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之我见

发表时间:2010-07-22T17:37:10.293Z 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年3月上旬刊供稿作者:王经德

[导读] 文章简述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并说明了要加强对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以及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摘要:文章简述了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并说明了要加强对目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以及如何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保护

1 知识产权与网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2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在现代社会,以信息为内容的数字网络技术引发了高科技的崛起,构成了当代高科技发展的主流,数字网络技术及其成果向各个领域的渗透和推广应用,在客观上就要求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网络技术以其无限的复制性、全球的传播性和变幻莫测的交互性已使知识产权体系的保护陷入尴尬境地,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非常普遍。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在这种数字网络背景下如何保护知识产权的问题。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不同于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传统知识产权内容通常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外延已扩大了许多。如何保护,以及保护的手段跟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3 网络知识产权的特点

作为区别于传统文献信息资源的网络信息资源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四是资源分散,开放性强。五是组织分散,无统一管理。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知、公共的;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等。

4 怎样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首先,我们要适应网络时代给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带来的冲击和改变。网络已经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的知识产权的“无形、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已不复存在。网络使作品数字化,作品的传播形式也发生了根本变化,传播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上网成为公开信息,传播很难被权利人控制,版权人很难掌握其作品被下载、发行和复制的数量。即使发生侵权,由于网络技术的羁缚,也难以向法院举证。网络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以国家利益为背景的版权保护地域性原则也受到挑战。而我国目前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则是不容乐观的。我国目前虽然已制定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法律的求稳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滞后于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立法也还面临确权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而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特点,这些问题还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其次,我们要正视知识共享与知识所有者所有利益之间的矛盾,树立网络道德规范。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人类先进的文明成果共享,可以大大减少探索的时间,加速人类文明的进步。从社会共同进步的角度来看,知识应当共享,这种共享是符合人类社会发展需求的。但是,从知识的生产来看,它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需要知识的生产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因此,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并通过知识产品为自己带来经济利益。另外,从知识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产生也都离不开网络经营者的大量的资金和精力的投入,因此完全可以从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我们要认识到不能无偿的在网络上使用别人的知识产权,为自己带来便利。有了这种正确的认识,我们就能自觉的维护网络知识产权。但是道德规范只能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作用,还是要与其他手段比如技术和法律手段结合才能更好的产生作用。

再次,我们要全面普及网络实名软件的使用,以便更好的加强对网络世界的监控。网络行为具有“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形象、图象、文字和声音变成了数字的终端显现,一切成为“匿名”状态下的“符号”,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网络道德只能靠个人的内心信念来维系,这样网民是否遵从道德规范,就不易察觉和监督。从而使道德匮乏的人难以约束自己的行为,进而侵害知识产权。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网络技术来加强对网络使用者的监控,比如网络认证技术的使用。网络认证技术要求使用实名,可以防止假冒合法用户的入侵。认证一般是通过对被认证对象(人或事)的一个或多个参数进行验证,从而确定被认证对象是否名实相符或有效。这要求要验证的参数与被认证对象之间应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最好是唯一对应的。常用的参数有口令、标识符、随机数、密钥或人的生理特征参数如指纹、声纹、视网膜纹等。认证可有实体认证、保温认证和身份认证。其中身份认证是许多应用系统的第一道防线,可以鉴别和排除非法访问。通过这种软件技术的普及,也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一道有力的屏障。当然,随着软件的开发和各项技术的提高,通过软件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必将成为主要的一种手段。

最后,我们要加强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以规范网络行为,更强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除了网络软件技术的采用外,我们还应该加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两者结合,有力的打击网络侵权,更好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随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不断涌现,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重视。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版权条约》和《WIPO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和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也加紧了网络知识产权体系建设的步伐。我国修订的《著作权法》明确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版权管理信息等。我国第一部网络著作权行政管理规章《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也已出台和实施。它对信息的传播与网络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规范,如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等等。2005年4月30日,《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由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并于5月30日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著作权保护法规,此法的制定实施对互联网产业乃至整个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和深远的影响。可以说填补了网上著作权保护的空白,全面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促进信息服务产业链和谐发展力的减弱,引起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量发生。此外,我国近年来受理的一些互联网络案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