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复习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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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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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招商引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或者引导内外商务合作企业入驻本地区,而提供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可以减免企业的税收负担、提供土地和办公场所等方面的支持。

以下是一些与招商引资相关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一、减免税收优惠1.所得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减免或者减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措施。

比如,在企业投资额较大且发展潜力较大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按比例减免企业所得税,这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2.增值税优惠:政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或者退还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企业就能够减少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

3.关税优惠:政府可以采取降低关税或者减免关税的政策,以吸引外资企业进入本地区。

这样一来,外资企业可以减少在进口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方面的成本,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二、土地优惠政策1.土地出让价格优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投资规模和就业岗位数量等因素,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优惠。

这对于企业来说,能够大大降低其经营成本,进一步提高投资回报率。

2.土地使用期限延长:政府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企业使用土地的期限。

这样一来,企业在投资的同时,也能够享受土地使用权相对较长的好处,确保企业的稳定发展。

三、金融支持政策1.贷款优惠:政府可以通过与金融机构合作,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优惠。

这些贷款可以用于企业的新建厂房、购买设备等方面的经营活动。

2.租金减免:政府可以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在创办初期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3.扶持基金:政府可以设立扶持基金,专门用于对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企业进行资金扶持。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企业的研发、技术创新等方面的活动。

四、人才引进政策1.人才评价机制:政府可以引入人才评价机制,对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或者技术人才进行评价和奖励,以鼓励企业引进更多的高素质人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5]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5]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的通知(黑政发〔1995〕42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5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关于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的优惠措施为进一步发展省际间经济联合,提高企业素质,发展优势产业,促进经济繁荣,特制定引进资金、技术、名优产品优惠措施。

一、省外生产名优产品的企业,到我省租赁、兼并亏损企业,从租赁、兼并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开发资源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在我省兴办深加工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二、省外用出口创汇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到我省边境口岸经济开发区兴办以出口为主的生产企业,其投入占企业资产50%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采取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回的方式,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其投入是独资的,从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外,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易货换来的商品,除按规定由专营部门收购外,由企业自行销售。

三、省外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和专利技术作为投入,到我省兴办出口创汇型或技术先进型的合资、合作企业,按投入比例高10%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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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一、前言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各级政府都在积极推进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作为企业家,在了解和掌握优惠政策的同时,还需要了解制定该政策的法规和规定,并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本文旨在介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供企业家参考。

二、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国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如下:1.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注册资本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3.所在行业没有受到政府限制;4.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条件是国家对招商引资企业的准入条件,各级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还会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当地投资,各地政府都制定了各种优惠政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优惠政策:1. 政府补贴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多为项目启动期和运营期的一次性或分阶段补贴。

补贴的方式和具体标准会因地区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对土地使用费的优惠为了鼓励招商引资,各地政府会对土地的使用费进行优惠,例如提供长期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减免土地使用费等。

3. 财政扶持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的财政扶持,包括税收扶持和融资扶持等。

4. 人才引进政策政府为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补贴,提供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5. 税收优惠政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免征增值税、所得税等。

四、招商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时,招商引资企业必须要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

下面是招商引资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保护劳动者的权益;3.环保责任;4.社会责任。

招商引资企业在追求收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只有在做好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企业在当地的发展才会越来越好。

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必须遵守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是商业信仰的核心原则,实现企业的真正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

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研究

城市政策税种税率香港香港没有设立针对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规定不需要缴纳进入香港保税仓的应课税品,需退还已经缴纳的且用于出口或者继续加工的应课税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利润在200万以下税率为8.25%,利润在200万以上税率为16.5%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实施2%-17%的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17%融资租赁天津天津自贸区实施针对融资租赁方面税收的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新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优惠政策,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政策,飞机租赁企业税收政策,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与上市、挂牌融资租赁企业财政资助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景宏军,冯紫琦(哈尔滨商业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要]目前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历时6年,已有18个自贸试验区分五批获批建设,遍布在我国各个地域。

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在宏观调控上能够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带来大量的资金支持,让企业发展迅速走上正轨,与此同时,需要把握市场和政府在资源配置的平衡度。

通过分析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现状,提出存在的问题,在国内外自由贸易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对策,使政策对于推动哈尔滨市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税收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政策[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6043(2021)03-0040-03第2021年第3期(总第535期)商业经济No.3,2021Total No.535[作者简介]景宏军(1977-),黑龙江哈尔滨人,教授、副院长,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政府预算体制;冯紫琦(1997-),女,黑龙江桦南人,税务专硕研究生,研究方向:税收理论与实践研究。

一、引言黑龙江省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具体范围是119.85平方公里,包括三个片区:哈尔滨,黑河,绥芬河。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议案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议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议案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议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定和实施:1.财政政策优惠:可以提供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措施,降低企业
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土地政策优惠:可以提供土地租金减免、土地出让金优惠等措施,
降低企业的土地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产业政策优惠:可以优先支持新兴产业、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等措施,引导企业投资方向,促进产业升级和转型。

4.人才政策优惠:可以提供人才公寓、给予人才奖励等措施,吸引
和留住高素质人才,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5.服务政策优惠:可以提供一站式服务、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提
高企业的办事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制定优惠政策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个方面,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企业入驻。

同时,也需要注意政策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避免出现不正当竞争和资源浪费的情况。

此外,为了更好地吸引投资和企业入驻,政府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如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措施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哈尔滨市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解读●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流转项目的税收及GDP,前5年引入方和承接方按46比例分成;第6到第10年,按37比例分成●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收回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行政问责及相应党纪政纪处分市政府近日出台《哈尔滨市关于优化产业布局鼓励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

《政策》鼓励我市各区、县(市)在招商引资中,对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布局的项目跨区域异地流转,并在哈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建设的利益共享机制。

项目异地流转避免无序竞争《政策》鼓励和引导各区、县(市)围绕《哈尔滨市区县(市)重点产业发展及布局规划》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对不符合本区域重点产业布局的项目,鼓励跨区域异地流转,即各招商主体按照《规划》要求,从本市行政区域外新引进的项目,可推荐到其他区、县(市)及开发区建设。

据悉,此举是为统一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加快产业布局调整,切实解决产业定位不清晰、重复建设、无序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推动重点产业集聚发展。

建立流转项目利益共享机制《政策》明确,在哈建立异地流转项目建设的利益共享机制。

流转项目产生的税收,各区、县(市)地方实际留成部分及流转项目实现的GDP,前5年引入方和承接方按4:6比例分成;第6到第10年,按3:7比例分成。

另外,项目引入方和承接方在流转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涉及的实际使用外资额、国内经济合作项目资金到位额以及招商引资考核任务等指标上也可利益共享。

《政策》还支持各区、县(市)辟建专门园区,承接符合本区域产业布局规划的异地流转项目建设。

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土地指标的分配上,依法优先安排异地流转建设项目。

弄虚作假将行政问责《政策》明确,将招商引资项目异地流转建设工作纳入全市年度岗位目标考核,并建立全市招商引资信息共享平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哈政规〔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规〔2017〕4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4日哈尔滨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针对黑龙江的两次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四个着力”、做好“三篇大文章”、抓好“五头五尾”、“五个要发展”等重要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工业扩量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重点产业项目建设(一)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培育壮大“新字号”。

对年度实际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实际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其中,对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比例连续两年给予补助。

(二)鼓励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老字号”和深度开发“原字号”。

对“老字号”和“原字号”企业利用自有资金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年度实际完成设备和仪器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其当年设备和仪器实际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推动食品产业倍增发展。

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投资1000万元以上,开发的具有地方特色高品质食品、乳制品、畜牧产品等行业升级改造项目和符合居民消费需求的我市自有品牌工业化和规模化食品生产项目,按照企业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对属于填补我市产业空白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4%的比例给予补助。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黑政规〔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21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2021年12月31日黑龙江省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若干扶持政策措施为进一步改善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发展环境,落实《黑龙江省文化强省建设规划(2020—2025年)》《黑龙江省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2020—2030年)》《黑龙江省冰雪旅游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扶持规划确定的重点文化旅游产业做大做强,实现规模化、集群化、特色化发展,建设文化强省和旅游强省,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市场主体扶持政策措施(一)世界500强文化旅游企业、“全国文化企业30强”和“中国旅游集团20强”,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的文化旅游企业在我省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二)新引进(新设立)的行业领军文化旅游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原则上不超过贷款利息50%的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三)鼓励文化旅游企业“升规入统”,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范围、正常生产经营、履行填报义务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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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黑龙江省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税收方面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5年:(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

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6)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7)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民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9)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中,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省国家税务局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械,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投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

如果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12)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13)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用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对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工作的外籍个人,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人员,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扣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

三、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在黑龙江省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对外商投资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以及资源开发、节约能源和农、林、渔、牧的生产企业的项目,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四、流转税凡是1993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1998年12月31日前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五、进口设备有关税收政策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包括随同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996年3月31日以前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执行至进口完毕。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纸制品除外),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一、提供土地方式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般情况下,采取土地出让方式(拍卖、招标、协议三种),从事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开发用地的,按划拨方式提供。

二、土地使用年限(1)外商在黑龙江省指定区域内,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最长: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在使用期内,可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2)在不改变"五荒"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将土地使用权同样有偿有期地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经营,其限按用途进行划分,一般不少于三十年,最长可达七十年。

其中,"五荒"土地开发形式可以采取合资、合作、股份、独资及联合开发等形式;在合同期内,"五荒"土地资源使用者享有使用、收益、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权。

三、农业税收(1)凡用于农业生产开垦的荒地,自开垦播种之年起,五年内免征农业税。

(2)凡涉及"五荒"土地资源的使用者,除有内部提供信息、技术、资金、物资、销售等方面的支持外,自拍卖之日起给予三年的免税优惠。

四、土地审批时间凡是由省里审批的土地,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省政府在一个月内办完用地审批手续,并在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属于上报国家的,在用地单位报齐有关用地申请材料后,在一个月内负责将其上报国务院,并在国家批准之日起十天内核发土地使用证。

——外汇管理方面优惠政策——一、中国实行外汇体制改革,改善外汇环境从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按照国际惯例取消汇率双轨制,实行汇率并轨,实施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和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制。

实行外汇体制改革特别是汇率并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关贸总协定对成员国和缔约方的汇率制度要求,进一步改善了外汇环境,有利于中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外资流入,对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贸易、合作和交往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二、汇率并轨有利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由于汇率并轨后的外汇比价高于实行双轨制时的外汇牌价,外商以同样的外汇投资折算出资比例比过去按牌价折算的更大,同时解决了注册资本折算按外汇牌价与汇出红利按市场调剂价计算的予盾。

因此,实行单一汇制体现了对外商投资的国民待遇,更好地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权益,更加有利于外商来华投资。

——税收方面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1)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仍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税率。

对下述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的税率超过下列标准的部分,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予以退还5年:(一)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内的生产性企业为15%;(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非生产性企业为24%(2)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技术先进型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50%;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按24%税率征收所得税,返还80%。

均按缴库级次,由财政部门返还5年。

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边境经济技术合作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等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5)对经营期10年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执行国家两年免税政策期满后,其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全部返还给企业5年。

(一)收买或兼并我省关停、亏损企业,安置原有企业富余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外资金额占总投资50%以上的;(二)外方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上,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我省大中型骨干企业的。

(6)引进先进技术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缴库级次,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实际已纳所得税额的30%。

(7)对在黑龙江省举办的经营期限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属于出口创汇型企业(出口额占企业当年产值50%以上的)和技术先进型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交通、能源、通讯、节能和农、林、牧、渔民等生产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生产经营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适当期限内继续免征地方所得税。

(8)凡国家和省给予减免或返还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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