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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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经与人事部、财政部会签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李铁映1991年6月12日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

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考试机构第四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同时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专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试工作;(3)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省考委的组成,应有尽有一定比例的中专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

省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中专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2)制定本地区的专业开考规划,审定开考专业、指定专业指导学校或组建专业指导小组;(3)制定和审定开考专业的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有关自学用书和自学参考资料;(4)领导和组织考试工作,颁发专业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5)指导社会助学活动;(6)组织开展中专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1991年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1991年1月1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宏观管理,提高新生入学质量,使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包括: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教师进修)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教师班、干部专修科、函授部、夜大学。

第三条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

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复习考试大纲,统一组织命题,确定考试时间,制定试卷评分标准,审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新生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培养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的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都应参加全国统一招生。

第四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考试和评卷工作,并组织各招生学校进行录取。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委应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各级成人招生机构。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所需人员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按有关规定切实予以落实。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一)制定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二)编制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协调并审核、下发国务院有关部委所属院校和国家教委直属高等院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生源计划;(三)组织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四)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工作;(五)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指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六)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考试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案件,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的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方针政策和工作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二)组织本地区考生报名工作并负责审查考生的报名资格,考核考生政治思想品德,组织考试、录取、身体健康状况检查等工作;(三)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四)组织实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改革试点工作;(五)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查处违纪舞弊事件。

2013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有关政策解答

2013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有关政策解答

2013年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有关政策解答1、近几年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如何?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大量的中高级技能型、应用型人才。

连续几年,我省中职学校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6%以上,大多数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毕业即能就业,且就业待遇明显提高。

2、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收中职教育有哪些优惠政策?(1)补助生活费。

对中职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户籍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一、二年级学生实行国家助学金资助制度,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中职学校学生在第三年可以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

(2)减免学费。

对公办中职学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每人每年减免2000元学费。

(3)设立奖、助学金。

各中职学校将学费收入的5%用于奖励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大部分中职学校都设立奖、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

3、如何了解我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初中毕业生及家长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我省中职学校招生信息:(1)登陆“湖北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各地教育部门网站和有关中职学校网站查询。

(2)可向当地教育局职成教科、招办问询当年有资格在本地招生的中职学校名单或查看相关学校招生简章。

(3)直接向有关招生学校咨询招生事宜。

(4)参加当地市、州招办组织的中职学校招生宣传和咨询活动。

4、中职学校学制及类型?中职学校学制,招收初中毕业生一般是三年(少量专业为四年),招收高中毕业生一般为一至两年。

学校类型有普通中专(含高职中专部)、职业高中(含职教中心)、成人中专、技工学校等四类学校;投资主体分为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学校重点类型有国家级示范中职学校、省级示范中职学校、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省级重点中职学校等。

5、如何选择合适的中职学校?选择学校,首先向市(州)教育局职成教科、招办咨询学校是否具有招生资格;其次可从学校类型、校园环境、培养模式、专业设置、学生管理、就业、师资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尤其是要考察学校的实习实训条件等关键因素。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成考考生报名须知

成考考生报名须知

一、成考简章成人高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高校入学考试制度,其历史可分为”文革“前和”文革“后两个时期。

”文革“前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大学函授教育和夜大教育,此外,还有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广播电视大学等机构。

函授和夜大,均由学校单独招生。

其他业余高等学校的招生,实行单独招生或联合招生,广播电视大学招生则由创办广播电视大学的省、市自行办理。

”文革“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我国成人教育事业发展迅猛。

招生工作大体经历了从学校单独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招生,到全国统一招生的发展历程。

1986年,原国家教委对各类成人高等学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是根据我国国情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它遏制了社会上一段时期内出现的乱招生、乱办班、乱发证的”三乱“现象,有效地提高了新生的入学质量,促进了成人高教事业健康而有序的发展。

全国廷议招生制度,作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的一项基本制度,从1986年起一直沿用至今,走过了20余年的历史。

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为我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选拔合格的毕业生以进入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入学考试。

考试分高中起点升成教专科(简称高起专)、高中起点升成教本科(简称高起本)和普通专科起点升成教本科(简称成教专升本)三个层次。

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属国民教育系列,列入国家招生计划,国家承认学历,参加全国招生统一考试,各省、自治区统一组织录取。

1、报考条件考生报考的基本条件为:(1)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和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2)报考高中起点升本科或专科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

报考高等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高等专科毕业证书的人员;(3)报考医学门类各专业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卫生类职业资格的在职人员。

考试时间为每年10月第二周的周六和周日。

初中中职招生管理制度

初中中职招生管理制度

初中中职招生管理制度一、招生对象和范围1.1 招生对象:本招生制度适用于初中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

1.2 招生范围:本招生制度适用于国内各级初中和中职学校。

二、招生计划编制2.1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学校制定每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收初中生和中职生的人数和专业方向。

2.2 招生计划应根据学校的办学定位、专业设置和师资力量等因素进行合理安排,确保招生质量和学校发展的需要。

2.3 学校招生计划公开透明,向社会公布招生专业、人数及其他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政策3.1 学校制定招生政策,明确招收初中生和中职生的资格条件、招生程序和录取标准等内容。

3.2 招生政策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政策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度。

3.3 学校要积极创新招生政策,采取多种方式招生,满足不同需求的学生。

四、招生宣传和咨询4.1 学校要注重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通过校园开放日、招生咨询会、宣传册等方式向社会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专业优势和就业前景。

4.2 学校要建立完善的招生宣传渠道,加强与初中学校和中学家长的联系,争取更多适龄学生报名。

4.3 学校要设立招生咨询热线和网络平台,为有意向报考学生和家长提供及时、准确的咨询服务。

五、招生录取5.1 学校要依据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组织考试、面试或审核等环节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5.2 学校应当设立招生录取工作组,负责制定招生录取方案、审核招生材料和发布录取结果等工作。

5.3 学校应当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招生工作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六、招生管理6.1 学校要加强招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招生档案和信息管理制度,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和招生秘密。

6.2 学校应当定期对招生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招生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6.3 学校应当建立招生投诉和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招生投诉事件,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七、招生培训7.1 学校要加强招生培训工作,培训招生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提高招生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领导体制问题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0.03.09
•【文号】
•【施行日期】1990.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中等教育
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领导体制问题的通知
(1990年3月9日)
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9]9号文件的精神,经研究决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师)原则上继续推行校长负责制。

但根据学校规模的大小,工作任务的复杂程度等不同情况,也可以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具体实行何种领导体制,根据上述原则由学校主管部门商学校所在地党委确定。

无论实行何种领导体制,学校党组织都是学校的政治领导核心,全面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管理工部,监督保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执行。

学校党组织应支持行政领导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把学校办成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

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加强对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和免学费工作的管理,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国家、省(区、市)、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的责任。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1.基本信息;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意见(教成[1995]1号1995年3月7日国家教委印发)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是我国成人中等专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积极、健康地发展,现对加强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办学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指导思想: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从本地区、本部门(行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发展。

要充分发挥远距离教育的优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学习机会,特别要为广大农村、边远地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培养急需的应用型中级专门人才服务;为成人初、中等文化教育,实用技术培训,资格证书教育和岗位培训提供教学服务;同时参与初中后职业技术教育分流。

要促进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之间,以及与其他各类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之间的联合与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与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相互沟通的办学模式。

基本原则: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是以运用广播、电视、函授等远距离教学手段为主,进行中等专业教育的成人学校。

按照依靠地方、服务地方的原则办学,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体制,接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教育应开设需求量大、覆盖面广、通用性强的专业;各地、部门(行业)要根据对中等专门人才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学校和专业。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一九八六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的通知⽂号: [86]教学字014号颁布⽇期:1986-03-21执⾏⽇期:1986-03-2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现将《⼀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在⼀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作中,要认真巩固和消化近⼏年来的改⾰成果,统⼀思想,统⼀政策,加强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各种不正之风的⼲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考科研⼯作,总结经验,为今后继续改⾰⾼等学校招⽣⼯作创造条件。

各级招⽣委员会和⾼等学校,要加强对招⽣⼯作的领导,⼴泛宣传改⾰招⽣制度的意义和各项政策,做好思想教育⼯作,确保新⽣质量,把今年的⾼等学校招⽣⼯作做得更好。

附件:⼀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九⼋六年普通⾼等学校招⽣规定⼀、报名报名条件: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有理想、有道德、有⽂化、有纪律,服从国家需要,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勤奋学习;⾼中毕业或同等学⼒;⾝体健康;未婚;年龄不超过⼆⼗五周岁(⼀九六⼀年九⽉⼀⽇后⽣)。

报考外语院校和专业(师范院校外语系、科除外),年龄不超过⼆⼗三周岁(⼀九六三年九⽉⼀⽇后⽣)。

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优秀青年,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政法、财经、管理类各专业以及哲学、政治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思想政治教育、学校教育学、教育管理等专业,年龄可放宽到⼆⼗⼋周岁(⼀九五⼋年九⽉⼀⽇后⽣),婚否不限。

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符合上述条件,经所在单位批准⽅能报考。

其中,公办教师只准报考师范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学校毕业后⼯作满⼆年的⼲部职⼯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为了加强中专师资的培养,中等专业学校可推荐德智体⼀贯优秀的应届毕业⽣报考对⼝的院校或专业。

推荐⽣数量应控制在本校应届毕业⽣总数的2%左右。

下列⼈员不能报考:普通⾼等学校的在校⽣和毕业⽣;由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等学校的在校⽣和毕业⽣;中等专业学校、技⼯学校的在校⽣和应届毕业⽣;中学的在校⽣;被普通⾼等学校开除学籍、勒令退学、⽆正当理由退学等不满⼆年的学⽣;上⼀年已被普通⾼等学校录取⽽不报到及因舞弊⽽被取消报名考试资格或⼊学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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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
初中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成[1996]21号
发布日期:1996-10-18
执行日期:1996-10-18
近年来,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在主要
招收从业人员的同时,招收了一定数量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受到
了社会的欢迎。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
的精神,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的任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积极参
与初中毕业生的分流工作。为保证这项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现
就加强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管理工作提出
如下意见。

一、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其招生计划、
专业设置应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等教育整体规划内,由省
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二、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成人中等专业学校,需参加省、
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并由省级招生
部门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报考种植、养殖、
农产品加工专业、具有农村户口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
可免试入学。

三、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应单独编班,参照普通中专(或
职业高中)同类专业的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
尚未开设的专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部委教育部门参照普通
中专或职业高中制定教学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制定或审定相应的
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大纲和教材。学制不少于3年,总学时数执
行普通中专教学计划的不少于3000学时;执行职业高中教学计
划的不少于2800学时。

四、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的资格由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广播电视、函授中等专业学校招收应届初中
毕业生进行全日制学历教育要从严审批,在校舍、师资、仪器设
备、实验实习和运动场所及后勤管理等方面应具备独立设班的条
件,要加强管理,确保质量。

五、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应根据需要对招收的应届初中毕业
生进行多种形式、多种规格的教育。凡按照中等专业学校教学计
划进行教学,学生学习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即发给成人中
等专业毕业证书;凡按照职业高中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学生学习
期满,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即发给职业高中毕业证书,国家承认
其学历,不包分配。对参加其他不同规格和形式的教育及培训的,
应按照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适量应届初中毕业生是教育改革和
经济发展的需要,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对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进行
中等专业教育要严格管理,保证质量,要积极探索教学领域的改
革,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突出动手能力的培养,努力办出特色,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应用型中等专门人才。各地、各部门
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坚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
不断总结经验,使这项工作健康、稳妥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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