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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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培训后方能上岗。
2、食品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3、食品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A操作前手部应清洗;
B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戒指、不准穿拖鞋;
C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D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内吸烟;
E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
F操作前双手严格消毒,操作中适时消毒。
注: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从业人员及集体分餐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