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鼓励投资扶持的有关政策-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鼓励投资扶持的有关政策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金阳新区鼓励投资扶持的有关政策(2005年11月2日)一、鼓励投资导向1、凡市内外、国内外投资者在金阳新区投资的现代服务业、总部型经济、旅游服务、餐饮娱乐、金融、商业、文化、教育、体育产业和项目以及金阳新区重点鼓励发展的其他产业和项目,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鼓励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外,可享受本扶持政策。
2、鼓励民营资本到金阳新区投资兴业,凡是法律允许建设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符合新区规划的均可投资。
3、对外来投资的国内外企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除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优惠外还享有本市企业同等待遇。
二、财税扶持政策4、投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征收后由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二年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5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存部分,五年内按10%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投资循环经济项目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全额用于企业发展;增值税、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共享税种中的地方留存部分,五年内按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的15%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6、鼓励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国内外金融机构(包括中外合资银行),经审批在金阳新区内注册办分支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三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额予以奖励,第四至第五年按项目当年入库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
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意见(2010 年12 月17 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十次全会,全省工业发展大会精神,坚定不移地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进一步推进引资工作,提示对外开放水平,在加大投资、扩大增量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经济结构,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十二五”期间招商引资和扩大开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机遇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推进追比进位、创先创优;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对内搞活与对外开放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扩大规模与提高水平相结合,按照“上争、外引、内聚”的思路,抢抓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承接东部产业转移、中央企业发展扩张等重大战略机遇,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紧紧围绕“转变作风、提高效率、服务基层”的主题,以推动作风、环境、项目“三个建设年”活动为契机,坚持持续不懈地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破除一切束缚招商引资和扩大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千方百计扩大投资规模和经济总量,努力实现三次产业加快提速、协调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十二五”期间,国内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年均增长速度在30% 以上,累计引进省外到位资金9000 亿元,2015 年当年引进省外到位资金3000 亿元;累计完成实际利用外资总额20 亿美元,2015 年当年完成实际利用外资总额7.5 亿美元,累计完成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营业额10 亿美元以上,进出口总额累计完成200 亿美元,2015 年当年完成80 亿美元,建成1 个综合保税区,2 个出口加工区。
力争全省实际利用外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进出口总额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均有较大提高,实际利用外资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和西部地区平均水平,进出口增长速度高于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主体保护第三章市场环境第四章政务环境第五章监管执法第六章法治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打造以企业为贵、以契约为贵、以效率为贵、以法治为贵的贵人服务品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强化系统集成,整体推进;健全完善省级营商环境联席会议机制,省人民政府负责人牵头,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参与,统筹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各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优化营商环境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贵州省人才引进优惠政策收集表

3
40940
40973 40724 41058 39661 40074
中共瓮安县委 瓮安县人民 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 瓮党发〔2009〕20号 中共瓮安县委 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优惠政策:1、项目建设用地优惠;2、扶持精深加工工 业企业;3、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扶持鼓励发 展服务业;
40683 41060 40940
2
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队伍建设的意见
福党发〔2012〕6号
中共福泉市委、福 泉市人民政府
福泉市鼓励投资暂行规定
福府发【2012】12号
中共福泉市人民政 府
凡主持并获部、省级科技进步、技术改造、科技成果三 等奖以上,或拥有国内领先水平的专利、发明或技术并 与我市重点产业建设关系紧密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全 日制博士或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财政给予120平 方米的住房一套,安家费10万元,由财政每月另发给 1000元引才补贴。引进人才的父母(包括配偶的父母) 、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按专业 对口或系统对口原则,由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 有关部门协调安置。子女需入托入学的,根据本人意 愿,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企业培养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 急需紧缺人才,企业培养或引进1名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 缺人才,并在该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 奖励。标准为:博士5万元/人、正高职称3万元/人、副 高职称或高级技师2万元/人、硕士1万元/人。 第十七条 对企业技术创新人才予以奖励。获国内发明 专利、适用新型专利,分别按10000元/件、5000元/件给 予奖励。发明专利应用于企业生产中,经审定后视其经 济价值给予5-10万元/件的奖励。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阳市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筑府办函〔2017〕1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招商领导小组发〔2012〕3号)和《贵州省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黔投字〔2013〕16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优化投资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代办服务是指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接受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委托,指派项目代办员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无偿为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以及公共服务事项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第二条贵阳市代办服务中心设在市投资促进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全面开展代办服务工作。
各区(市、县),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投资促进部门应成立代办服务机构,并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开设代办服务窗口,形成省、市、区(市、县)三级代办服务体系,实现代办服务网络全覆盖。
从2017年起,将代办服务纳入年终全市投资促进综合评估。
第三条凡符合贵阳市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省外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项目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开工、投产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均可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申请,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5.31•【字号】黔府办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1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5月31日贵州省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稳定经济政策措施和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经济增长的一系列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扩大有效投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加快产业投资进度(一)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投资项目建设。
加快新型工业化基金和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投放使用,60%投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电池及材料、现代化工、大数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上半年投放60%以上、使用率达60%以上。
重点推进宁德时代新能源动力电池及材料、中石化50万吨/年聚乙醇酸(PGA)、贵阳大数据科创城、茅台3万吨酱香系列酒技改工程、磷化集团20万吨/年磷酸铁等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特色产业项目加快建设。
安排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50%以上支持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投资。
安排不低于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大数据电子信息、5G+工业互联网等方向技术成果应用和产业化发展。
确保工业投资上半年完成1600亿元,全年完成3200亿元。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黔府办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30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实施开放带动战略,进一步扩大我省对内对外开放,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以省人民政府名义组织参加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主要原则(一)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需要出发,有计划、有重点、有选择地参加一些确有实效的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
(二)不图虚名,务求实效。
主要选择在国内外影响比较大,已经形成传统,确实能取得效果的重要活动,按照计划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参加。
严格控制参加活动的规模和人数,不能片面求全、求大。
(三)企业自愿,不搞摊派。
要尊重企业意愿,鼓励企业自主搞好招商引资工作,同时,通过提高政府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企业参加经贸洽谈活动、走向市场牵线搭桥、创造条件。
(四)提高质量,跟踪落实。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不得引进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项目,不得作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脱离实际的承诺。
对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所签订的协议以及引进的项目,要加强后续跟踪和服务工作,提高履约率和资金到位率。
(五)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市场运作。
要充分发挥企业在招商引资和经贸洽谈活动中的主体作用,逐步改进相关活动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方式。
凡是能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应尽可能交由企业和社会服务机构承担,政府主要做好信息发布等服务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贵州省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
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
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
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
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八、外商在中国境内己投资3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即可在贵州申报建立投资性公司。
九、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贵州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对在贵州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为贵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等称号;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十二、对到贵州投资办企业的外省客商放宽户口限制,并对其中投资数额较大的客商子女入学、升学给予照顾。
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在贵州各城市实际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引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凡在该企业服务2年以上者,可申办所在城市常住户口,由审批该企业的外经贸部门对企业资质和引进人员服务年限进行审核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人户手续。
十四、按照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
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省投资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收费单位须凭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
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部门要制作“企业收费监督卡”发给企业,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时间、金额等,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以便监督。
收费人员如不签名,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
十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各级涉及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办手续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明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并连同办事人员姓名、职务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地点公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凡应办理的必须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说明情况。
各地要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实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
省人民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过去制定的规定,凡有与上述内容相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申办程序凡愿在贵州兴办外商投资企业,须按以下程序,向当地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即可办理。
需申报的材料: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所需文件。
1.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报告(2份);2.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各10份);3.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2份);4.省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2份);5.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2份);6.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2份);7.合营各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等有效法律证明文件(2份);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所需文件。
1.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报告(二份);2.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2份);3.外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2份);4.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章程(10份);5.外国投资者签署同意的外资企业法定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法定代表或各位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各二份);6.外国投资者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各2份);7.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拟设立外资企业的书面答复(2份);8.省工商局关于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2份);9.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三、办事时限。
申报“需申报材料”中第一项,为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后的20个工作日;申报“需申报材料”中第二项,为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材料后1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每份批准证书收工本费人民币10元。
监督电话: 6827145(省外经贸厅外资处)乌当区投资指南投资导向鼓励投资者兴办:高新技术项目、能源和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旅游、娱乐、商饮等第三产业和开发性农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的各类项目;鼓励引进资金、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进区独资、合资、合作或领办乡镇企业和兴办各类非公有制企业。
招商引资的重点项目永乐桃园、阿栗杨梅园、东风田园化及"农家乐"为一体的旅游观光农业基地和"情人谷"、"香纸沟"、普渡峡谷原始风光景区建设;百花湖、新天温泉、金螺湖旅游设施建设和"新天乐园"开发建设;新堡民族民间书画、造纸、布依风情等结合的科普旅游开发。
贵开路、新添路"繁华通道"第三产业的开发建设;新光路口至沿山巷口旧城改造;航天大道、四光路、温泉路、梅兰路、非公有制经济园区、城市防洪排污系统及4个建制镇中心城镇和7个一般城镇的建设。
花卉市场、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高新技术产业商品及原材料市场和其他专业或综合批发市场建设;蔬菜、优质米、干鲜果、畜禽、花卉、辣椒、茶叶、中药材等基地建设。
生物制药、采矿及深加工建材、白刚玉和棕刚玉制品、酿酒、保健品、旅游用品、饮料、机械加工、有色金属冶炼及加工、农用工业物资、节能设备、环保设备、包装材料、印刷及材料、医疗器械、水利发电等。
宾馆、饭店、仓库、停车场、文体娱乐、信息通讯、广播电视、医疗卫生、市政环卫、基础教育等。
结合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柱产业现状,鼓励投资者在汽车零部件、电子原器件、新材料及光、机一体化等领域进行投资。
优惠政策(一)投资服务l、对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服务。
凡5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和30万元以上非生产性项目,项目确定后,由招商办七天内办完全部手续。
2、对固定经营户,可免费试营业三个月,正式营业时,有关部门三天内办完证照手续。
3、对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建期间由区一名副县级以上领导负责联系、协调各种关系,直至项目落实并建成投产。
4、对纳税大户和重点企业,实行区领导联系制度,由区委、区政府授予"重点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
(二)企业用地1.购买荒山荒地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的企业和个人,可按"三荒"使用权拍卖的优惠办法办理,在不属规划红线内购荒开发,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可在所购荒地内修建固定性生产用房和办公用房。
2.生产性联合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属我区使用国有土地参股、联合的,不另交土地出让金。
3.外来投资与中央、省。
市驻我区企业开展联营,兴办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承包、租赁其场地新办企业的,免收土地出让金。
(三)企业税收1.对乡镇企业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由财政(区所得部分,下同)全额返还。
第三年至第五年实行先征后由财政返还50%。
2.凡属我区重点企业、纳税大户、年缴纳所得税达30万元以上的,由区制定办法,予以优惠。
3.凡经区乡企局立项。
区政府批准的技改和新产品开发项目,企业可从新增销售收入中于税前据实列支技术发展基金。
4.利用"三荒"从事开发性农业的,从受益之年起,免征三年农林特产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
5.新办的第三产业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财务制度健全的,一年内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由财政全额返还。
6.外来投资属贫困县资金的,可分回产值、产品、税收、外汇,一般比例为:若全额投资,可分回70%;若共同投资的,另行协商。
7.确认为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的企业,可比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策享受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