 (3)(三) 法律原因 (4)(四) 其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4)四、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 (4)(一) 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强执法力度 (4)(二) 广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 (6)(三) 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援助机构 (6)(四) 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暴力救助渠道 (7)参考文献 (9)关于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的讨论【内容摘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

其形式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并且日益严重,并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现状、产生原因以及预防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关键词】家庭暴力现状原因对策引言:一直以来,家庭暴力是一个值得认真关注的社会问题,是不同年龄、人种、社会阶层都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健康的问题。

因此,笔者就当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对策提出一孔之见,以达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现状(一)家庭暴力的概念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妇女和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的问题与解决方案

家庭暴力的问题与解决方案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发生的暴力或威胁。

这种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往往是妇女和儿童,造成他们的身心伤害和社交隔离。

对于社会而言,家庭暴力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需要得到解决。

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包括生活压力、情感不和、精神疾病、酗酒和毒品习惯等等。

有时候,施暴者甚至出于自己的控制欲来实施暴力。

无论是什么原因,暴力行为的表现总是构成了一种粗暴行为,会引发受害人的情感恐惧,从而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

了解家庭暴力的影响家庭暴力具有严重的影响。

对于妇女,家庭暴力会导致身体和精神上的创伤,包括外伤、破坏性的自我价值观和长期对合作关系的影响。

妇女有时会感觉到绝望和孤独,对未来感到恐惧。

而对于儿童来说,当他们必须在这种环境中生活时,他们往往会受到事实上的身体伤害和情感损失。

在日后的生活中,这种影响可以导致长期的精神影响和健康问题。

因此,了解和认识家庭暴力的影响对于创造家庭和谐非常重要。

家庭中的每个成员都应该知道暴力是不能容忍的,并且应该有正常的沟通和交流模式来解决任何问题和不满。

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对于社会而言,预防和处理家庭暴力非常重要。

首先,应该有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这包括以家庭暴力者需要服从法律的规定来惩罚施暴者,并提供给受害者特殊技能和帮助,包括身体和心理康复。

另外,重点在于提高公众意识。

人们应当听取并了解与家庭暴力有关的问题,并向他们提供有关情况的教育和全面的信息。

这可以通过在社区、学校和其他场所开展关于家庭暴力和尊重性行为的宣传和教育来实现。

最后,对于家庭内的处理而言,应该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和信任,互相尊重彼此的权益和感受。

除此之外,冲突处理技能和合作关系的培养是缓解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以及,施暴者还应该接受心理治疗,劝导施暴者有行为上的改变,以便恢复家庭关系和谐。

结语总之,家庭暴力是一种严重的问题,需要得到更加深入的了解和处理。

加强对于家庭暴力的了解,可以确保受害人可以获得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

有关家庭暴力的若干思考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日益严重,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我们作为社会的一份子,也应该思考此问题的发生原因以及如何防止和解决这样的问题。

首先,家庭暴力的根源在于暴力施暴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

家庭暴力是一种以袭击、恐吓、强制等方式维持家庭统治的暴力行为。

其奥妙在于,家庭关系是亲密而复杂的,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常常有感情牵绊。

而家庭暴力常常带有一定的阴影和社会压力,受害者往往不愿公开这样的事情。

这些因素加重了家庭关系的复杂性,导致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被公开和解决。

其次,家庭暴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传统家庭文化中的某些偏差。

家庭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非常强的意义,人们更倾向于将家庭作为社会保障网的核心,而不是以个人自由和权利的角度来看待。

因此,当家庭暴力问题发生时,人们便往往过于强调家庭责任感,居于被暴力施暴者的角色反而容易成为家庭内养育孩子,保姆,烹饪等家务劳动的“理由和手段”。

对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法规和制度的完善。

完善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理、处罚等方面的相关法律制度,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家庭暴力等非法行为。

其次,社会上的许多组织和志愿者应开展更多活动,组织宣传或扶持工作,同时会员也应成为这个家庭关系鲜明矛盾的时代的先驱。

最后,个人则应更加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及时上报,拒绝家庭暴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需要从根源上入手,从政府、社会和个人多重因素出发,采取多种措施,共同成为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的掘起序幕。

我们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为今日和未来缔造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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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温馨的家庭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 重要内容,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然而当前,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 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的存在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 宁,破坏着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 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妇女等弱 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及待解决的世界性课题。 本文试就从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以及对策等方 面谈一些拙见,以期增强公众对家庭暴力的敏感度,给予受害者更全面、更具 体的保护,从而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关健词:家庭暴力虐待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 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01年修订 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 “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U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 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 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 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 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 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 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 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 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 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 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 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 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 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 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 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 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 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 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 象往往视而不见。 3. 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 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 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 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 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 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 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 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5. 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 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 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而的原 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 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 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 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 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 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 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 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 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 (四)家庭暴力的类型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对家庭暴力作不同划分; 1. 以施暴者与受害者的相互关系为依据,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之间的家庭暴力、 父母子女之间的家庭暴力以及其他亲戚间的家庭暴力。 2. 以被侵犯的权益为依据,家庭暴力分为(1)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家庭暴力。对 家庭成员的溺、弃、残害。所谓溺、弃,是指采用溺死、闷死、掐死、饿死等 手段杀害家庭成员的行为;所谓残害是指从肉体上进行摧残的行为,如冻饿、 毒打、故意伤害肢体、器官等行为。另外,对施暴对象公然以施暴行为相威胁, 表现为用语言对施暴对象威胁、恐吓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使对方产生恐惧 的心理,造成受害者严重的精神损害。(2)侵害人身自由权的家庭暴力。表现 为对弱者采取捆绑、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限制家庭成员的人身自由。 (1) 侵害人格权的家庭暴力。表现为对家庭成员采取罚跪、侮辱人格、强制超 体力劳动等,更多地体现为精神上的损害或虐待。 (2)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家庭暴力。对具有婚姻行为能力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 威胁的方式对待家庭成员的结婚或离婚问题。诸如,父母或其他长辈以暴力强 行包办、干涉子女的婚事;子女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干涉父母的婚事。 (3) 侵害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性权利的家庭暴力。妻子以及其他女性家庭 成员的性权利具有不可侵犯性。违背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的意志,强行对 妻子或其他女性家庭成员发生性行为或有性虐待行为,都是对女性性权利的暴 力。 (4) 侵害生育权和生育自由权的家庭暴力。暴力对象是已婚女性,施暴者一般 为丈夫或夫家的其他家庭成员,如公婆、伯叔等。表现为有些人对不生育的或 生育女孩的妇女百般难,施以暴力等。 3.依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身体暴力 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及限制行为,如:殴打、推搡、禁闭、使用工具攻击等, 后果通常会在受害者身上形成外伤,易于发现。精神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实施 的经常性的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不法行为,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精神折磨为精神 暴力的常见形式。性暴力是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丈 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发生性关系是最常见的性暴力。目前,多数国家对家庭 暴力的类型采用此种分法。 二.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的特殊性,需要有一套不同于其他侵权或犯罪的解决办法, 这就要求有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完善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 目前,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包括: 1. 各级群众性治组织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 调解。另外,妇联组织作为群众组织,也有义务在日常工作中救助妇女。 2. 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所在单位。对于所在单位 应理解为施暴者和受害者所在的单位。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3条、第44条 的规定,所在单位的救助措施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救助措施的实施条件相 同,必须在受害者提出请求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否则有关组织不宜自行介入。 3. 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此类救助措施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机关。狭义的国家机 关的救助措施为公安机关的救助。《婚姻法》第43条第2、3款规定,对正在 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 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以使暴力无 法继续,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利益得到保护。公安机关为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可以对施暴者采取批评教育、严厉训斥、间隔距离、将受害者或施暴者带离现 场等救助措施。“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 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让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教训。广义的国家机关的救助措施 包括各种法律责任。 4. 家庭成员的自我救助。家庭成员在受到家庭暴力行为伤害时,依法可以实施 自我救助,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等,家庭其他成员也应该及时提 供帮助,共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避免发生严重后果。应该及时帮助受 害者寻求外界帮助,如向有关基层社会组织提出帮助请求、报告当地派出所等 警察机关、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二)法律责任 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施暴者规定了三种形式 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 1. 行政责任 对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第43条第 3款规定,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应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 罚。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警告、200元以下罚款和15日以下拘留。 2. 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 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赔偿责任属于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是一种对权利的救 济,它通过对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夫妻关系 的平等、家庭关系的健康和稳定,并且对过错方进行一定的惩戒。另外,施暴 者承担的民事责任还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 3. 刑事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45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 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家庭暴力本身是一类非法行为, 并不是一种罪名,但这种非法行为可以导致《刑法》规定的如下犯罪: 第一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剥夺家庭成员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依照 《刑法》第232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 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实施家庭暴力,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按《刑 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 人重伤、造成残疾或致人死亡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 第三种,实施家庭暴力,干涉家庭成员婚姻自由的,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应依照《刑法》第257条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被害人 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还包括过失杀 人罪、过失伤害罪、侮辱罪、诽镑罪等。 上述三种法律责任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同时适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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