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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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93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类品种。
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以及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特征,确定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是否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的具体品种和规模。
四、证券投资基金在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
六、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七、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银行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编制部门:版次号:生效日期:年09月29日目录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组织职责 (5)第三章业务规则 (9)第四章业务人员管理 (10)第五章风险管理 (11)第六章账户管理 (12)第七章基金销售业务基本规定 (12)第八章事后监督及差错处理 (16)第九章基金销售业务系统管理 (16)第十章会计和资金清算管理制度 (17)第十一章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 (17)第十二章档案管理 (17)第十三章基金销售信息技术内部控制 (18)第十四章附则 (19)附件: (19)附件1.《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办法》 (20)附件2.《基金销售业务客户服务标准管理办法》 (28)附件3.《基金销售业务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30)附件4.《基金销售业务应急处理措施管理办法》 (35)附件5.《基金销售业务内审实施办法》 (39)附件6. 《基金销售业务风险控制制度》 (43)附件7. 《基金销售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53)附件8. 《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权限管理办法》 (56)附件9. 《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 (59)附件10.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管理办法》 (66)附件11. 《基金销售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 (71)附件12.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内部监督管理办法》 (7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业务操作和管理,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制度办法。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证券市场主体-上)(附答案)

202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二科合一)章节题库【金融市场基础知识】第三章证券市场主体上第一节证券发行人一、组合型选择题(以下备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目要求)1.我国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包括()。
[2018年5月真题]Ⅰ.发行法偿货币Ⅱ.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Ⅲ.实施金融监管Ⅳ.发行股票A.Ⅱ、ⅢB.Ⅰ、Ⅱ、ⅣC.Ⅲ、ⅣD.Ⅰ、Ⅱ、Ⅲ【答案】D【解析】中央银行是代表一国政府发行法偿货币、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重要机构。
作为发行的银行,中央银行通过国家授权,集中垄断货币发行,向社会提供经济活动所需要的货币,并保证货币流通的正常运行,维护币值稳定。
作为银行的银行,中央银行充当一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支付保证,并承担监督管理各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业务活动的职能。
作为政府的银行,中央银行作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一个部门,由政府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控,代表政府参与国际金融事务,并为政府提供融资、国库收支等服务。
2.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
[2018年3月真题]Ⅰ.有投票权的股票Ⅱ.中央银行股票Ⅲ.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Ⅳ.长期政府债券A.Ⅱ、ⅣB.Ⅲ、ⅣC.Ⅰ、Ⅱ、ⅢD.Ⅱ、Ⅲ【答案】D【解析】中央银行作为证券发行主体,主要涉及两类证券。
第一类是中央银行股票。
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中央银行采取了股份制组织结构,通过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但是,中央银行的股东并不享有决定中央银行政策的权利,只能按期收取固定的红利,其股票类似于优先股。
第二类是中央银行出于调控货币供给量目的而发行的特殊债券。
3.公司可以是()等证券的发行主体。
[2017年6月真题]Ⅰ.权证Ⅱ.可转换债券Ⅲ.优先股Ⅳ.商业票据A.Ⅰ、Ⅲ、ⅣB.Ⅱ、Ⅲ、ⅣC.Ⅰ、Ⅱ、Ⅲ、ⅣD.Ⅰ、Ⅱ【答案】C【解析】公司证券包括的范围比较广泛,有股票、公司债券及商业票据等。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9.29•【文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2号――关于修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7日)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投资额度、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投资额度管理第五条国家对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实行额度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单个合格投资者的投资额度,鼓励中长期投资。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特殊账户,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以下材料:(一)托管人及合格投资者提交的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合格投资者基本情况、资金来源说明与投资计划、合格投资者在锁定期内不撤资的承诺函等,并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样表见附表一);(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三)经公证的合格投资者对托管人的授权委托书;(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精心整理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1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证券、期货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实施监督。
第二章业务规范第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一)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经营行为规范,管理证券投资基金2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三)已经配备了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的投资组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投资组合的总资产,单个投资组合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夏华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2.04
•【文号】证监许可[2008]235号
•【施行日期】2008.0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夏华
龙任职资格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8]235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报送的《关于审核夏华龙任职资格的请示》(交银[2007]202)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3号)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经审核,核准你行夏华龙(身份证号:******************)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夏华龙任你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无异议。
二○○八年二月四日。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11.12•【文号】•【施行日期】1999.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9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1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

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编辑:tgwyh | 2012-07-27 10:28:48 | 作者: | 来源: | 浏览:7317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管业务,适用本指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五)专项资金:委托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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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1998.03.18
•【文号】证监基字[1998]12号
•【施行日期】1998.03.1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核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1998年3月18日证监基字〔1998〕12
号)
中国建设银行:
你行报送的关于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申请材料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行基金托管人资格。
二、你行在担任依法批设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时,须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你行须严格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每年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报告,并随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