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与案例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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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

案例一中德大麻品质纠纷案

●案情简介

我国某出口公司向德国商人出口大麻一批,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如下:含水(最高):15%,含杂质(最高):3%。在谈判过程中,我方曾向买方寄送样品,订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结果,货到德国后经检验,虽然品质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要求,但是,买方拿出货物的品质规格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要求我方赔偿损失600英镑。我方出口公司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至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已将留存的样品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难以处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了结此案。

●案情分析

本案焦点是:①此笔交易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②如果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卖方是否需要负品质与样品不符的责任。

凭样品买卖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的买卖。双方的这种约定,既可以是明示的(expressed),也可以是默示的(implied)。前者是指以样品为交货依据,并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后者是指根据交易的情况推断当事人有以样品为交货依据的意思。

从以上案情看,我方已在合同中明确了以规格表示的品质条款,本应属凭规格买卖的合同。但是,在成交前又向德方寄去样品,而且没有声明是参考样品,订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使该项交易变成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买卖,使自己受到双重标准的约束,对方则可以选择其中最高的品质要求。

因此,在该业务中,我方应在赔偿后吸取教训。如果交易货物的品质能够以规格确定,就无需再寄送样品,更不能轻易地宣称交货品质与样品相似。当然,为了进行商品宣传也可以寄送样品,但应该注明该样品仅供参考,参考样品(reference sample)。如果是凭样品成交的合同,应该妥善保存复样,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对复样进行重新检验以便对比,从而分清责任。

案例二数量条款纠纷案

●案情简介

1998年6月,A公司与国外B客户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 客户出口50000公吨面粉和稻米,以即期信用证方式支付。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是这样规定的:“……50000M/Ts wheat flour and rice.Quantity 10% more or less allowed.Ratio Of each type Of the goods to be shipped is 50/50 approximately(……50000公吨面粉和大米,允许10%的溢短装。每种货物的装运比例约为各50%)。”A公司根据合同规定,立即安排装运出口,共装运了54100公吨,其中面粉27956公吨,大米26144公吨,并于同年7月5日取得了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提单。7月10日,A公司备妥该信用证所要求的所有单据。A公司提交的单据表明:Wheat Flour:Quantity 27956 M/Ts(面粉:数量27956公吨) Rice:Quantity 26144 M/Ts(大米:数量26144公吨) Total Quantity:54100M/Ts(总数量:54100公吨) 。

议付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办理了议付,原因是此笔信用证在允许货物的数量有10%的增减幅度的同时,也允许数量和两种货物之间的配比量可在10%的增减幅度内灵活掌握。7月13日,议付行向开证行索偿时,遭到开证行的拒付。7月15日,议付行转给A公司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并对A公司追索货款。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如下:“第X X号信用证项下的单据经我行审核,有如下单证不符:我信用证的总数量和两种货物之间的配比量允许有10%的溢短装,即货运总数量的允许范围应在45000M/Ts和55000M/Ts之间,每种货物的装运量应在22500M/Ts和27500M/Ts之间。你发票的装运总数量是54100M/Ts,稻米的装运数量是26144M/Ts,这都在允许的范围之内;而面粉的装运数量是27956M/Ts,超过了信用证所允许的增减幅度。根据上述单证不符的情况,经研究,我行无法接受。单据仍在我行留存,请告处理意见。1998年7月15日”

A公司接到开证行的拒付通知后进行了市场调查,发现买方当地市场的面粉价格大幅度下降,买方不想要这批面粉。A公司认为开证行是否付款关键在于买方,于是决定先做通买方的工作。让买方接受单据,遂于7月24日向买方致电:“我方接到开证行通知,关于第X X号合同项下第X X号信用证50000吨面粉和大米,据开证行称,贵公司不同意接受27956M/Ts的货物,这不符合我们双方在洽谈时达成的条件。在洽谈时,贵方在同意我方对于货物的数量可有10%增减的同时,还允许两种货物的配比比例约为50%,因此,面粉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在24750M/Ts至30250M/Ts之间,而我方本次装运的面粉数量27956M/Ts,在允许的范围之内,符合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的规定,请接受。1998年7月24日”

7月28日,B公司向A公司答复如下:“你方24日电悉。关于面粉的装运数量,我们在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为总量50000吨,允许10%的溢短装,同时面粉和大米的装运比例为50%,因此,两种货物数量的允许装运范围应该在22500M/Ts和27500M/Ts之间。贵方面粉的装运数量超过了允许范围,这不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我方无法接受。7月28日”

7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复电如下:“你方28日电悉。关于面粉的装运数量,合同与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为总量50000吨,允许10%的溢短装,同时面粉和稻米的装运比例约为50%。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数量可有10%的增减。因此,面粉的装运数量允许的范围应在24750M/Ts和30250M/Ts 之间,其计算方法是:[50000M/Ts×(1—10%)]/2X110%=24750M/Ts [50000M/Ts×(1+10%)]/2X110%=30250M/Ts我方面粉的装运数量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完全符合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请你方尽快接受。1998年7月31日”

此后,A公司与B客户又经过多次洽商,最后在A公司据理力争下,B 客户最终接受了货物并付了款,但A公司损失了两个多月利息。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关于合同数量条款的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对商品的溢短装有不同的理解。

商品的数量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件之一。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公约》也规定,按约定的数量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绝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应按合同价格付款。如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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