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解读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8.29•【字号】京人防发〔2019〕105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的通知京人防发〔2019〕105号各区人防办、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防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我办制定了《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19年8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使用证管理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发及注销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并遵守本办法。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的人防工程除外。
第三条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防办)负责监督指导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审批的平时用途要求,并符合国家及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行政许可办理可采用网上全程办理。
各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将许可事项、审批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结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等,在办理窗口和网站上公示。
人防工程的收益归属问题探讨-上-论证人防收益应当属于全体业主

如果以前有人跟我说“人防收益应该属于全体业主”。
我一定不敢相信。
小区人防车库是开发商建的,所以开发商收钱,难道不是因为国家规定谁开发谁受益?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以后,发现根据人防建设和国家商品房建设和销售的相关法律法规,人防收益应当归全体业主,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据可考!事情还得从今年小区换物业不顺利说起,老物业被辞退却以受开发商委托管理资产为由拿到“人防使用许可证”,新物业入驻却不能管理地下人防车库,于是出现了一个小区两个物业的混沌局面,也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选定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规定。
以前对于“人防谁开发受益”,甚至“开发商拥有人防产权”等说法都有所耳闻却并不在意,反正对自己来说停车费都不少交。
但是当小区物业更换的时候,突然强烈意识到了这个事情的不合情理性。
这意味着只要开发商不更换委托物业,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就有借口一直呆在小区,然后造成两个物业共存。
由此必然会导致各种冲突,很可能的结果最后会以新物业被迫退出而离场。
如果这样,意味着在后城镇化时代,在存量房市场为主的城市,小区物业管理不可能真正市场化。
而没有市场化竞争的物业管理不可能有系统性的水平提升。
老小区,一旦物业管理水平不行,意味着包括房子在内的所有共用设施设备的折旧速度会加快,因老化而造成事故的风险也会大大升高。
凡是拧巴的地方一定有不通之处。
于是开始上网搜索人防车库的权益归属问题。
没想到一个简单的搜索,会出来完全不同的两种结果。
支持开发商受益和支持全体业主受益的声音不分伯仲,都各执一词,甚至法院判决结果都不尽相同,或开发商赢,或业主赢。
同一个国家,同一套法律体系,怎么就能出现截然不同的法院判决结果呢?这个矛盾的结果,彻底激发了我的好奇心,于是决定好好研究一下,人防工程的这些权益到底怎么回事。
从文库里收获很多有用的知识和信息,虽然即便在这里,支持开发商和业主的两种声音依然都有,但是这些声音都有各自相对完整的支持材料和推理过程。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

北京市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规则1. 前言说到北京,大家脑海中肯定会浮现出那壮丽的天安门、熙熙攘攘的王府井,还有那种好吃到飞起的炸酱面。
不过,除了美食和风景,还有个不太为人所知但却相当重要的地方——防空地下室。
今天咱们就来聊聊这些地下室的面积计算规则,虽然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咱们尽量轻松点,毕竟谁不想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呢?2. 防空地下室的作用2.1 为什么要有防空地下室?首先,防空地下室可不是随便盖盖就行的玩意儿,它的作用可是大得很。
想想,万一有什么突发状况,咱们能有个地方躲躲,保护大家的安全。
就像“防患于未然”这句话,未雨绸缪总是好事儿!在北京这座大城市,人口密集,地下室就像是城市的“安全屋”,不管是天灾还是人祸,咱们都能找到避风港。
2.2 防空地下室的种类说到这地下室,还真不是一个模样。
它们可以分成多种类型,比如小区里的、单位里的,还有一些公共设施的。
每种地下室的设计和面积计算方式都略有不同,就像人有不同的性格一样。
总之,合适的设计才能保障我们的安全,不然你就像穿错了鞋,走起路来可就不舒服了。
3. 面积计算规则3.1 计算标准接下来,咱们说说这些地下室的面积怎么算。
其实,这里有一些很讲究的标准。
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是有特定的算法的。
比如,建筑物的基础部分、墙体和通道,这些都得算在里面。
就像盖房子,砖头、沙子和水都不能少,少了就别想住得舒服。
要是你只计算了个大概,那可就不太划算了。
3.2 具体操作具体来说,首先要测量地下室的长、宽、高,然后再根据这些数据进行面积的计算。
其实,计算面积就跟做一道数学题差不多,公式一套,哗啦啦就出来了。
不过呢,可能很多朋友会觉得这些数字看着眼晕,别急,咱可以请专业的测量师来帮忙。
他们可是这个行业里的“老手”,随便一测,准得让你刮目相看。
4. 结尾好啦,今天咱们聊了聊北京市防空地下室的面积计算规则,希望能让大家对这看似枯燥的话题有点兴趣。
说实话,这些地下室的面积计算虽然看起来简单,但其实背后却关乎着我们的安全和生活。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

北京市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北京市是中国的首都,人口众多,土地有限。
作为一个大城市,北京市的有限空间必须合理规划和利用。
为了确保城市的有限土地能够尽可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
首先,北京市鼓励高层次的土地利用。
在有限的土地面积内,建设高层建筑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北京市规定了建筑的最大高度,并且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的建设可以容纳更多的人口和商业活动,从而减少对土地的需求。
同时,高层建筑还可以在垂直空间上进行功能分区,提高空间的利用效率。
其次,北京市鼓励地下空间的利用。
在有限的地面空间之外,地下空间也是一个宝贵的资源。
北京市规定了建设地下空间的标准和要求,并鼓励利用地下空间来扩大城市的功能。
例如,地下商业街、地下停车场、地下公园等都是北京市鼓励的地下空间利用项目。
通过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可以增加城市的功能,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此外,北京市还推行绿地保护和建设的政策。
绿地是城市宝贵的自然资源,对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的生活品质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护和增加绿地空间,北京市制定了严格的绿地用地标准,并且要求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有相应的绿地配套。
同时,北京市还大力推广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方法,通过利用建筑的顶部和墙面空间来增加绿地面积。
最后,北京市推行了限制扩大的政策。
由于土地资源有限,北京市不断加强对规划和建设的管理,限制城市的不合理扩张。
北京市规定了城市建设的规模和密度,通过控制城市的规模来减少对土地的需求。
此外,北京市还鼓励与周边地区合作,共同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从而实现资源的共享,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综上所述,北京市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城市,面临着有限空间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有限空间作业地方标准。
这些标准鼓励高层次的土地利用,推广地下空间的利用,保护和增加绿地空间,并限制城市的扩大。
通过这些措施,北京市努力保障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并且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01812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

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8〕5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公室:为进一步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统一应建面积计算方式,依法规范人防结建审批,根据国家和省人防工程建设的法规、标准、规范,现就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如下:一、9层及以下民用建筑,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
二、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第一款比例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超过首层的,按照比例标准修建;不足首层的,按照首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10层及以上民用建筑的裙楼部分,按规划建筑面积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计算防空地下室面积。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名词术语解释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8年12月25日附件:名词术语解释一、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是指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面积。
如规划部门未提供该面积的,其计算方式为:建设用地面积×土地规划容积率。
二、《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确定的比例标准为:国家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5%;国家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4%;省级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建设比例为3%。
三、首层面积,是指地面以上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首层(不含架空层)面积。
如首层不能明确确定的,按照标准层(指主体建筑平面结构形式相同的楼层)面积计算;如建筑各楼层差异较大,标准层不能明确的,面积可按照规划核准的计容总建筑面积除以建筑楼层计算。
四、裙楼,也称裙房,是指依附于高层主体建筑建设不足10层的建筑体(多低层建筑)部分。
五、规划建筑面积,是指根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建筑方案确定的计容建筑面积。
如果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在前,建设规划审批在后,则按照通知规定的第一款执行。
关联解读:《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文件解读。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一、引言防空地下室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护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易地建设费的划转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的相关问题。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问题2.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定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为了建设防空地下室而需要划拨的资金。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购买土地、建设防空地下室以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2.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现状目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一般由地方政府负责。
地方政府会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从财政预算中划拨出来,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建设。
2.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的意义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可以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税务部门具有专业的财务管理和监督能力,能够更好地监督和管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裁定的问题与挑战3.1 税务部门的能力和经验问题税务部门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和裁定方面可能存在能力和经验不足的问题。
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了解和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2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问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如何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税务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不被滥用和浪费。
3.3 划转后的税收政策问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到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特殊性和社会效益,既要保证资金的合理征收,又要避免给企业和个人带来过大的负担。
3.4 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问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需要得到保障。
被豁免的“易地建设费”

法治在线权益纷争被豁免的“易地建设费”文/春华未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2017年10月,张家界某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在张家界经济开发区某社区修建张家界仓储物流中心(一期),总建筑面积48625.2平方米,项目用地性质为仓储物流用地。
2018年6月,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助推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称《湖南人防办实施意见》),明确“工业用地范围内的工案调查。
5月6日,人防办制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商贸公司,责令商贸公司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改正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5日,人防办制发的《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送达商贸公司,要求商贸公司补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共计217.16万余元。
2022年5月10日,人防办制发《限期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要求商贸公司在10日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若逾期未补缴,自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补缴要求是否合理商贸公司虽然收到了上述通知,但认为自身无须缴费,遂于2022年12月7日以人防办为被告,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决定书》。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人防办制发的《决定书》是否应当撤销,展开激烈辩论。
商贸公司诉称,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告投资建设的仓储物流中心,各项手续齐全,属于合法建设项目,且属于法律规定的“仓储物流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范畴,不是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对象,应免缴该项费用。
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决定书》。
针对商贸公司的起诉,人防办作出回应:《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原告于2017年10月取得张家界仓储物流中心(一期)项目的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告在建设该项目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办于2019年3月进行巡查时,对我国法律法规对人防设施建设有明确规定 (图文无关)湖南省张家界市一家企业逾期未缴纳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当地人民防空办公室要求补缴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点击量:3237 来源:作者:昌平民防 2010-10-19 【大中小】【打印】【关闭】关于贯彻《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的实施细则文号:(86)京防委字第4号 (86)京计基字第306号 (86)京建字第078号发布部门/单位:北京市人民防空委员会、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布日期:1986-5-20执行日期:1986-5-20为了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五年召开的第二次全国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本着缩小规模,突出重点和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认真执行一九八三年十月一日市基本建设委员会、市市政办公室、市人防办公室《关于新建人防地下室切实贯彻平战结合方针的规定》,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既要符合战时防空要求,又要充分考虑平时使用的需要,建成后即能投入使用,避免二次改造,使其具有战时能防空,平时能为生产、生活服务的双重功能,以提高防空地下室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几在本市市区、近郊区和卫星城镇新建或成街成片旧房改造的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教学楼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下同)和外资民用建筑,均应按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1、新建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如必须利用地下室安装为楼房服务的设备时,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也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应修建“满堂红”地下室,其中防空地下室的面积·不得少于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三。
在一定占地范围内建筑的多幢建筑符合本条规定时,可自行调剂合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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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
法》的解读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018年1月,为落实专项抓好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管理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行为,我办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等法规规章规范,对《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京民防发〔2016〕54号)进行修订,出台了《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京民防发〔2018〕5号)。
实施1年多来,效果良好,在机动巡视和财审中得到了认可。
此次为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及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对易地建设条件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化、审批条件刚性化,同时对本市现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有关政策文件进行整合,增加减免政策、监督管理等内容,将单一的易地建设条件调整为易地建设全过程管理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市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不能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部分是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二)建设项目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三)建设项目位于流砂、暗河、基岩、垃圾回填等地段且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质地形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地质地形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五)建设项目遇有需保留或已建成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
(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建设项目不能建设地下室的。
(七)建设项目地下室距离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储罐小于100米的。
第四部分是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核算标准及易地建设费缴纳标准。
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核算。
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本市易地建设费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说明文件,对技术复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论证。
第五部分是易地建设费减免条件。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下列建设项目符合第三条规定,申请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并经批准的,按以下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二)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三)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收取。
(四)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纳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五)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全部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项目,予以免收。
(六)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予以免收;营利
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优化新建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19〕10号文),免于修建防空地下室和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六部分是易地建设费管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不得缓缴、欠缴、少缴。
市、区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照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依法依规依据易地建设条件和减免政策实施审批,按相关规定进行易地建设费征收。
市、区两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全过程监管机制,落实易地建设管理监督检查责任,建设项目易地建设费缴费情况纳入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核查内容。
第七部分是明确要求。
本办法由市人防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民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5
号)同时废止。
三、主要特点
(一)对易地建设审批条件进行修订
为适应“多规合一”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方式,取消部分原条款,明确新条款。
按照国务院和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以及《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明确的“多规合一、多图联审、联合验收、多测合一”法定地位,人防工程建设审批转变了管理方式,由原依据规自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条件或方案复函进行审批,调整为规自部门通过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征求人防部门意见。
管理方式的调整,使人防工程建设审批时序提前,由依规划意见被动审批变成主动参与建设项目规划综合实施方案的制定。
为此,取消了依规划意见审批时适用的“依据规划部门意见,建设项目无地下建筑的”等四条,修改为“建设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
修改后根据建设项目应修建的人防面积指标提出人防工程审批意见,对于应建面积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需结合建设;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建设单位申请,可易地建设。
不再考虑依建设项目审批条件或方案复函进行审批时,原上述四条明确的客观条件。
细化部分条款。
对“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线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条款进行了细化,修改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建设项目不能建设地下室的”。
此内容已在2018年3
月我办下发的《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第9条解释的通知》(京民防发【2018】32号)执行。
合并部分条款。
将“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 米的”与“建设项目基础底板底面埋置深度小于3 米,如配建防空地下室,其净高不满足规定的”两条款合并为“建设项目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与国家四部委《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一致。
修订后易地建设审批条件由原11条调整为7条,修订前后对比详见附表1。
(二)整合现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方面相关政策文件。
近年来,国家和本市陆续出台了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养老和医疗机构等项目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我办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文件,由于时间跨度长,文件类型分散,《办法》进一步明确易地建设减免政策(详见附表2),同时对易地建设费缴费标准、时限、监管措施等进行了明确。
表格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条件修订前后对比表
表格2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