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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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缺氧、中毒窒息和火灾爆炸事故,保证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受限空间是指炉、塔、釜、罐、仓、槽车、管道、烟道、隧道、下水道、沟、坑、井、池、涵洞等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内。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危害识别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设备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对“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填入相应栏内并确认。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进入受限空间施工作业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受限空间所属车间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2. 受限空间所属安全人员负责填写“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作业现场情况,组织施工作业负责人等有关人员落实安

全措施,进行危害识别,安排对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指派作业监护人,并与监护人一起对作业条件逐项检查、确认,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

3.“危害识别”一栏由安全人员负责填写。

4. 受限空间所属车间领导,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由受限空间所属车间安全人员组织施工作业负责人进行完工验收,合格后分别在“完工验收”一栏中签名。

6.进入危险性较大的受限空间内作业时,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要经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查、批准,安全部门派人到现场监督检查。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化验分析

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对氧含量进行化验分析。

2.对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及与其有关联,但未盛装过的设备,必须进行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化验分析。

3.对未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与盛装过可燃气体、液体和有毒物质的设备无关联),可不进行可燃气体、有毒物质的化验分析,但应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其它补充安全措施”一栏注明。

4.取样分析要有代表性、全面性。设备容积较大时应对上、中、下各部位取样分析,保证设备内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气体浓度和

含氧量合格(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为合格,氧含量19.5-23.5%为合格),有毒有害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车间空气中有毒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的指标。分析结果报出后,样品至少保留4小时。设备内温度宜在常温左右,作业期间应至少每隔4小时取样复查一次,如有1项不合格,应立即停止作业。

5.采样分析在进入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分析结果填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化验分析报告单须附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存根正面的左上方。化验分析合格后,如超过1小时才作业,必须再次进行化验分析。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安全人员与施工作业负责人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在设备外的现场应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和灭火器材。设备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3.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监护人,禁止进入作业,当设备状态改变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设备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

4.为保证设备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方法,但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5.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与其相连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示。

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进入金属容器(炉、塔、釜、罐等)和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12V。当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 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当作业环境内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8.对盛装过能产生自聚物的设备容器,作业前应进行工艺处理,采取蒸煮、置换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热等试验。

9.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输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作业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交验。

10.在特殊情况下,作业人员可戴长管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但

佩戴长管面具时,一定要仔细检查其气密性,同时应防止长管被挤压,吸气口应置于空气新鲜的上风口,并有专人监护。

11.出现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设备,并至少有一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12.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作业的安全条件后,方可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与职责

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

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有权提出拒绝作业。

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设备作业人数,并与作业人员确定联络信号,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5.作业监护人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九条作业人员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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