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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如何背诵-注会经济法如何备考

注会经济法如何背诵-注会经济法如何备考

注会经济法如何背诵-注会经济法如何备考经济法主要是各方面的法律、法规、法条等内容。

是公认的比较简单的一科。

一般来说,只必须要背就可以过。

但是,正是因为简单,所以每年也会出现一些比较偏的知识点考。

所以重点还必须要背的全面。

以下是“注会经济法如何背诵〞的内容解答。

1.多总结,记口诀注会考试所有的科目都有“重者恒重,轻者恒轻〞的特点,经济法也不例外。

如近五年的试题很多知识点年年考,很多案例题也换汤不换药。

因为经济法知识点内容太多,因此关于这种重要的知识点,我们一定不能放过,反复巩固、反复记忆。

很多容易混淆的法律、数字,可以采纳口诀的方式记忆下来。

利用汉字同音、谐音或编顺口溜的方式将所要记忆的内容浓缩成一句话。

2.巧做题,加深记忆一边做题一边记忆,既学习了题目,又加深了理解记忆。

关于那些经典的案例题,我们就必须要总结出来、反复学习,培养自己的做题感觉和法律思维,掌握这一类题目的做题模板。

这样我们在注会考试的时候碰到新的题目才不会慌张,解题思路才不会乱。

2注会经济法如何备考01、制定CPA学习计划经济法这一科只是相对〔会计〕、审计来说简单,要是一点都不做就想通过也是绝无可能的。

为了强化自觉性,做到天天都保持学习,大家最好可以制定学习计划。

确定好天天的学习时间,学习内容以及达到的学习目标与学习进度。

执行学习计划的时候可能会出现无法顺利完成的状况,这个时候就要反思是不是自己学习方法不太好或者说学习效率过低,一定要加以改正。

02、重视教材〔注册会计师〕考试再难也离不开教材,平常备考的时候不要做拐弯抹角的难题,这样容易钻牛角尖不利于备考,掌握好教材知识点就可以的。

教材过于厚重,有几百页之多,阅读教材未免过于困难,所以有些考生干脆就不看教材,只看辅导书。

这样不可取,很多经济法原题就是教材原文或者直接从教材能找到答案,由此可见教材很重要,平常备考不能离开教材。

假设是读不懂教材内容,建议看课件,书课结合,关于知识点会理解的更好一些。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

注会经济法知识点经济法作为注册会计师(CPA)考试中的一门重要课程,涵盖了广泛的知识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探讨一些注会经济法的关键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概念。

一、合同法合同法是经济法中最基础和重要的一部分。

它规定了个体之间、组织之间以及国与国之间的各种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的规则。

在合同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的一些关键概念包括合同的要素、合同的成立方式,以及合同的生效与履行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学习合同法中的一些特殊合同类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和劳动合同等。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另一大模块。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和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公司法中,我们需要了解不同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以及公司行为的规范等。

此外,公司法还涉及到资本市场和公司治理等内容,这些都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三、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在劳动法中,我们需要了解劳动合同的订立、解除和变更等规定。

此外,劳动法还涉及到工资、劳动保护以及劳动关系的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掌握劳动法的知识,对于管理人员和个人劳动者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四、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体系。

它涵盖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方面的法律保护。

在知识产权法中,我们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维权等规定。

此外,知识产权法还涉及到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和侵权行为的处理等内容。

在当前的知识经济时代,掌握知识产权法的知识,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

它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权和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我们需要了解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权利和受到法律保护的范围。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涉及到虚假广告、质量问题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思维导图:《经济法》

思维导图:《经济法》

思维导图:《经济法》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思维导图:《经济法》”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小编的推荐,请继续关注店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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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考试还是学习,好的学习方法能使我们的学习进程事半功倍。

对于注册会计师类的考生来说,条理清晰的学习尤为重要。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正式进入基础复习阶段,向考生们介绍一种高效学习方法——思维导图学习法,利用思维导图学习,不仅能使自己积极进行知识点总结,形成清晰的思路,还能对知识点进行快速查漏补缺,小编简单介绍一下如何利用思维导图学习经济法。

一、思维导图学习方法:制作《经济法》科目思维导图,可以将每一章中的绝大部分知识点综合列示,对理顺思路。

把握重点都能起到一个良好的作用。

1、每一章考点导图中,将可考性大、重要的知识点列示较为详细,而对于比较容易理解的,或者与前面有重复的知识点则一言概括,如质权的保全、质物处分限制、禁止流质等;2、考生在复习时,首先可根据大的支点了解每一章的构成,而后再延伸至没一个细节;3、要优先独立思考,对各分支可予以交叉学习,寻找其区别和联系,比如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之间可以对比记忆;4、对根据分支中的提示仍无法掌握的问题,要予以标注,并做好笔记,必要时返回教材仔细研读相关的内容;在对本章内容熟悉后,可随意选择一个支点,由此点向外发散复习,实现效果将会更好。

二、几点小建议:为充分利用思维导图,建议考生做到以下几点:(1)先从总体上把握每章结构,根据导图中各支点的名称,了解每章的模块;(2)从大到小学习,在使用导图时,可用一张空白纸覆盖住后面的分支,根据前面的提示预先独立思考本知识点下的内容;(3)在无法推进时,再根据分支中提示的内容记忆,并对其进行标注;(4)根据导图仍然无法掌握的知识点,考生应返回教材认真复习,必要时可在本导图空白处做笔记;(5)对于每章的导图,不要只看一遍,每隔一段时间复习一次,可以缩短忘却的频率,使记忆更加牢固。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训练营(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章节训练营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概念与特征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都是法人。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股东一般都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都有最高限额。

【点评】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公司发起人有上限,股东人数没有上限: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现代商业公司通常具有以下五项特征:公司有独立于股东的法律地位、股东享有有限责任、股份可自由转让、管理层受任管理、股东按股份分享公司所有权。

【点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确系有一定限制(即章程无规定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该限制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因为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则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即股权最终能转让出去。

公司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点评】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这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适用。

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公司担保的股东或者受接受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不包括张某)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及其法律后果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选项D表述错误。

前置营业许可与设立登记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1)名称;(2)公司类型;(3)经营范围;(4)住所;(5)注册资本;(6)法定代表人姓名;(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会综合《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注会综合《经济法》物权法律制度

【知识点】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知识点】善意取得制度(一)动产善意取得1.构成要件(1)依法律行为转让所有权。

善意取得只能在交易中发生,其他非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无论是基于事实行为、公法行为还是直接基于法律规定而变动,均不存在善意取得的问题。

(2)转让人无处分权。

(3)受让人为善意。

所谓善意,指的是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对此不知无重大过失。

善意的判断时点,以“受让动产时”为准,具体操作时,一般以动产交付时为准。

(4)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5)物已交付。

动产以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若物尚未交付,则交易尚未完成。

根据《物权法解释一》,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第一,《物权法》规定的占有改定不能满足善意取得制度意义上的“交付”要求;第二,转让人将《物权法》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交付给受让人的,符合善意取得的交付要件。

(6)转让人基于真权利人意思合法占有标的物。

(7)转让合同有效。

转让合同是指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而订立的买卖合同等债权合同。

《物权法解释一》规定,转让合同无论是因违反《合同法》而无效,还是因受让人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法定事由而被撤销,标的物受让人均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2.法律效果(1)直接法律效果——所有权发生转移。

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2)间接法律效果——赔偿请求权。

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之转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举例】甲、乙、丙三兄弟共同继承一幅古董字画,由甲保管。

甲擅自将该画以市场价出卖于丁并已交付,丁对该画的共有权属关系并不知情。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注会经济法·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P33)【解释】投资人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与B银行签订10万元的借款合同。

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以A企业的名义,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银行贷款到期后,如果以A企业的全部财产仍不能偿还时,则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P35) 【解释】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但个人独资企业自己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普通合伙企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P48)(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P48)(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综合题)(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善意第三人基于《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损失只能向合伙人进行追索,而不能向善意第三人追索。

(3)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 物权法律制度07

注会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07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七)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8】浮动抵押和最高额抵押(P55、P59)(4)抵押权的实现只能针对“确定”的财产,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应“确定”抵押财产:①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②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③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④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同意以自己现有以及将有的全部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半成品进行抵押。

根据担保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抵押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2010年)A.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时,抵押权设立B.甲公司与乙银行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时,抵押权设立C.该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D.如第三人已向甲公司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则抵押权不得对抗该第三人【答案】BCD【解析】(1)选项ABC :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以合同生效为条件(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D :在动产浮动抵押“结晶”之前,即使浮动抵押办理了登记,该抵押权也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最高额抵押(1)最高额抵押的概念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高顿财经CPA 培训中心 电话:400-600-8011 网址: 微(2)债权的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CPA注会经济法重点框架(10-12章)

-18-第十章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考点一】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概述一、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2.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3.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1)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2)国务院所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4.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5.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各级国资委、财政部门)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如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任免范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建议任免下列人员:2.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问题公司性质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所有的监事会(不管是有限责任公司、国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应当有有独资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均应包括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人数的1/3。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股份有限公司3.管理者的兼职限制(1)一般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绝对禁止)(2)特殊规定(相对禁止)国有独资企业任免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不包括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向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02x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图解版):经济法》读书笔记模板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担保 第六节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七节合同终止 第八节违约责任 第九节几类主要的有名合同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节有限合伙企业 第四节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目录分析
内容提要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 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 制度
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
1
第八章企业破 产法律制度
第九章票据与 2
支付结算法律 制度
3 第十章企业国
有资产法律制 度
4
第十一章反垄 断法律制度
5
第十二章涉外 经济法律制度
内容摘要
本书是专门针对2017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经济法》科目而编写的同步辅导用书。《经济法》作为注 册会计师考试科目之一,应用性较强,考试时注重考核考生对相关法律具体规定的把握,以及考生对法律知识的 理解和实际应用能力。学习时,考生应注意紧紧围绕考试大纲的范围,全面学习,循序渐进,通过多做练习,深 化对法律的认识,做到有的放矢。《2017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经济法图解版》以注册会计师考 试委员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依据,并充分结合该学科的学习特点,以经济法学科的理论 知识体系为基础,将各章节的考点提炼出来,并通过具有逻辑性的表格形式全面展示考试内容,帮助考生从纷繁 冗杂的文字叙述中摆脱出来,轻松且条理清晰地把握经济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
第一节法律基本概念 第二节法律关系 第三节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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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为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的撤销 (1)任意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 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 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 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2)法定撤销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 受赠人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 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 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 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2年的 以撤销赠与: 规定.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 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 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 ,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 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 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 要求返还.
无效合同的处理 ①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 定支付工程价款. ②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 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 验收合格,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 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 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 工程价款.
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 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 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 记载交付货物的"初步证据",但以 后收货人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 失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仍可以向承运 人索赔
分包, 分包,转包 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可以将自己 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区别于承揽合同 【相关链接】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 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 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揽人(就第 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
行纪合同
居间合同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 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是以 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行纪合同 为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 的,也可以是无偿的.(3)行纪人处理 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应自行承担;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 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 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 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 意,行纪人补偿其差的,该买卖对委 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 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 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 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 委 托人.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 托人 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 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解释】(1)"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 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 立合同;(2)"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 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 同;(3)"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可以 "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自己"的 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但如果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负有披露 义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 的,贷款人可以: (1)停止发放借款; (2)提前收回借款; (3)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 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 超过20年. 【相关链接1】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 的额的20%,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 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链接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 支付利息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倍.超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 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 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 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 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 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买卖不破租赁 (1)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 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买卖不破 租赁". 【解释】所有的所有权让与均不破租赁,并 非局限于买卖. (2)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 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 【解释】只有在房屋租赁中才有优先购买 权,对于其他标的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 买权. 【相关链接】(1)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 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 计算利息.【相关链接】在仓储合同中, 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减收仓 储费.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P342)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 息.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了偿还期 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 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 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 的,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超 过时,超过部分无效.
融资租赁合同
承揽合同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 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 的,由承租人 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承租人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 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 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解释】(1)主要工作:同意;(2)辅助工作:可以不 经同意.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 20% 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 20 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 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 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 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撤销权的时效 (1)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 1 年内行使; 年内 (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6个月内行使.
储存期间届满,仓单持有 隐名代理 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仓储费;提前提取的," 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不减收"仓储费.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 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 托人和第三人 (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 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 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 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 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 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 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 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 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 对人.
试用买卖(P338)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 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 (2)买受人已无保留地支付部分或 者全部价款的,视为购买. (3)买受人对标的物进行试用以外 的行为(如出租,出售),视为同 意购买.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借款合同是否为诺成合同视合同主体不同作 有不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 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 租赁合同为有偿,双务,诺成合同 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 供借款时生效.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 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 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 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 人对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 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 出租人". 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出租人
建设工程合同
货运合同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合同另行订立的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 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 根据. 无效合同的界定 ①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②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 . 【解释】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 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 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 不按无效合同处理.
损失赔偿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 "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 偿损失. (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 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的随时解除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 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 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
留置权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 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 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随时解除 .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 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单方解除权】(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 单方解除权】 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 赔偿损失;(2)在货运合同中,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租 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 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 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 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 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3)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 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 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 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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