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
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89.09.19
•【文号】[89]国税所字第171号
•【施行日期】1989.09.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税种
正文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批复(1989年9月19日(89)国税所字第171
号)
黑龙江省税务局:
你局黑税二字(1989)第289号《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颁发给重大立功人员的奖金征免税问题。
根据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是应该征税的。
但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成果等奖金予以免税。
你局提出的颁发给重大立功(如捕获罪犯、抢险救灾以及重大贡献)人员的奖金,不属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范围,情况又比较复杂,如要求给予免税照顾,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二、关于纳税人捐赠给教育、卫生事业或救济灾民的承包收入征税问题。
有的承包人将取得的承包收入用于捐赠,应当是先纳税后捐赠,对其承包、转
包收入中属于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部分的税款是无权捐赠的。
特殊情况,应逐项报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防止以捐赠形式避税。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a9f78d733d4b14e85246818.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2009-08-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期,部分地区反映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不够明确,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口径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二、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一)华侨身份的界定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具体界定如下: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关于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问题对符合国侨发[2009]5号文件规定的华侨身份的人员,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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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网络买卖虚拟货币,财产转让所得,虚拟货币
【颁布单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函﹝2008﹞321号
【发文日期】2008-10-20
【实施时间】2008-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2024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24年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稽查局、直属税务稽查局:为便于各地统一驾驭和理解所得税政策,我们对各地反映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归集,提出了处理看法,并在2024年12月的全省所得税工作会议上特地进行了探讨,统一了看法,现以问答的形式印发你们。
一、企业所得税部分(一)企业资产损失相关问题1、股权转让损失是否须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其损失的税前扣除额是否须要以股权投资收益为限?看法:在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明确的状况下,企业发生股权转让损失除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等发生的损失外,须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在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资产损失在实际发生当年全额申报扣除,不再以股权投资收益为限。
2、《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方法》(国税发〔2024〕88号)文件对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未涉及,2024年无形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如何把握?看法:企业无形资产正常转让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按税法规定扣除。
因其他缘由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时,对企业供应的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应从严审核。
(二)总分机构相关问题1、省内跨县市经营建筑安装企业以总机构名义外出经营,未在当地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已按当地的规定(如按营业收入的肯定比例)就地缴纳的所得税款(在省局[2024]52号文件下发前),如何处理?看法:为妥当处理遗留问题,对省内跨县市经营(在省局[2024]52号文件下发前)的项目经理部(包括指挥部等)已按当地的规定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应作为预缴税款处理,但当总机构出现亏损或总机构盈利但汇缴后应纳税额小于各项目经理部就地预缴税款时,可由总机构出具证明,经总机构所地在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向项目经理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多缴的所得税。
(三)探讨开发费加计扣除相关问题1、与探讨开发相关的差旅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看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24〕116号第四条已经列举了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未列举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个﹝2006﹞477号【发文日期】2006-11-27【实施时间】2007-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无论代扣代缴单位是否按规定为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无论纳税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日常自行申报,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人年所得的计算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执行,并明确以下几项特殊情况的计算口径:(一)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中含免征额的,除《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外,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二)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税政策(指直接减免税额)的纳税人,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三)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不得减除任何相关税费,应将其收入全额计入年所得额。
(四)纳税人由支付单位或个人为其负担税款的,需将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含税收入,将含税收入计入年所得额。
三、纳税人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可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直接办理纳税申报。
网上电子申报方式包括自行网上申报和集中代理网上申报。
纳税人无法采取网上电子申报方式的,可采取挂号信函方式进行邮寄申报或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应在信封上注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字样。
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到主管税务所或纳税服务大厅等场所办理纳税申报。
四、个人可将工资、薪金收入和其他性质收入合并后委托中介机构或任职受雇单位财务人员为其办理纳税申报。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的通知【标 签】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黑财法税﹝1998﹞7号【发文日期】1998-04-07【实施时间】1998-04-0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财税字[1997]117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将省财政厅根据该通知精神研究拟定的《黑龙江省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省级第二批)》同时印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税款不退,未征的不补。
附件1: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附件1: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序号 项目 批准文号 管理部门1 幼儿园(含学前班)收费 黑教联发[1996]7号 教委2 中小学(含盲聋哑学校)学杂费 黑教联发[1996]27号 教委3 职业高中学费、实验费 黑教联发[1997]26号 教委4 中等专业学校学费 黑教联发[1997]38号 教委5 中等师范学校学费 黑教联发[1997]38号 教委6 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住宿费 黑教联发[1997]38号 教委7 旅游开发费 黑旅字[1997]54号 旅游8 铁路护路联防和道口监护费 黑财综字[1995]106号 铁路9 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劳动鉴定费 黑财综字[1995]100号 人事10事业单位登记费 黑财综字[1996]121号 人事11福利企业证书费 黑民福[1992]82号 民政12闲置固定资产占用费 黑国资综字[1990]4号 国有局13财务咨询查证费 黑财综字[1988]20号 财政14代办签证费 黑财综字[1994]54号 外办15危险物品运输岗前培训费 黑交[1993]13号 交通16公路运输经营性票证工本费 黑交联字[1993]67号 交通17小拖拉机养路费 黑交[1987]221号 交通18消防设施配套费 黑财综字[1995]16号 公安19黄金发展建设费 黑政发[1995]37号 黄金20价格信息咨询服务费 黑价联字[1991]15号 物价21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黑政发[1992]125号 铁路22价格评估收费 黑财综字[1996]149号 物价23收费许可证工本费 黑价联字[1996]75号 物价24土地证年度确认费 黑土[1996]92号 土地25基本农田造地费 黑土[1995]100号 土地26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国发[1985]27号 建材27水利建设附加费 黑发[1992]11号 水利28防洪保安费 黑发[1992]11号 水利29防洪资金 黑发[1992]11号 水利30占用河道工程养护费 黑财综字[1995]162号水利31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收费 价费字[1992]375号 水利32农机维修技术条件审验费 黑财综字[1995]38号 农机33草原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4]150号 畜牧34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 黑牧(综)[1995]23号 畜牧35家畜配种及精氮收费 黑牧(综)[1991]46号 畜牧36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收费 黑牧(综)[1995]23号 畜牧37省优良种畜种禽证件费 黑牧(综)[1990]60号 畜牧38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黑财综字[1996]69号 畜牧39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7]58号 林业40 林木补偿费 黑森联字[1993]5号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林业41 森林植被恢复费 黑森联字[1993]5号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林业42安置补助费 黑森联字[1993]5号 黑林财联字[1992]303号林业43 退蚕退还林费 黑财综字[1986]28号 林业44 荒山荒地芜费 黑财综字[1986]28号 林业45 自然保护区资源保护管理费 黑林发野[1990]154号 林业46 狩猎管理费 黑林发野[1990]154号 林业47 外国人狩猎管理费和猎物费 黑政发字[1986]58号 林业48农转非计划指标卡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6]99号 计划49 炉渣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2]209号 计划50 调整趸售折扣资金 黑农电财[1994]54号 农电51 计划外人工降雨防雹炮及炮弹收费 黑财综字[1992]33号 气象52商业网点配套费 黑财综字[1993]20号 黑计市字[1993]92号 商业网点办53环境卫生费 黑建城[1992]207号 建委54损坏市政设施赔偿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5房屋委托评估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6房屋租赁签证手续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7房产分户手续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8房屋互换服务费 黑政发[1992]40号 建委59城市绿化补偿费 黑建城[1986]3号 建委60水增容费 黑财综字[1992]83号 建委61水资源增容费 黑财综字[1993]18号 建委62供水设施补助费去时 黑财综字[1992]84号 建委63齐齐哈尔水源建设费 黑财综字[1996]82号 建委64齐齐哈尔客运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7]65号 建委65城市燃气管理服务费 黑财综字[1996]89号 建委66城市排水许可证工本费 黑财综字[1995]91号 建委67太阳岛风景区机动车管理费 黑财综字[1995]108号 建委68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 黑财综字[1997]87号 建委附件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的通知 1997年12月3日 财税字[1997]117号根据《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二批)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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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补贴收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粤地税函﹝2006﹞178号
【发文日期】2006-04-12
【实施时间】2006-04-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1.16•【字号】深地税发[2001]63号•【施行日期】2001.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1]63号)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14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几点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指个人独资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下同),其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到2000年12月31日止;从2001年1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都要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出资律师的经营所得,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各征收分局要做好律师事务所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清算时需要补退税的,应按原缴纳的税种办理补退税款。
三、根据《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案费用的,依据我市情况,律师的办案费用定为律师当月分成收人的 30%,不再扣除其他费用。
四、对2000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律师事务所应在帐面上单列,今后分配时,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分局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到律师事务所行业当中,以此为契机,广泛地进行税法宣传,使律师事务所真正做到不仅知法,而且严格守法纳税。
六、各征收分局要在2001年的第一季度内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调查摸清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户数、性质、从业人员、经营及纳税等基本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2001年3月底前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1.19•【字号】沪地税二〔1998〕1号•【施行日期】199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以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卫生院,医院等医疗机构形式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及售药等服务活动,应当以该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自行连续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不管是否有经营场所,其取得与医疗服务活动相关的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二、对于由集体,合伙或个人出资的乡村卫生室(站),由医生承包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乡村卫生室(站)的医务人员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受医疗机构临时聘请坐堂门诊及售药,由该医疗机构支付报酬,或收入与该医疗机构按比例分成的人员,其取得的所得,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所得为一次,税款由该医疗机构代扣代缴.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取得许可证(执照)的个人,应当在领取执照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自行开业的个人,应当自开始医疗服务活动后3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以前的规定或答复与本文不符的,应以本文为准.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总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征收管理【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1997﹞107号【发文日期】1997-05-29【实施时间】1997-05-2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个人所得税征管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大幅度增长,征管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离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人们的纳税观念还很淡薄,偷逃税现象仍很普遍,税收流失严重,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努力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改善税收征管环境,落实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加大稽查力度,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犯罪活动,切实把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快作配合。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之一,发展潜力巨大,但税源不易监控,征管难度很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在工作部署上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人、财、物方面增加必要的投人,继续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协调好同公、检、法及银行、工商、宣传等部门的关系,保障严格执法,共同创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注重税法宣传效果。
税法宣传是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加强税收征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为此,税法宣传工作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和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税法走进千家万户,逐步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在宣传内容上,既要有一般性宣传,又要有针对特定对象、突出特定内容的宣传;既要抓主动、诚实申报纳税的正面宣传,又要抓偷逃税案件的反面典型宣传;经法院判决处理的大案,要做好系列宣传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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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
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
【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鄂地税发﹝1996﹞304号
【发文日期】1996-12-15
【实施时间】1996-12-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
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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