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

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1.03.03

【实施日期】1961.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

办法

(1961年3月3日)

为了满足野外生产用火的需要,做到“既要用火,又不失火”,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烧垦烧荒用火

(一)烧垦烧荒的单位,在用火前,应该进行实地查看。根据用火规模大小,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和防火措施等,报请当地人民公社或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个人烧垦自留地,报请生产队批准。

(二)各批准单位接到烧垦烧荒申请后,应该及时审查。根据烧垦烧荒面积大小、需要

缓急和劳力情况,统一安排用火时间。必要时得进行实地了解,在确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三)用火规模较大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应该订出用火行动计划;井将用火时间、地点,事先告知附近地区做必要戒备。

(四)较大面积的烧垦烧荒用火,应该以生产小队或农场、垦殖场、牧场、林场等基层生产组织为单位,组成临时专业队,限期烧完。个人烧垦自留地等小面积的零散用火,应该尽可能组织起来集体用火,有关单位应该加强现场检查。

(五)烧垦烧荒地区的周围,要开好防火线。防火线的宽度,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