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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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人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业务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公司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守则。公司管理层亦应严格要求自我,谨守本守则,以身作则,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第二章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业务人员应当秉承公司的企业文化“平正精详大德细行”和“诚实、勤奋、进取”的工作态度,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

第五条业务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从事与业务人员身份不符或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六条业务人员应当遵守保持独立性的原则,包括但不仅限于:(一)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二)业务人员不得利用执业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执业,也不得同时在其他评估机构执业。

(四)业务人员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业务人员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主动予以回避。

(五)业务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业务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保密原则:

(一)对于工作中涉及或获知的国家秘密、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涉密信息、所在评估机构的涉密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需要警惕无意识泄密。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业务资料和评估结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公布有关工作内容及成果。除下列人员和机构依法从评估机构获取和保留的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外,不得向他人泄露在执业过程中获得的不应公开的信息以及评估结论:

1、委托方或者由委托方书面许可的人;

2、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第三方;

3、具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

(三)所有与产权持有者或被评估方有关的工作资料以及形成的工作成果均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整理归档,不得私自留存。

(四)不得擅自向客户发表业务人员职责之外的有关项目的看法和意见,评估结果须经公司的审核程序后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提交委托方,其他任何人无权向委托方、相关当事方、国家或行业监管部门提供任何评估结果或评估的数据或信息。

(五)不得向项目之外的任何人员透露任何关于所参加项目的信息,不得与非项目人员谈论或在私人信函及任何公开的媒体介质中提及委托方、相关当事方的商业秘密及涉及的国家秘密。

(六)不得利用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七)业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在为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评估机构后,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八条业务人员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九条业务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不得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进行误导和欺诈。

第十条业务人员应当履行业务约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竭诚为委托方服务。

第十一条业务人员在评估现场工作时,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答应企业提出的特殊要求,不得做出超越自身职权范围的事情。

第十二条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第三章职业道德的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与培训:

(一)通过公司管理层在各级别、各类型会议上宣传、强调职业道德的要求,以身作则,从而在公司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

(二)公司通过新员工入职培训及继续教育等培训方式,对全体

业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的培训,要求业务人员熟悉、理解并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

第四章职业道德的监控

第十四条在公司内部形成对职业道德遵循的纵向和横向监控模式,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平等地监督每个业务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开放、诚实、无障碍的沟通和报告机制,提供通畅的渠道以汇报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渠道:(一)在工作当中的各种接触均为沟通的渠道。

(二)发现任何业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可向其直接上级报告,并逐级汇报至首席评估师进行调查处理。公司允许业务人员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汇报其所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任何业务人员可通过首席评估师的电话或邮箱,匿名举报所发现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四)建立与外部的良好沟通机制,从而保证公司及时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知公司业务人员可能存在的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主管领导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地询问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实时监督业务人员的行为规范。公司市场部负责对外接收、反馈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反映的意见、建议、投诉等。对涉及业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投诉的情况转由首席评估师进行后续处理。

(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业务人员职业道德遵循情况的检查和评价。

第五章违反本守则的处理办法

第十六条业务人员应当严守本守则,任何违反本守则规定的行为,公司按照公开、公平、严肃、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首席评估师负责处理所发现的或举报的违反本守则的事项。

在接到报告或举报后的十五日内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确定处理意见。对于重大违规事项的调查及处理形成报告,向最高管理层汇报,并在公司内通报,相关记录存档。

业务人员遵守本守则的表现情况将被纳入绩效考核范畴,作为重要考核点。

第十八条视违规行为严重性及给公司造成的影响程度,按照公司相关奖惩制度给予以下的惩处:

(一)批评、警告;

(二)罚款:扣除部分或全部工资、效益工资、奖金;

(三)降职、降级;

(四)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守则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子公司、矿业权业务的全体业务人员。

第二十条本守则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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