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滕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3•【字号】滕政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滕政发〔2018〕1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13日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税收管理新形势和新要求,提高滕州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综合治税能力,进一步提升税收征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项目税收一体化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鲁国税发〔2016〕109号)及其他相关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及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中央、省垂直管理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的税收征管,坚持以房地产、建筑服务管理流程为主线,以应税环节为重点,落实“税收前置、先税后证”,强化信息管税,加强政府、税务和企业三方互动,国税、地税部门相互融合,实现税收全流程、全税种一体化征管的工作思路。
第四条市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一体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一体化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税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房地产及建筑业税收的申报征收、发票管理等事项。
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设立一体化管理联合服务窗口,实行纳税人一窗式申报,国税、地税各项税费共同征收,确保应缴税费一次性征收到位,防范税收风险。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79号

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通知正文:----------------------------------------------------------------------------------------------------------------------------------------------------滕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通知滕政办发〔2018〕7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全市规模以上工业、资质以上建筑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增添新的动力,助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现就“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重要性“四上”企业是财政增收的主要渠道,是解决就业、增加居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是国民经济核算数据的基础。
“四上”企业数量、规模、结构,直接决定着一个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总量、速度和质量。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入库企业数量和质量,为推动全市经济转型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二、扎实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市经信局、住建局、商务局、旅服局、建工局等“四上”企业主管责任部门和各镇街,要对所管理行业及辖区内的企业清查摸底,全面掌握各行业、各辖区企业发展状况,加大扶持力度,完善各项扶持发展措施,加快新建和改扩建等项目建设进度,扩大企业生产和销售,促进企业规模扩张,促其尽快达到入库标准。
对符合“四上”标准的准“四上”企业,要形成培育台账,明确培育入库工作时间节点,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当年新建投产达到规模(限额)标准的企业,要准备申报资料,及时将其纳入“四上”企业库;对小升规企业进行实时监测,确保符合标准的在年底按时纳入“四上”企业库。
滕州市高科技产业招商地图及招商方案

滕州市高科技产业招商地图及招商方案滕州市位于山东省北部,是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也是山东省唯一的沿黄行省城市。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加快,滕州市政府提出了打造高科技产业园区的战略目标。
为了加快产业发展步伐,滕州市将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商方案和招商地图,吸引更多的高科技企业入驻这里,打造为山东省中部地区的新型产业基地。
一、产业特色作为一座历史悠久的文化名城,滕州市一直以来都以特有的文化底蕴和发达的工业经济著名。
如今,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滕州市逐渐形成了一定的高科技产业特色,形成了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技术、食品加工、高端装备制造等优势产业。
二、产业布局滕州市目前已经形成了多个产业聚集区,包括滕州高新区、滕城区、北郊区等。
这些产业区域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的产业锚定。
其中滕州高新区位于市中心,是滕州市发展高科技产业最具潜力的区域。
未来,滕州市将继续完善高新区的现代化基础设施、科技创新平台和产业园区规划,希望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内吸引更多的高科技企业落户这里。
三、招商优势1.地理位置优势滕州市位于山东省北部,是山东省中部地区的重要经济区域,毗邻济南、泰安、德州等城市,交通四通八达。
同时,滕州市还是与河北省相邻的省间交通要冲,紧邻沿黄的高铁站和机场,进出承运方便快捷,具有重要的地理位置优势。
2.投资环境优势滕州市在现代化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投入巨资,形成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政策体系。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投资环境的优化,加大优惠政策的扶持力度,求同存异,鼎力支持各类投资者的项目,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体验,从而形成了良好的投资氛围。
3.人才优势滕州市是一座历史文化名城,人才资源非常丰富。
同时,在近年来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滕州市也开始大力引进人才,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为各类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高素质和多样化的人才资源保障。
四、招商政策1.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滕州市将给予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国家、省、市各级政策性减免,税收支持、税收政策培训等等,从而降低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滕州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滕州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滕州市作为山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优化营商环境,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发展。
然而,当前滕州市的营商环境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行政审批繁琐、企业办事效率低下、市场监管不够规范等。
因此,为了进一步提升滕州市的营商环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目标设定1. 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企业办事效率;2.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环境;3.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增强企业发展信心;4. 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户滕州,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1. 简化行政审批流程针对目前行政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整合审批部门,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2)建立“一口受理、一网通办”服务模式,提高办事效率;(3)推行“最多跑一次”制度,减少企业办事成本和时间。
2.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大对市场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2)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提升市场诚信意识;(3)加强对市场价格、质量等方面的监测和检测,确保市场秩序良好。
3. 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为了增强企业发展信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健全政府服务评价机制,加强对政府服务的监督和考核;(2)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3)加强对企业需求的调研和反馈,及时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4. 吸引优质企业落户为了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优质企业落户滕州,如税收优惠、土地优惠等;(2)加大对重点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更多的企业投资发展;(3)加强对企业创新能力的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四、预期效果经过上述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将会取得以下效果:1. 行政审批效率明显提升,企业办事成本和时间大幅减少;2. 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公平竞争环境得到有效维护;3. 政府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企业对政府的满意度明显提高;4. 吸引更多优质企业落户滕州,推动当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枣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财政优惠政策(一)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兴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该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七)对总投资10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与枣庄新城区内的项目,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可再延长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滕州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快滕州经济开发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项目、优质资本、高级专业人才向开发区聚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第一条开发区土地按使用性质分为工业用地、商贸用地、居住用地,最高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40年,70年。
以上各类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依法出让。
项目单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可依法进行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二条入区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经国家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以及境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投资规模、科技含量、经济社会效益、对财政贡献情况,市政府从市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支持该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对享受政府资金扶持获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融资,但不得出租、转让。
对于投资工业项目单位一次性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在项目完成初始投资60%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第三条工业项目用地按固定资产投资额供给,每投入150万元供给一亩土地,入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一般不低于3000万元(高科技项目除外)。
第四条项目土地坚持集约利用原则,鼓励提倡建设多层厂房,建设一层厂房的项目减免5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两层以上厂房的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的建筑容积率一般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比例不高于7%,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二、税费政策第五条入区项目在办理审批手续和建设过程中,免、减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二层以上厂房全免;建设一层厂房的减免50%)、免收墙体节能费、招标管理费、防雷灾技术服务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仅限项目单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测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地质勘探、土地评估等劳务性收费按开发区最低标准收取;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的七年内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招商的实施意见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招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枣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企业招商的实施意见( 枣政办发〔2007〕2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为充分发挥我市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作为招商引资主体的作用,提高招商引资的针对性和成功率,现就大力推进企业招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利用政府组织推动和招商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引导企业根据全市经济发展规划,结合自身特点与发展优势论证包装项目,制定落实招商计划,组织专业化招商,积极引进有实力的外来投资者进行对接合作,通过参股、控股或整体收购等形式,借助外力做大做强企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具体工作要求(一)突出发展重点,高起点规划包装招商项目。
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围绕产业链的拓展延伸和企业的做大做强,结合企业发展现状和我市的比较优势,组织专门力量重点筛选一个或几个代表行业先进水平与发展方向的项目。
企业可以通过自主开发、产学研联合、买断专有技术或吸收技术入股等不同模式广泛获得招商项目。
要充分发挥水煤浆加压气化国家工程中心的独特优势,围绕煤的气化路线规划包装一批以碳一化工产品为重点的招商项目。
对初步选定的项目要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进行论证、包装。
凡涉及与外来投资者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在项目包装时,除进行常规性的可行性论证外,要制定详细的合作方案,明确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出资形式等具体内容,便于招商操作。
鼓励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参照国有企业规划招商项目的做法,筛选、论证、包装项目对外招商。
(二)科学制定方案,多渠道组织开展招商活动。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
策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章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用地优惠政策
(一)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划拨等形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二)外来投资工业项目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免收市级留成部分50%。
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企业项目,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枣庄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企业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按企业纳税形成地方财政收入的部分,从同级财政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到企业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数额为止。
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否则,应全额交纳所有征地税费。
(三)市、镇工业园区内与村联办工业项目,可以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手续。
对农民耕地补偿费用,前三年分别由同级财政负担,三年后由该项目纳税受益单位支付。
征地费用由村办企业自筹,企业投产增加地方财力后,市、镇政府每年从设立的“企业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直至扶持到企业所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和办理征地有关税费总额为止。
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四)在市工业园区兴办工业项目,道路占地费用,坚持依法征用原则,由市财政分期分批支付,第一年每亩支付3000元,以后每亩每年支付2000元,直到付清为止。
(五)对于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愿一次性征地,并用土地进行融资的,政府收取50%的土地收益金后,允许企业以100%的土地进入银行和市场融资。
(六)利用原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可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新建企业,土地出让金按不低于标定地价的40%缴纳。
(七)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兴办工业项目的,可以无偿用地,租期可达30年,重大项目可放宽至国家规定的最高年限,土地租金由同级财政支付。
(八)市级工业园引进境外资金额度较大的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收费优惠政策
外来投资工业项目在项目审批、建设、生产经营过程中收费给予减、免、缓(附明细表)。
(一)外来投资新建工业项目,办理审批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免征自来水工程设计费、环卫保洁服务费、劳动年检工本费、水利建设基金、勘察设计及材料设备招标管理费、墙体节能费等6项收费;对煤气增容费、自来水增容费、建筑构件质量监督费、散装水泥发展专项资金、散装水泥节约包装费、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职工教育基金等8项收费缓收2年;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征收。
其中,进入市工业园区新建工业项
目,除测绘费、规划设计费、建筑设计费、地价评估费等劳务性收费只收取成本费用外,其他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
(二)外来投资兴办工业项目,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20%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70%征收。
(三)对外来投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下限征收,其中,市工业园区工业企业项目,三年内免缴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
(四)对引进世界500强公司、国内上市大企业投资新建工业项目以及投资新建高新技术项目,除在税、费、用地方面享受本文规定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外,在用热、用电、用气方面一事一议,给予特别优惠。
第三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工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二)外商投资市工业园区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形成的国税、地税依法征收后,地方留成部分由市级财政前3年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后2年减半扶持。
(三)外商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返还40%,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全额返还,后3年按50%返还。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优惠政策第四条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和本市开发商同等对待,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对投资旧城改
造、市场开发的项目,由拆迁人委托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拆迁,采取净地拍卖或改造方案招标等多种形式,依法转让土地。
第五条对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符合滕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的,实行属地招标。
自带符合准入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队伍,到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临时资质证书后,可以邀标;使用当地建筑施工队伍的,实行公开竞标。
第六条外来投资房地产开发、市场开发项目,办理项目审批手续时,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
建设过程中,开发管理费、劳保统筹费、拆迁管理费按50%征收,综合开发费按20%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先按20%征收(其余缓交),基础设施配套费按80%征收。
涉及旧城改造、市场开发等开发成本较高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通过合同约定和规费优惠,确保项目有较高的投资回报率。
第四章公益性、服务业等项目优惠政策
第七条外来投资建设学校、医院、幼儿园、敬老院等公益性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在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享受本文第二章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收费优惠政策。
第八条外来投资兴办商业、饮食、娱乐业等服务业项目,用地、收费政策参照公益性项目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外来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有地可按划拨方式提供20年。
BOT、TOT方式合作项目,符合划拨供地条件的,提供划拨用地。
第十条外来投资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农业项目开发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达到50年。
通过出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收益金免缴。
第五章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引进外来有偿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使用期限在6个月以上,且利率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给予奖励;符合上述条件且利率低于银行基准利率的,除按上述规定奖励外,再按实际到位资金低于银行基准利息部分的100%给予奖励。
因职务行为引进的有偿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项目建成投产达效后,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二条引荐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属市外、国外独资项目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引进资金兴办合资合作项目的,按引进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给予奖励;以先进设备和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对引进重大工业项目给予定额奖励。
第十三条引进资金兴办流通、商贸项目的,按项目建成形成年度纳税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对争取的上级无偿资金,根据资金数额和项目性质,给予定额工作奖励。
第十五条引进资金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并用于出售的,按项目建成出售后形成纳税总额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引进资金投资建设改造公益性项目、市场开发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对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行项目终结奖,即项目投产运营达效后,由引荐人向市招商局申报,市招商局委托中介评估机构审查属实,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由第一引荐人到市招商局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
对跨年度建设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已达到50%的项目,给予预奖,待项目建成运营达效后,再兑现终结奖。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国家、省、枣庄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比我市更优惠的,按国家、省、市规定执行。
本优惠政策执行中如遇有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九条本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有关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由市招商局和市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解释。
市经济环境投诉中心负责监督政策落实。
第二十条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出台的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