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合集下载

农业招商引资方案

农业招商引资方案

农业招商引资方案
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一、实施农业招商引资的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的发展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政府正在采取多项措施,支持农业的发展,以提高社会效益。

为了实现快速发展,主要采取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外部投资者,进行农业开发。

二、招商引资的主题
招商引资的主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力,改善农村社会环境,开拓新农业市场,推广农业科技,振兴农村经济等。

三、招商引资措施
1、政策扶持:政府给予农业招商引资者政策待遇,如投资补贴、贴息贷款、税收优惠等。

2、资源整合:整合农村的土地资源,以及其他财政、技术、市场等资源,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发展空间。

四、行动指南
总而言之,农业招商引资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

为成功实施农业招商引资,我们应该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1、制定具体招商引资计划,明确农业开发目标。

2、积极引进投资者,扶持开发项目。

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实施方案

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近年来,我国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也面临着一些瓶颈和挑战。

农业农村招商引资成为了推动农业农村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更好地推动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招商引资,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提升农业农村产业发展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实现农业农村可持续发展。

三、重点任务1. 制定招商引资政策。

加大对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政策措施,为招商引资提供政策保障。

2. 搭建平台促进对接。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平台,加强与各类投资机构的对接,推动资源整合和项目合作。

3.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引导资金投向农业现代化、农产品加工、农村旅游等领域,推动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

4. 加强项目招商推介。

组织开展农业农村项目招商推介活动,积极宣传农业农村投资环境和潜力,吸引更多投资者关注和参与。

5. 加强监管保障。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监管体系,加强对招商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保障措施1. 健全法律法规。

完善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投资者权益和义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2. 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对农业农村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工作。

3. 健全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投资者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投资咨询、项目对接、政策解读等服务。

4. 优化营商环境。

优化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的营商环境,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投资成本。

五、实施路径1. 加强组织领导。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确保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工作有序推进。

2. 加强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为招商引资提供政策保障。

3. 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农业农村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业农村招商引资工作。

4. 加强监管保障。

建立健全农业农村招商引资监管体系,加强对招商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农业招商实施方案

农业招商实施方案

农业招商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农业产业化、现代化的发展,农业招商成为了当前农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我国农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和企业关注和参与。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农业招商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定位我们的农业招商实施方案旨在吸引更多的资金、技术和人才投入到农业领域,推动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质量,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招商优势1. 丰富的农业资源:我国拥有广阔的耕地和丰富的水资源,适宜农作物和养殖业的发展。

2. 市场需求旺盛:随着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居民收入增加,对优质农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3. 政策支持力度大: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为农业招商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支持。

四、招商重点1. 引进先进技术:通过引进先进的种植、养殖技术,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

2. 培育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投资农业领域,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完善。

3. 拓展农产品市场:加大对农产品的营销力度,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4. 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农业科技示范园,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模式,带动周边农户的发展。

五、实施步骤1. 制定招商政策:结合当地农业资源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招商政策,吸引投资者和企业参与。

2. 开展招商推介活动:通过组织农业招商推介会、参加农业产业展览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当地农业发展优势和招商政策,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关注。

3. 搭建招商平台:建设农业招商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一站式的招商服务,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招商成功率。

4. 落实招商项目:对符合招商条件的项目,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运营。

六、风险应对1. 市场风险:农业产品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价格波动的风险,需要建立市场监测机制,及时应对市场变化。

2. 技术风险:引进的先进技术可能存在适应性不足的风险,需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确保技术的有效运用。

农业招商行动方案

农业招商行动方案

农业招商行动方案1. 背景农业是国家经济重要组成部分,但近年来,我国农业面临多种挑战,如劳动力不足、传统种植方法难以适应市场需求、化肥、农药使用量过多等。

为了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和解决现有问题,吸引更多优秀企业来投资农业事业,本文提出了农业招商行动方案。

2. 目标本方案旨在吸引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优秀资源,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提高产业效益和农民收入。

3. 行动计划3.1 挖掘市场潜力针对全球市场以及国内市场需求,加强市场调研,了解种植、养殖等产业的发展动态,为招商提供更准确的市场信息。

3.2 制定优惠政策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对招商项目进行支持,例如资金扶持、税收减免、土地等资源的优惠政策等。

同时,公司也可以制定一定的奖励政策,鼓励员工参与招商工作,积极开发优秀客户资源。

3.3 建立营销渠道招商方案不仅仅是企业与资方之间的谈判,也需要通过营销手段加强宣传,第一步就是建立营销渠道。

可以通过企业官网、社交媒体、专业论坛等渠道进行宣传,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影响力。

3.4 建立招商管理体系企业需要建立专门的招商管理体系,确定招商流程,制定规范的操作手册,建立业务流程和监管体系,保证招商工作的准确、高效、合规。

4. 实施效果实施农业招商行动方案,将促进农业与现代文明的深度融合,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民收入。

同时,也可以推动一批农业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以农业为主导、多元化的现代农业产业链,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5. 结论招商工作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和动力,农业行业也不例外。

本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发展,带动经济增长,提高农民收入和生活水平。

同时,也需要政府和企业携手合作,共同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2024年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总结(二篇)

2024年农业招商引资工作总结2024年是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农业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显著成果的一年。

在中央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各级政府的积极配合下,我们通过创新招商引资方式和强化项目推进,取得了诸多可喜的成绩。

一、政策支持力度加大2024年,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业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

其中,包括加大农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减免项目用地和税费等经济优惠政策,为农业招商引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政策的出台进一步增强了企业对农业招商引资的信心,促进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二、招商引资方式创新2024年,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创新农业招商引资工作。

首先,我们在招商引资宣传和推广方面加强了新媒体的运用,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等渠道进行广告投放和项目推介,扩大了招商引资的影响力。

其次,我们积极参与国内外的农业展览和农产品交流会,搭建了项目对接的平台,促进了项目的洽谈和签约。

此外,我们还通过与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合作,分享资源和技术,提升了项目的发展水平。

三、强化项目推进2024年,我们在项目推进方面加大了力度。

首先,我们加强了与招商引资企业的沟通和协调,及时解决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项目进展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最后,我们加强了项目落地后的服务和扶持,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确保项目取得良好的效益。

四、成果展示和总结2024年,我们取得了一系列农业招商引资的成果。

首先,在项目数量上,我们共引进了100个农业招商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了100亿元,进一步促进了农业的发展。

其次,在技术创新上,我们引进了一批先进的农业技术和设备,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再次,在产业结构调整上,我们引入了一些新的农业产业,推动了农业的转型升级。

最后,在就业和财政收入上,我们新增了1000个就业岗位,财政收入增加了1000万元,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一)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土地成交价的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2.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不低于土地成交价的7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三)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工业项目,均可按照土地成交价的10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四)外来投资的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财政扶持优惠政策(一)凡在我县新开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或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新开办的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5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2.5亿元的,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新开办的“三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

乡村振兴项目招商引资方案

乡村振兴项目招商引资方案

乡村振兴项目招商引资方案乡村振兴是当前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而招商引资是推动乡村振兴的关键手段。

为了实现乡村振兴目标,我们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招商引资方案。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乡村振兴项目招商引资方案,包括项目选择、政策扶持、资源整合、合作机制等。

一、项目选择乡村振兴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实际情况,注重因地制宜。

在选择招商引资项目时,要注重农业产业的特色优势,优先选择具有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的产业。

同时,要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注重挖掘当地特色资源,推动形成产业链、价值链,提高农民收入。

二、政策扶持为了吸引更多的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应该提供一系列的政策扶持。

一方面,可以给予优惠税收政策,减免企业税收负担;另一方面,可以提供土地使用、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此外,还可以通过贷款优惠、技术支持等方式,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支持。

三、资源整合乡村振兴项目需要充分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提供资源整合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凝聚各方力量。

同时,可以推动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与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合作,实现资源互补,共同推动乡村振兴。

四、创新合作机制为了更好地推动招商引资项目,我们必须创新合作机制。

可以通过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等多方合作的联盟机制,共同推动乡村振兴项目的实施。

政府可以发挥引导作用,提供政策支持;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支持;金融机构可以提供融资服务;科研院所可以提供技术支撑,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五、科学规划在制定招商引资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市场需求和发展趋势,进行科学规划。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产业分析,确定项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同时,要注重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确保项目的长期发展。

此外,还要注重项目的配套设施建设,提高项目的竞争力。

六、人才引进乡村振兴需要各方人才的支持,因此在招商引资方案中要注重人才引进。

可以通过人才政策、培训机制等方式,吸引人才到乡村振兴项目中工作。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

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

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开发方面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扶持政策
一、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资金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专项用于符合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扶持范围和立项条件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贷款,是指各类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及条件的贷款。

第四条贴息资金安排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额度控制、先付后贴的原则。

第二章贴息范围及方式第五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限于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且具有一定贷款规模。

项目一般应落实银行贷款1000万元(含)以上。

中央财政只对落实银行贷款5000万元(含)以下部分予以贴息。

第六条贴息扶持对象(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重点为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含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的龙头企业),同时适当扶持正在成长上升、确能带动农民致富、较小规模的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其他扶持方式。

第七条申请贴息资金的项目经济效益好,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竞争优势明显,与农户建立了紧密、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

项目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银行信用状况好,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机制。

第八条贴息额度按各地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年度中央财政资金一定比例确定。

第九条贴息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贴息比率为人民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档次正常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贴息项目的申报及审定第十条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和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申请贴息项目时,应提交贷款银行对该项目的评估论证报告、立项批准文件、贷款协议书等项目立项及落实贷款的有关文件,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申请表》(附表1)。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各地上报的申请贴息项目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对项目是否符合贴息范围和条件、项目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及银行贷款的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核实,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规定的贴息额度范围内对符合要求的贴息项目进行汇总,填列《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项目汇总表》(附表2),连同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四条国家农发办对各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贴息项目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下达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

第四章贴息资金的下达及监督管理第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将国家农发办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逐级下达给项目单位,并督促项目单位积极落实银行贷款、抓紧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项目贷款期满1年后,项目单位凭贷款贴息项目立项通知、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向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提出贴息资金申请,并填报《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申请表》(附表3)。

经初审后,逐级报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

第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对各地上报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贴息资金汇总表》(附表4),连同下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定。

第十八条国家农发办对省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上报的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及时拨付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项目单位凭上述相关材料据实到管辖所在地财政部门、农发机构报账。

第十九条各级农发机构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贴息资金,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农发机构要与贷款银行密切配合,严格审核贴息范围、贴息期限、贴息比率等。

对弄虚作假的
项目,国家农发办有权终止或收回该项目的贴息资金。

第二十一条各级农发机构要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发挥效益。

并于每年年底向国家农发办报告贴息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1〕38号)同时废止。

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管理,保证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安全、有效运行,创新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机制,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是指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资金以参股形式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三条投资参股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申报、平等竞争、择优扶持; 2.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承担风险; 3.政企分开、委托监管、授权运营; 4.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适时退出。

第四条实行投资参股经营的项目,省级财政应按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参股资金投入。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其实际投入比例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原则上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第六条投入到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的财政资金只参股、不控股,不做第一大股东,财政(农发)部门根据需要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资本运营。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定第七条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扶持范围; 2.资源丰富独特,技术优势明显,市场销售顺畅,投入产出率高; 3.项目辐射面广,与农民建立起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效果明显; 4.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为项目实施单位,且是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资产负债状况,资信度高,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八条中央财政每年专项安排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资金。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据实申报项目。

第九条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初步论证意见; 2.项目申报单位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信材料; 3.项目申报单位现有的股权结构; 4.项目申报单位同意国家财政投资参股的决议;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投资参股经营项目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

所有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初选后,报国家农发办评审审定。

对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申报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家农发办组织专家评审、资产评估可行后,下达最终审定意见,并与省级财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中央财政据此下拨投资参股资金。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建立权责明确的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

第十二条国家农发办的主要职责: 1.确定投资参股经营项目中央财政资金投资规模; 2.审定中央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 3.委托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进行监管; 4.负责中央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

第十三条省级财政(农发)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评估权限组织项目的初步评估论证,编制上报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等有关材料; 2.接受国家农发办委托,对财政资金投资参股的项目通过授权资产运营机构进行监管; 3.负责地方财政资金国有股权处置的审批和中央财政资金股权处置方案的核报; 4.负责资产运营机构的选定,并依据办法对其投资参股经营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奖惩激励机制。

具体考核办法由国家农发办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和资产运营机构应将投资参股经营项目财政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凡有违反规定滞留、挤占、挪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建立国有资产运营跟踪问效机制。

省级财政(农发)部门每半年向国家农发办报送国有资产运营情况报告,国家农发办对国有资产运营情况定期进行跟踪问效。

第四章国有股投资收益管理第十六条用于投资参股财政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向资产运营机构每年按照实际收益率计算和收缴。

中央财政投资参股资金形成的投资收益,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资产运营机构与项目实施企业之间,按照《公
司法》有关规定确认国有股投资收益。

第十八条国家投资参股经营的企业清算破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国有股权转让管理第十九条建立国有股权适时退出机制。

投资参股经营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转后,国有股权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适时从项目实施企业退出。

第二十条国有股权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规定执行。

中央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核同意;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股权,转让前须经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审核同意。

中央财政的国有股权转让收入,由省级财政(农发)部门负责收缴并上交中央财政,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农发)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经营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财发[2004]24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