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

合集下载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既是关系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既是关系我国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也是建设有中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

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关键所在。

而基层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石,而基层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石,而基层选举作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基石,更更是具有不容轻视的意义。

是具有不容轻视的意义。

村民自治构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标志着我国基层政治制度由传统向现代的革命性变迁和整体性发展。

作为一种农村基层自治形式,村民自治理应依赖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的不断完善来实现其发展。

但事实上由于受到多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因两委关系的恶化、选举的虚化以及自治权的虚无等而面临着巨大的现实生成困境乃至流于形式, 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与功能; 作为一种现实的政治民主化及现代化过程,村民自治的历史情境内在地要求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必须社会化、村民自治的历史情境内在地要求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必须社会化、民主化、民主化、制度化。

下面我就农村基层选举的村级选举这一个方面的有关内容作以论述。

一、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背景一、当前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的背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农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

主民主权利的重大创新。

因此,因此,因此,进一步完善“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化村级选举制度”,搞好村民搞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委员会选举工作,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努力提高选举质量,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对于保障村民的民主权利,加强村民委员加强村民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会的组织建设,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保证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性质,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发挥村民委员会自治功能,都具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1年国考行测真题(完整版)+答案解析

2011年国考行测真题(完整版)+答案解析

1.【解析】D。

本题考查政治常识。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并提出了社会建设六大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教育。

第二是就业。

第三是收入分配。

第四是覆盖城乡居民的保障体系。

第五是医疗公共卫生体制。

第六是完善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和团结。

从中可看出D项不属于社会建设范畴。

2.【解析】C。

本题考查时事常识。

A项:2009年,我国的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一;B项:二十国集团中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南非、阿根廷、巴西、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沙特阿拉伯,中国并不是唯一的亚洲发展中国家;D项:我国与不丹、锡金两个边境国家仍未建立正式的外交关系。

3.【解析】B。

本题考查国情。

我国煤炭储藏量世界第一,所以排除A、C两项;现在我国一半左右的石油都依靠进口,所以排除D项。

4.【解析】B。

本题考查时事常识。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10年11月1日零点,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采用按现住地登记的原则。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通知还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人口普查的有关规定。

人口普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所以B项正确。

5.【解析】C。

本题考查时事常识。

西部大开发的范围包括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以C项错误。

6.【解析】A。

本题考查历史常识。

1947年9月,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10月10日经中共中央批准正式公布。

由此展开了解放区的土改运动。

三大战役是指1948年9月至1949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国民党军进行的战略决战,包括辽沈、淮海、平津三个战略性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79.07.04•【文号】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2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选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四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二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三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五章选区划分第六章选民登记第七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八章选举程序第九章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第十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

第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华侨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订。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前,由地方行政机关主持。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民公社、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选举法课件自制3

选举法课件自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领导: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县、乡级选举 委员会工作。
指导:省、地级人大常委会指导县、乡级 选举委员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选举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组成:选举委员会成员由县 级人大常委 会任命。 职责:总体说,就是主持和组织本级人大 代表的选举。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准备阶段;确定正式候选人阶段; 投票选举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二)原则
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 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
(三)形成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三、新《选举法》修改的九大亮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选举法》四次修改回顾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 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 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 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 步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 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 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 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 (五)1995年:《选举法》第三次修改 1995年2月28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二次会议通过了对1979年《选举法》的第 三次修改。这次修改主要是总结近十年全 国和地方选举的经验,完善选举法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基层选举公正法律案例(3篇)

基层选举公正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基层选举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选举的公正性日益受到重视。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基层选举公正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基层选举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二、案例背景某市A镇某村于2021年进行了村委会换届选举。

在选举过程中,村民张某因对选举结果不满,认为选举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选举无效。

三、案件经过1. 选举过程概述A镇某村共有选民300人,实际参加投票的选民为280人。

在选举过程中,村民李某被推选为候选人,共有7名选民在选票上填写了李某的名字。

在计票环节,村民张某发现,其中一名选票上李某的名字被涂改成了另一名候选人的名字。

在统计有效选票时,该选票被计入了李某的得票数。

2. 诉讼请求张某认为,该选票的涂改行为严重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要求法院确认选举无效。

3.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选举过程中出现的涂改选票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影响了选举的公正性。

因此,法院判决该选举无效,并要求重新组织选举。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选民李某在选票上涂改候选人姓名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选民应当认真填写选票,不得涂改、撕毁。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破坏了选举的公正性。

2. 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李某的行为违法,并判决选举无效。

这体现了我国法治精神在基层选举中的贯彻。

3. 案例启示本案警示我们,基层选举中要高度重视公正性问题。

一方面,选民要增强法治意识,自觉遵守选举纪律;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选举过程的监督,确保选举的公正性。

五、结论基层选举公正法律案例的审理,有助于维护选举的公正性,保障选民的权利。

在今后的基层选举工作中,我们要充分认识基层选举的重要性,依法保障选举的公正性,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7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2021修正)(1987年3月16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89年7月20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95年1月21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5年5月26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16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简称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甘肃省应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五条驻甘肃省的人民解放军,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出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考试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共20分,每题1分)1、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 c )的原则设立。

A、经济发展 B、社会管理 C、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2、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 c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A、外出务工人员B、带头致富人员C、妇女成员3、村民委员会依照( c)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A、法规B、宪法C、法律D、国家的政策4、村民委员会成员,由( ad)直接选举产生。

A、村民会议B、村民代表会议C、各村民小组会议D、村民5、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 c ),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6、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b)村民选举委员会。

A、可以不退出B、应当退出C、必须退出7、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 d )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A、五日B、十日C、十五日D、二十日8、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 c )日起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A、七日B、六日C、五日D、四日9、选举村民委员会,由( b)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A、登记参加选举B、年满18周岁C、全体本村10、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 a )投票,选举有效。

A、半数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11、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 a )的选票,始得当选。

A、半数B、三分之一C、三分之二D、五分之四12、本村(d )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

A、半数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一13、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 d )内完成工作移交。

选举法课件

选举法课件

总名额控制数 1000 1000 人口超过1000万,不超过650
县级
乡级
120
40
5千
1.5千
人口超过165万,不超过450名 人口不足5万,可以少于120名
不超过160名,人口不足2千,可 以少于40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自治区、聚居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 常委会决定,可另加5%。 聚居少数民族多或者分散的县、乡地区,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另加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一)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53年《选举法》的意义在于将普选的政治 承诺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落实,将人民当家作主的 民主权利法律化,为顺利开展初次的全国性大规 模普选,也为以后的选举法律制度,确立了法律 基础。但很多重要内容并不完善,概括性规定较 多,很多具体问题要留待实施细则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本章对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名额、 分配等作了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总额不超过3000人。 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6年10月13日,北京西城区砖塔社区的阮毓英老人在展示自己珍藏的1953年 领取的选民证。新华社发(资料照片)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民主,尊重与保障村民主人权,实行村民自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农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国有场、矿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所辖的村民委员会,同样适用本法。

本法也适用于牧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三条具有农村户籍的公民为村民。

村民一般居住在农村,享有村集体公共财产的使用权和相应的收益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村民是村民自治的主体。

第四条本村村民。

具有本村户籍的人为本村村民。

本村村民是本村的主人。

第五条本村本届选民。

登记参加本村本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的选民是本村本届选民。

第六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选举权。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选举权包括推选权、登记权、提名权、投票权、罢免权。

(一)推选权是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权利。

(二)登记权是登记成为某届村民委员会选民的权利。

(三)提名权是直接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权利。

直接提名包括:1、选民自我提名。

2、选民联名提名。

3、选民个人提名。

选民个人提名在预选会议上以投票方式进行,提名投票须不记名秘密写票。

(四)投票权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参加投票的权利。

(五)罢免权是对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要求的权利。

年满18周岁村民的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

第七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

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

村民的竞选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竞选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竞选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竞选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竞选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八条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被选举权。

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享有的被选举当选为本村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被选举权包括参选权、竞选权、候选权、当选权、任职权。

(一)参选权是表明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并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二)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

(三)候选权是作为初步候选人、正式候选人接受选民投票选择的权利。

(四)当选权是因获得法定的赞成选票数量而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利。

(五)任职权是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后就任相应成员职务的权利。

村民的被选举权可依照法律剥夺与停止。

剥夺被选举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

对被剥夺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被羁押、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正在被劳动教养、正在受拘留处罚的选民,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能够恢复,则有权行使被选举权;如果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日及其后其人身自由不能恢复,则停止行使被选举权。

其人身自由届时能否恢复,由判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或者负责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对被停止行使被选举权选民的候选人提名无效。

第九条农村实行村民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自治组织包括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

村民委员会简称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简称村代会;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委员会简称村两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选举遵循直接、普遍、平等、秘密、差额、竞争、定期、自由、公正、公开的原则。

(一)直接选举原则。

指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委派、指定;不得由户代表间接选举,也不得先选村民委员会成员再从中推举主任、副主任。

(二)普遍选举原则。

指凡年满18周岁的村民普遍拥有选举权、竞选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不受剥夺与停止,不受任何限制。

(三)平等选举原则。

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投一张选票,每张选票效力平等;选民平等,选举权平等;竞选人平等,竞选权平等;候选人平等,被选举权平等,当选机会平等。

(四)秘密选举原则。

秘密选举原则包括秘密写票原则和无记名写票原则。

1、秘密写票原则。

指选举投票中选民在秘密写票处秘密写票,写票内容不受暴露,选民写票不受外界干扰,选民自主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投票意向不被他人所知。

2、无记名写票原则。

指在选票上不得记名,不得作任何标记,以保障选民的投票秘密。

(五)差额选举原则。

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种职务的候选人均须多于应选人。

不同职务分别差额,不得将不同职务候选人混在一起差额。

(六)竞争选举原则。

指竞选人、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以当选为目标与其他竞选人、候选人展开竞争,为赢得当选选票而进行自我介绍、自我宣传、宣讲治村设想、承诺利民利村等活动。

(七)定期选举原则。

指按固定年限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八)自由选举原则。

指选民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愿投票选举,没有任何顾忌,不受任何干扰,不受任何强迫、威胁、限制、阻碍,不受框定,不受操纵,选民意志是唯一的有效意志,选民选票是唯一的决定力量。

(九)公正选举原则。

指保证选民参选、选民投票、竞选人及候选人竞选以及整个选举过程公道正当,不偏不倚。

公正选举要求在参选、投票、竞选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均实现公正,禁止权力干涉、舞弊贿选、霸选骗选、暗箱操作、弄虚作假、篡改选票、违法操作、违规竞选、违法拉票、操纵选举等违法或不正当行为。

(十)公开选举原则。

指选举全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选民和观察员的监督,特别要做到公开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第十一条本法中的所有投票均为无记名投票。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由村民委员会从村公库支出,具体数额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选举经费支出确有困难的村,乡镇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村级经费主要用于选举工作人员培训、发动选民、制作票箱、印制选票、召开选举大会等开支。

第二章村民会议第十三条村民会议是全村最高权力机构。

村民会议包括两种组织形式:全体村民会议和户代表会议。

全体村民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参会村民超过本村年满18周岁村民的半数,全体村民会议方为有效。

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户代表会议由本村年满18周岁的户代表参加,每户选派一名代表,参会户代表超过本村户数的三分之二,户代表会议方为有效。

会议决定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

第十四条村民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村民代表会议为定期年度会议的召集人,定期的年度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和主持。

不定期会议可以按以下方式召集召开:(一)村民代表会议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代表会议召集,由村民代表会议主持。

(二)村民委员会作召集人,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由村民委员会主持。

(三)由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召集召开。

村民或村民代表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书面提议召开村民会议,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书面提议,应在30日内召集村民会议。

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为召集人,由受理村民或村民代表提议者主持村民会议。

(四)由村民自行召集召开。

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逾期拒不召集村民会议的情况,村民有权自行召集。

村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应先推选召集人,有本村过半数年满18周岁的村民参加或本村过三分之二的户代表参加,推选会议方为有效;获得入会者过半数选票的村民始得当选为召集人。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召集人召集和主持村民会议。

人口较多或居住分散的,村民会议可以分片召开。

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召集者应当提前3日将拟讨论决定的事项通知村民。

第十五条村民会议具有立约权、决策权、组织权和监督权,讨论决定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事项。

村民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二)选举、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讨论决定由村负担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监事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的报酬或补贴标准,以及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四)讨论决定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讨论决定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讨论决定转让土地的面积与价格和转让费的收入、分配与支配,以及征用土地的面积及补偿方案。

(八)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九)讨论决定本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一事一议,及有关筹资筹劳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村集体2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开支及1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开支,或人均50元以上的公益性事业建设项目。

(十二)推选产生民主理财小组。

(十三)审议村民委员会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村务收支情况,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工作。

(十四)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

(十五)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六)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与分配方案。

(十七)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其它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前款除一、二、十一、十四项外,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拟订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草案。

(二)将草案张榜公布征求意见。

(三)将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并表决。

(四)公布村民会议通过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五)报乡级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制定、修改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章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村设村民代表会议。

村民代表会议是经村民会议授权,对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行使议事、决策、监督职能的重要村民自治组织形式。

涉及全村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组成。

村民代表由本村选民按照村民小组或居住区域划分若干选区,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候选人由本小组或选区选民直接提名,小组或选区年满18周岁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投票,选举有效,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

第二十条村民代表会议设议长1名,副议长1名。

议长、副议长由村民代表推选产生。

议长主持村民代表会议工作。

议长不能主持时,由副议长主持;副议长也不能主持时,推选1名村民代表主持。

第二十一条村民代表不得同时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否则应辞去村民代表职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