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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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章对外来投资企业优惠政策第一条土地优惠政策(一)凡租用镇村存量建设用地投资兴办工企业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年税收收入50万元以上的企业无偿使用30年,年税收过20万元的企业无偿使用10年。

(二)凡投资兴办大型工企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其征地费用由企业暂付,待企业投产形成税收后,由镇政府在镇级可得财力份额内逐年返还,直至返清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

愿意买断土地使用权的,镇政府协助办理有关划转手续.(三)引进境内外资金额较大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第二条税费优惠政策(一)对外来企业实行投资审批时的一条龙服务,服务过程中只代收上级业务主管机关收取的工本费,不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二)外来投资企业自开业之日起,依法应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属镇政府部门收取或留成的部分,三年内全部免交;第四年起按正常收费的50%缴纳,期限15年。

(三)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全部由镇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四)企业年纳税额形成镇级可得财力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授予“突出贡献企业”称号,给予重奖,企业负责人将被优先推荐为枣庄市级劳动模范、两级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二章对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奖励政策第三条对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工企业项目的引荐人,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也可给予以下政策:1、属镇财政发放工资的引资人,自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一年内,可脱离原工作岗位协助企业建设,期间工资待遇不变,并作为下步重点提拔使用的对象。

待企业投产达效后为引资人的一名亲属(具备中专以上学历,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在镇事业单位安排工作,工资由镇财政支付。

2、属第二预算单位发放工资的引资人,项目投资到位、达产达效后,将其工资纳入镇财政发放。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吸引中外客商来五大连池市投资兴业,鼓励市域内民间资本参与五大连池经济建设,促进市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财税、土地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五大连池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1、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前三年企业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10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后二年按5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

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非工业企业,前三年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实际所得部分5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后二年按2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

2、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工业、能源、交通、文化、水利、商贸、卫生、信息、旅游及配套产业的企业,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属市及市级以下地方政府部门受益的,可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决定,视投资额度和具体情况,予以缓收、减收或免收;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凡属购买、租赁我市关停亏损企业,一次性付款的,在资产评估基础上优惠50%;安置原企业职工占从业人数60%以上的,自企业盈利年度起,前3年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安置原企业职工80%以上的,前四年100%奖励给企业做为企业发展基金,后三年减半。

4、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建设方面的各种审批费用按城市建设优惠政策收取。

二、土地政策1、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符合用地原则的基础上,优先供应土地,财政部门按照项目的投资额度和具体情况,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

2、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科学技术、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3、投资利用荒山、荒地植树造林的,土地无偿使用20年,林权归己,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4、投资农业综合开发的企业和个人,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免收10年土地租金,土地使用权30年不变,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出售。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激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参与招商引资,扎实推进“开发建设年”活动,营造大开发、大建设格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第一条土地政策(一)凡区外到召陵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使用期满后,用者可优先续用。

(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收财政受益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足。

(四)依据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转让本土地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未全部缴纳之前,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担保。

第二条税收政策(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10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二)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外来投资企业,区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条收费政策(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工本费及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后均按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低限征收。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招商引资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投资、经营、合作或合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产业的布局和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一般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方案。

下面是一个3000字的招商引资优惠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政策支持(一)税收优惠政策1. 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投产初期,前三年内实现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金额(待确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招商引资项目在五年内实现销售收入超过一定金额(待确定),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招商引资项目所用土地,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4. 免征印花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证书等文件免征印花税;5.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原材料、成品、机械设备等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资金支持政策1. 提供低息贷款: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帮助项目建设和运营;2. 提供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奖励实际投资额;3. 提供风险补偿金:对招商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提供风险补偿金,以降低投资风险;4. 提供科研资金: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科研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资金支持;5. 提供土地出让金减免: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土地出让金;(三)人才支持政策1. 提供优秀人才引进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中引进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2. 提供人才培训补贴: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员工进行培训,提供一定的培训补贴;3. 提供高校合作支持:与当地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人才支持;二、园区建设(一)基础设施建设1. 提供土地: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定面积的土地;另外,对于大型项目,可提供专门的用地;2. 提供交通配套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建设;3. 提供水、电、气等公用设施: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在用水、用电和用气等方面的需求;(二)规划建设1. 定制化规划: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定制化规划园区布局;2. 提供场地布局建议: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场地布局建议;3. 提供硬件设备建议: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合理的硬件设备选型建议;(三)配套服务1. 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申请手续等;2. 提供人员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支持,包括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3.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在法律上合规运营;三、市场开拓(一)政策扶持1. 提供市场准入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准入的支持,帮助项目进入市场;2. 提供市场调研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调研支持,帮助项目了解市场需求;3. 提供销售推广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销售推广支持,帮助项目扩大市场份额;(二)市场宣传1. 提供品牌推广支持: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品牌宣传的支持;2. 提供展会参展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参展支持,帮助项目扩大影响力;3. 提供媒体合作支持:与媒体进行合作,提供媒体宣传支持;(三)市场需求分析1. 提供市场需求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需求分析报告,帮助项目找准市场定位;2. 提供竞争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竞争分析报告,帮助项目制定竞争策略;3. 提供市场前景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前景分析报告,帮助项目了解市场发展趋势;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玛曲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国内外客商来玛曲投资,加快玛曲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州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费政策1.新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后两年以50%予以奖励。

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

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奖励。

2.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3.新办非生产性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金额的50%予以奖励,后两年以25%予以奖励。

4.收购、兼并、投资改造县属国有(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二、第三条之规定下浮50%执行。

5.在县域内投资畜牧业、畜产品加工、畜牧养殖等项目和开发黑土滩、沙地、荒滩进行种草等生态项目的,五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全额予以奖励。

6.符合本政策所列项目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先足额缴纳当年企业所得税,次年向县招商局提出申请,由县招商局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实奖励返还金额后,报县人民政府进行奖励返还。

返还期限不得超过次年第一季度末。

7.招商引资项目的契税,除在减免范围以内的免收契税外,其余的按国家规定征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政策1.在我县的各类投资者可依据国家和省州的优惠政策取得土地使用权。

2.在我县投资交通、能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根据划拨用地目录,可以以划拔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经营商业、旅游、娱乐、商品房等项目的,可以采取投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给投资者。

湖南长沙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湖南长沙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湖南省长沙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鼓励外商到长沙县投资合作,除执行国家、湖南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我县还实行以下优惠: 1、外商独资兴办鼓励类生产项目(即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下同)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企业所得税,除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外,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

第6年至第10年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返还所征税款的50%。

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比照基准地价优惠20%—50%。

2、外商投资鼓励类的生产型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外,减半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核准,由财政部门返还50%。

3、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

工农业生产型项目的投资者对原有企业增加投资和注册资本的,在基增资部分的投资费用以及生产经营所得部分设立帐册进行核算的,增资部分产生所得所征企业所得税,前2年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后2年由财政部门减半返还。

4、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先进企业,按规定减免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上企业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按10%征收。

与此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5、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的生产型项目,按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比例减半征收外方投资部分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配套费。

6、鼓励外商投资科学研究、教育事业、中介服务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

对外商投资的这类项目建成营业后,从获利年度起,年内所征的企业所得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返还。

7、鼓励外商投资旅游产业,鼓励外商租赁景点开发景区旅游资源。

对投资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旅游项目,经批准,同意水、电、市政、交通等配套设施由开发商自行建设,配套的第三产业在一定时期内赋予专营权。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是指为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到特定地区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增加就业机会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这些政策和措施通常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土地使用权优惠等,旨在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和经营成本,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发展机会。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涵盖了多个方面,以下是其中的若干规定。

一、税收优惠:1. 减免企业所得税: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减免的时间和比例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 减免其他税收:除了企业所得税外,还可以对其他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给予减免或优惠政策,以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3. 定向扶持税收政策:对于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行业,可以给予额外的税收优惠,以吸引更多的投资。

二、财政补贴:1. 直接财政补贴:对于新设立的企业或扩大产能投资的企业,可以给予一次性的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的建设和发展。

2.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给予额外的奖励或补贴,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

3. 人才引进奖励:对于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或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以提供人才保障和人力资源优势。

三、土地使用权优惠:1. 减免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期限:对于投资项目较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延长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纳期限,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

2. 优化用地审批流程:为了提高投资项目的落地速度,可以加大审批环节的改革力度,简化用地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市场准入和行业准入优惠:1. 简化市场准入程序:对于投资项目,可以简化市场准入的程序和要求,缩短办理时间,提高投资便利度。

2. 行业准入优惠: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业和企业,可以给予准入优惠,如减少资质要求、简化审批程序等,以鼓励更多的投资。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规定可以带来以下好处:一、降低企业投资成本: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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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城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招商引资,吸引内外客商(内商指诸城以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指国外和台、港、澳客商)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宜于外来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地方政府奖励(一)新办固定资产投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业企业(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外来投资者与我市单位或个人合资兴办企业或合资建设公益项目的,对方投资比例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执行),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按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或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按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及企业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后2年按50%奖励。

(二)投资建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专业批发市场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上缴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

(三)投资污水、垃圾处理等环保项目的,在享受城市公益事业有关政策基础上,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四)投资我市的旧城改造项目,享受我市旧城改造的有关优惠政策。

(五)兼并或投资原有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地方税收基数加应增幅度(按当年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定)后新增地方税收部分,按行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一)新建投资项目在申办、注册过程中,除注册登记费、工本费外,免收其它地方行政性收费,原有企业增资项目免收注册登记费;涉外中介服务机构(如验资、评估、劳动就业服务、税务代理、公证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新建投资项目在规划、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除上交潍坊市以上的外,其余按上级规定最低标准征收。

(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新建工商业项目,在审批和规划建设过程中,实行税外无费,免收一切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会议纪要的按纪要执行)。

(四)国家及省法律法规、规章涉及现有投资企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市政府无权减免的一律按下限征收;涉及投资企业必须交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等基金性质的收费除外),按不高于上级规定最低收费标准的50%征收。

第五条:建设用地优惠新办工商业和生产性项目可按下列规定享受优惠:(一)新办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国家规定最低标准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投资强度每亩达到100万元的工商业项目,可视项目情况,经协商另外给予特别优惠,直至无偿解决项目建设用地。

(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收耕地开垦费等有关费用。

第六条:户籍优惠(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免费办理3名城镇居民户口;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为投资者本人、配偶和子女及亲属,免费办理6名城镇居民户口。

(二)外方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所雇佣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中专学历以上技术工人,可免费办理20名城镇居民户口。

其中,外方投资实际到位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项目,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另外给予特殊户籍优惠。

第七条: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就医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市市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凡投资数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较大项目的引资者,以及捐赠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捐赠人,经本人同意,市政府给予一定的举誉称号或名誉职务,并可享受某些方面的冠名权。

第九条:凡经招商局批准立项的项目,在办理手续和申报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本部门的承诺,一路绿灯,尽快办理。

不按优惠政策和本部门承诺办理的,要坚决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与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地方政府奖励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审核并具体办理;收费、土地、户籍等所有优惠政策的兑现,有招商办审核并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政策由招商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莱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提升招商引资工作实效,充分利用国内外各类经济要素,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扎实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区外投资者在我区新建和现有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50万元以上,符合高质、高端、高效及“四新”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

二、土地厂房政策项目用地按照规定的容积率和每亩不低于220万元(省级开发区不低于28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确定用地限额。

大力推行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模式。

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对新引进集约用地的鼓励类项目的扶持政策,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

(一)新征地工业项目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减半扶持项目建设。

(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以上、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等额扶持项目建设。

(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等额扶持项目建设。

(由企业提交申报材料,经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分局审核后,于市级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扶持企业。

)(二)鼓励投资者在我区各园区内选择标准厂房投资项目。

租赁厂房可实行第1—2年免租金,第3—4年给予50%的租金减免。

——扶持政策(不新征建设用地和不愿享受土地厂房政策的可享受本条政策)。

1.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50万元以上的项目,自企业投产年度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

2.新办文化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业等项目,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由同级财政给予当年应缴并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100%的资金扶持;第4—5年给予50%的资金扶持。

3.新建立软件信息产业、大数据、云计算和各类研发机构,国内外大型企业及高等院校、研发机构在我区建立或与我区企业联合建立软件信息产业、数据中心和各类研发机构的,科技含量高的新兴产业,分别由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按照国家、省级标准要求验收后,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扶持;属高层次人才以知识产权入股或投资的形式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按照《莱城区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扶持办法》执行。

4.新落户总部经济项目,经区财政局认定,自纳税之日起,按企业缴纳税收区级留成部分,100万元以下的前3年给予30%的扶持;100—500万元以下的前3年给予40%的扶持,以后每年给予20%的扶持;500—1000万元的前3年给予50%的扶持,以后每年给予30%的扶持;10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给予60%的扶持,以后每年给予40%的扶持。

5.新建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年纳税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每家企业不超过3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区级政府收益部分5年内等额补助企业。

每季度末由企业申报,经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拨付。

6.国家、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区级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全部免收。

7.对入驻各类园区租赁厂房的招商项目,在享受有关政策的基础上再按照相关园区制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三、服务政策1.提高外来投资企业法人代表政治待遇,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荣誉市民评选比例,使其最大限度参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研究、制定。

2.引进项目自签订正式合同且足额缴纳保证金之日起,落实“最多跑一次”的服务理念,落户园区最多在37个工作日内负责办结各项行政审批手续。

3.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扶持条件的项目,由区主管部门优先争取上级扶持政策。

4.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月与外来投资企业对接一次,根据企业人才及用工需求列出清单,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大中专毕业生专场对接会,为外来企业引进各类专业人才。

5.每年选取10名外商代表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学习培训,到国家级医疗机构免费查体一次,由区投资促进局汇总名单,区经信局(区商务局)、区卫生计生局组织实施。

6.企业外籍职工适龄子女入学,由区教育局安排就近、便利入学。

四、“一事一议”政策对事关全区经济发展全局、经济结构调整的龙头项目、战略新兴产业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高科技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及市场前景好的种子期、初创期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提高优惠额度,加大扶持力度。

五、激励政策1.坚持“实在、实干、实绩”的用人导向,在招商一线培养、锻炼、考察、使用干部。

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干部及招商人员,在各类评先树优中优先推荐,在干部提拔任用上优先使用。

2.对在招引新兴产业、行业龙头、民营强企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第一引荐人(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外资形成固定资产的1%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按2%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另行制定奖励办法)。

奖金先由区财政一次性垫付,再按区、镇(街道)分成分别负担,年底由区财政统一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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