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绝对官方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9•【字号】淄政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8〕21号文件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切实解决当前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制定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同意后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原则上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调整后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各区县政府负责实施)二、全面落实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制定关于做好我市部分行业期末留抵退税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申报辅导,优化审批流程,继续做好国家、省部署的分批次落实留抵税额退税工作。
待国家正式批复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后,积极争取我市更多企业和项目列入政策支持范围,及时足额完成留抵税额兑付。
(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负责实施)三、阶段性降低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市级及各区县纳入财政管理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实施,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四、继续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2018年年底前,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降低不少于0.07元,全市工商业用户电费负担年减轻不低于3亿元;对需要缴纳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用户,电网企业严格按照用户受电电压等级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临时用电的电力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在目前将低压接入容量标准由50千伏安扩大到100千伏安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低压接入容量;完善差别化电费收缴方式,全面实行厂区生产、生活用电分别计价政策。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5.11•【字号】淄政发[2001]90号•【施行日期】2001.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淄博新世界商业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为促进新世界商业街的繁荣和发展,吸引更多的外地客商入驻经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新世界商业街的实际,就《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淄博新世界商业街发展和繁荣的暂行规定》(淄政发(2001)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第一条进入商业街的经营业户,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费以外,开业后二年内免收经营户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条财政扶持政策(一)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外知名品牌的企业、境外企业设立的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前二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二)对入驻商业街经营国内驰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自开业之日起,营业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三)对入驻商业街经营著名品牌的企业、专卖店、连锁店、国内老字号及地方特色店,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额给予无偿扶持资金,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资金。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淄政办字〔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淄政办字〔2021〕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淄博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淄政办字〔2020〕60号)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将第11条“大力招引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对市外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根据其地方财政贡献情况,分别给予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厂房,实行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政策。
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的本地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修改为“大力招引数字经济领域企业。
对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分别给予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或厂房,实行三免两减半租金优惠政策。
对引进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领域项目的企业,按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二、将第12条“着力引进数字经济领域高端服务平台”中“对市外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给予平台最高启动建设经费300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本地化服务项目支持”修改为“对入驻我市的数字经济领域的国家级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实验室(中心),给予平台最高启动建设经费3000万元的支持,并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本地化服务项目支持”。
三、删除第17条“促进成果转移转化。
设立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加速数字经济领域研究成果到创新产品的转化,对受托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任务执行期内项目新增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119【发文字号】淄政办字[2015]103号【发布部门】淄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0.30【实施日期】2015.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淄政办字〔2015〕10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95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我市国内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特别是省招商重点项目服务管理水平,加快推动项目顺利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一)总体目标。
加快整合推动省招商重点项目顺利落地的各项政策,按照打造“三最”城市要求,疏通项目落地渠道,建立全程跟踪服务制度,争创全省一流营商环境。
到2017年,争取实现当年确定的省招商重点项目次年开工率达到80%,资金到位率达到50%;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入鲁助推转调创洽谈会所有签约项目开工率和资金到位率均达到90%左右。
(二)突出抓好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入鲁助推转调创洽谈会签约项目落地工作。
2014年全国知名民营企业入鲁助推转调创洽谈会上,我市签约项目108个。
市招商局要结合省、市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这些签约项目落地工作的日常管理、调度机制,特别是加大通报考核力度。
各区县对所属签约项目的落地情况要建立专项调度和促进落地机制,对已开工项目重点调度资金到位情况、项目进展现状、存在困难问题、预计完工时间。
对未开工项目重点调度影响项目进度制约因素、预计开工时间、下一步工作措施。
(三)严格筛选提报省招商重点项目,确保签约项目质量和落地率。
省政府将每年筛选确定一批省招商重点项目,侧重培育新兴产业,重点推动符合鼓励类产业要求和产业布局的内涵效益型投资项目。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0•【字号】淄政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淄政发〔2015〕1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激发全市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简称“发展市场主体17条”):一、放宽市场主体准入门槛1.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39项前置审批项目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前置审批。
全面实行“一照一码”,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缩短办照(证)时限,降低市场主体创设成本。
2.放宽市场主体名称登记条件。
实行一般字号名称核准不重名原则,企业申请登记的名称,只要与他人在先权利不发生冲突、不涉及法律法规禁用条款,均允许使用。
放宽行业特点限制,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新兴行业、新型业态术语表述其所从事行业。
放宽名称禁用年限限制,取消已登记注册企业名称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的限制。
3.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条件。
市场主体租赁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房管部门房屋租赁备案证作为合法使用证明。
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办公场所,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的,实行申报承诺制度。
允许“一址多照”,允许物理分割地址或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作为住所登记多家企业。
二、提升市场主体发展质量4.积极推动“个转企”。
鼓励有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个转企”的允许先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原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变更,实质审批事项不变且仍在有效期内的,由各区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指定窗口,实行一门受理、见照即办、并联变更;土地、房屋等固定资产权属划转过户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绝对官方)

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1、外来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
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淄博高新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政策环境,多渠道吸引外来投资,加快高新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在高新区内投资建设的属于国家及我市产业结构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工业、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领域并且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高新区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第三条投资建设政策经管委会项目前评估批准进区的项目,企业通过土地招拍挂取得土地,并一次性全额缴清土地出让金后,依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合同》,高新区委托银行以贷款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资金扶持企业投产达效、经项目验收合格后,高新区将委托贷款转为产业发展资金作为对企业的政策扶持资金如果未能通过项目验收,按照《投资合同》的约定,贷款本息由企业偿还第四条产业发展政策(一)新进区的工业企业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两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按企业实际上缴企业所得税高新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二)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专项基金,每年重点支持20个左右的科技型高成长工业企业项目对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项目,高新区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为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总额(按基准利率计算)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三)对市级以上总部或地区总部设在高新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六年内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对新进区的各金融保险担保企业的分支机构及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研发中心、商务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六年内前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款高新区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后三年按30%给予扶持,以后年度按20%给予扶持(四)世界500强、中央省属企业以及中国民营100强企业在高新区设立综合型总部、区域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对总部高管和引进的人才,经组织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由财政根据其在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给予100%奖励非高新区企业和单位,按其在高新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五)外来投资企业以产权(股权)、增资扩股等方式投资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按原企业上年税收加增长10%为基数,新增税收部分享受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财政扶持(六)对批准拟上市的企业,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上市日止),企业为规避关联业务往来或保持公司资产完整,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股权交易等形成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和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形成地方财政增收部分,经审核后由财政分别给予等额资金扶持;高新区企业凡是在境内外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进入新三板正式公告挂牌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七)增加国有资产相对控股的融信担保公司的注册资金;鼓励新增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担保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村镇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进区发展;继续推行完善“金诚信”中小企业集合贷款计划;与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助保贷”业务第五条科技创新政策(一)对携科技项目到高新区注册公司进行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金资助,五年内无偿提供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及100平方米的公寓住房的扶持政策对于进入管委会和大学共建研究院进行工程化研发的科技含量高且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100平米的研发场地、提供100平米公寓住房、给予30—10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的政策支持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海外孵化器入驻项目,项目团队以书面形式承诺三年内将项目落户于高新区的,根据项目情况和需要,经评审认定,给予10—20万美元的借款;在海外孵化器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30%的补贴;如三年内在高新区注册公司发展,给予的借款转为项目扶持资金,否则,偿还借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高新区企业在海外孵化器设立研发机构,三年内给予研发用房租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使用费用50%的补贴(二)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高新区工作期间,三年内每月由财政给予个人3000元的生活补助(三)对创建为国家级研发机构(包括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下同)的企业,高新区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创建为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组建的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企业与院士合作建设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战略联盟牵头单位的区内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从高新区外引进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且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除享受以上扶持政策外,在高新区征地建设研发场所的,享受高新区优惠政策;进驻特色产业园的国家、省级研发机构及院士工作站,五年内分别免费提供200平方米、100平方米的研发场地(四)鼓励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五)支持企业积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计划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资金匹配,国家级按1:0.5匹配、省级按1:0.2匹配,且单家企业每年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多个科技计划(多年度)的,匹配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没有资金扶持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等),给予计划承担单位10万元的资金扶持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或项目执行不力的项目,经审核,不给予匹配和扶持(六)设立年度科学技术专项奖励资金,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奖金为100万元;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各奖励2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5万元(七)加大对发明专利、授权专利的资助及奖励,专利合作条约(以下简称PCT)国际申请按照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每件资助1.5万元,获得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3个国家或地区);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000元,授权后每件奖励1.7万元(八)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企业获得中国和山东省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分别获得上述多项荣誉称号的,按照高等级的一项给予奖励第六条收费优惠政策(一)对工业项目和高端服务业项目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含供热、供气、供水配套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以上收费的,由高新区财政代缴(二)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收费窗口,实行一口收费各收费部门的收费项目在窗口公示收费名称、标准和依据,做到收费标准统一、透明公正;由企业直接交财政专户,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设收费窗口(三)在行政服务中心开辟中介服务区,采取政府招标的方式在每个涉企中介服务门类中选择3至5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并对收费标准、办结时限等事项公开竞标,为企业提供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第七条招商引荐人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机构或自然人引进外来投资3000万元以上实行奖励自引进项目开工建设二年内,按项目实际到位外来投资的5‰计算奖金,不设奖励上限;淄博市内公职人员引荐人税后累计200万元封顶;对引进特别有影响的重大项目引荐人实行“一事一议”,酌情给予重奖第八条对事关经济发展大局、产业发展带动作用特别强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第九条附则(一)符合本政策项目,同时符合国家、省及我市其他相关政策的优惠规定,按照最优惠的政策标准执行,不重复执行(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在本政策扶持范围(三)本政策实行后,原高新区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废止对未享受完高新区原招商引资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剩余年度按新政策执行(四)本政策中规定的审核或评审机构为高新区项目评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五)本政策由淄博高新区招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六)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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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财政扶持政策
(一)在国家、省批准的经济开发区内建设的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境外投资额按即时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按照下列条款享受财政奖励资金,并作为本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开发、技术改造资金使用:
1、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外来投资在1 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外来投资在5000 万元—1 亿元的,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2、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符合国家颁布的最新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或外来投资在1 亿元以上的,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 1
励;外来投资在5000万元—1 亿元的企业,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二)新办服务业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外来投资在2000 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自盈利之日起五年内,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
2、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享受以上规定的政策优惠。
三)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区县政府根据各自的实
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按上缴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股权并购和上市融资。
以股权并购方式投资
现有企业、且实际到位外来投资 2
在5000 万元以上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税收部分
享受本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优惠政策。
现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淄政发[2007]20 号)执行。
土地供应政策
(一)外来投资项目需新征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前提下,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调配,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
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
(二)盘活利用存量土地投资项目,如原存量土地属行政划拨,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按照 3 规定和程序加快速度,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在我市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国家、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国家、省
有明确规定和我市有特殊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户籍政策
(一)投资50 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城区或城镇落户。
(二)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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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入学和我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不超标准收费,外籍学生可选择经省教育厅审核确定的有接受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入学。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政策。
土地出让金使用政策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
1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2、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提取廉租房建设基金,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3、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鲁财综〔2004〕110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0%提取农业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农业综合开发。
4、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 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 6 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 号),按照土地总价款的5%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5、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
22 号),按照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0%计提教育基金,用于教育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