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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有依法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六)社会保险;(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九)违约责任;(十)劳动合同期限;(十一)其他依法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财物。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二)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四)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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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设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第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七条: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或由新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单方解除和法定解除三种情形。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决定解散等。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如劳务派遣、实习生、非全日制用工等,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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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更加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和利益保护措施,包括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工资支付、休假制度、社会保险等内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解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XX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次实施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

除必要条款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针对特定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建筑业、劳务派遣等行业的劳动合同实施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8篇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8篇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8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条款。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五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虐待或者侵害劳动者的人身权利和劳动权利。

第六条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九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劳动争议的处理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其他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制定本条例。

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3篇

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3篇

2024年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3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制度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益的基本制度。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篇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精神,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也适用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等。

具体可参照合同模板附加内容补充完整。

双方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试用期等条款。

第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9.18•【文号】国务院令第535号•【施行日期】2008.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已经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八年九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全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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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
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
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
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
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
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
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
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
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
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
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
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
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
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
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
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
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
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
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
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
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
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
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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