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血站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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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血站感染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血站感染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交叉感染,保障血液、人员、环境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本省各级采供血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血站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各级血站法定代表人为站内感染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血站必须将感染管理作为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血站管理工作。

第六条血站必须建立职业防护制度、不合格血液报废及召回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处理及报废制度等感染管理的相关制度,最大限度保证员工、献血者和受血者的安全;对生物、化学和放射性安全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最大限度降低人类与传染性因素接触的潜在风险。

第七条各级血站应指定部门(人员)负责本单位感染管理工作。感染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级以上感染管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其主要职责:

一、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及本规范,制定本单位的感染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负责监督和评价。

二、根据血站有关卫生学标准及预防感染的要求,对本单位改建、扩建和新建项目的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负责对本单位人员预防和控制感染知识与技能的培训、考核。

四、监督和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消毒技术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感染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发现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本单位环境卫生、消毒灭菌效果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制定控制措施,并监督实施。

六、对购入的消毒物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进行审核,并对其储存、使用进行监督。

七、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理等工作的落实。

八、负责指导、检查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

九、熟悉艾滋病病毒、肝炎病毒等职业暴露后的处理程序,一旦发生职业暴露事件,能够及时指导、处理。

十、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血液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培训

第八条省输血协会承担全省血站感染管理人员岗位培训任务。

第九条血站应建立感染管理培训制度,组织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与血站感染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血站感染管理工作进展、无菌操作技术、消毒技术、职业暴露防

护、医疗废物处理等。

第十条血站必须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感染控制知识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感染控制与管理

第一节感染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工作场所布局合理,洁净区、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区明确,流程合理,标识清楚,各工作区域应符合国家消毒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所有血液和血液样品都应视为感染性物质,在接收和发放过程中应对其进行标记和包装,并有安全防渗漏措施,一旦发生渗漏污染应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进行各项业务操作、清洁及消毒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操作规程。

二、工作时应衣帽整洁,不佩戴手饰,不留长指甲。

三、各业务部门应配备规范的洗手设施。

洗手指征:

1.无菌操作前后;

2.每次采集血液前后;

3.制备血液成分前后;

4.穿脱隔离衣前后,摘手套后;

5.可能污染环境或其他人时;

6.接触或处理血液及污染物品后;

7.当手无明显污染时,可用速干手消毒剂消毒双手。

四、当可能接触血液或其污染物品时须带手套;当工作人员手部皮肤破损进行有可能接触血液的操作时,应带双层手套。一次性手套不得重复使用。

五、可能发生血液喷溅时,应戴眼罩、口罩,穿戴隔离衣帽。

六、被血液污染的用品和环境应及时处理,防止其暴露和污染他人及物品。

七、一次性使用的针头、刀片及其他锐器使用后应置于防水耐刺容器内集中处置,以防刺伤。需重复使用的锐器也应置于防水耐刺容器内,以便运输至再处理部门。

第十四条卫生技术人员必须遵守消毒灭菌原则,采血必须使用一次性无菌器材,接触献血者皮肤的用品必须清洁。

非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材和物品,应先清洗,再消毒或灭菌。被血液污染的器材及物品,应先消毒,后清洁,再消毒或灭菌。

第十五条应根据物品污染后的危害程度及物品的性质选用有效的消毒灭菌方法,消毒首选物理方法。

第十六条使用化学消毒剂必须严格执行卫生许可批件的要求,并了解该消毒剂的性能、作用、使用方法、影响灭菌或消毒效果的因素等,使用时定期监测。

第十七条业务用冰箱不得存放无关物品。贮血冰箱每周消毒一次,送血箱定期清洁消毒,污染时及时处理,水浴箱每周清洁换水。

第二节业务部门的感染管理

第十八条采血室(车、点)的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全血采集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二节中的工艺卫生标准。每日工作前应用紫外线或其它有效方法消毒空气,清洁台面、地面;每日工

作结束后进行湿式清洁,用消毒液擦拭工作台面、地面、称量器、血压计、热合机等;工作中如被血液污染,应及时消毒。临时采血点也应严格执行。

二、体检人员应按《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情况询问,并应根据卫生部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增加相关内容,发现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按《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上报。

三、采血应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取下护针帽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空气进入血袋,取下护针帽后应尽快进行穿刺操作,如穿刺失败需二次穿刺时应更换采血器材。

四、采血部位皮肤消毒应以穿刺部位为中心,由内向外旋转,涂擦2次,面积不得少于10×10cm2;穿刺后,穿刺部位应及时覆盖无菌敷料。

五、皮肤消毒剂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消毒剂容器每周清洁、灭菌2次;取无菌物品必须使用无菌镊,无菌镊应干式放置,每4小时更换1套,如有污染应及时更换;无菌敷料罐每日更换,无菌物品(棉球、棉签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压脉带、采血垫巾(纸)一人一用一消毒;血管钳每周清洗消毒2次,如污染血液应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血液成分采集、制备室的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血液成分采集环境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第二节中的工艺卫生标准,成分采集的感染管理要求同全血采集。

二、血液成分制备应在密闭系统中进行,并进行环境温度控制,如需开放式制备应在百级条件下进行。

三、每日工作前及结束后用紫外线或其它有效方法消毒空气,有条件的应进行动态空气消毒。每日工作结束后进行湿式清洁,用消毒液擦拭工作台面、地面、称量器、分离夹、离心机、热合机等,被血液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

第二十条储血室/发血室的感染管理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应设有成品库(区)和待检库(区),不合格血液应单独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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