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适用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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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标准、预案清单。
卫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

2904公斤的“美容”虾米随着案件的移送也一 并转给了公安部门处理,公安机关也受理了产品 处理这一事实。之后这批产品在台州市政府组织 的水产品专项整治中,统一作销毁处理。我们认 为产品的销毁处理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 条之规定。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应当由卫 生部门实施销毁处理。因此,将这批产品转给公 安处理显然有些不妥。
上看是行为罚不是结果罚,即只要在食品中掺 入有毒有害物质就构成本罪。
因此,本案的处理适用《食品卫生法》第四十 二条而未适用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从理论上看是 不够贴切的 ,应当及时移达司法部门,这样
既能防止“以罚代刑”之嫌又能有效打击刑事 犯罪行为,能起到双赢的作用。
从本案的时间跨度看该厂从2019年12月开 始生产经营到2019年3月才被查出无证,持 续时间长达2年多,必然有大量的违法所得 存在,本案调查中没有向税务、统计、银 行等部门吊取相关材料,使得违法所得无 法掌握,也暴露出当地卫生部门监管覆盖 面不广,工商部门后置发证变前置的情况, 因此,深入仔细调查,加强部门间合作, 不失是一条有效贯彻《食品卫生法》途径。
因此,本案应当先作出行政处理而后移送司 法机关较为合理,不能以给予刑罚就免除行 政处罚即重罚吸收轻罚的办法。本案的查处 通过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人民日报,人民公安报、报刊文摘等各大报 纸都转载了这条消息。如果不移送,势必有 以罚代刑之嫌,虽然客观上没有徇私舞弊, 但对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胜于上百万元的 罚款。
2019年3月8日,台州市卫生局在椒江工人路 某企业查处了一起化工染料碱性橙作为着色剂加 入水溶液中浸染小黄鱼,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 获。 碱性橙俗称“黄脂粉”棺材漆是化工染料, 含有苯胺成分,有毒性,长期摄入可引起致癌作 用。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3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农办议〔2020〕60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83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20〕60号沈禧娜、殷昭举、黄礼辉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增加粤东沿海地区水产养殖疾病监测防控农技人员的建议收悉。
经商银保监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养殖技术人才需求根据《动物防疫法》《渔业法》等有关要求,我国建立了国家、省、市、县四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其中,125个地(市)级、652个县级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挂了水生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鱼病防治机构牌子。
同时,我部积极推进全国水生动物疫病防控队伍建设,截至目前,全国累计确认渔业官方兽医3728人,通过水生动物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4957人,通过渔业行业鉴定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3万余人次。
粤东沿海地区是广东省水产养殖主产区,主要养殖鱼、虾、蟹、鳖和藻等品种,年养殖产量占全省30%以上。
据我们了解,2018年机构改革前,粤东地区的潮州、汕头、汕尾和揭阳4个地市,以及饶平等沿海县区均设有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加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站牌子,从事水产技术推广和疫病防控等职能。
各市有2-5人实际负责水产养殖疫病防控相关工作,各县也基本上配有相关工作人员从事水产养殖疫病防控相关工作。
机构改革后,部分市县水产技术推广机构得以保留。
针对水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技术人员需求大的现实需要,下一步,我部将会同广东省,立足自身职能,加强水生动物执业兽医、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并通过支持开展水产技术推广人员业务培训、加强基层水生动物防疫站建设等工作,指导帮助地方机构强化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人才队伍建设,尽快提高相关技术服务水平,积极为当地水产养殖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关于开展水产养殖保险水产养殖产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增强产业抗风险能力。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42 民生关注/FJQTS今年以来,全省各地执法办案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在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用品和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联合双打”专项行动的同时,认真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突出抓好食品安全监督执法,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近期,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案例一: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管局移送庄某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2020年1月8日,福州市连江县公安局黄岐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黄岐镇农贸市场外发现庄某顺在街边销售渔货,其中1筐为野生河豚鱼,重量为10kg。根据连江县公安局委托,连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河豚鱼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河豚毒素0.0624mg/kg。1月21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庄某顺涉嫌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0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出具《认定意见函》,认定涉案的河豚鱼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3月17日,连江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县公安局。3月25日,连江县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庄某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立案侦查。
案例二: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华东川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冒用厂名食品案件2019年10月 18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华东川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华东川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厦门仟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允许,生产标注厦门仟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执行标准等信息的小碗胶即食鱼胶。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2020年2月18日,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025万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1.21•【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肉制品、饼干、豆制品、粮食加工品、乳制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7类食品2402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385批次、不合格样品17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指标。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哈尔滨市比优特商贸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哈尔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林道斯哈尔滨风味红肠,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华盛超市销售的标称天津市大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口口香肠,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福建冠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奥体阳光店销售的标称深圳富崎乐贸易有限公司委托广东省汕头市赞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孜然味手撕猪肉条和五香味手撕猪肉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四、北京京顺美廉美超市有限公司仁和超市销售的标称卡夫(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的诗琳娜奶酪味苏打饼干(原产地:马来西亚),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五、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南怡合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茶油豆腐(非发酵性豆制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20100630宁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目录前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3)第一节宁德市概况 (3)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与成效 (5)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14)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17)第一节区域发展功能定位 (17)第二节经济发展战略 (20)第三节土地利用战略 (22)第三章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25)第一节指导思想 (25)第二节基本原则 (26)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27)第四章土地利用主要任务 (30)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30)第二节推进节约集约用地 (34)第三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39)第四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保护 (54)第五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55)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55)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61)第六章环三都澳区域土地利用 (72)第一节环三都澳区域现状 (72)第二节环三都澳区域布局规划 (73)第三节环三都澳区域用地规模 (78)第七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 (79)第一节中心城区现状和规模安排 (79)第二节中心城区城市功能定位及发展目标 (80)第三节中心城区布局规划 (80)第四节中心城区土地用途管制 (81)第八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83)第一节耕地保护工程 (83)第二节农村居民点综合整治工程 (85)第三节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86)第四节重点建设项目保障工程 (87)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94)第一节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 (94)第二节规划实施的法律措施 (95)第三节规划实施的经济手段 (96)第四节规划实施的技术保障 (96)第五节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 (97)前言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保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东北翼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宁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立足宁德市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条件,编制《宁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2020南平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就水稻+写一份情况简报
2020南平公务员考试申论模拟题:就水稻+写一份情况简报【给定资料】H省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水稻的方式,彻底颠覆了人们对稻田的传统认知。
田间种植绿色水稻,旁边一米多深的沟渠,水底养殖小龙虾,水面种植水生蔬菜,田埂上栽果树。
这套新型水稻绿色高效生产体系,得到农业农村部高度肯定。
国庆节刚过,合作社陈先生开始收割虾稻,可能要忙到11月。
陈先生“管辖”的不只是水稻,还有稻田里的小龙虾和田埂上的梨树、桃树,亩平效益在万元以上。
回想当年单一种植水稻,陈先生感慨不已:辛辛苦苦劳作一年,除去成本,净利润仅为1000多元。
陈先生当年的心境,仍是当前许多粮农所面临的现状。
近年来,国家实行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包括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实现种粮补贴等,保护粮农积极性。
然而,由于种植成本不断攀升,粮食市场形势不断变化,种粮效益仍然偏低。
破解农民增收瓶颈,向稻田要效益,“水稻+”模式应运而生。
“水稻+”模式在全省遍地开花。
最早是民间探索,后来上升到政府行动。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以“稻虾共作”为代表的“水稻+”绿色高质高效模式,稻田综合种养、“一种两收”等多次被写入省委一号文件。
H省出台《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意见》,要求大力实施水稻产业提升计划,推广稻田高效种养模式。
《H省推广“稻虾共作稻渔种养”模式三年行动方案》正式发布,对全省稻渔种养做了系统规划,省财政列支专项资金支持稻虾共作、稻渔种养示范区和品牌建设。
省农业厅将稻田综合种养、“一种两收”列入全省产业技术体系七大专项,列出600万元试点经费用于“水稻+”模式推广。
《H省“水稻+”模式协同推广实施方案》已经启动实施,设立推广和技术双首席专家制度,推广一批高产稳产、绿色生态、抗风险能力强的水稻绿色高效生态技术。
H省先后制定“稻虾连作”“稻虾共作”“稻鳅共作”“中稻—再生稻—油菜”等多项技术规程,出版印发《H省潜江市稻虾共作模式图》,潜江“稻虾共作”技术规程作为全国性标准发布。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16•【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0年第28号国家药监局关于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的通告在国家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中,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等单位检验,标示为沈阳市嘉欣化妆品厂等10家企业生产的墨克烫发液(橄榄香水还原烫)等13批次烫发类产品,广州市海露化妆品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生产的海露染发膏等9批次染发类产品,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生产企业生产的时珍康舒宁?宝宝多效护肤凝露等4批次护肤类产品,广州市雅氏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雅氏美白保湿防晒霜SPF30+PA+++1批次防晒类产品,镇平仲景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田哥痱子粉1批次爽身粉类产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2家生产企业生产的舒晨?健白洁齿牙膏(坚果薄荷味)等3批次牙膏类产品不合格(见附件)。
上述不合格产品的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河南、湖北、广东(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依法督促相关生产企业对已上市销售的有关产品及时采取召回等措施,立案调查,依法严肃处理;要求北京、山西、辽宁、浙江、安徽、湖南、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上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公开对相关企业或者单位的处理结果,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在国家化妆品抽检信息系统中填报。
特此通告。
附件: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国家药监局2020年4月16日附件31批次不合格化妆品信息。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黄政办函〔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函〔2021〕28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29日黄石市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按照国家自然资源督察《督察意见书》(武〔2021〕1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函〔2021〕113号)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市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照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2020年土地例行督察下发我市8个方面101个具体问题,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依法依规逐宗落实整改、逐条对账销号;特别是国家重点督办1个典型问题要坚决按要求整改到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严格追责问责。
持续开展往年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回头看”,强力推进解决历史挂账问题;深入分析问题深层次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与执法监管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全市依法用地管地水平。
二、组织领导、整改措施及任务分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的责任主体,务必采取强有力措施推进问题整改。
同时,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委和相关国企单位参与组成的土地例行督察发现问题整改工作专班(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任务分工及整改措施如下:(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重点督办问题)问题描述:2020年7月国务院召开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来,督察发现黄石市大冶市同发冶金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建设厂房问题1个,面积27.31亩(永久基本农田20.63亩)。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宁政〔2020〕11号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宁政〔2020〕11号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和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基准地价的杠杆作用,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以及《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77号),结合宁德市中心城区实际情况,我市开展了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制定了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并经福建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合格,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准地价估价期日:2019年7月1日。
二、基准地价开发程度:“五通一平”。
三、基准地价容积率:商服用地2.5、住宅用地2.5、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2.0。
四、本次更新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仅适用中心城区覆盖范围内的区域(或路段)。
五、本次更新的基准地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修编成果的通知》(宁政〔2017〕26号)同时废止。
六、本次更新成果由宁德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德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表宁德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3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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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
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市局
机关各相关科室,市渔业协会,各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
现将《宁德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
织实施,确保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落深落细落实。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6日
宁德市2020年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按照市委市政府《宁德市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行动方案》和市食安委《2020年宁
德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及相关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
监管工作,规范大黄鱼产品生产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各类生产加工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大黄
鱼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确保大黄鱼产业健康平稳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黄
鱼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紧盯大黄鱼产品中氧氟沙星等药物残留超标的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大黄鱼产品中各
类违禁药物超标的违法行为。全面强化大黄鱼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建立健全食用
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深化落实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一品一码”追溯体系;
加大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下大力气防止药残超标大黄鱼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食品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强化原料控制
1.收购企业。全市大黄鱼收购企业要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责任,加强原料采购、原料
验收等原料控制,对收购的大黄鱼全面实行药物残留逐批检验制度,检验可实施快检或送检
的方式,落实氧氟沙星项目必检要求。所有大黄鱼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坚决禁
止收购药残超标大黄鱼产品。
2.生产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大黄鱼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大大黄鱼产品原料进厂查
验力度,严格生产过程控制,全面落实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制
度,严格规范药物残留特别是氧氟沙星项目检验实施,保证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3.经营单位。全市水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冷冻库等大黄鱼经营者要严格落
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时索取追溯凭证,禁止采购、销售药残超标的大黄鱼产品。市场开
办者要严把大黄鱼产品市场准入和检测关,落实检验检测结果公示制度。
(二)健全自查制度
市渔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牵头引领作用,指导督促大黄鱼产品生
产经营企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设
立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岗位,依法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自查评价,并
将食品安全自查报告及时报送属地市场监管局备案,生产企业年度自查率要达到100%。各生
产企业对自查发现生产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潜在
食品安全风险特别是氧氟沙星等药物残留超标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报告属
地市场监管局。
(三)完善追溯体系
1.收购企业。原则上全市大黄鱼产品收购企业在收购大黄鱼原料时应当查验上游供货者
提供的追溯凭证并与货物相符,追溯凭证内容应当涵盖包括氧氟沙星在内的药残检验情况。
如因特殊原因上游供货者确实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收购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收购的大黄鱼
原料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购,并做好相应记录,实施赋码管理;在销售产品时要向
100%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2.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原料“带码进厂”要求,原料来自大黄鱼产品生产企业自有养殖
基地的,应当按照追溯管理要求,施行源头赋码及原料出水前药残预检制度,检验合格后开
具追溯凭证完成进货查验;原料采购自大黄鱼收购企业的,原则上必须具有收购企业开具的
追溯凭证并与货物相符,追溯凭证内容应当涵盖包括氧氟沙星在内的药残检验情况。确因特
殊原因上游供货者确实无法提供追溯凭证的,生产企业应当做好检验控制,确保不发生药残
超标现象。同时,销售产品时100%向下游购货者开具追溯凭证。
3.经营单位。水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要确保进场和离场的水产品纳入追溯管理范围,督
促场内水产品批发经营者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要求将追溯信息录入食
品追溯系统,销售的水产品应当开具追溯凭证。农贸市场、超市等大黄鱼经营者要严格落实
查验检验责任,实施入口查验,能够提供追溯凭证的水产品方可进入市场(超市)销售;无
法提供追溯凭证的,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四)开展质量抽检
依据大黄鱼养殖过程中药物使用情况,以检查大黄鱼产品中包括氧氟沙星在内的禁、停、
限用药物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为重点,对进入生产经营环节的大黄鱼原料及其
制品全面开展实物质量抽样检验。对监督抽检中发现药残超标的不合格样品,要实施来源追
溯和去向追踪,并做好相应的核查处置工作。
(五)严格行政执法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和海洋与渔业、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间的密切
配合,加大对生产经营企业以氧氟沙星等药物残留检验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力度,
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对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存在无追溯凭证收购、未经检验收购、收购不合
格原料、追溯凭证与货物不相符、未开具追溯凭证、未经出厂检验销售、销售不合格产品和
实物质量监督抽检不合格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
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处罚到人”的要求。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站在保护“宁德大黄鱼”产业发展
的高度,切实将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治纳入日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支
持,加大监督检查、检验检测、执法办案等方面的力量投入,及时研究、报告、解决有关问
题,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保障大黄鱼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推广追溯凭证。全市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办法》的要求,注册和使用《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规范开具和使用追溯凭证。
追溯凭证可逐步替代原有的许可证、合格证明和购物凭证等材料。企业按照要求赋码管理并
正确使用追溯凭证且追溯凭证信息与货物相符的,可以视同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
义务。
(三)明确时间要求。此次专项治理行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0年10月30日止,各
县(市、区)市场监管局重点检查无追溯凭证收购、未经检验收购、收购不合格原料、追溯
凭证与货物不相符和未开具追溯凭证的行为。2020年4月起,全市大黄鱼生产经营企业要按
照要求全面实施药残检验制度并将数据实时录入福建省食品安全“一品一码”追溯管理系统。
2020年4月30日前,全市大黄鱼生产企业完成食品安全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2020年6月
起,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对大黄鱼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检,发现氧氟沙星等药残超标行为的,
从严从重查处。
(四)强化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总结报送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针对行动过程中出
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报送市市场监管局研究解决。同时,要加强专项治理行动成效宣传,发
现、宣传成效与案例,共同营造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要在2020年10月30日前将工
作总结报和统计表送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科。
食品生产科电话(略)。
食品流通科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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