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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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唐山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3.11.14
•【字号】唐科高函〔2023〕47号
•【施行日期】2023.1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唐科高函〔2023〕47号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的通知
有关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科技管理部门:
根据《唐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众创空间备案管理办法》(唐科规字〔2021〕1号)文件精神,经运营单位申请、归口管理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市科技局研究同意,确定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见附件1)。

请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新认定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备案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标牌制作标准(见附件2)自行制作标牌,标牌制作费用自理。

附件:1.2023年度新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新备案众创空间名单
2.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0A标牌制作标准及示意图
唐山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11月14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9.19
•【字号】明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

明科〔2021〕2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并非固化,我局将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权责清单的运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

附件: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附件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财务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财务管理制度为规范孵化器财务工作,强化财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孵化器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1、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依法依规行进行孵化器财务管理各项工作。

2、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并接受政府管理部门和公司董事会的检查监督。

3、总经理是财务工作的最高管理者,全权负责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岗位设置与人员要求1、综合管理部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岗位,负责孵化器的财务管理工作。

2、会计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财会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资格和能力。

3、出纳应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财会政策法规和行业准则,具备从事出纳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4、会计和出纳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资金合理使用和资金安全,且不得兼职,不得混岗。

三、财务人员职责1、会计职责(1)做好公司资金和资产管理工作,依照会计制度规定建账,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准确、及时地完成帐务和结算工作,登记明细帐、专用帐和总帐,对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以及资金收支进行核算。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据,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按时报送每月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按时完成纳税申报。

(4)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财务档案资料。

(5)按照规则使用财务软件,做好保密和备份工作。

(6)设立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科目,单独建账,强化财政资金管理。

(7)加强与各管理部门以及入孵企业的沟通联系,为入孵企业提供财会服务。

(8)接受审计和财务检查。

2、出纳职责(1)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按规定办理银行结算及现金收支业务。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厦科联[2013]5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厦科联[2013]5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财政局2013年11月5日厦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福建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修订)》(闽科高〔2013〕8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2〕5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推进厦门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具体形式包括科技创新创业园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8.07.28•【字号】宁科[2008]205号•【施行日期】2008.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2008]205号)各区县科技局,各科技企业孵化器: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加强对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大力推动科技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及《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企业和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

其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驻孵化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新型科技企业家。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市科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三章标准认定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五章奖励与支持第六章附则西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我市众创空间服务能力,引导众创空间可持续发展,优化创业孵化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陕西省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陕发改高技〔2019〕94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众创空间为有独立运营主体,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办公场地,链接人才、技术、资本等全要素孵化服务,降低创业门槛,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促进科技型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的创业创新载体。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众创空间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定位第四条众创空间应搭建项目、技术、人才和资本等深层服务对接平台,完善企业成长培育机制,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建立市场化运营机制,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鼓励众创空间服务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互动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标准认定第七条市级众创空间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模式新颖、效果显著、运营良好、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实际投入运营时间不少于12个月;(二)运营机构须在西安注册(含西咸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有专职运营团队,运营负责人应具备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同时团队中至少2人具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四)孵化场地集中,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且场地使用权限在3年以上(自申请认定之日起算),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70%以上,单个企业占用面积不超过总面积20%;(五)孵化对象应是科技型创业团队或成立不满36个月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其中工商注册地址在空间内并实际入驻办公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5家,近12个月新增工商注册的科技型小微企业不少于5家;以高校为运营主体的众创空间实际入驻创业团队不少于15家;(六)近12个月至少有2家在孵企业或团队获得融资;(七)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配备不少于3人的创业导师队伍,定期向在孵企业和团队进行咨询辅导;能够常态化组织创业培训、项目路演等活动,每月组织创业活动不少于2次;(八)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签约创业服务机构6家以上。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作者:来源:《青年与社会》2016年第03期一、出台背景及意义201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明确提出“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亿万群众创造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5年6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5〕48号),提出“加快构建形式多样的众创空间”,对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软硬件环境,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及云南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文件精神,2015年7月,省科技厅出台实施《云南省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2015〕4号)。

《管理办法》对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请认定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认定云南省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应当是云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面积原则上在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入驻30个(含)以上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企业、创业团队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其相关产业,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共办公场所面积不得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10%,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三)基础设施完善。

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

为入驻企业及创业团队提供3年服务,其中第一年提供免费入驻服务(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第二年按市价的30%收取租金,第三年按市价的50%收取租金。

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科技创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

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科技创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

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科技创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定政办发〔2021〕95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科技创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定政办发〔2021〕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定西高新区、定西生态科创城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及省属驻定有关单位:《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科技创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科技创新专项规划(2021-2035年)前言“十四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是定西市以新发展理念引领高质量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定西的关键时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欠发达地区,越需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在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定西的历史关头,紧抓定西加快追赶发展、贯彻落实“三新一高”要求、逐步缩小与全省发展较快地区差距的重大机遇,建设生态科技创新城,构建创新要素集聚平台,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实现绿色发展崛起的具体行动,是加快提升区域科技水平和创新发展能力、打造新的经济增长极的重要举措。

《规划》按照市委、市政府生态科技创新城专项规划编制要求,依据《定西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定政发〔2021〕15号)、《定西市创建生态科技创新城战略研究报告》(定政办发〔2019〕155号)、《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概念性规划》(定政函〔2021〕2号)、《定西生态科技创新城起步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定政函〔2021〕47号)、《定西市“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定政办发〔2021〕87号)等文件精神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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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定西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5.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5.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
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和《定西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5〕154号),根据《甘肃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甘科计规〔2018〕6号)、《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16〕1号)和《定西市科技创新平台优化提升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8〕120号),市科技局制定了《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定西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5月14日定西市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定西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5〕154号)、《定西市科技创新平台优化提升实施方案》(定政办发〔2018〕120号)精神,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加强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本辖区、本行业系统的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是定西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运营主体成立并实际运营12个月以上。

入驻的小微企业不少于15个、入驻的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

累计毕业企业5家以上,毕业企业及在孵企业为社会提供200个以上就业岗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原则上可自主支配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5年以上。

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

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

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
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

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15%。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

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

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

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

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七)专门的融资渠道。

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优先认定。

第五条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主体为高校、科研事业单位和创新型企业。

第六条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材料包括:
(一)申请书;
(二)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等;
(六)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名单;
(七)为入驻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证明材料。

(八)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直有关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第七条认定和授牌
(一)认定。

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经形式审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程序,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按程序予以认定。

(二)授牌。

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定西市XXX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八条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和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

科技创新券优先向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初创企业发放。

探索以风险投资基金、风险补偿、股权、分红激励及以奖代补等金融手段支持研发和产业化的财政支持机制。

第九条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积极协助入驻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服务能力。

第十条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甘肃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可优先入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发展成熟的创业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为其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优先提供合适办公场所继续加速孵化产业化,并协助其办理地址变更、迁出等手续。

第十二条鼓励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之间资源共享。

鼓励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各类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优先向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开放。

第十三条通过邀请或聘请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等方式,给予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人才和智力支持;积极发挥创业导师作用,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四章评估与考核
第十四条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新型孵化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驻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十五条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

根据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一般的,限期1年整改,整改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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