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目标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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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起采油厂动力装备科

二0一0年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

为了进一步落实我厂《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确保他人人身安全及单位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行,顺利完成全年生产任务,结合动力装备科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书签订的范围

动力装备科、车队、驾驶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注:上级单位为甲方,下级单位或驾驶员为乙方)

二、责任书的内容

1、驾驶员必须做到“十二严禁”,即:

(1)严禁酒后驾车;

(2)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3)严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合的车辆;

(4)严禁超速、超员、超载;

(5)严禁开带病车、赌气车、英雄车、疲劳车;

(6)严禁强超、抢会;

(7)严禁下坡熄火,空档滑行;

(8)严禁拉超高、超宽、超长、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9)严禁车辆在弯道、窄道、人行道乱停放;

(10)严禁驾车时饮食、闲谈、打手机;

(11)严禁非工作人员乘车;

(12)严禁违反驾驶操作规程。

(13)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驾驶员中开展“六讲、六比、六看”活动。

A、“讲安全,比车况,看安全意识强不强;

B、讲团结,比协作,看工作配合好不好;

C、讲学习,比素质,看服务质量高不高;

D、讲知识,比技术,看驾驶水平高不高;

E、讲纪律,比作风,看遵纪守法强不强;

F、讲节约,比成本,看油料消耗低不强。

2、违反下列规章之一者,除批评教育并写出书面检查外,罚款200-500元。

(1)车辆行驶中,驾驶室超坐人员及脚踏板上站人者;

(2)车辆搭乘非工作人员者;

(3)超速行驶、强超、抢会、占道行驶者;

(4)夜间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及违章超车者;

(5)工程车、油罐车、大轿车等拉载易燃、易爆物品者;

(6)公车私用,知情人知情不报者;

(7)各级领导、安全人员发现违章不纠者。

3、凡违反下列规章之一者,罚款200-2000元,并停薪留岗1-3个月。

(1)驾驶作风恶劣,违章后不服纠正、不服管理、无理取闹、辱骂管理人员者;

(2)未经许可,驾驶员互相顶替者;

(3)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私自乱停乱放者;

(4)发生事故及违章不向本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真实情况,说假话或隐瞒不报者;

(5)庇护迁就违章人员者;

(6)纵容或迫使他人违章者;

(7)机动车辆不按执行任务路线行驶者;

(8)无证驾车者或将车交他人驾驶者;

(9)以公济私、假借公事名义,公车私用者。

4、纪律作风

1、车辆是否安全行驶;

2、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3、是否按规定系安全带;

4、是否有超速、超员、超载行驶现象;

5、是否有酒后驾驶现象;

6、车辆是否在指定地点停放;

7、是否有公车私用现象;

8、车辆是否有违章存在(被交警队电子监控捕捉到的违章);

9、车辆是否按期进行例检例保,保养是否周到,是否爱护车辆,保养记录是否详细;

10、车辆GPRS终端是否正常,有无人为损坏现象;

11、车辆有无交给他人驾驶现象;

12、有无倒卖油材料现象;

13、有无违纪现象;

14、是否按要求着装,操作工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要求佩戴;

15、是否能够礼貌行车;

16、是否有消极怠工现象,能否按时上下班;

17、是否有人为导致设备损坏现象;

18、车辆证件是否随车携带;灭火器是否过期、是否按要求携带;

19、工程车安全阀、仪表是否按期校验,有无失效过期现象;

20、能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是否存在不听从调度现象,手机是否保持24小时开通;

21、否按要求履行请销假手续。

注:考核实行100分制,奖惩标准按照新制定的考勤、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5、车辆肇事处理办法。

(1)各单位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迅速报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2)发生群死群伤或重大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积极施救,妥善处臵,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3)发生重大以上的交通事故,车辆所属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采油厂有关部门;对迟报、漏报、瞒报的单位要追究责任。

(4)严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现一次待岗三个月,待岗期间只发生活费,并处500元的罚款;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发生交通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人自负;正式职工除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资格外,并处2000元的罚款;聘(雇)用驾驶人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5)将车辆交给无证人或单位未确认的驾驶人,处200元—2000元的罚款或行政拘留。如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车驾驶人自负,是正式职工,

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驾驶资格;属聘(雇)用驾驶人的,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

(6)从事驾驶工作的驾驶人,如发现有吸毒等违法行为的,应调离驾驶岗位,交有关部门处理。

(7)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车辆被盗、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外,同时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的处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不能核减各种赔偿)不足1000元,轻伤1—2人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30%处罚;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5%处罚;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20%处罚;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处罚。

(9)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和处罚: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0元(含30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50元——2400元;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300元——2100元;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50元——1800元;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赔偿经济损失200元——900元。

(10)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罚:

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内,或者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交通事故,除追究驾驶人的法律责任外,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处2700元——4200元的罚款;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处2400元——3600元的罚款;驾驶人负同等责任的,处2100元——3000元的罚款;驾驶人负次要责任的,处1800元——2400元的罚款,是正式职工,取消驾驶本单位车辆的驾驶资格,是聘(雇)用的驾驶人一律解除聘(雇)用合同;单位主管领导要在油田公司作书面检查;相关部门的责任人扣除当月奖金。

(11)对所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以上条款严肃处理外,还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6、出勤

(1)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从上班时间开始5分钟至30分钟到班者,即为迟到。30分钟至60分钟到班者,记旷工半天。60分钟以后班者,记旷工一天。员工在下班时间前,非为本厂业务需要,擅自提前十五分钟下班者,为早退。提前15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下班者,记旷工半天。提前60分钟以上下班者,记旷工一天。

(2)迟到早退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迟到早退两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迟到早退三次,按旷工一天论处。对员工惩处实行连带责任制,每次检查、抽查中单位(部门)有3人(含3人)以上违返劳动纪律者,扣除本单位(部门)负责人奖金50元,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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