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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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8.06.19•【文号】建总发[1998]76号•【施行日期】1998.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1998年6月19日建总发〔1998〕7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济南、杭州分行: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我行为住房贷款借款人提供龙卡转账还贷服务。

现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及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请各行遵照执行。

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分行应力争在1998年内开展此项业务。

省区分行将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二级分行上报总行备案。

原则上县级行不得办理此项业务。

二、凡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分行,必须由主管一级分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请总行备案。

涉及其他零售业务的龙卡转账还贷可比照本规定办理。

三、选择使用信用卡进行转账还贷的客户必须与我行签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转账还贷委托协议》(协议文本见附件)。

各行不得删减协议文本的任一条款,但可以根据需要增加与协议文本内容不相抵触的有关条款。

四、各一级分行应根据总行《个人住房贷款会计核算手续》(即将下发)的统一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计算机业务网络情况,对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的具体会计核算手续加以补充完善。

五、龙卡转账还贷业务是一项长期工作,有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以备查考。

六、各行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为借款人提供各种还贷方式,由客户自行选择。

同时,应在严格管理制度,切实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对外操作手续,避免因办理龙卡转账还贷业务而使个人住房贷款手续复杂化。

附:一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龙卡转账还贷业务管理规定(暂行)第一条为了促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发展,根据《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中国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88.10.25•【文号】•【施行日期】1988.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办理委托业务和资金划拨业务收付手续费、邮电费问题的通知(1988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银行各管辖分行、重庆、沈阳、珠江分行:1984年以来,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以下简称中、建行)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和人民银行办理中、建行资金划拨业务相互均没有收取手续费、邮电费。

为进一步加强加强经济核算,正确考核经营成果,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行总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协商,决定从1988年起计付手续费、邮电费。

计付方法本着既方便计算又有利于双方监督检查的原则。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人民银行委托中、建行代办业务手续费的计算方法,按业务种类分别存款、贷款、国库、金银业务计算。

(一)存款业务,按“××银行划来财政性存款”科目全年日平均余额的5‰计算手续费,一年计付一次。

(二)贷款业务,按中、建行代理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利息收入的3%计付手续费。

(三)国库业务,按代理支库业务的传票张数,每张0.05元计付手续费,经收库款业务不计付手续费。

(四)金银业务,金银收购按价款的10‰计付手续费;金银出售按调拨价的5‰计付手续费。

二、人民银行办理中、建行资金划拨业务的手续费和垫付的邮电费按照专业银行对客户结算收费的标准收取。

关于电话划款和电传划款业务的邮电费,鉴于路途远近不一、各地电话费标准不一,由各省、市分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对加急电报划款、加急电话划款应加倍收费。

三、人民银行委托中、建行代办业务支付的手续费、人民银行为中、建行办理资金划拨业务收取的手续费和垫付的邮电费自1988年1月1日起计算,每年1月底一次算清,并列入当年的年度决算。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5•【文号】建总发[2000]61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0年6月15日建总发[2000]61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伴随着我行长期从事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和代行财政职能而形成的一项具有突出特色和较大优势的中间业务。

1999年,我行工程造价咨询执业资质由实体转移到分支行,经营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调整变化。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加强管理,促进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并经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中国建设银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2000年6月12日第一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统一管理,规范经营,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健康、有序、持续发展,保持建设银行在中长期投资领域的经营特色和优势,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业务)系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所进行的中介服务,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对造价进行监控,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造价鉴定,提供造价信息服务等业务。

第三条开展造价咨询业务,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标准,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为客户提供规范化、标准化的优质服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10月1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结算制度改革的要求,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用卡业务是银行的金融服务业务,具有一定的消费信贷性质;信用卡有吸收存款的功能,是银行结算方式之一。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开发、统一管理原则。

严格遵守国家法令、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保障国家财产及银行资金安全,维护银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三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用卡第四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是建设银行发卡行依据一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一种信用支付凭证。

以人民币结算,限国内发行。

第五条建设银行信用卡按国际统一标准制成。

信用卡正面主要载有: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行名、行徽、行名英文缩写、卡号、有效期、持卡人姓名、性别、国际信用卡组织标志以及对信用卡的特殊说明。

信用卡背面有黑色磁条,持卡人的预留签名和发卡行的简要说明。

第六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为“建设银行万事达卡”(PCBCMasterCard)和“建设银行VISA(维萨)卡”(PCBCVISACard)(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两种卡都属“先存款,后支付”记帐性质的借记卡(DebitCard)。

有效期一至二年。

第七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向个人和企业单位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卡为个人卡,向企业单位发行的卡为公司卡。

个人除领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主卡持卡人承担主卡及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公司卡须书面指定持卡人,一个单位可办理一张主卡,若干张附属卡,该单位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的全部经济责任。

CCB001建行个人银行考试题库资料及答案

CCB001建行个人银行考试题库资料及答案

建行个人银行部分一、单项选择1、开通银行卡通存通兑的时间为(B)A、2006年8月26日B、2007年3月1日C、2007年8月19日D、2006年4月1日出处:转发总行《关于印发银行卡人民币个人存款跨一级分行通存通兑业务有关规章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新业务2、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共管账户”最多可以办理(A)张银行卡。

A、一B、五C、二D、三出处: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9〕85号),新业务3、在个人储蓄存款中起存金额最高的是(C)存款。

A、整存零取B、整存整取C、存本取息D、教育储蓄出处:《柜面业务应知应会手册》4、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账户,最低支取金额为等值人民币(B)。

A、100元B、1000元C、500元D、5万元出处:转发总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通知存款一户通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新业务5、个人存款联名账户“共管账户”最多可以(D )个人共同管理。

A、一B、二C、三D、五出处: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联名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总发〔2009〕85号),新业务6、每个人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可以是(D )。

A、1个B、2个C、10个D、不受数量限制出处:《柜面业务应知应会手册》7、免填凭条时,柜员应核对仔细核对凭条中的(D )。

A、交易日期B、交易金额C、交易账号D、客户签名出处:《柜面业务应知应会手册》8、龙卡通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A)结算A、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以人民币B、美元活期账户为基本账户,以美元C、人民币定期账户为基本账户,以人民币D、美元定期账户为基本账户,以美元出处: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章程》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建总发〔2007〕210号),新业务9、境内个人办理结汇业务时,正确的说法是:(C)A、境内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凭身份证明办理;B、境内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大于1万美元,小于5万美元(含)的,可以凭身份证明和合法外汇来源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予以办理;C、境内个人结汇金额在年度总额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凭身份证明办理;D、境内个人一次性结汇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凭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2000.06.20•【文号】建总发[2000]63号•【施行日期】2000.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0年6月20日建总发[2000]63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章制度,总行制定了《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中没有“外币兑换”业务内容的储蓄网点,其开办外币兑换业务须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报批。

附:中国建设银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个人外汇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银行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存款章程》、《中国建设银行外币储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批准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和外币兑换分支机构可为自然人办理外币现钞及现汇兑换人民币业务;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应其要求,可在原兑入金额及有效期内予以兑回外币。

第二章业务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第三条凡我行挂牌的可自由兑换外币现钞及按规定可以支取的现汇,均可应持兑人要求予以兑换人民币。

第四条兑入外币现钞时,经办人需认真进行币别流通情况及真伪情况的鉴别。

如经鉴定确认是伪造的外币,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没收,并向客户出具“没收假钞证明书”。

已经停止流通的各种旧版外钞,如仍具有法定价值、可无限期向发行银行兑换的,在征得持币人同意后,可为其办理托收。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7.12.11•【文号】建总发[1997]176号•【施行日期】1997.12.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建设银行关于改革营运资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总发[1997]176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香港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苏州、三峡分行: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财务会计体制改革方案》确定的营运资本金改革目标,总行决定以营运资金对营运资本金进行置换,实行营运资金集中管理和有偿使用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即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置换办法以“营运资金”置换对各级分支行的“营运资本金”,恢复营运资金的本来面目,剥离其现有的“资本”性质,并将营运资本金的相关会计科目由原来归属于权益项下改为归属于金融企业往来项下。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一)清理确认总行对各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账户先行清理,并对清理结果予以批复确认,此项工作已于1997年11月1日前完成;各行对所属分支行“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账户(含外币)的清理确认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二)上收将各县级行(含县级市行,下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到二级分行进行集中管理。

县级行的营运资本金上收后,各县级行(含县级以下机构)停止使用“上级拨人营运资本金”科目,各二级分行停止使用“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

此项工作于1997年12月25日前完成。

(三)科目置换取消“803上级拨入营运资本金”和“802拨付所属营运资本金”科目,代之以“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科目,并将“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科目归属在试算平衡表中的“现金及金融企业往来”项目下;分行“575拨入营运资金”和“574拨出营运资金”的轧差数归属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负债项目内。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关于印发信用卡业务有关管理办法1991年10月17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证信用卡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总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业务操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各行及时上报总行。

《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属本行内部管理文件,各行在对外交往中,一般不得向外提供。

附件一: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信用卡章程第一条为促进经济的繁荣与金融事业的发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向社会发行万事达人民币信用卡(PCBCMASTERCARD)和VISA(维萨)人民币信用卡(PCBCVISACARD)(以下统一简称建设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持卡人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户购货或消费;在本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储蓄网点存取现金,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帐。

凭建设银行信用卡可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

第三条建设银行信用卡分个人卡和公司卡两种。

凡在中国境内的个人或各企业、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均可向建设银行的发卡行申请办理信用卡。

第四条个人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外,还可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办理附属卡。

单位办理信用卡,除一张主卡之外,还可办理若干张附属卡。

建设银行信用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公司卡应书面指定持卡人),不得转让或转借。

第五条个人及单位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应填写申请表,在发卡行开立信用卡备用金帐户。

个人卡一千元起存,公司卡五千元起存,多存不限,并可时续存。

银行按照规定的活期储蓄利率计付利息。

持卡人(包括其附属卡持卡人)购货、消费及存取现金的一切收付款项均在主卡帐户办理结算。

第六条个人办理建设银行信用卡,须提供有经济偿还能力并对其资信负责的担保人,担保人须保证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办理公司卡的单位应承担公司卡主卡和附属卡持卡人的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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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0.11.14•【文号】建总发字[90]第167号•【施行日期】1991.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印发《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991年1月1日建总发字[90]第167号)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了进一步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建设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对现行的业务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认真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业务资金管理工作是我行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作任务较重。

因此,各级行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并为资金管理部门应用微机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强化业务资金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本办法规定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

鉴于目前尚未设置“省辖汇出汇款”会计科目,因此,凡办理省辖联行业务的分行,其汇出汇款资金暂按“汇出汇款”科目余额折半清算。

即,汇出汇款资金一半留给分行,由分行预拨给辖内汇票承兑行;另一半上交总行,由总行预拨跨省、区的承兑行。

三、本办法中的存、借差资金额度是指往年累计存(借)差资金、累计上交或返还的重点建设资金净额(包括承包资金)之和扣除1988年以来总行累计拨付的自有资金后的资金差额。

四、为使各行正确执行调拨资金利率,特对现行调拨资金利率说明如下:1、存差行的利率:计划内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7.2‰;超计划上交的资金(指存差行超过存差资金额度而上交的资金)月利率为6.6‰;占用总行的资金(指未交存差资金,反而借用总行的资金)月利率为7.2‰。

2、借差行的利率:计划内借用资金、超计划借用资金(指借差行超过借差资金额度而借用的资金)、上交的资金(指未用借差资金额度,反而上交总行的资金)月利率均为6.6‰。

3、临时借款实行浮动利率,即根据资金供需情况,参考调拨资金、资金市场利率确定。

五、本办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各行应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及时报告总行。

附: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资金管理,强化调控职能,保证计划内重点建设和正常营运资金的合理需要,灵活调度,组织融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银行业务资金管理的范围包括财政资金、信贷资金、清算资金及其它资金。

第三条业务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计划、分别管理、统筹调度、相互融通、讲究效益。

统一计划,即全行各项业务资金的收支必须纳入资金调拨计划;分别管理,即对不同渠道的资金实行分别管理;统筹调度,即对各渠道的资金统一安排,合理调度;相互融通,即在金融机构之间拆借资金,调剂资金余缺;讲究效益,即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银行自身的经营效益。

第二章业务资金分项管理原则第四条财政资金。

指中央和地方财政交由建设银行经办的预算资金、委托贷款基金,以及财政性存款。

一、财政预算资金实行先拨后用,存大于支,保证支付的原则。

各级承办财政拨、贷款的行,必须按照基建支出预算和用款进度,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请领资金。

预算拨、贷款支出应控制在财政拨存的资金数额内,不得透支。

二、财政委托贷款基金实行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

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内。

三、财政性存款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信贷资金。

指以信用等方式筹集和分配的货币资金。

一、信贷资金来源与运用差额实行计划管理、差额调拨的原则。

计划管理是指各级行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足额上交;按计划应由上级行调拨的资金,必须及时下拨。

差额调拨是指按照存、借差资金额度进行调拨。

二、自有资金是我行的信贷基金。

分别存入各行帐户内,实行只进不出,不得自行冲减的原则。

特殊情况必须冲减时,应按照管理权限,报总、分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批。

三、委托贷款基金结余是指企业单位委托我行发放贷款的基金结余。

委托贷款基金坚持来源正当,符合规定,先存后贷,以存定贷的原则。

委托贷款余额必须控制在委托贷款基金数额之内。

四、各行发行金融债券应按上级行核定的计划实施,其资金必须纳入信贷计划,统一平衡。

第六条清算资金。

指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

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清算的原则。

每旬末,全国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总行清算;省辖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由各省、自治区分行清算。

联行往来轧差为付方余额的由上级行通过调拨资金拨付;联行往来轧差为收方余额的和汇出汇款资金由上级行在调拨资金中抵扣或由下级行上交。

各级行不得占用联行汇差和汇出汇款资金发放贷款。

第七条其它资金。

指未列入上述范围而参与全行运营的资金,各行必须加强管理,在保证正常运用的前提下,做到合理地参与全行资金周转。

第三章业务资金的调度与融通第八条建设银行的业务资金调拨实行“划分范围,分级负责,灵活调度,提高效益”的原则。

一、划分范围。

根据资金的管理权限,划分总、分行(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同)的业务资金供应范围。

总行供应的范围是:1、中央财政拨、贷款资金。

包括中央预算拨款、中央预算基建贷款、国家投资公司基建基金委托贷款和特种拨改贷等资金。

2、其它贷款资金。

包括中央基建设备储备贷款、中央基建临时贷款、煤代油基建贷款、清理拖欠设备贷款、中央委托贷款(不包括委托贷款基金在经办行的中央委托贷款)和国家投资公司其它委托贷款等资金。

3、全国联行往来轧差后为付方余额的资金。

分行及分行以下行处供应资金的范围,由各行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分级负责。

各级行在各自的资金供应范围内,搞好资金的匡算和预测工作,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计划调度,保证按计划上交资金,调节资金流向,努力做到头寸存量合理适度。

三、灵活调度。

根据辖内各行资金余缺情况,采用多种调拨方式,抽多补少,综合平衡,统筹运用,灵活调度。

四、提高效益。

各级行要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合理占用和在途资金,提高资金的营运效益。

第九条业务资金实行计划调拨。

各级行要按旬编报业务资金调拨计划。

一、编制依据。

各行应根据存、借差资金额度和旬末有关会计科目余额,结合拨(贷)款用款进度、联行汇差及汇出汇款资金,预计的本旬头寸增减变化情况等资料进行编制。

二、编制方法。

各行应按上级行规定的计划项目和内容(附式一)自下而上逐级编报。

计划必须如实编报,不得虚报冒领资金。

三、编报时间。

分行编制的调拨资金计划应于旬后四日内报到总行,地(市)级支行应于旬后二日内报到分行,县级行应于旬后一日内报到管辖行(节假日不顺延)。

上报方式可采用电话(传真)、电报形式。

如遇上报数字变化,应于报出计划一日内上报更正。

在执行过程中,如需退回资金,应征得上级行同意后,再行划款。

第十条业务资金调拨。

采取自下而上申请,自上而下逐级调拨。

一般采取“先预拨、后补拨”的办法。

调拨资金时,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二)一式两联,盖章后自留一联,另一联转会计部门。

为了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在途,有条件的分行在辖内可以采取以下调拨方式:(一)横向调拨。

即上级行根据所属行资金头寸情况,通知一个所属行将资金直接汇划给另一个所属行。

调出行在汇出资金后,填制“建设银行横向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三)一式六联。

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划款,其余四联分别寄上级行和调入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

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审查盖章后一联转会计部门。

上级行减少调出行的调拨资金,增加调入行的调拨资金。

(二)越级调拨。

即上级行在调拨资金时,将资金越过一级直接调给经办行。

上级行实行越级调拨时,由资金管理部门签发“建设银行越级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四)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其余四联分别寄经办行及其管辖行资金管理部门各两联。

各行资金管理部门将其中一联转本行会计部门记帐。

管辖行增加由上级行调拨资金,同时增加对经办行的调拨资金;经办行增加由管辖行调拨资金。

(三)转帐调拨。

即上级行根据资金调度需要,用转帐的方式对下级行调拨资金。

转帐时,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转帐调拨资金通知单”(附式五)一式六联,盖章后,两联自留,两联送会计部门转帐;两联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第十一条临时借款。

指建设银行系统内因资金临时不足和特定用途而发生的一种短期借用资金。

借款行提出书面申请报上级行审批后,由上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填制“建设银行临时借款通知单”(附式六)一式四联,盖章后,一联自留,一联转会计部门记帐划款;两联寄借款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

临时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四个月,借款利率、结息时间由上级行确定。

临时借款必须按期归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必须提前十天向上级行申请展期。

逾期不还的,由上级行按逾期额,加收利息。

第十二条拆借资金。

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拆借资金实行自主自愿、平等互利、恪守信用、短期融通的原则。

拆借资金的数量、期限、利率、用途按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拆出、拆入和归还资金时,必须通过人民银行汇款,不得通过联行划款。

第十三条为了平衡资金余缺,上级行可以调用下级行的资金。

下级行接到上级行的交款通知(附式七),必须按期汇交资金。

逾期不交的,按调拨资金利率上浮50%加收迟交费,由上级行扣收。

第十四条为保证全行资金正常运转,各级行对联行汇差、汇出汇款及按计划应上交的资金,必须按时清算,及时上交。

任意多占或长期多占资金的,上级行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加罚利息、扣调或停调资金、扣减贷款规模等,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行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上、下级行要定期核对调拨资金、临时借款、累计存(借)差资金额度以及相互占用的资金。

如有不符,要及时查对。

第四章调拨资金清算及利息结算第十六条调拨资金的年度清算,统一由上至下进行,而且上下级行必须同时点、同口径、同额度、分层次完成,不得跨月。

即上级行编妥会计决算后,由资金管理部门填制“调拨资金清算通知单”(附式八)一式两联,经资金管理部门和会计部门盖章后,寄下级行资金管理部门,其中一联转会计部门转帐。

总行对分行清算范围包括:中央预算基建拨款支出、中央地质勘探拨款支出、联行往来资金。

分行对地方预算基本建设、地质勘探等项拨款支出及省辖联行往来资金的清算可比照上述要求办理。

贷款资金不办理清算。

第十七条调拨资金和临时借款利息结算。

一、业务资金调拨中属于上级行供应资金范围的部分不计息;超过上级行供应范围的部分和信贷资金,按上级行规定的利率和计算方法计息。

二、调拨资金利息由下而上按旬计算,一年分四期结算。

即上年的十二月至本年二月,三月至五月,六月至八月,九月至十一月。

三、总、分行之间的调拨资金利息结算,由分行填制“调拨资金利息计算表”(附式九)后,上报总行一份,并于三、六、九、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结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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