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详解目录• 1 概述• 2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设计和印刷• 4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5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6 第五章罚则•7 第六章附则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Regul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the Administration of Renminbi首次生效时间2000年05月01日最新修订时间2014年07月29日修订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经营已退出流通的人民币审批】•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4)【取消有关事项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独家实施】•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除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有关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同时废止本法规当前有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人民币发展史

人民币发行制度的特点
• 中央银行发行,商业银行流通
• 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货币发行与经济增长相适应
• 货币发行与财政政策相协调
• 货币发行与外汇储备相联系
• 人民币成为国内结算货币和储备货币
人民币流通的历史变化
改革开放前
改革开放后
• 人民币流通范围有限,主要在国内使用
• 人民币流通范围逐步扩大,成为国际结算货币
• 人民币升值,汇率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逐步推进
人民币国际化面临的挑战
• 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
• 人民币升值压力与贬值预期的矛盾
• 人民币成为跨境贸易结算的主要货币之一
• 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关系
• 人民币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地位逐渐提高
1980年:第四套人民币,共有9种版别
1999年:第五套人民币,共有11种版别
• 人民币的停用与回收
• 第一套人民币:1955年停用,1959年回收
• 第二套人民币:1964年停用,1980年回收
• 第三套人民币:2000年停用,2006年回收
• 第四套人民币:2018年停用,2019年回收
人民币发展的国际环境
• 人民币国际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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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的发展前景与挑战
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
人民币成为国际货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SDR)
• 人民币成为跨境贸易结算的主要货币之一
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挑战
• 人民币升值压力与贬值预期的矛盾
• 人民币国际化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关系
人民币收付制度(出纳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内控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二章柜面业务第三章调拨业务第四章风险控制管理第五章业务检查第六章反假货币及样币第七章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第八章错款及案件处理第九章奖惩第十章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制度根据《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制定。
—1—第一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第一条从事出纳业务的人员须经点钞、反假培训,持有上岗证、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二条各级管辖行须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
一级分行,必须配备3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必须配备2名以上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含1名反假专管员);二级分行以下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必须配备1名专职出纳管理人员兼反假专管员。
第三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调度审批岗,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集中作业的金库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岗、整点清分岗等。
金库主任的任命须报一级分行会计部门备案。
第四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特大城市中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监督金库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二)按规定xx;—2—(三)检查专职副主任的工作;(四)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未设立营运管理部门的机构,由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一)xx各项规章制度;(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三)合理控制库存;(四)按规定xx;(五)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和分工;(六)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金库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管库员任职条件:(一)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二)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三)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四)无不良行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2.0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货币政策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0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
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人民币制度

人民币相关知识人民币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货币制度,人民币制度有以下几个根本特点:第一,人民币是集中统一的货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货币是人民币,也就是说,在我国市场上只准人民币流通。
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家信用作保证发行人民币,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
货币流通规律要求市场货币流通量必须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开展。
因此,人民币的发行原那么是坚持经济发行、方案发行和高度集中统一发行,其中坚持经济发行是最根本的原那么。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授权统一掌管人民币,负责集中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法律保护人民币,任何损害人民币和损害人民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
建国不久,我国即排除了市场上流通的外国货币,以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
国内一切收付、计价单位和汇价的单位都由人民币承当,在国际上那么作为计价、结算手段。
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内国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
人民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第三,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
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置力,"因为我国物价是建立在国家拥有雄厚的物质储藏,并按稳定的价格投入市场的根底之上的,同时我们建立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统一管理了金融业,使货币流通的方案性日益加强,国家掌握的黄金、外汇也在逐日增多,单只黄金储藏一项1954年就比1950年增加了10倍以上。
"〔注:?人民日报?1955年3月1日社论:?做好新人民币的发行工作?。
〕由此可见,人民币不仅有充分的物资保证,而且有不断增加的金融储藏,这是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
当然,人民币是受纸币流通规律所制约的,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出现通货膨胀的危险,所以,人民币的稳定是相对的,这就要求将"稳定币值"突出地放在货币政策目标的首位。
第四,人民币采取主辅币流通结构。
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问题和改革建议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币汇率制度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当前人民币汇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人民币汇率波动过大在当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存在较大的波动风险。
这不仅会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的顺利推进。
因此,需要改进人民币汇率制度,减少汇率波动的过大程度。
二、人民币汇率存在操纵的风险在当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下,由于中国政府对人民币汇率有着很大的控制权,因此存在一定的操纵风险。
这不仅会损害中国经济的信誉度,也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因此,需要改进人民币汇率制度,增强汇率的市场化程度。
三、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不够完善在当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下,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并不完善。
这一方面与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不够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汇率形成机制的不健全有关。
因此,需要改进人民币汇率制度,完善汇率形成机制,提高市场化程度。
综上所述,当前人民币汇率制度存在的问题较多,需要改进和完善。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加强汇率市场化程度在当前的人民币汇率制度下,需要加强汇率的市场化程度,促进汇率的自主性和透明度。
具体措施包括:扩大外汇市场的开放程度,增加市场主体,提高市场参与度,完善汇率形成机制。
二、建立有效的汇率管理机制为了防范人民币汇率波动过大,需要建立有效的汇率管理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稳定的汇率预警机制,增加汇率调控工具的种类和数量,加强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外汇管理的科技化水平。
三、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为了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需要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具体措施包括: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推广人民币货币互换安排,提高人民币结算和清算能力,完善人民币国际支付体系,加强人民币国际合作和交流。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培训与学习制度

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人民币基本知识的培训,组织员工学习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法规、制度、条例,是提高员工服务质量及人民币收付业务技能的重要手段,为了使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能常规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人民币收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对象为从事人民币收付业务的临柜人员及管理人员、金库出纳、反假货币志愿者。
第二条、综合管理部为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并负责管理全行的学习与培训。
第三条、各支行负责人为本支行人民币收付业务知识学习与培训的组织者和召集人。
第四条、牡丹江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要求反假货币工作安排,根据我行业务发展需要,在年初制定本年度培训、学习计划。
第五条、培训、学习建立考勤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记录,形成会议记录和学习笔记。
第六条、分行每季度组织一次全行范围的不少于两小时的人民币收付业务和反假币知识的培训、学习。
第七条、坚持平时自学与集体组织学习相结合、学习培训与测试考核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指导思想,保证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学习质量“三到位”。
第八条、学习内容: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3、反假币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4、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5、中国人民银行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6、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7、《人民币基本知识及防伪知识》牡丹江分行下面为附送毕业论文致谢词范文!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谢谢!毕业论文致谢词我的毕业论文是在韦xx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下完成的,他渊博的知识开阔的视野给了我深深的启迪,论文凝聚着他的血汗,他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深深的感染了我对我的工作学习产生了深渊的影响,在此我向他表示衷心的谢意这三年来感谢广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工程系的老师对我专业思维及专业技能的培养,他们在学业上的心细指导为我工作和继续学习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这里我要像诸位老师深深的鞠上一躬!特别是我的班主任吴廷川老师,虽然他不是我的专业老师,但是在这三年来,在思想以及生活上给予我鼓舞与关怀让我走出了很多失落的时候,“明师之恩,诚为过于天地,重于父母”,对吴老师的感激之情我无法用语言来表达,在此向吴老师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和最真诚的谢意!感谢这三年来我的朋友以及汽修0932班的四十多位同学对我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支持和关心。
人民币汇率制度及其对经济的影响研究

人民币汇率制度及其对经济的影响研究随着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加速发展,国际汇率已经成为了今天世界经济的重要指标之一。
汇率涉及到货币的价格、贸易的平衡以及货币政策等多个方面,对于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影响极大。
因此,人民币汇率制度和其对经济的影响成为了研究的热点。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简介人民币汇率制度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的是国内货币与外部货币交换比率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人民币汇率在改革开放以前被锚定在美元上,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转向以市场为基础的汇率制度,直到2005年之前我国人民币汇率为固定汇率制,2005年后转向渐进自由浮动汇率制。
二、人民币汇率制度对经济的影响1.外贸影响人民币汇率制度对外部贸易的影响非常明显。
如果人民币升值,则我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将会升高,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我国出口业的竞争力,可能会减缓我国出口商品的增长速度。
相反,如果人民币贬值,则会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在短时间内可以促进出口商品的增长,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也会增强。
2.资本流动影响随着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我国参与国际资本流动的程度越来越高。
资本流动对于人民币的汇率有着巨大的影响,资本的大量流入会导致汇率升值,资本大量流出则会导致汇率贬值。
此外,汇率的波动也会影响到国内资本的流动,如汇率升值将增加外资汇入的成本,降低外资对中国市场的投资意愿。
3.货币政策影响人民币汇率制度对于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一方面,我们将目光转向国际市场,人民币汇率会受到外汇市场和国际货币政策的影响。
另一方面,虽然人民币汇率的浮动范围逐渐扩大,但它还是暂时无法与完全自由浮动的货币进行比较。
相比之下,美元的汇率波动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要大于我们对美元的影响,以致于整个人民币汇率制度应该与美元汇率制度密切相关。
三、汇率制度改革的措施1.渐进式改革目前,人民币的汇率浮动基本上是以渐进式的方式进行改革的。
这种方式能够有效地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减小了新政策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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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相关知识 人民币制度 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货币制度,人民币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人民币是集中统一的货币。中华人民共和国唯一合法货币是人民币,也就是说,在我国市场上只准人民币流通。中国人民银行以国家信用作保证发行人民币,代表国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并通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来调控国民经济。货币流通规律要求市场货币流通量必须与商品流通量相适应,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人民币的发行原则是坚持经济发行、计划发行和高度集中统一发行,其中坚持经济发行是最根本的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授权统一掌管人民币,负责集中统一印制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法律保护人民币,任何损害人民币和损害人民币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第二,人民币是独立自主的货币。建国不久,我国即排除了市场上流通的外国货币,以坚持独立的货币政策,不受国际金融市场变化的影响。国内一切收付、计价单位和汇价的单位都由人民币承担,在国际上则作为计价、结算手段。人民币对外国货币的比价,是根据国内国际市场情况独立自主确定的。人民币是国家主权的象征。 第三,人民币是相对稳定的货币。人民币能够保持相对稳定的购买力,"因为我国物价是建立在国家拥有雄厚的物质储备,并按稳定的价格投入市场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我们建立了强大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统一管理了金融业,使货币流通的计划性日益加强,国家掌握的黄金、外汇也在逐日增多,单只黄金储备一项1954年就比1950年增加了10倍以上。"(注:《人民日报》1955年3月1日社论:《做好新人民币的发行工作》。)由此可见,人民币不仅有充分的物资保证,而且有不断增加的金融储备,这是币值稳定的坚强后盾。当然,人民币是受纸币流通规律所制约的,在一定情况下也会出现通货膨胀的危险,所以,人民币的稳定是相对的,这就要求将"稳定币值"突出地放在货币政策目标的首位。 第四,人民币采取主辅币流通结构。人民币的代号为"¥",以"元"字的汉语拼音"Y"加两横而成,其主币具有无限法偿能力,无论每次支付数额多大,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拒绝。辅币是有限法偿货币,供日常零星使用。在流通中,两者的比例应根据商品流通的客观需要,以满足金额大小不同的购买支付需要。一般地说,人民币主币与辅币的比例,各种主币之间的比例以及辅币之间的比例,搭配均是合理的,与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是相适应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 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 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 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 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 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 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 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 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 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 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 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 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 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 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一)故意毁损人民币; (二)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 (四)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 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三十条 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议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协助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一)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二)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二)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三)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