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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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收发管理制度

第一条办公室在收到文件的当天,由收文人进行收文登记后送办公室主任签批,收文人按照主任签批分送局领导签阅,然后按照局领导阅批意见转有关科室办理、保存,各科室应在收文登记簿上签名,以示负责。需传阅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转送传阅。次月初前交局办公室立卷归档。各科室收文应及时交办公室处理。

第二条办公室收到上级和有关单位电话或会议文件等急件,应及时登记在电话记录簿和收文登记簿上,按有关规定程序通知局长、分管局长和有关人员,不得拖延。

第三条凡须以市局名义发出的各种公文均由各科室负责按统一的公文要求起草,经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定文号,有关重大工作事项、请示、人事任免的文件由分管局领导核签后,呈局长签发,其他业务性文件原则上呈分管局领导签发。办公室负责安排打印,由各科室负责校对、发出。

第四条以工商部门为主,编发工商部门文号的联合行文,由各科室负责商同有关部门按统一的公文要求起草,经办公室核稿,统一编定文号,办公室主任核签后,呈局长或分管局领导签发,由相关科室到有关部门会签后,交局办公室打印,由相关科室负责校对、发出。

第五条严格执行公文发文审核签发程序,不得将未经局办公室核签的文件直接呈报分管局长或局长签发。

第六条以外单位为主的联合行文,不编发工商部门的文号,须经局长或分管局领导会签后方可盖章发出。

第七条在转发法规类文件、印发处罚决定、处罚办法等时,应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法制科长审签后方可印发。

第八条凡以市局名义发出或联合发出的文件,加盖单位印章时留存文件底稿和不少于6份的正式文件到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别报送局长、分管局领导和相关科室各1份。以外单位为主的联合文件不留存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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