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2024年建筑灭火器配置规

2024年建筑灭火器配置规1. 建筑类型与灭火器配置根据建筑类型的不同,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也会有所变化。
具体的建筑类型包括住宅建筑、商业建筑、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和交通建筑等。
1.1 住宅建筑对于住宅建筑,不同楼层和具体面积的住宅要求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同。
一般而言,每个单层住宅要求配置至少一支手提式灭火器。
对于超过一层的住宅楼,每个楼层都要配备至少一支手提式灭火器。
此外,对于超过三层的住宅楼,还要在公共区域和楼梯间等位置配置干粉灭火器。
1.2 商业建筑商业建筑一般是指商铺、酒店、商场等。
商业建筑的灭火器配置要求相对较高,以确保人员的安全。
对于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商业建筑,要求至少配置两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对于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要求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此外,商业建筑还要配置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1.3 工业建筑工业建筑包括工厂、车间、仓库等。
由于工业建筑的火灾风险较高,因此灭火器配置要求相对较严格。
对于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工业建筑,要求至少配置两支干粉灭火器和一支二氧化碳灭火器。
对于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工业建筑,要求每5000平方米配置一支干粉灭火器和一支二氧化碳灭火器。
此外,工业建筑还要配备相应的自动灭火系统,如喷淋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1.4 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包括学校、医院、体育馆等。
由于公共建筑通常有较多的人员流动,因此对于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也相对较高。
对于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要求至少配置两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对于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要求每1000平方米配置一支手提式灭火器和一支泡沫灭火器。
此外,公共建筑还要配置相应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气体灭火系统。
1.5 交通建筑交通建筑包括机场、车站、码头等。
由于交通建筑通常有较为复杂的场景和人员流动,因此对于灭火器的配置要求也相对较高。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 0. 1条为了合理地设汁低倍数空气泡沫火火系统(以下简称泡沫火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1. 0. 2条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
第1. 0. 3条本规范适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炷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的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的泡沫火火系统设计。
第1. 0. 4条泡沫火火系统的设讣,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左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的选择第一节泡沫液的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 1. 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火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火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 1. 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 1. 3条泡沫液的储存温度,应为0-40a C,且宜储存在通风F燥的房间或敞棚内。
第2. 1. 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的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火火性能的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的温度宜为4〜35°C。
第二右系统型式的选择第2. 2. 1条系统型式的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的设宜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2. 2. 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泄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大于、等于500m*3独立的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大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不足的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新规实施后-建筑内的配电房还要做气体灭火保护吗?

新规实施后,建筑内的配电房还要做气体灭火保护吗?根据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附设在高层建筑的配电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保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8.3.9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1 国家、省级或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广播电视发射塔内的微波机房、分米波机房、米波机房、变配电室和不间断电源(UPS)室;2 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内的长途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3 两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内的程控交换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4 中央及省级公安、防灾和网局级及以上的电力等调度指挥中心内的通信机房和控制室;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6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中心内建筑面积不小于120m²的音像制品库房;7 国家、省级或藏书量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内的特藏库;中央和省级档案馆内的珍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大、中型博物馆内的珍品库房;一级纸绢质文物的陈列室;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条文说明:8.3.9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本条规定的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高低压二氧化碳、七氟丙烷、三氟甲烷、氮气、IG541、IG55等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剂不导电、一般不造成二次污染,是扑救电子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贵重仪器和档案图书等纸质、绢质或磁介质材料信息载体的良好灭火剂。
气体灭火系统在密闭的空间里有良好的灭火效果,但系统投资较高,故本规范只要求在一些重要的机房、贵重设备室、珍藏室、档案库内设置。
(2)特殊重要设备,主要指设置在重要部位和场所中,发生火灾后将严重影响生产和生活的关键设备。
如化工厂中的中央控制室和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的电子设备间、控制室、计算机房及继电器室等。
高层民用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后对生产、生活产生严重影响的配电室等,也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一、总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的灭火器配置设计,旨在保障建筑物内部和周围环境的火灾安全,提高灭火效率,减少火灾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的伤害和损失。
二、建筑物类型分类
1.住宅建筑:面积小于500 平米的住宅建筑,应至少配置1个A类灭火器。
2.商业建筑:商场、饭店等商业建筑,应根据建筑面积和人流量配置适量的B类或C类灭火器。
三、灭火器种类及数量要求
1.ABC类干粉灭火器:各类建筑物应至少配置若干ABC类干
粉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总建筑面积500 平米/50 平米的比例。
2.泡沫灭火器:建筑内装有易燃液体的区域,应配备泡沫灭
火器,数量不得少于1个/100平方米。
3.二氧化碳灭火器:电气设备密集区域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1个/200平方米。
四、灭火器存放位置及标识
1.灭火器应安装在易燃区域、人员密集区域和易燃物品附近,确保易取用并且方便操作。
2.每个灭火器的存放位置应有明确的标识,标识应醒目清晰,避免被遮挡或混淆。
五、灭火器定期检测及维护
1.每个灭火器应定期进行检测,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一旦
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换或维修。
2.灭火器的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记录及时更新,确
保灭火器随时可用。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在使用灭火器时,应注意自身安全,遵循正确的操作步骤,避免火灾扩大或造成其他伤害。
2.在发生火灾时,应第一时间启动报警器并使用灭火器进行
初期灭火,必要时撤离现场并等待消防人员到达。
以上为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希望能够对建筑物的
灭火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应根据保护对象的设置形式、存储物质的属性以及泡沫灭火系统类型的不同,以《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等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为依据,确定设计基本参数。
一、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顶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燃烧面积,应按储罐横截面面积计算。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烃类液体储罐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1的规定。
表3-7-1 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表系统形式泡沫液种类供给强度连续供给时间(min)甲、乙类丙类固定、半固定式系统蛋白64030氟蛋白、水成膜、成膜氟蛋白54530移动式系统蛋白、氟蛋白86045水成膜、成膜氟蛋白656045注1:如果采用大于上表规定的混合液供给强度,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可按相应的比例缩短,但不得小于上表规定时间的80%。
注2: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其抗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6L/、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3:沸点低于45℃的烃类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2.烃类液体储罐液下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5.0L/min·㎡、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40min。
注:沸点低于40℃的烃类液体、储存温度超过50℃或粘度大于40m㎡/s的烃类液体以及含氧添加剂含量体积比大于10%的无铅汽油,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水溶性液体储罐液上或半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及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表3-7-2的规定。
表3-7-2 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液体类别供给强度L/连续供给时间丙酮、丁醇1230甲醇、乙醇、丁酮、丙烯晴、醋酸乙酯1225注:本表未列出的水溶性液体,其泡沫混合液体供给强度和连续供给时间由试验确定。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51-2010要点

前言Code of design for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sGB50151-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37 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51-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1.1、3.2.1、3.2.2(2)、3.2.3、3.2.5、3.2.6、3.3.2(1、2、3、4)、3.7.1、3.7.6、3.7.7、4.1.2、4.1.3、4.1.4、4.1.10、4.2.1、4.2.2(1、2)、4.2.6(1、2)、4.3.2、4.4.2(1、2、3、5)、6.1.2(1、2、3)、6.2.2(1、2、3)、6.2.3、6.2.5、6.2.7、6.3.3、6.3.4、7.1.3、7.2.1、7.2.2、7.3.5、7.3.6、8.1.5、8.1.6、8.2.3、9.1.1、9.1.3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一0年八月八日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 号)和《关于同意调整国家标准<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修订计划的复函》(建标标函[2006]50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2000 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 93 (2002 年版)的基础上,通过合并,并进行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以科学严谨的态度,与有关单位合作先后开展了泡沫喷雾系统灭油浸变压器火灾、公路隧道泡沫消火栓箱灭轿车火、凝析轻烃低倍数泡沫灭火、环氧丙烷储罐抗溶泡沫灭火等大型试验研究;深入相关单位调研,总结国内外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工程设计、火灾扑救案例等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新成果,开展了必要的专题研究和技术研讨;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研究、制造、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包括泡沫比例混合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低倍数空气泡沫产生器、高背压泡沫产生器、泡沫喷头、泡沫钩管、泡沫炮、泡沫枪、中倍数泡沫产生器、高倍数泡沫产生器、泡沫消火栓、单向阀、控制阀门、过滤器、控制盘、控制柜、半固定式(轻便式)泡沫灭火装置、连接软管、泡沫消火栓箱、闭式泡沫-水喷淋系统等)的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准则、包装、运输贮存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泡沫灭火系统及部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0 钢制压力容器GB/T 528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GB/T1040 塑料拉伸试验方法GB/T 3098.1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 3098.2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GB/T 3098.3 紧固件机械性能紧固螺钉GB3265内扣式消防接口GB 3445-1993室内消火栓GB/T3512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GB4580 无衬里消防水带GB5135.1-200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第1部分洒水喷头GB6246 有衬里消防水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T9112 钢制管法兰类型与参数GB 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12514消防接口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B13463抗溶性泡沫灭火剂GB/T14048.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总则GB14561-1993消火栓箱GB15090消防软管卷盘GB 15308泡沫灭火剂通用技术条件GB16669-1996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GB 17427水成膜泡沫灭火剂GB19156-2003消防炮通用技术条件HG/T2580橡胶或塑料涂覆织物拉伸强度和扯断伸长率的测量GA30.1-2002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第1部分:气压给水设备GA61—2002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发泡倍数foam expansion ratio指泡沫混合液变为灭火泡沫后的体积膨胀倍数。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规范明细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合理地设计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系统(如下简称泡沫灭火系统),减少火灾损失,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第l.0.2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必须遵照国家旳有关方针、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以便。
第l.0.3条本规范合用于加工、储存、装卸、使用甲(液化烃除外)、乙、丙类液体场所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本规范不合用于船舶、海上石油平台等旳泡沫灭火系统设计。
第1.0.4条泡沫灭火系统旳设计,除执行本规范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旳有关原则、规范旳规定。
第二章泡沫液和系统型式旳选择第一节泡沫液旳选择、储存和配制第2.1.1条对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当采用液上喷射泡沫灭火时,宜选用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当采用液下喷射泡沫灭火时,必须选用氟蛋白泡沫液或水成膜泡沫液。
第2.1.2条对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必须选用抗溶性泡沫液。
第2.1.3条泡沫液旳储存温度,应为0-40℃,且宜储存在通风干燥旳房间或敞棚内。
第2.1.4条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蛋白、氟蛋白、抗溶氟蛋白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可使用淡水或海水;二、凝胶型、金属皂型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应使用淡水;三、所有类型旳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严禁使用影响泡沫灭火性能旳水;四、泡沫液配制成泡沫混合液用水旳温度宜为4~35℃。
第二节系统型式旳选择第2.2.1条系统型式旳选择,应根据保护对象旳规模、火灾危险性、总体布置、扑救难易程度、消防站旳设置状况等原因综合确定。
第2.2.2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总储量不小于、等于500m^3独立旳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总储量不小于、等于200m^3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立式储罐区。
三、机动消防设施局限性旳企业附属非水溶性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第2.2.3条下列场所之一,宜选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一、机动消防设施较强旳企业附属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二、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火灾危险性大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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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满足高层建筑灭火救援需要,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内新建、扩建和
改建的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含有住宅功能的商住楼、综
合楼等除外)。
第三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设计和施工除符合本设计规定
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
定。
第二章 设计要求
第四条 压缩空气泡沫灭火设施应独立设置,且每栋建筑塔楼应
设置不少于1根压缩空气泡沫竖管。
第五条 50米以上每层消防电梯前室内应设置泡沫消火栓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