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深市监规[2012]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4.18

【实施日期】2012.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的通知

(深市监规〔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调动社会公众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提高举报各类食品安全违法线索的积极性,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发放和申领程序,根据《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深食安委〔2012〕1号,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落实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深食安办〔2012〕4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局依照法定职责查处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加工、运输、销售活动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肉类及其制成品,或者在市场内发生的向禽畜及禽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七)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八)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

(九)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品油销售的;

(十)本局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经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举报登记机构在登记食品安全举报时,应当提示举报人实名举报,同时提示举报人匿名举报将无法获得举报奖励,并详细记录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举报时间;被举报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违法行为的性质;涉嫌违法物品的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

匿名举报的,举报受理机构应当注明提示情况。

第四条食品安全举报应当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举报人批量举报的,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名单;未提供被举报人的详细名单的,视为无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第五条对电话咨询举报受理部门的,举报登记机构应当明确告知举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