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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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按照前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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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税地[198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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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税地[1989]17号1989年3月29日)现对各分局、县局反映的印花税若干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一、各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第三产业记载资金的账簿,其年初金额不论是大于或小于注册资金的,均按资金账的实际金额计算贴花。
二、有些企业年初自有流动资金发生负数,可在固定资产原值数额中抵减后计算贴花。
三、在承包建筑工程中,不论是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的,所签订的合同均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计算贴花。
四、以提供资金或固定资产作为联营的,应对签订联营合同中有关固定资产部分按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计算贴花、联营企业对这部分投入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单独按资金账计算贴花。
投资方在下年度初的资金账可扣除这部分资金或固定资产原值后计算贴花。
五、工商营业执照的正本和副本都对外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均应按规定贴花。
六、私房出租中的私下合同,一经查出都作隐瞒纳税凭证论处,除按合同金额补贴印花外,并按规定从严处罚。
七、企事业等单位和个人向房产经营公司购买商品住宅,签订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计算贴花,其中由单位补贴个人购买的商品住宅,房产经营公司按合同全部金额计算贴花,单位就补贴金额部分计算贴花,个人按实际支付金额部分计算贴花。
购房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按权利许可证照贴花。
八、各企事业单位联建公助的住宅,由于情况较为复杂,各私房户自费负担水平不一,有以原私房估价作为投资,有的由企事业单位对原私房作价买进,翻建后以优惠的低价卖给原私房户,也有原私房户投资一部分等等。
桂地税公告【】第号广西地方税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桂地税公告【2012】第1号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购销活动频繁,印花税应税凭证使用范围不断扩大,为了规范我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义务人,对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各类合同、账册、证照及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以下简称“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应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集中于财会部门登记。
应税凭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纳税申报,印花税实行三自纳税(即自行计税、购买和贴花)、申报纳税和委托代征的缴纳办法:(一)申报纳税指纳税人自行申报和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两种。
(二)委托代征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理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应税合同或权利许可证照的印花税。
(三)印花税采取何种缴纳办法,需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县<市>级局及以上)核准后确定。
缴纳办法一经确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通(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亦按此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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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1〕1123 号 国税油函〔1991〕93 号 国税油函〔1991〕52 号
国税函发〔1991〕1303 号
国税发〔1991〕165 号
国税发〔1991〕107 号
国税油函〔1991〕65 号
国税发〔1991〕191 号
国税油函〔1992〕009 号 国税函发〔1992〕1350 号 国税发〔1992〕218 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第1页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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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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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1 12 13 14 15 16
标题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石 油公司临时派来我国为海洋石油作业 进行工作的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公司 等外商征收预提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以何日期 确定合同前费用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承包海洋石油工程作业和 提供劳务的外国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及 申报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执行中国联 邦德国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 日、中英税收协定若干问题的处理意 见》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租金收 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统一明确 海洋石油各项税收纳税地点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 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 批复 财政部关于合作勘探开发和生产海洋 石油的外国公司合同前费用列支问题 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新加 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 干条文解释的通知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为海洋石 油开发服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几项 费用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 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外国石油公司合同签字费 和贡献费支出税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局关于对执行税 收协定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财农[199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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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契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1998年6月10日沪财农[1998]47号)各区、县财政局,浦东新区财税局:根据国税局国税发[1997]第176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精神,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沪府发[1997]第48号《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
契税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各级财政征收机关应配备专业征收人员,设立征收窗口,实行对外办公,做好契税的征收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二、纳税申报。
纳税人在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日内,持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到财政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填写“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编者注:略)]。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1、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合同;2、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明);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发票(预售房提供收据);4、存量房地产还需提供房地产估价书、原房地产权证(完税凭证),必要时还需提交有效的公证书;5、在建工程转让、新建或翻扩建房的初始登记都必须提交建房批文或建房许可证;6、征收机关要求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有关的证件、资料。
三、办税程序。
征收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后,需进行审核,并在“上海市契税纳税申报表”审核意见栏上签注审核意见,如纳税人当场不能完税的,征收机关应开列“上海市契税纳税通知书”[附件2(编者注:略)]确定完税期限。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公布日期】1988.12.27•【字号】沪税政二〔1988〕212号•【施行日期】1988.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
但对有些县房管部门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由租凭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作租房合同,按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第三条办理。
二、对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中第4条有关财产租凭合同和第15条以表代帐如何贴花问题,仍按我局税政二处《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解答的代电通知》有关解答意见办理。
三、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贴花问题,经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律印花税票粘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正面右下角。
特此通知上海市税务局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甘七日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印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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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
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1988.12.27
•【字号】沪税政二〔1988〕212号
•【施行日期】1988.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印花税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
题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025号《关于印花税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本市房管部门发给承租户保存的《租用公房凭证》,是属于承租户与房管部门建立承租关系的凭证,不属于双方订立的租房合同,可不贴印花。
但对有些县房管部门核发的租用公房凭证由租凭双方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作租房合同,按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第三条办理。
二、对国家税务局具体规定中第4条有关财产租凭合同和第15条以表代帐如何贴花问题,仍按我局税政二处《关于印花税若干问题解答的代电通知》有关解答意见办理。
三、对工商营业执照的贴花问题,经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研究,一律印花税票粘贴在工商营业执照的正面右下角。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甘七日
附件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将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印花。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应否贴花?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4、有些技术合同、租凭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凭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阻凭期限的。
对这类合同,可在签定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5、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具单等单据,是否贴花?
对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财产保险单、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
合同,只开立单据,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6、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托运单据,是否贴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7、不兑现或不按期兑现的合同,是否贴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成立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
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8、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开征印花以前签订的合同,十一月一日以后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是否补贴印花?
凡修改合同增加金额的,应就增加部分补贴印花。
对印花税开征前签订的合同,开征后修改合同金额的,亦应按增加金额补贴印花。
9.某些合同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应否补贴印花?
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在合同签订时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因此,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发现实际结算金额与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的,一般不在补贴印花。
10、企业租凭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凭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凭合同,不应贴花。
11、企业、工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12、什么是副本视同正本使用?
纳税人的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正本遗失或毁损,而以副本替代的,即为副本视同正本使用,应另贴印花。
13、如何确定纳税人的自由流动资金?
对纳税人的自由流动资金,应据其所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确定。
适用国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由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拨入的,企业税后利润补充的、其他单位投入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适用其他财务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由流动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按照上述原则具体规定。
14、设置在其他部门、车间的明细分类帐,如何贴花?
对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只就财会部门设置的帐簿贴花;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帐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在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帐,亦应按规定贴花。
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15、对会计核算采用以表代帐的,应如何贴花?
以日常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帐的,在未形成帐薄(册)前,暂不贴花,待装订成册时,按册贴花。
16、对记载资金的帐薄,启用新帐未增加资金的,是否按定额贴花?
凡是记载资金的帐薄,启用新帐时,资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额贴花。
17、对有些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使用的帐簿,应如何贴花?
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凡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其记载经营业务的帐簿,按期账簿定额贴花,不记载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花;凡属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其营业帐簿,应对记载资金的帐簿和其他帐簿分别按规定贴花。
18、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其营业帐簿应如何贴花?
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帐簿,应由各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
税。
对上级单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其记载资金的帐簿按核拨的帐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
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帐簿按定额贴花。
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上级单位记载资金的帐簿,应按扣除拨给下属机构资金数额后的其余部分计税贴花。
19、对企业兼并的并入资金是否补贴印花?
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国营、集体企业兼并,对并入单位的资产,凡已按资金总额贴花的,接受单位对并入的资金不再补贴印花。
20、对微利、亏损企业,可否减免税?
对微利、亏损企业,不能减免印花税。
但是,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帐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允许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21、对营业帐簿,应在什么位置上贴花?
在营业帐簿上贴印花税票,须在帐簿首页右上角粘贴,不准粘贴在帐夹上。
上海市税务局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