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藏政发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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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藏政发[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藏政发〔2010〕68号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十一部委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中医药发〔2007〕48号)要求,结合西藏实际,现就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一)藏医药学是我区优秀的民族文化资源。

藏医药起源于西藏,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鲜明的民族特色、独特的诊疗方法、系统的理论体系和浩瀚的文献典籍,是祖国医药学宝库和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最为完整、最具影响的民族医药学之一。

继承、发展藏医药事业对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丰富和发展祖国医药学体系,造福各族群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藏医药是我区重要的医疗卫生资源。

长期以来,我区的藏医药、西医药和中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的任务。

藏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法灵活、费用低廉,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

促进藏医药发展,是我区医疗卫生事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服务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途径。

(三)藏药业是我区有开发潜力的经济资源。

独特的高原药材资源和悠久的历史传承赋予了我区藏药产业面向区内外发展的巨大市场空间。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

林芝地区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索引号信息文号生成日期904 2006.11.26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林芝地区对外开放的总体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到林芝投资兴业、发展经济,确保林芝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围绕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结合地区实际,在国家法律法规与自治区相关政策的基础上,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投资行业和领域,投资者可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发展速度、发展比例、经营方式、经营规模、股权比例等具体条件的限制。

第三条凡到林芝地区投资兴办企业和其他项目的投资者,除享受中央、西藏自治区赋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同时,可享受我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投资者从事农牧林业技术推广和服务,利用“五荒”资源从事农牧林渔综合开发经营,在农牧区兴办扶贫企业或项目的,自投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旅游产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旅游项目,应按地区旅游总体规划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发并举的要求实施。

投资企业自经营自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三)投资林下资源开发、林产品深加工(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绿色产品(食品)开发加工的生产性项目,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投资传统藏药剂型改良,新型藏药研制开发,培育、经营、开发、生产藏药资源的药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五)国家、自治区认定为高科技产业和高科技产品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

(六)投资信息、咨询、会计、法律、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组织和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七)收购、兼并、嫁接地区经营状况较好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自签约之日起,同级财政部门对超过原上缴所得税部分全额返还;收购、兼并、嫁接微利或亏损的国有企业的投资者,除享受西藏自治区赋予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对收购、兼并资金能一次性到位支付的投资企业,可按合同价的10%给予优惠。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

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精选资料】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是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的国家级开发区,是发展西藏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兴办开发区,发展外向型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努力激发西藏经济的活力。

在结合中央第四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确定针对西藏实行的优惠政策及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1、凡符合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政策、产业政策的企业均可入驻开发区。

2、开发区土地按基准地价优惠50%提供给投资者,并免收土地使用费、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抵押登记费,减半计收土地评估费。

3、对一次性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根据投资者实际情况确定分期缴纳。

首期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余额在三年内付清。

4、土地使用期内,在完成投资总额的20%以上的投资后,可享有土地权抵押、转让权。

使用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土地使用者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5、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在基准地价优惠50%的基础上再优惠10%提供给投资者。

6、对外商独资企业(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下同),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按基准地价成本收取。

二、财税政策7、开发区内各类企业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国家、自治区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分别免征企业所得税10年、8年,期满后,5年内减半征收。

9、从事药业生产经营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10、从事旅游相关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11、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12、从事信息咨询、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13、内资企业(不含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获利年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

开发区内注册、异地经营的企业或经营场所迁入开发区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正文:----------------------------------------------------------------------------------------------------------------------------------------------------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甘南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2000年4月4日)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对外开放开发步伐,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机遇,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省上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甘南投资兴办的国内外各种团体和个人。

二、优惠政策第三条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一)在人、财、物、产、供、销及经营管理方面享有自主权。

(二)自主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并自主决定企业用工。

第四条投资者享有下列税收优惠:(一)投资从事我州支柱产业、重点产业的生产性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由企业注册地同级地方财政将其留成部分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五年内予以返还。

每年年度决算后,前三年返还65%,后二年返还45%。

(二)投资从事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共同开发先进通讯设施或创办高科技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所得税免征三年,第四年至第十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投资新建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返还企业所得税。

(四)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和农、畜、林副产品加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年内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

(五)投资开发矿产的企业(除金矿外),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五年内返还资源税。

办证、划界等费免予征收。

(六)投资从事旅游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12)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12)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2012)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2号•【施行日期】2012.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2号)《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24日起实施。

州长:吴泽刚2012年8月13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鼓励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创新资源开发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鼓励投资领域第二条阿坝州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重点投资下列产业:(一)农牧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业综合开发;(二)电解铝、工业硅、人工晶体、锂、氯酸盐、磁材六大重点工业产业(以下简称:六大重点工业产业)的下游产品开发以及循环经济项目;(三)高新技术产业及新产品开发;(四)中、藏、羌医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五)文化产业、旅游景区、旅游商品开发;(六)大宗物流,大、中型批发市场建设;(七)国家、四川省鼓励的其他投资领域。

黄金开采、矿产资源开发、水电开发不享受本规定的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环保、节能减排及水土保持政策规定;(二)符合城乡规划和工业产业布局规划;(三)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土地使用强度符合相关规定;(四)项目实际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不包括10年,下同);(五)在农业、林业用地上进行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生产和初级产品加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六)外商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相关规定。

投资方式第四条除国家规定外,在阿坝州投资不受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限制。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汇总近日西藏由于一份流传的关于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文件而成为热点。

需要注意的是,先不论这份文件的真假性,这份文件清理的是各地(市)、行署(人民ZF)、县(区)人民ZF(管委会)及所属部门、自治区各部
门正在实施的,除中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自治区D 委、ZF 统一制定出台的财税政策以外的政策。

下面是yjbys 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西藏地区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欢迎阅读。

1、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于调整我区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11]112 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ZF,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
彻自治区D 委关于推进我区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部署,根据中央第五次西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现就调整我区非公有制经济有关税收政策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一)增值税的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
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 元。

(二)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含个人房屋租赁),为月营业额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500 元。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对年销售额在120 万元以下的纳税人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照一般纳税人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管理;纳税人未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管理。

三、停止征收虫草、松茸采购环节营业税四、娱乐业营业税的税率由10%调整至5%
五、本通知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执行《西藏自治区人民ZF 关。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3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32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2001〕32号)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为了贯彻全国对口支援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做好受援工作,自治区政府决定从税费减免、土地征用、施工电力、运输保障和简化办事程序等方面,对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实行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财税金融优惠政策(一)对口援藏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在对口援藏项目建设过程中,凡涉及地方收取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凡涉及企业、农牧民利益的,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补助费、补偿费;凡国家规定征收,自治区目前尚未开征的税费,一律不予征收;凡自治区未规定的收费项目,各地市、各部门一律不准征收。

免收的费种主要有:土地出让金地方所得部分、采矿权使用费及手续费、水资源费、工商管理费等。

减征的费种主要有:定额测定费征收50%;工程监理费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最低标准计取。

(三)对口援藏项目建设所需建筑用的沙、石料,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划定采区后合理开采;属于自采自用的,免征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地方所得部分。

(四)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对口援藏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搞好金融服务。

对资金来源有保证的对口援藏项目,商业银行可根据项目的建设进度及时“垫贷”;自接到贷款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贷款的答复。

在实行转帐结算的前提下,对口援藏项目确实需要支取现金的,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支取。

同时,金融部门要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快资金清算速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4]1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4]1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04)14号2004年2月12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明确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

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从实现这一目标出发,加快建立我区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步伐,明确划分自治区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和责任,对于促进发展、壮大经济,充分调动各级政府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完善我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994年以来,我区的纵向财政体制是“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定额补助、分级包干”。

这一体制较好地调动了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保证了各项事业的资金需要,为推动全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体制的弊端也逐步显现。

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层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和责任不够清晰,“缺位”与“越位”现象并存;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支出边界和支出责任不清。

各级财政承担了同级政府部门的支出风险和无限的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同时承担了地(市)、县财政的支出风险和无限的支出责任。

针对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我区改革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重点是,依据现行的事权划分,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收支范围和责任;划清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支出边界和支出责任。

财政管理体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层级政府之间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制度(即纵向财政体制);二是同级政府部门之间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制度(即横向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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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藏政发〔2018〕2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招商引资工作,更好地发挥招商引资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藏注册并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令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对投资者一律开放。鼓励和引导企业重点向高原生物、特色旅游文化、绿色工业、清洁能源、现代服务业、高新数字、边贸物流等产业投资。 第二章 税收政策 第四条 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事《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执行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第五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1.企业吸纳西藏常住人口达到企业职工总数50%(含本数)以上的; 2.企业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40%(含本数)以上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不受40%比例限制)。 本条款不适用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行业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从事特色优势农林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2.符合条件的扶贫企业或项目; 3.生产经营民族手工产品、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纪念品及民族习俗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或项目; 4.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和装配式建筑产业的企业或项目; 5.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的企业或项目; 6.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或项目; 7.投资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企业或项目;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 8.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 9.从事新药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二次开发和规模化生产,中(藏)药材种植、养殖、加工的企业或项目; 10.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11.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 12.报刊业、图书出版业、广播影视业、音像业、网络业、广告业、旅游业、艺术产业和体育产业等九类产业中提供文化制品和服务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及其涵盖上述产业的文化创意企业和项目; 13.天然饮用水、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等自治区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14.吸纳我区农牧民、残疾人员、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高校毕业生及退役士兵五类人员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30%(含本数)以上的;或吸纳西藏常住人口就业人数达到企业职工总数70%(含本数)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增值税起征点执行税法规定幅度范围的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第三章 金融政策 第八条 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执行比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利率政策。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扶贫龙头企业,申请贷款享受年利率%的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条 企业在我区首发上市、新三板挂牌享受“即报即审、审过即发”绿色通道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 第十二条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 第十三条 对在藏生产经营1年以上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涉农企业以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含本数)为标准,实施涉农贷款保证保险,给予相应保费补贴和风险补偿政策。 第四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对兴办农牧业产业化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牧场的,采取以奖代补、财政贴息、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 企业进行农产品加工业关键技术、工艺和产品研发的,从科技专项中安排一定比例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项目,支持企业申报年度国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跨境人民币业务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允许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赴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股权投资,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 2.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货物贸易企业,享受A类企业待遇,其货物贸易用汇自由,外汇收入和支出不受限制。 3.企业开展下列业务的,可通过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补贴:承接东部地区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设备采购、厂房建设给予不超过25%、500万元补贴;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资质认证、电子商务活动、境外并购和参加国际性展会等所产生的费用给予补贴;对外贸企业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出口信用保险给予补贴;对企业境外投资前期费用、保险保费、贷款投资进行补贴。 4.大型物流、仓储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和升级改造的,可申请自治区商贸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贷款贴息。 第十九条 对于处于产业化起步阶段,市场前景好的新兴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 第二十条 对以下类型的服务业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财政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 1.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环保服务、信息服务、广告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2.养老服务、健康服务、家政服务等民生服务业; 3.农村生产、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务体系建设; 4.全国跨区域农产品流通网络建设; 5.现代服务业的区域性综合试点。 第二十一条 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可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适当放宽预售资金监管。装配式建筑业绩突出的建筑企业,在资质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从事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乡村旅游业、商贸流通业、资源开发的各类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实体经济产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承担相应扶贫责任前提下,按照自治区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可由地(市)统筹安排脱贫致富产业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的符合产业扶贫政策的贷款,财政分级按比例给予期限不超过5年的财政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在藏金融机构基准利率。 第五章 土地政策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施的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优先保障重大项目土地供给,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企业,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 第二十六条 对企业工业项目建设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只要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政府可以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供应土地。 第二十九条 对企业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应措施;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缴纳全部出让金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新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 第三十条 允许农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利用村镇建设用地,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参与企业项目开发。 第六章 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及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两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西藏自治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可按照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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