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策划)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策略政策清单

招商引资策略政策清单
招商引资策略政策清单
(一)财政方面的政策:
1. 免税待遇: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对优秀的投资者给予免税待遇;
2. 税率降低:鼓励企业减免税率,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 减税政策:对有条件的投资者,给予更多的减税优惠,以降低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4. 增值税减免:给予鼓励性的增值税减免,以增加企业的现金流;
5. 抵押贷款: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合理的抵押贷款,以减少融资成本;
6. 优惠贷款:给予招商引资企业合理的投资支持贷款,以支持投资者和企业的发展;
7. 优惠贴息:对投资者准备申请贷款的,可以为其给予贴息支持。
(二)税务方面的政策:
1. 利润税率优惠:减免部分利润税率,以降低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2. 增值税优惠:给予增值税减免政策,降低投资者的财务成本;
3. 所得税优惠:对投资者的投资收入减少税费,以降低税负;
4. 企业所得税率优惠:企业所得税率减免,以降低企业的财务
成本;
5. 汇率优惠:鼓励外国企业进行投资,可以给予外汇优惠,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三)金融方面的政策:
1. 开户优惠:对优秀的投资者给予开户优惠,以降低投资者的开户成本;
2. 担保支持:针对优秀的投资者,可以给予担保支持,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3. 金融咨询:为投资者提供免费的金融咨询服务,以支持投资者的理财;
4. 保险投资:给予投资者保险投资,以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5. 融资支持:给予投资者融资支持,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成本。
河南省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河南省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一)企业所得税郑州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按24%计征。
主要的税收优惠:1、生产性、建设性外商投资企业,全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所有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产值的70%以上者,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在外商投资企业供职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外来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中分得的利润汇出境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投资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是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加以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提取所得继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8、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中继续减征所得税15%至30%。
9、所有在郑州境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工商统一税以工农业产品和服务业流转额为征税对象,最低税率1.5%,最高税率55%(不含烟酒)。
绝大多数的产品(项目)的税率在20%以下。
在郑州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的工商统一税减免优惠主要有:1、在郑州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追加投资进口的本企业生产用设备、营业用设备、建筑用材料,以及企业自用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工商统一税。
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配件、元器件、配套件,免征进口的工商统一税。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

关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规定参考模板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加速我市经济赶超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则第一条本政策所称外来投资,指国内外个人、团体或组织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各种合法形式投资到我市的所有市外资金。
第二条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的招商项目,指乡镇、办事处和市直单位对该项目全程跟踪服务、全额承担招商费用、落户我市的外来投资企业。
第三条招商项目资金到位情况,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于项目投产后组织有关部门考核认定。
二、优惠政策(一)土地政策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5000万元的新建工业企业(含原有企业外迁)土地出让价格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出让金由企业按规定交纳。
除补偿群众和上解中央、省以外,当地政府土地收益部分按收支两条线全额奖励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含量较高、对我市经济发展起支撑作用、发展潜力较大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六条投资者有偿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出租、转让、抵押,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凡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一律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公开推向土地市场。
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并同时足额收取土地闲置费。
第七条集聚区以外的工业企业需要迁往产业集聚区,由企业提出申请,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定该企业的技术改造和规模扩大达到搬迁条件的方可供地。
用地规模根据企业实际需要核定,享有与其他招商企业同样的优惠地价。
第八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物流企业或公益项目,在产业集聚区内为集聚区配套服务的,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价格超出工业用地价格的政府收益部分全额奖给企业,用于支持其基础设施建设。
在产业集聚区以外的,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九条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原则上入驻产业集聚区;3000万元以下工业项目可入住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也可由项目单位利用废旧工业用地合理安排。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鼓励投资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动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招商引资上项目的积极性,吸引县外企业到我县投资兴业,推进企业扩规模、上水平,加快生态文化旅游强县建设步伐,促进县域经济更好的发展,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易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生产性项目、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和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贡献度大的项目,均享受本优惠政策。
上述项目按投资规模分为三类:第一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3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第二类: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第三类:一次性固定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利用外资(外方认缴的注册资本)5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加工型龙头项目。
二、优惠政策(一)征收土地优惠政策在我县新建的上述第一、二、三类项目,本着征地费用“先政后奖”的原则,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征地费用的县级留成部分(包括土地出让金、耕地占用税、契税)实行一次性先征后奖。
征地补偿费(不包括地上附属物、青苗赔偿费)、办理征地手续费先征后奖,由县财政每年按企业投产后当年纳税总额县级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一类项目按50%,二类项目按30%,三类项目按20%,直到奖完为止。
2、享受优惠政策的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如遇特殊情况变更项目需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报县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改变土地用途或出租、转让土地的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对一次性投资一亿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较大农业产业化龙头项目、三产项目及自主创新、高科技、高附加值、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项目等,经县项目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县政府批准,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枣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市外投资者到本市投资兴业,根据国家与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枣庄市外投资者到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建并在地方缴纳流转税与所得税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财政优惠政策(一)新办工业企业,自赢利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留成的全部、后两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的,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二)新办工业企业,投产3年内,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3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下同)以上的,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40%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或投资兴办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新材料等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增值税市以下留成的全部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三)兼并、收购、租赁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扣除原有企业前三年平均税收基数后新增增值税、所得税部分,享受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财政优惠政策。
(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水利、港口、码头、公路与桥梁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项目,自赢利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五)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开发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形成增值税、所得税的市以下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纳税企业用于发展。
(六)对新建的产品出口型企业,凡当年一般贸易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该政策执行期最长不超过5年。
(七)对总投资10000万元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与枣庄新城区内的项目,享受本条第(一)款优惠期满后,所得税地方留成的50%,可再延长2年,由同级财政奖励企业用于发展。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投资兴业,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设用地优惠政策(一)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土地成交价的5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二)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1.5亿元—2.5亿元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不低于土地成交价的7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三)外来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过1000万美元的外商独资工业项目,均可按照土地成交价的100%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四)外来投资的农业、农副产品加工及服务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财政扶持优惠政策(一)凡在我县新开办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2.5亿元以上或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新开办的服务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1.5亿元的,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2.5亿元的,五年内由同级财政按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2.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三)新开办的“三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后两年由同级财政按缴纳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进行无偿专项资金扶持。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招商引资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和手段,吸引国内外各类投资者投资、经营、合作或合资,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进行产业的布局和资源的配置,促进经济发展。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一般需要提供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方案。
下面是一个3000字的招商引资优惠方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政策支持(一)税收优惠政策1. 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招商引资项目在投产初期,前三年内实现销售收入达到一定金额(待确定),可免征企业所得税;2. 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招商引资项目在五年内实现销售收入超过一定金额(待确定),可以按照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 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招商引资项目所用土地,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4. 免征印花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合同、协议、证书等文件免征印花税;5. 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招商引资项目的原材料、成品、机械设备等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资金支持政策1. 提供低息贷款: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低息贷款支持,帮助项目建设和运营;2. 提供奖励资金:对招商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奖励实际投资额;3. 提供风险补偿金:对招商引资项目,按一定比例提供风险补偿金,以降低投资风险;4. 提供科研资金: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科研项目,提供一定的科研资金支持;5. 提供土地出让金减免:对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土地出让金;(三)人才支持政策1. 提供优秀人才引进奖励:对招商引资项目中引进的优秀人才,给予一定的奖励;2. 提供人才培训补贴:对招商引资项目中的员工进行培训,提供一定的培训补贴;3. 提供高校合作支持:与当地高校建立合作关系,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人才支持;二、园区建设(一)基础设施建设1. 提供土地: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定面积的土地;另外,对于大型项目,可提供专门的用地;2. 提供交通配套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的建设;3. 提供水、电、气等公用设施:保证招商引资项目在用水、用电和用气等方面的需求;(二)规划建设1. 定制化规划:根据招商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定制化规划园区布局;2. 提供场地布局建议: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合理的场地布局建议;3. 提供硬件设备建议:根据企业的需求,提供合理的硬件设备选型建议;(三)配套服务1. 提供一站式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一站式的服务,包括项目审批、注册登记、申请手续等;2. 提供人员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专业人员支持,包括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3. 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在法律上合规运营;三、市场开拓(一)政策扶持1. 提供市场准入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准入的支持,帮助项目进入市场;2. 提供市场调研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调研支持,帮助项目了解市场需求;3. 提供销售推广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销售推广支持,帮助项目扩大市场份额;(二)市场宣传1. 提供品牌推广支持: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品牌宣传的支持;2. 提供展会参展支持: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参展支持,帮助项目扩大影响力;3. 提供媒体合作支持:与媒体进行合作,提供媒体宣传支持;(三)市场需求分析1. 提供市场需求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需求分析报告,帮助项目找准市场定位;2. 提供竞争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竞争分析报告,帮助项目制定竞争策略;3. 提供市场前景分析报告: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市场前景分析报告,帮助项目了解市场发展趋势;以上仅为示例,具体的优惠政策和方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制定。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川省招商引资政策第一部分: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录入时间:08-07-15 11:41:24文章作者:古蔺县招商局涉及四川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有关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是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三是我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在四川省内施行的优惠政策。
一、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见表1。
表1 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详见财税〔2001〕202号)注释:1.交通限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企业;电力限从事电力运营企业;水利限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洪水、水资源保护、水电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限从事邮政运营企业;广播电视限从事广播电视运营企业。
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方可享受优惠。
2.中部、东部外商投资交通、电力、水利生产性项目,可按外商投资“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详见表3)。
3.限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耕地。
4.《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除外。
5.“一定条件”指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或转让技术等(详见表4)。
中部地区外资优势产业项目,享受外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关税减免优惠(详见表4)。
2.与中东部地区的比较。
由上表可见,投资于西部的国家鼓励类产业(产业目录参见第二部分)和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外来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之中部、东部轻50%以上。
此外,在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减免上也享受比中部、东部优惠的政策。
(二)土地优惠政策1.主要优惠政策条款。
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依法出让给单位或个人进行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的,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50年不变;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期。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招商引资优惠方案是为吸引更多资本、技术、人才等资源流入一个地区、企业或行业而制定的政策。
其作用在于鼓励、扶持、引导和保护投资者和企业,提高招商引资的效果和质量。
以下是一个招商引资优惠方案的模板,供参考。
一、引资背景近年来,我市经济不断发展,市场潜力巨大,拥有良好的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了许多国内外的企业和投资者前来投资。
现就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制定特殊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提高我市企业的竞争力,特制定以下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二、优惠政策1、税收优惠(1)企业所得税:对于新入驻我市的企业,从首年实际经营利润开始计算,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同时,对于保税区等重点产业园区内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从事环保、节能、高新技术等行业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在首年1-2年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个人所得税:对新进入我市的高层次人才,提供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幅度根据人才类型和层次的不同而定。
2、土地优惠在特定条件下,提供土地成本上的优惠政策。
例如在临港工业区落户的企业,可以享受土地租金的减免; 在老工业基地更新改造中的企业,可以优先拥有土地。
3、融资优惠(1)贷款利率:对于从银行批准了贷款和获得认定资格的企业,可以享受贷款利率的优惠。
优惠范围为0.6%—1%不等,根据企业类型和其借款金额的不同享受不同的优惠范围。
(2)风险补偿:对于在市政府或招商引资部门认定的领域或项目中从事投资的企业,在风险资本管理中遭受损失时,可以申请风险补偿。
具体资助金额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实际风险损失状况而定。
4、人力资本优惠(1)人才引进补贴:对于关键领域缺乏人才、产业导向趋势等的企业进行人才招聘时,可以享受人才引进补贴。
具体补贴金额根据企业招聘人员的数量、类型、层次等条件而定。
(2)家属来访移民证办理:对于留学归国人员及其家属、重点领域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从事重点领域、特色产业投资的外国人及其家属,为他们入境方便,政府提供家属来访移民证办理的全权代理服务。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招商引资优惠方案
为了推动一个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招商引资是一种重要的
政策和手段。
尽管不同的城市和地区会有不同的优惠政策来吸引投资,以下是一个典型的招商引资优惠方案的范例:
一、项目介绍
本项目拟在本市兴建一家大型商业综合体,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
商业综合体内将包含购物中心、酒店、文化娱乐中心、写字楼等,定位为城市的消费中心,预计将吸引大
量的消费者和游客。
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
为了鼓励本项目的建设,政府将提供150亩土地,并给予一定
幅度的土地优惠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1)免收土地出让金。
(2)送审批费。
(3)免收征地拆迁费。
(4)政府将基于实际情况考虑免征各项税收。
2.资金支持
为促进本项目的建设,政府将提供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具体
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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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包括驻区中央、省属单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投资兴建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地方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财政扶持政策(一)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阼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二)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三)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一)(二)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五)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地方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六)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七)全额收购亏损企业可享受前列条款规定的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收费优惠政策(一)投资新建项目,办理相关手续时,各种证照除收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予收费项目:办理建设项目审批,不收费;办理验资,免收验资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免收手续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登记费、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和办理贷款证、支现证,免收——切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除商业、饮食、服务、修理、娱乐业外,申请广播、刊载、播放广告,30日内免收广告费;进行金融、环保、卫生、价格、法律等咨询,免收咨询费。
(二)兴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享受(一)款“免予收费项目”。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执行。
(三)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和前列条款有规定的均按低限征收。
第五条:用地优惠政策(一)外来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入股、划拨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审批手续由地方政府部门负责办理。
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
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期限内,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依法转让、出租、抵押、赠予和继承,也可作为合资、合作条件,也可视为投资作价入股。
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并办理续期相关手续。
(二)新建工业项目,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土地出让金除上缴国家和省里的部分外,地方政府受益部分按比例先缴后返,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全部返还,1000万元以下的返还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三)利用区内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的,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在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部分中可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返回80%,作为政府扶持企业资金。
(四)土地出让金可采用分期缴纳的办法,一次缴纳的可再优惠。
(五)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农、林、牧、渔开发性项目,开发利用滩涂或者改造利用废弃土地的项目,开发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环境保护、体育等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
(六)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地方政府要本着以资源换资本,大引进促进大开发的原则,积极办理审批手续,为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引进人才优惠政策(一)引进我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方面急需的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含后续学历)来区内工作的,直接执行定级工资标准;硕士生(纳入国民教育以内)来本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2级;博士生、博士后来区内工作的,其档案工资可以向上浮动4级。
工作满五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
(二)引进人才到本区内企业工作的,实际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沿海开放城市同类人员的报酬水平,由双方商定。
(三)各类人才来本区创办、领办非私营企业,使企业连续2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由受益企业给予奖励;贡献特别突出的受益企业给予重奖。
创办私营企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由政府负责返还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留成部分的50%作为奖励。
(四)对于调入本区内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学科带头人或者携带重要科技成果的急需人才,由用人单位优先提供住房和足够的安家费,并自主给予优厚待遇。
第七条:引进技术优惠政策对于引进高新科技项目或具有明显推广利用价值的专利技术项目者,由主管部门认定,从项目投产获利年度起,地方政府连续三年按企业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企业,用于对项目引进人或企业的奖励。
第八条:户管优惠政策(一)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经本人申请,可为本人、配偶、子女和父母一次性办理城镇居民户口,除工本费外免收其它费用。
(二)凡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所雇的大专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享受上一款优惠政策。
第九条:金融优惠政策(一)外来投资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只要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在金融机构资金允许的条件下,及时给予处理。
(二)外来投资企业在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提取现金,只要用途合理,如实进行报备,给予方便。
第十条:其他优惠政策(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各类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二)外来投资者兴办企业的固定资产,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实行加速折旧。
(三)外来投资企业聘用的当地大专以上或中级职称以上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保留原身份、工资、待遇、编制,三年后愿意回单位工作的,可返回继续工作。
(四)外来投资者的子女在就业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入托、就学等方面尊重投资者的选择,及时予以安排。
(五)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条件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提供优质服务(一)项目审批,凡前期资料手续齐备的,在收到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后,一般要求在三天内批复。
,(二)对环保审批、用地及建设规划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符合要求的文件、资料之日起,所有手续三天以内办理。
(三)对需报省、中央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同项目投资者申报。
(四)对本区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规模大、投资多的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二条:有关政策兑现程序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由纳税人申报,税务部门出具证明,地方政府招商办认定,财政部门审核办理;收费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户管政策的兑现由地方政府招商办出具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人才、技术、政策的兑现,由地区招商办会同地县(市)两级人事、科技等有关部门共同考核认定,招商办出具证明,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为了鼓励外来投资者和引进人及地方政府招商部门的招商引资积极性,地方政府财政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和招商引资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四条:本政策有关条款涉及到的地方政府是指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县(市)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本政策由吕梁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金、技术开发建设光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优惠政策1、凡来我县投资开发的国内外客商,使用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可在国家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土地。
2、凡来我县投资兴建大型或较大型标志性建筑,且符合城市建设规划的,可采取特殊政策,在指定地点无偿提供相应的土地。
3、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商贸、旅游和土地连片开发的,免交土地出让金。
4、凡来我县全部捐资从事文化、教育、医院、公路和其它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社会公益事业,按行政划拨方式优先安排使用相应的土地;部分捐资、合资的,享受土地优惠价格。
5、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以及高新技术项目(省级以上),按照土地审批权限经批准后,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执行最低地价,一次性支付全部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先付总额的40%,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付完;也可采取短期或逐年租赁的办法使用土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6、国外客商和港、澳、台胞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于先进技术的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等额奖励给投资方;第6年至第10年地方财政秘得部分减半奖励给投资方。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增值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3年等额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
7、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营期10年以上,年纳税1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依率计征,地方所得部分,前2年全额奖励,第3年至第5年减半奖励给该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