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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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标题】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内容分类】劳动标准【颁布单位】国务院【颁布日期】19910415【实施日期】19910415【发文号】国务院令第81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16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检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127;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关于童工的问题法律法规是什么?

关于童工的问题法律法规是什么?

dversity gives people precious opportunities for temperi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童工的问题法律法规是什么?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上述两部法律是禁止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一旦违反,必将招致一定的法律后果。

关于童工的问题在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有,童工一般指的是未满16周岁,从事劳动的儿童,关于童工的问题一直都受到国家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各种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童工,我国也制定了相应的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体户都不得违法雇佣童工。

一、童工童工就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二、关于童工的法律法规1、我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招用童工,我国《劳动法》第94条规定:“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2、在使用童工方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

第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治疗和生活费用。

三、禁止使用童工法律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

禁用童工管理制度一、综述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活动,对童工的使用是一种严重违反国际劳工组织规定的行为,也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侵犯。

针对童工问题,国际社会一直在积极推动禁止童工的立法和实施。

中国作为国际劳工组织的成员国,已经通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禁止童工的使用,并且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制度和政策改革。

本文将从国际和国内两个方面来探讨禁用童工的管理制度。

二、国际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国际劳工组织的相关公约国际劳工组织通过了《禁止使用最低年龄限制的建议公约》和《有关童工的公约》,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童工的最低年龄限制和童工的使用条件等。

这两个公约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应用,成为推动各个国家禁止童工的指导性文件。

2.国际禁用童工实践案例各国在禁止童工方面也纷纷采取了一些措施。

比如印度在2006年颁布了《童工(禁止和调整)法案》,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年龄限制和相关的执法措施。

南非也通过了《童工禁止法》,规定了童工的保护和禁止童工的惩罚措施。

这些案例都展示了国际社会对禁用童工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态度。

三、中国禁用童工管理制度1.法律法规中国《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都明确规定了禁止童工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

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强制劳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监督管理体系中国在劳动监督管理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包括建立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未成年人不被迫从事劳动活动。

同时还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未成年人劳动权益保护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和有力的工作。

3.教育宣传中国政府还通过各种方式,如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对禁止童工的重视和认识,让更多的人明白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全社会的责任。

四、禁用童工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和国内都对禁用童工进行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知识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

知识题库-人社劳动竞赛测试题及答案(十一)一、单项选择题(10题,每题1分)1.《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A.小型微型B.非公有制C.公有制D.各类答案:A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2.《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高校毕业生离校( )年内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国家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A.半年B.1年C.2年D.5年答案:B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补记职业年金所需资金由( )解决。

A.上级财政B.同级财政C.上级部门D.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以实账方式划转至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其原所在单位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 )为待遇领取地。

A.其户籍所在地B.其退休时工作所在地C.其退休前上一个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D.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答案:D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

法律规定中国多大属于童工?

法律规定中国多大属于童工?

法律规定中国多大属于童工?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童工是未达到法律规定的工作年龄的劳动者,童工是法律明文禁止的,除了一些特殊的行业,使用童工的企业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关于童工的年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童工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因此为了保障未成人的权益法律对于童工做了相应的禁止规定。

在中国多大属于童工范畴?关于童工的相关法律规定小编进行了整理。

一、关于童工的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国《劳动法》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根据《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二条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

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令81号发布)第一条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

第三条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负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第五条禁止各种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第六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核发个体营业执照。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做童工。

第八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界定,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按前款规定批准招用的少年、儿童,用人单位应当切实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并负责创造条件,保证少年、儿童依法接受当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招工工作加强管理,在办理录用和备案手续时,必须严格核查应招人员的年龄,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立即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

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费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伤残的童工应当负责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海港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一、行政执法主体海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设9个机构,委托劳动监察大队进行行政执法。

二、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8、《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9、《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2、《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1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条(二)法律法规授权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三)行政执法依据三、主要职责(一)负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负责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三)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行为投诉、举报案件;(四)承办区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五)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五、承办机构行政处罚:海港区劳动监察大队联系电话:3551305,邮箱:hgqldjc@行政许可:人社局驻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3558004行政收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联系电话:3551306信息中心,联系电话:3551397地址:海港区民族路39号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令时14:30-17:30),节假日休息。

六、执法流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监察工作流程图海港区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流程图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流程图七、行政执法标准1、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职权。

童工可以算工龄吗

童工可以算工龄吗在我国,有法律明确规定了招收童工是违法的,虽然招收童工是违法的,但是有一种特殊的童工是可以算工龄的。

那么,哪些童工可以算工龄呢?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关于童工计算工龄的相关文章,希望能为您解答疑惑。

一、童工工龄国家在1995年正式实施《劳动法》之前,没有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所以在《劳动法》颁布之前,未满16周岁参加工作的人员,其16周岁前符合国家工龄计算政策的工作时间,应该计算为工龄。

工龄这个词现在已经不再使用了,替代其的规范用词为: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

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

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只要当事人还在继续缴纳个人养老金,这属于实际缴费年限。

缴纳了多少年,就有多少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后就是当事人退休前的缴费年限,就是俗称的工龄。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中断的前后可以合并计算。

可以依据当地政策进行补费。

二、童工法律定义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而青少年工人是指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三、童工禁止规定相关法律条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

三龄两历一身份认定标准和原则“三龄两历一身份”中的“三龄”是指干部的年龄,工龄、党龄,“两历”是指干部的学历、经历(工作和任职经历),“身份”是指是否是干部身份。

(一)出生日期的审核认定: 1、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况。

干部的年龄(出生日期)的更改,凡未经组织确认的视为擅自更改,更改后的出生日期不予承认。

2、出生日期前后记载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组通字[2006]41 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以干部材料中本人最先填写(表格或出生日期部分明确要求本人填写或有本人签名)的出生日期为审核依据进行审核确认(注:一般常见的最早形成材料是中学生学籍表、入团志愿书、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登记表等),或以调查后新收集的早于现有档案材料、并可归档的本人所填写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或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为依据,按程序报批后确认(建国前出生的,以当地解放后的原始户口底账等记载的出14生日期为依据)。

3、出生日期存在农历、公历的情况。

中组部颁发《干部履历表》以来,明确要求出生日期一律按公历填写,因此干部出生日期不再进行农历与公历换算。

过去已经换算的,干部档案中最早材料中有古历或农历记载的,予以承认;档案中最早材料或其他原始材料无古历或农历记载,后期材料中又填写古历或农历的不予承认。

4、对干部因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等不够法定,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大,后根据形成时间更早的户籍档案材料已改回的,按照公平公正原则,须根据干部上学、入团、入党、入伍、招工时填大的年龄进行认定,不得重复得利。

对干部因入伍、招工等超过年龄,而将干部人事档案早期材料记载的年龄填小的,组织人事部门须派专人到公安、教育等部门调查核实,全面取证,严格按照组织认定程序做出认定。

凡确认改小年龄的,一律恢复其实际年龄,防止继续得利。

5、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情况。

最早原始材料中的出生日期有涂改的,涂改内容无效。

凡能确认出涂改前出生日期的,可按涂改前的出生日期确认;涂改严重的可根据记载推算上学、参加工作、入党年龄等是否合理,并进行判断,如按照《党章》规定入党时要年满18 周岁。

劳动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06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劳动法试题及参考答案课程代码:0016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A.劳动关系 B.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C.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D.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2.我国最早的劳动立法是北洋政府1923年公布的()A.《劳动立法原则》B.《暂行工厂规则》C.《劳动法案大纲》D.《劳动法典》3.世界上最早的国际劳工公约是()A.《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的公约》和《伯尔尼公约》B.《关于女工童工工作时间公约》C.《关于禁止童工从事夜间工作公约》 D.《国际劳动宪章》4.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是()A.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D.劳动者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5.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____的工资报酬。

()A.100%B.150%C.200%D.300%6.不定时工作时间不适用...于()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B.需机动作业人员 C.出租车司机D.矿山井下采掘工人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每月最长的时限是()A.12小时 B.24小时C.36小时 D.48小时8.依照我国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发生____事故,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调查组。

()A.轻伤 B.重伤C.死亡D.停产9.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的赔偿费用是应得工资收入的()A.20%B.25%C.30%D.40%10.某女职工生下一对双胞胎,其产假应不少于...()A.75天 B.90天C.105天D.120天11.我国社会保险项目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最低的是()A.失业保险费 B.医疗保险费C.生育保险费 D.养老保险费说明:失业保险费(2%,该比例是保险费占工资总额的百分比)医疗保险费(6%左右)生育保险费(不得超过1%)养老保险费(一般高于15%,最高可达20%)l2.因工致残依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不同,分为()A.4级 B.5级 C.8级D.10级13.《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年9月18日通过)规定,每招用一名童工,罚款()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D.5000元14.国家为提高青年劳动者素质,培养劳动后备军而建立和推行的一项新型培训制度是()A.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教育 B.普通中等学校教育 C.军事院校教育D.劳动预备制度l5.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A.职业资格证书制度B.学历文凭制度 C.培训证书制度 D.技能分类制度l6.养老保险关系属于()A.劳动关系B.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C.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 D.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关系l7.对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A.依法判决予以撤销B.予以变更 C.发回重审D.驳回起诉说明:“错误”的,撤销;“不当”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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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
1日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
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
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
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
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
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
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
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
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
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
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
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
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
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
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
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
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
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
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
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
工死亡或者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迫劳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
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
情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
个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
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
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
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
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禁止使
用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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