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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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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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精选文档】

新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强化政策引导、资源倾斜和资金扶持,促进产业聚集,加快聚集区建设,推进工业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中全县资源,加快聚集区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入驻创造良好的软硬发展环境,使聚集区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六通”、“三化”、“二集中”的条件。

即通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宽带,环境绿化、亮化、美化,污水集中处理、垃圾集中处理。

(二)具备“四就近”的条件,即职工就近居住、子女就近入学、有病就近就医、生活就近购物。

(三)具备优良高效的服务条件。

聚集区管委会对入驻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县政府实行联席办公、联审联批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单独行使职权;聚集区管委会对各类检查收费统一协调,一个窗口对外,任何部门未经允许,不得直接进入企业进行检查收费。

第三条为企业入驻聚集区提供以下优惠政策:(一)凡县域外投资企业入驻聚集区,按照“新乡县鼓励支持投资暂行办法”(新政文〈2005〉121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1、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1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留成部分呢第一至第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三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四至第七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

2、凡在新乡经济开发区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开业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至第五年全部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在享受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期间,凡当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20%奖励给企业;100万元至150万元之间的,30%奖励给企业;1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40%奖励给企业;200万元以上的,50%奖励给企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例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例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条例2019-07-07为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进⼀步⿎励外来投资,促进全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在⽩⼭市⾏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域外投资项⽬及注册资⾦在10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外商投资企业)。

房地产开发项⽬不适⽤于本规定。

第⼆条符合以下条件之⼀的⽣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税收减免政策期满后,3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留⽤部分的50%列⽀给企业。

(1)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录》⿎励类和允许类,并符合全市产业发展规划的项⽬;(2)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新技术产业项⽬;(3)企业产品出⼝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70%以上的项⽬;(4)世界500强企业在⽩⼭市投资的项⽬。

第三条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投产之⽇起,前2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留⽤部分的100%列⽀给企业,后3年按50%列⽀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能源、矿产冶⾦及矿泉⽔项⽬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医药、旅游、林⽊加⼯、新型建材、绿⾊⾷品及汽车零部件项⽬,前3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留⽤部分的100%列⽀给企业,后3年按50%列⽀给企业。

第四条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新技术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投产之⽇起,前5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留⽤部分的100%列⽀给企业,⽤于企业技术创新。

第五条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现代服务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营之⽇起,前2年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留⽤部分的100%列⽀给企业,后3年按50%列⽀给企业。

第六条外商或域外投资者投资兴办社会公益项⽬,经营期10年以上的,⾃经营之⽇起,5年内同级财政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留⽤部分的100%列⽀给企业。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一、引导方向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招商引资工作的繁荣,制定2024年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是至关重要的。

在新的一年里,政府将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投资为重点,全面推动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

二、优惠政策1. 贷款优惠:加大对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将提供更加优惠的贷款利率和灵活的贷款期限,助力企业发展。

2. 税收优惠:鼓励企业投资,降低税收负担。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引进企业,给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激发企业投资热情。

3. 土地优惠:推出土地供应政策,降低企业土地成本。

通过挖掘土地资源,提供稳定和合理的土地供应,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土地支持,降低企业初始投资成本。

4. 人才优惠:设立人才引进计划,吸引高层次人才。

为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人才引进资金补贴、科技创新奖励等优惠政策,吸引高层次人才的加盟,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5. 奖励政策: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奖励优秀企业。

对于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进的企业中,创造就业、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优秀企业,给予奖励资金的支持,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6. 产业链扶持:对于重点领域的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产业链扶持。

通过配套政策、产业联盟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市场推广、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帮助,提升企业在产业链中的竞争力。

三、招商引资方向1. 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引进优秀的国内外创意企业和项目。

通过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经济发展。

2. 绿色科技产业:推动绿色科技产业的发展,引进核心技术和高端人才。

促进绿色科技产业与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的结合,推动经济转型升级。

3. 新能源汽车产业: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引进相关企业和项目。

推动新能源汽车技术的创新和产业的发展,促进能源利用的清洁和可持续发展。

4. 数字经济产业:积极推动数字经济产业的发展,引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企业和项目。

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枣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财政优惠政策(一)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兴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该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七)对总投资10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与枣庄新城区内的项目,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可再延长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关于扩大招商引资推进项目建设的优惠政策(暂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临城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资源开采企业除外)、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临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

具体奖励额度如下: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2000万元以上-3亿元的项目,以2000万元为基数,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2000元;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土地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补交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均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从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提取30%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新建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的资金扶持。

4、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协议约定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一)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土地成交价的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2.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不低于土地成交价的7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三)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工业项目,均可按照土地成交价的10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四)外来投资的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财政扶持优惠政策(一)凡在我县新开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或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新开办的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5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2.5亿元的,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新开办的“三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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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加快招商引资建设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开放力度,充分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吸引和鼓励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县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独立核算企业(资源开采企业除外)、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的项目以及从县行政区域以外引进的资金、技术、设备等生产要素。

第三条土地优惠政策
1、工业生产性项目用地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同时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分类给予相应的技改扩能奖励,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后,奖励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受益金中列支。

具体奖励额度如下:
①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投资,下同)XX万元以上-3亿元的项目,以XX万元为基数,每增加投资1000万元,按项目用地每亩奖励企业技改扩能资金XX元;
②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高科技产业项目和能带动县内产业升级的龙头项目,土地奖励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2、土地使用者确需改变土地使用用途的,经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补交有关费用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财政扶持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XX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均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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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分税制体制,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从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提取30%给予资金扶持,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的,5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2、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3、新建工业标准厂房,以租赁方式对外招商的,按现行分税制体制,自租赁经营之日起,5年内给予租赁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的资金扶持。

4、投资经营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景点开发建设(包括各景区的景点开发、道路建设、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按协议约定给予投建单位建设过程中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
部金额的资金扶持;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经营者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金额的资金扶持。

第五条水电优惠政策
1、对企业的工业生产和生活用水实行分区分类计量收取水资源费。

企业确因生产需要,经审批可以打自备井。

2、对重点工业企业、用电大户,根据企业需要,生产用电可由县供电公司架设双回路线路,且按大工业电价执行。

第六条人才及用工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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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年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确需要县公职人员帮助其发展的,经审批公职人员可到企业挂职帮扶。

企业招聘的人才,对企业生产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如研发新产品、技术革新、市场开拓等),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政府发放特殊津贴或奖金。

2、企业新招工人需在县内培训的,由县职教中心免费进行培训或定向培养。

第七条收费政策
新建企业在项目约定的建设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参照县制定的减、缓、免收费目录表;按照规定必须上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均按下限征收。

第八条奖励政策
㈠投资者奖励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XX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项目,县委、县政府授予项目业主“项目建设功臣”荣誉称号,并对投资者奖励财政指标一个(安排就业者参照县招录人员标准录用,下同),同时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一次性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㈡引资者奖励
1、凡引荐国内外客商在我县新建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的,在项目正常生产或经营及纳税正常后,按下列比例进行奖励(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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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直单位参照招商引资考核办法执行):
①500-1000万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②1001-5000万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7‰给予奖励;
③5001-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9‰给予奖励;
④1亿元以上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奖金从县财政列支。

2、凡引进国内外无偿资金或捐赠用于项目建设、公益事业的,按其引进、捐赠资金额或捐赠物资评估价值总额的5%给予奖励(职能部门从上级争取的政策性资金除外),奖金从县财政列支。

3、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引荐者除享受前款规定的资金奖励外,同时奖励财政指标一个。

㈢纳税人奖励
1、企业(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除外,下同)在上年纳税正常的情况下,当年纳税额增加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或年纳税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纳税人财政指标一个(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只奖一个)。

2、企业投产当年实际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县委、县政府授予“工商企业利税大户”荣誉称号;纳税额在300-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501-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

奖金由县财政列支。

3、对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省名牌产品、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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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企业,除享受省市奖励外,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

第九条服务与环境政策
1、放宽市场准入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项目,都予以登记;凡是允许外资经营的均允许内资经营,允许本地经营的均允许外地企业经营。

2、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新建项目,由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供排水、供电、通讯、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达到必要的企业入驻条件。

3、对县确定的重点项目,实行挂牌保护,除对涉及安全生产、刑事案件、公共突发性事件、税收、环保、食品药品安全以及其他确需进行突击检查的事项,可先检查后备案外,其余检查事项须事先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到企业检查。

除突发事件外,原则上应安排在每个月的最后5个工作日进行。

4、对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企业的,县政府颁发《客商证》,凭证可优先解决住房、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问题,凭证车辆可以进入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对重点项目和企业,实行金融部门分包承诺制,帮助企业搞好信用等级评定,扩大贷款抵押范围,创造条件,予以信贷支持。

6、实行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制度。

凡在我县投资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实行首办负责、全程代理服务制度;县内审批事项一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办理,在本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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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手续齐全、完备有效的原则上2个工作日办理完一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最多不超过4个工作日;市以上项目报批由县职能部门安排专人全程做好配合。

7、优化行政执法环境。

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农资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外,对一般性违法行为,采取行政建议、行政提示、行政告诫、行政约见等行政指导措施告诫,责令限期改正,实行“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政策。

8、实行行政问责制。

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本部门审批、许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或企业相关材料及手续完备有效,审批、许可手续不能按时办结的,视为行政不作为,严格追究单位一把手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9、实行“处罚问责”制度。

对因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不到位,导致上级对口部门处罚企业的,发生一次,对该部门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两次或以上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组织程序调整有关领导岗位。

10、建立经济发展环境评议机制。

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企业定期对执法执纪部门的行政效能、服务经济发展等情况进行评议排位,对首次评议中,企业反映意见集中、问题突出的部门,在全县通报批评,并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次排位倒数第一的,按组织程序调整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对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影响带动力强的重大项目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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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

第十一条奖励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或受益人申报,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认定,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兑现。

第十二条本政策的执行,须是企业(项目)在约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要约,并向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按原优惠政策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书,在执行优惠政策时享受原优惠政策中符合现时国家法规政策部分,同时享受本政策。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项目建设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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