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题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国税征科[2009]2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9.30
【实施日期】2009.09.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调整发票核定事项有关问
题通知
(国税征科[2009]20号)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二、三分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二个减负”优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106号)文件精神,为了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发票核定事项调整如下:
1 / 1。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方范围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上海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的受票方范围基础上,分批扩至全国。

具体受票扩围时间以各省级税务机关试点公告为准。

上海市纳税人作为受票方可接收内蒙古自治区和广东省(不含深圳市)的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二、对于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发票的,若受票方暂未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税务数字账户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其新增了《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的发起功能。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1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

本公告施行前本市纳税人已收受的全电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2年6月16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沪地税征[2007]1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管理取消“摇奖”方式的通知(沪地税征[2007]16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2002年10月起,本市在餐饮服务业、娱乐业、部分代理行业等实施普通发票有奖管理以来,成效明显。

消费者对发票的关注度和索取发票的积极性普遍提高,既维护了自身权益,又促进了经营者自觉使用合法凭证,为税务机关不断加强征管创造了条件。

鉴于有奖发票管理中的“摇奖”方式,需要持票者通过拨打电话或上网输入发票进行登记,是否入围需要经常关注各类媒体,入围后还要参加一系列游戏方可参加“摇奖”,整个过程比较复杂,影响了消费者的参与积极性,使“摇奖”方式应有的效应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市局决定从2008年起取消“摇奖”方式,保留“刮开式”即开即中奖。

同时,“刮开式”即开即中奖的布奖自即日起在原奖项设置基础上用奖金为800元的奖项替代1000元奖项。

另外,家庭装饰行业从2008年起使用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发票代码:23100**70351)取代电脑版《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有奖装饰专用)》(发票代码:23100**70651),不再布奖。

各单位应通过办税服务厅、社区宣传栏和使用有奖发票的营业场所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确保有奖发票管理工作有序、有效进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沪国税征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统一换发《发票领购簿》的通知(沪国税征科[2009]23号)各区县税务局,市税二、三分局,市地税票据管理中心:为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办税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全市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领购簿》(式样附后)。

换发后,新的《发票领购簿》中的内容均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直接生成、打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换发的范围和时间(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二)新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使用税务发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三)全市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启用和换发《发票领购簿》。

二、换发的方法(一)此次《发票领购簿》换发采取随到随换的方法,即从2009年11月1日开始,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时进行换发工作。

(二)换发《发票领购簿》时,要对原《发票购用印制簿》做注销手续,在最后一次“发票领购记录”栏下,注明《发票领购簿》启用日期,并由使用单位和个人保管。

三、《发票领购簿》式样、规格及基本内容(一)《发票领购簿》采用银行折子式样,长210mm,宽150mm。

(二)《发票领购簿》主要内容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纳税人基本情况,准予购票的种类和数量,发票领购记录,发票缴销记录,发票缴销、挂失记录,发票违章记录等。

四、《发票领购簿》的填写要求《发票领购簿》的使用按《发票领购簿》使用说明办理,具体打印要求按《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办理,《发票领购簿打印操作手册》在运维管理平台发布。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相关事项的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市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补充事项公告如下:一、试点企业的确定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二条规定的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审核后,定期以通知的形式发布,包括新增列入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以及因不再符合条件而移出试点范围的平台企业名单。

(一)经营范围标注有道路普通货运(无车承运人),并在有效期以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平台已实现会员管理、交易撮合、运输管理等相关系统功能,具备物流信息全流程跟踪、记录、存储、分析能力的情况说明原件。

二、试点企业报备内容试点企业应按月将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盖有企业公章的纸质材料,具体表式详见附件一。

试点企业应妥善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的相关资料,按月归集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委托代开专用发票协议试点企业应与会员签订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协议范本详见附件二。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试点企业代开专用发票及代缴税款明细表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附件2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甲方:物流服务商(小规模纳税人)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无车承运物流平台企业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项达成以下合作协议:一、合作事项(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的规定,甲乙双方符合该文件要求的各项条件,双方一致同意开展乙方为甲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上海市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依托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24小时在线免费为纳税人提供全电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21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市纳税人中开展全电发票试点。

试点纳税人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受票方范围根据试点进度逐步推广到全市。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全电发票样式(上海)见附件1。

四、全电发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上海市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全电发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8.05•【字号】沪国税征[1996]59号•【施行日期】199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通知(沪国税征[1996]59号)1991年我局统一核发的本市纳税人购买、印制发票的《发票登记簿》、《发票购用证》、《发票临时购用证》[以下简称“发票购用簿(证)”]已使用了五年。

随着新税制的改革,有些内容已不适应发票购用印制管理的需要,为此,在本市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统一换发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

凡向本市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

纳税人凭核发的《发票购用印制簿》,购用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发票购用印制簿》为购用上海市发票的唯一合法凭证,现将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范围和时间1、凡已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

2、全市换发时间从199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具体换发时间,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上述时间内自行确定。

二、换发《发票购用印制簿》的方法1、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表样及填表说明附后(编者注:略)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后,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经税务所审核,由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二份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所、局各留一份),一份连同新的《发票购用印制簿》退还登记人。

2、换发新簿时,纳税人需随带:(1)原“发票购用簿(证)”(2)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票印制购用登记表》一式三份。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结合前期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情况,提升纳税人全电发票使用体验,税务机关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升级。

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2年5月23日起,在上海市部分纳税人中进一步开展全电发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确定。

其中,试点纳税人分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和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的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区分发票开具情形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形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上海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

二、全电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

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

三、上海市全电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监制。

全电发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动态二维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03.13
•【字号】沪国税征[2008]7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规范开具增
值税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
(沪国税征[2008]7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及《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重新开具发票。

(一)销售方在开具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当月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抵扣联且购买方未认证的,按作废处理,可重新开具发票。

(二)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发票。

二、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一)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

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第二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
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

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3、购买方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对“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购买方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对尚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认证后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核算当期进项税额转出。

4、销售方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销售方必须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申请单》,式样附后),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销售方)》(以下简称《销售方通知单》,式样附后)。

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指隔月发现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销售方申请单》,并在《销售方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销售方通知单》。

销售方凭《销售方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通知单》的监控管理系统应用之前,《通知单》暂由一般纳税人留存备查,税务机关不进行核销。

销售方对《通知单》及相应记账凭证一一对应,按月装订备查。

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三)《通知单》、《申请单》开具、保管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认证、保管、丢失处理等有关问题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一)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符合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条件的,可重新开具发票。

1、销售方当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未作账务处理,收到退回的未抄税的发票联,即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货物的,销售方对收回的原
发票按作废处理。

在收回的原发票和本单位用于记账的相应发票上注明“作废”字样,作废处理后重新开具普通发票。

2、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规定
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发生销售货物退回且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当月已抄税发票不能按作废处理的,可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1、销售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已作账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且购买方退回发票和货物的,销货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发票,将收回的发票粘附在红字发票的记账联上,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的销售收入。

2、销售方销货后发生销货退回或发现开票有误,购买方购货发票已入账,不能退回发票的,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普通发票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式样附后),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加盖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若购买方为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可由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证明单》,写明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理由,附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证明单》及附件审核后,由纳税人按月装订,留存备查。

销售方凭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的《证明单》,作为开具红字普通发票的有效证明。

(三)销售方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普通发票给购买方,以红字发票(记账联)作为抵减当期销售收入的凭证。

(四)发生销售折扣折让行为的,应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对因折扣折让内容开具有误的普通发票,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
开具发票,不可开具红字普通发票。

(五)《证明单》只限于本市销货方与购买方之间购销业务开具红字普通发票使用。

四、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