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关于公布“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典型案例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关于公布“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文明办•【公布日期】2022.01.26•【文号】建办房〔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关于公布“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典型案例的通知建办房〔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文明办: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21年工作安排》(文明委〔2021〕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制订实施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积极开展“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活动。
活动开展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积极响应,在社区物业党建、促进小区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物业管理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建立协商议事机制、发动居民参与共建共治共享、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为群众办实事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涌现出一批特色鲜明、环境宜居、管理规范的美好家园典型案例。
为更好地发挥典型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现将典型案例名单予以公布。
各地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深入挖掘典型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展示力度,深入推进物业管理行业转型升级,营造共建美好家园的浓厚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央文明办秘书局2022年1月26日“加强物业管理共建美好家园”典型案例名单1.北京市西城区双旗杆东里小区2.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街7号院小区3.北京市门头沟区丽景长安小区4.北京市门头沟区西长安壹号小区5.天津市河西区秀竹苑小区6.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秦皇半岛一区小区7.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青竹雅苑小区8.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宜居小区9.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太铁佳苑小区10.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御林家园小区11.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东方世家小区12.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塞尚公馆三四期小区1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北二区小区14.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锦林花园小区15.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之门上和府小区16.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银河城都荟小区17.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大华锦绣华城博雅园小区18.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沿海鉴筑小区19.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金盛佳园首府小区20.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富丰家园小区21.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长影世纪村小区2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东方新城小区2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城市之星小区24.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375弄(临汾小区)25.上海市闵行区爱博四村小区26.上海市闵行区东苑半岛花园小区27.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瑞金新村小区28.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怡江苑小区29.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瑞园小区30.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海花园小区31.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康都紫轩小区32.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蔡马人家小区3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都市清华小区34.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九重锦园小区35.安徽省合肥市经济开发区紫御府小区36.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龙池花园小区37.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公园大道壹号小区38.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古龙御园小区39.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瑞景公园小区40.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绿地悦城小区41.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湖家园小区42.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翼天熙龙湾小区4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华黎花园小区4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全运村小区45.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高花园小区46.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东北村小区47.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城时代广场小区48.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凯旋公馆小区49.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双瑞滨河花园小区50.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锦绣江南小区51.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九大院小区52.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葛洲坝城市花园小区53.湖北省武汉市经开(汉南)区金域蓝湾小区54.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香山锦苑小区55.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嘉明花园小区56.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第一湾小区57.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景秀江山家园小区58.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东方名苑臻嘉园小区59.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凯旋会花园小区60.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保利花园小区61.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朗悦花园小区62.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长城二花园小区6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华发世纪城小区6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金域蓝湾小区65.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千灯湖1号小区66.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倚林佳园小区6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五环星光小区68.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园小区69.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书香门第小区70.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琼苑广场小区71.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大东海半山壹号小区72.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小区73.重庆市渝中区白象街小区74.重庆市荣昌区拓新红城小区75.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悦榕郡小区76.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岸观邸小区77.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希望城小区78.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中天星园小区79.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隆誉峰小区80.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113地质队家属区小区81.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金通苑小区82.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航空小区8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金碧梦苑小区84.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宏发尼盛峰誉小区85.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锦绣天下司法小区86.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白桦林居小区87.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枫林绿洲小区88.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沁园春居小区89.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陇城壹号小区90.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世通国际小区91.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阳光城小区92.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湟家花园小区9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水乡小区9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枫林湾小区95.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紫御府小区9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西华园小区9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海纳尔小区9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和顺花园小区9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市万和佳苑小区10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北屯市和谐二期小区。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6•【字号】陕建发〔2019〕1118号•【施行日期】2019.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蓝天、碧水、净土、青山保卫战攻坚推进大会精神,按照《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7〕15号)的“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2020年重点推进地区达到20%以上,2025年全省达到30%以上。
”的要求,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项目宜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住宅、公寓楼、员工宿舍、村镇农房等居住建筑,办公、教学、医院、宾馆、写字楼和大跨度的商业、场馆等公共建筑,标准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适合工厂预制的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市政桥梁、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推广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钢混组合结构建筑、木结构建筑。
各城市城区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上述项目,装配式建筑实施区域内社会投资的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严格执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采用装配式建筑。
二、制定装配式建筑年度计划。
按照目标导向原则,紧盯薄弱环节与问题,对照本地区承担的工作任务、发展基础和本地实施方案、意见,切实落实装配式建筑工作进度、产业发展、工程实施能力提升等要求,细化年度工作计划与举措。
要履行牵头部门责任,加强与年度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财政资金项目、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土地出让等建设计划的衔接,提出年度项目建设规模、同比增长速度、占年度新建建筑的比例等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自然资源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陕建管函〔2019〕1030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建设程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的通知陕建管函〔2019〕103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工程建设秩序,强化施工许可管理,根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和《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陕西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优化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措施十七条》(陕建发〔2018〕112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陕建发〔2018〕238号)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等7项许可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书,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各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要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管,确保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施工许可证与建筑工程体量标准完全一致。
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用地和规划手续与施工许可证指标不一致、超出施工许可批准范围施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擅自改变工程体量标准、批小建大、批少建多、批低建高、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相关单位(企业)和责任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

四、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整治机制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部省市纵向联动和部门横向协同作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
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通过加强信息共享、联动查处、齐抓共管等方式,共同推
6 建筑与装饰2021年9月下
(二)基本原则 ——坚持聚焦问题、重点整治。以问题为导向,重点整治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人民群众反映 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 ——坚持群众参与、开门整治。以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调动群众广泛参与的积极性,定期公布整 治工作阶段性成果,不断提升群众满意度。 ——坚持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同配合,整合资源力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提高房地产市
三、依法有效开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问题线索。各城市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
12345热线、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Leabharlann 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问 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各城市要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 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销号管理。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要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四)持续加大惩处力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创新思路,多措并举,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 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 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提升风险防范化解能力。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两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两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冀建质函〔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近两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典型违法违规案例的通报冀建质函〔2014〕23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去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我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案例一:2014年9月,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组抽查邯郸市金百合小区4号楼工程。
建设单位:邯郸市腾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森;施工单位: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冯杰;监理单位:邯郸市四方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义平。
主要违法违规行为:一是自然人高国辉存在挂靠行为,其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二是施工单位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行为,其允许高国辉以施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三是LL15梁抗扭钢筋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四是约束边缘构件在连梁高度范围未设置箍筋,违反强制性标准。
五是结构十五层以上楼层临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等未设置防护,违反强制性标准;六是塔式起重机力矩限位器失效,违反强制性标准;七是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违反强制性标准。
处理情况:一是责成邯郸市金百合小区4号楼工程各有关单位对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和市场违法行为认真进行整改,邯郸市建设局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二是省厅责成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河北中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在建项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整改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省住建厅。
案例二:2014年5月,省厅开展的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巡查中抽查高阳县鑫城壹号小区18#楼工程。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典型案例的通报

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机构•【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邢建〔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活动典型案例的通报邢建〔2021〕48号各县(市、区)住建局、开发区城市建设局、邢东新区规建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深入推动全市建筑施工“防风险、除隐患、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和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治理行动,充分发挥典型安全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增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守法意识,有效维护全市住房城乡建筑行业安全有序发展,现将大排查大整治和起重设备专项治理活动期间19起典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处罚案件通报如下。
一、石家庄中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区施工的未来广场二期工程B-2#楼、B-3#楼及地库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
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二、滨河建筑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隐患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区施工的上智家园南区工程项目,发现17#楼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违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6号)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邢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三、清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案该企业在邢台市区建设的清山·漫香林住宅小区1#-7#、21#、22#、25#、29#住宅楼及地库D、E段工程,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
建设部 严惩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房地信息2008年1月9日,建设部举行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会。
建设部新闻发言人李秉仁同志主持会议,稽查办公室副主任王宁针对建设部等八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地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尤其是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作了通报,并通报了26个典型案例。
据介绍,由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专项整治工作高度重视,采取部门联动、集中检查、督办问效、信息通报、曝光典型案例等措施,严厉打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了土地取得、规划审批、房屋拆迁、开发建设、广告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截至2007年年底,全国共查处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案件9029起,通报违法违规典型案件1788起。
各个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在查处的案件中,开发企业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税费;非法占用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取得N E W S要闻建设部严惩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的重要任务,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手段。
确保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贯彻落实,必将为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土地使用权后,闲置2年或2年以上未开发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或预售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发布预售广告,或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不真实、不准确,欺骗和误导公众;还有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擅自交付使用等。
主管部门的违法违规问题主要集中在:对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未予处罚或处罚不力;违规批准施工图设计文件;违规发放规划、施工、预售、拆迁许可证;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与房地产企业搞权钱交易等。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节后复工复产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节后复工复产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陕建质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节后复工复产质量安全检查情况的通报陕建质发〔2021〕1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按照省厅《关于做好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住建领域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整治,3月1日至20日,省厅分6组赴全省15个地市开展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督导调研。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本次督导调研坚持抽查巡查结合、督政查企并重,听取了15个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工作汇报,查看了相关资料,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抽查在建工程项目27个,下发执法建议书11份。
针对督导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并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各市(区)住建部门能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
扎实推进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一是全面开展“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保障工作,通过制定方案、领导带班、组成工作专班、开展巡查检查等方式,加大了安全隐患排查力度,保证了辖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
西安市住建局扎实开展“两会”期间住建领域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主管领导坚持带班检查,着力查风险、除隐患、防事故。
认真组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加大了对辖区建筑施工项目检查频次,建立健全了隐患管理台账,强化了执法处罚力度。
二是扎实推进节后建筑工地复工复产,积极开展复工复产项目服务保障工作,及时复核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帮助项目整改问题隐患,有力保障了项目复工复产安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陕建房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省纪委《关于印发2021年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工作安排的通知》(陕纪办〔2021〕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要求和省住建厅《2021年整治房地产领域问题专项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21﹞68号)统一安排部署,全省各级房地产、物业、中介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行动,把群众反映强烈的住房领域突出问题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不按合同约定交房、房地产“黑中介”非法牟利、物业服务搞垄断等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经研究决定,现将各地查处的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等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具体名单见附件。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定期予以公开曝光,形成震慑,营造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附件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一、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擅自发布房源信息案例1.基本情况:2021年7月,市民于先生反映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存在欺骗行为,通过其居间服务购买商铺后一直未交房。
经调查,于先生所购商铺实际为某开发企业所有,并未委托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出售,中介机构未核实相关情况导致交易纠纷产生。
2.违法违规依据: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未经项目开发企业书面委托同意,擅自发布房源信息,违反《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之规定。
3.处理结果:辖区住建部门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责令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行政罚款。
依据《关于对存量房经纪服务行为实行记分管理制度的通知》,对西安首府置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5分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于先生与首府置业购房纠纷问题,已建议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二、宝鸡市恒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出售房屋,未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案例1.基本情况:7月20日接市民反映,其通过宝鸡市恒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出售房屋,未与该中介机构签订房地产服务经纪服务合同,但签订了房屋居间买卖合同并扣留其房产证。
市民诉求:要求对恒德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并退还房产证。
2.违法违规依据:经调查,投诉人反映情况属实,该中介机构未与委托人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住建局对该中介机构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立案调查。
3.处理结果:于8月20日对宝鸡市恒德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中介机构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但鉴于当事人认错及时,对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的内容整改及时,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警告、通报批评”之规定,对该中介机构给予警告处罚。
三、上河郡项目违规预售案例1.基本情况:“上河郡”项目由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位于铜川新区正阳路街道办王岩村沮河河畔,共四栋单体,总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1#楼、2#楼地上24层,地下1层,3#楼、4#楼地上21层,地下1层。
目前,四栋楼主体均已封顶,1#楼、3#楼剩余工程量约20%,2#楼、4#楼剩余工程量约40%。
2021年1月-8月,该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销售商品房并收取了41名买受人的部分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360671元。
2.违法违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3.处理结果:市住建局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陕西伟安置业有限公司停止违规销售商品房活动,并罚款人民币43606元。
四、龙记观园项目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案例1.基本情况:澄城县住建局2021年7月6日对市场进行排查,发现陕西龙记泰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记观园项目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2.违法违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渭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细则(试行)》第六条、《澄城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第七条。
3.处理结果:澄城县住建局2021年7月6日以函的形式将该违法违规线索移交至澄城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调查、约谈项目负责人,2021年11月份已整改到位。
五、“光合宸院”违规预售案例1.基本情况:渭南高新区住建局2021年7月26日对市场进行排查,发现陕西建信时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光合宸院22号楼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规销售。
2.违法违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处理结果:高新区住建局2021年8月3日将陕西建信时代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违规问题移交至城市管理执法局进行查处。
目前,光合宸院22号楼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公司已退还定金。
六、延安盛世花园小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案例1.基本情况:延安盛世花园小区由陕西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经延安市住建局调查核实,发现该项目存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行为,2021年7月30日立案调查。
2.违法违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3.处理结果:盛世花园小区南区6号楼401和501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共收取120万左右的购房款,涉及2户业主,事实清楚。
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对陕西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1.2万元罚款,已处罚到位。
七、靖边县金地华府项目逾期交付案例1.基本情况:由陕西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金地华府项目,未按合同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引发购房人多次集体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靖边县住建局多次督促、约谈开发企业负责人,要求加快工程进度,尽快完善配套设施。
截至目前,该项目未得到妥善处置。
2.违法违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3.处理结果:依据《陕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靖边县住建局于2021年7月2日研究,对开发企业的不良行为作出处理,在陕西省房地产市场诚信评价监管平台中扣除该企业信用分数14分,并评定为信用等级差企业。
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靖边县住建局于2021年7月13日研究决定,对开发企业处以3万元的行政罚款。
八、榆林市格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履约案例1.基本情况:2021年9月,业主反映榆林市格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的紫瑞花园小区存在脏乱差的问题,经横山区住建局调查情况属实。
横山区住建局在整改巡查时发现,该小区无政策法规宣传栏,在明显位置未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物业服务内容信息公示不全。
2021年10月21日,横山区住建局对榆林市格瑞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约谈,责令其立即整改。
2.违法违规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款、第一百零三条。
3.处理结果:经横山区住建局局务会研究,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分管该业务的公司副经理移交横山区纪委监委处理。
九、安康市汉滨区福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挪用购房首付款,未按规定缴存至资金监管账户”案例1.基本情况:2022年2月21日接群众投诉,福家房产在收取客户的购房首付款后并未按规定缴存监管账户,挪用购房首付款,同时违规收取购房定金。
2.违法违规依据:该企业“挪用购房首付款,未按规定缴存至资金监管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处理结果:2022年2月23日安康市住建局立即对该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暂停该企业网签备案权限。
2022年4月7日对企业违规行为进行了公开通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