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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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
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办法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废止部分与《行政诉讼法》有关的公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61.03.03
【实施日期】1961.03.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林业部、公安部、农业部、农垦部关于烧垦烧荒、烧灰积肥和林副业生产安全用火试行
办法
(1961年3月3日)
为了满足野外生产用火的需要,做到“既要用火,又不失火”,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促进农、林、牧、副、渔各业全面发展,特制定如下办法。
一、关于烧垦烧荒用火
(一)烧垦烧荒的单位,在用火前,应该进行实地查看。根据用火规模大小,将用火时间、地点、面积和防火措施等,报请当地人民公社或县人民委员会批准。个人烧垦自留地,报请生产队批准。
(二)各批准单位接到烧垦烧荒申请后,应该及时审查。根据烧垦烧荒面积大小、需要
缓急和劳力情况,统一安排用火时间。必要时得进行实地了解,在确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批准。
(三)用火规模较大的单位,经申请批准后,应该订出用火行动计划;井将用火时间、地点,事先告知附近地区做必要戒备。
(四)较大面积的烧垦烧荒用火,应该以生产小队或农场、垦殖场、牧场、林场等基层生产组织为单位,组成临时专业队,限期烧完。个人烧垦自留地等小面积的零散用火,应该尽可能组织起来集体用火,有关单位应该加强现场检查。
(五)烧垦烧荒地区的周围,要开好防火线。防火线的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