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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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本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本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国家电网公司的生产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宗旨是: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第一。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绩效导向、科技支撑、全员参与。

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强化事故预防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安全监测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公司领导班子、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员工的自我防护和自我救助意识。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架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划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制度、规范和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各级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技能和意识的培养。

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应成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救援装备和工具,提高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提升。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措施,采取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措施,减少和防范事故的发生。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2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2篇)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范文《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生产过程的安全、环境的安全和员工的人身安全等方面。

第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员参与。

第二章生产过程的安全第四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

第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设置安全设施,如防火墙等,以阻止事故扩散和减少事故损失。

第三章环境的安全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合理使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保护环境。

第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制定环境保护措施,如垃圾分类、废水处理等,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第九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确保员工和环境安全。

第四章员工的人身安全第十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制定员工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设备等,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三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明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分工明确,确保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国家电网公司的领导层应当带头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形象。

第十五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及时处置安全事故,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电网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

国网安全隐患排查报告(3篇)

国网安全隐患排查报告(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国网公司作为我国电力行业的龙头企业,肩负着保障国家电力供应、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使命。

然而,随着电力系统的日益复杂化,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降低事故风险,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我单位于近日开展了国网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现将排查情况及整改措施报告如下:二、排查范围及内容1. 排查范围:本次安全隐患排查覆盖国网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包括发电、输电、变电、配电、营销等业务板块。

2. 排查内容:主要针对以下方面进行排查:(1)电力设施安全:包括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网等电力设施的安全状况;(2)设备运行维护:包括发电机组、变压器、电缆等设备的安全运行及维护保养情况;(3)人员安全:包括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等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4)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5)环保安全:包括环保设施、环保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三、排查情况1. 电力设施安全方面:经排查,发现部分输电线路存在绝缘子老化、金具松动等问题;部分变电站设备存在油位不足、油质劣化等问题;部分配电网存在线路老化、绝缘子破损等问题。

2. 设备运行维护方面:经排查,发现部分发电机组存在轴承磨损、冷却系统故障等问题;部分变压器存在油位不足、油质劣化等问题;部分电缆存在绝缘老化、护套破损等问题。

3. 人员安全方面:经排查,发现部分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违规操作现象;部分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部分维护人员操作技能不足,存在安全隐患。

4. 安全管理方面:经排查,发现部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应急预案不健全等问题。

5. 环保安全方面:经排查,发现部分单位环保设施不完善,存在环保管理制度不健全、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等问题。

四、整改措施1. 电力设施安全方面:针对输电线路、变电站、配电网等电力设施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

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办法

发电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施方法发电厂生产是现代工业生产的紧要构成部分,是保障国家电力供应的基础产业。

然而,发电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特别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也随之加添。

因此,发电厂必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适时发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并实行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与稳定。

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发电厂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

在体系中,从管理目标、组织架构、责任分工、管理流程、安全纪律等多个方面订立认真规定和制度,形成完整、有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全厂员工、职工遵守。

在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时,应当坚持防备为主,严格落实责任制,建立人、技术、物相结合的安全保障机制,适时发觉、处理和除去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安全生产标准订立科学、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程和标准,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确保安全生产标准的合理性、合法性、应用性和科学性。

订立安全生产标准,明确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要求。

特别是不安全化学品、高温、高压、高空、超重、超载等环节,要特别加强管理和监督,保证安全生产标准的有效执行。

三、定期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对发电厂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适时予以整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应依照周期性计划,对全厂各个环节进行逐一检查。

对于发觉的安全隐患,要适时订立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部门,跟踪实施情况并适时复查整改效果。

同时,加强对检查人员的培训,确保执法规范和公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四、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订立发电厂员工、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作为自我培训和工作考核的必备内容。

安全生产培训应涵盖全员。

特别是对新入职人员,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培训,并通过实际操作进行培训,提高安全自我保护的本领。

对于重点岗位的员工、职工,应当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质量。

五、加强应急管理在安全体系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管理机制。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报告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报告

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电网安监〔2011〕1068 号《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电网安监二〔2011〕100号《关于全面排查梳理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及国家电网安监二〔2011〕105号《关于深刻吸取“7.23”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现将****农电有限公司《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农电有限公司《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农电有限公司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止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1〕36 号),国家电网安监〔2011〕1068 号《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结合国家电网安监二〔2011〕100号《关于全面排查梳理电力安全事故隐患的通知》及国家电网安监二〔2011〕105号《关于深刻吸取“7.23” 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排查和治理安全隐患,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领会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学习贯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深刻认识做好电网安全生产工作对公司全局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集中时间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电网安全事故、防止人身伤亡和人员责任事故、防止供电安全事故、防止设备损坏事故、防止网改基建安全事故、防止群体性不稳定事件,保持公司安全生产稳定局面,确保实现安全年目标。

国家电网公司常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常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国家电网公司常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常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基本原则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全面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安全生产组织国家电网公司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五级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公司各级领导班子以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各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监督、检查和评定。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旨在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公司全面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各级单位要根据岗位特点和风险程度,确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实行安全生产考核和评价制度。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国家电网公司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公司按照公司总部、区市公司、电网局(分公司)、变电站、线路班组五级标准化管理体系,对安全生产各个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

五、安全生产三级安全监管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三级安全监管管理制度,旨在推行三级监管体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运行规范化。

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由公司总部、区市公司和电网局进行监管,各级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工作配套齐全。

六、事故应急管理国家电网公司实行事故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对各种安全生产事故的高发因素和易发地点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建立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同时,公司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采取应急演练、应急疏散等方式,提高应对不同事故的应变能力。

七、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国家电网公司实施安全生产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单位安全生产考核除量化指标外,还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教育培训、标准化建设、应急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考核评价。

八、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列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制、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制。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1.14•【文号】电监安全[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电监安全〔2013〕5号)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2013年1月14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4篇)

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前言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通过对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企业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制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安全生产标准化条例》3.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4.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三、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建筑工地、物流仓储等。

四、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实施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2.预防为主:既要重视事故的预防,又要重视应急救援工作。

3.综合治理:抓住事故的源头,从根本上杜绝事故的发生。

4.依法治理:依法严厉惩处违法者,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主要内容1.组织机构(1)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会代表、技术负责人等组成,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及时排查和治理本部门的事故隐患。

2.事故隐患排查(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自身情况,制定详细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包括各个环节的安全隐患。

(2)定期进行排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按照清单进行逐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随时随地开展排查:不定期进行随机排查,突击检查,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工序的排查。

(4)事故隐患记录: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隐患描述、发现人员、发现时间等,以备查阅和整改。

3.事故隐患治理(1)及时整改: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按照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进行整改,确保整改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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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国家电网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 (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 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六条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 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 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九条 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及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十条 上述第六至九条所称“事故”,人身事故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判定,电网和电力设备事故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判定,交通、消防及煤矿等非电力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判定。

第十一条 事故隐患划分为输电、变电、调度及二次系统、发电、配电、电网规划、信息、施工机具、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一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根据“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要求,公司系统建立公司总部、网省公司、地市公司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四条 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规划设计、人力资源、生产、调度、基建、营销、农电、信息、保卫和辅业多产等专业职能部门是本专业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第十六条 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 督促指导网省公司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三) 各专业职能部门对分管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网省公司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 组织跨区电网建设、运行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 对网省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 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七条 网省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 核定所属单位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 对由于主网架结构性缺陷,或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评估、定级,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并组织实施。

(五) 按照公司总部委托范围,具体负责受委托运行维护的跨区电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六) 检查所属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单位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七) 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 地市公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网省公司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 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网省公司核定。 (三) 受网省公司委托,编制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网省公司审查。 (四) 根据网省公司指导和安排,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网省公司申请验收。

第十九条 各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四章 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电网年度和临时运行方式分析;各类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二十二条 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网省公司、地市公司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一般为地市公司每月一次,网省公司至少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地市公司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包括本单位发现的、各项专业检查发现的和上级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网省公司对主网架结构性缺陷、主设备普遍性问题,以及由于重要枢纽变电站、跨多个地市公司管辖的重要输电线路处于检修或切改状态造成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 第二十五条 地市公司评估判断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应按照管理关系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立即报告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跨区电网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受委托的网省公司应立即报告国家电网公司总部有关职能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

第二十六条 地市公司评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于24小时内报送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核定。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七条 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地市公司负责制定、审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或网省公司委托地市公司编制,网省公司审查批准。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网省公司专业职能部门编制,网省公司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网省公司、地市公司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形成书面材料,并在网省公司核定后三十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投资计划和综合计划。

第三十条 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网省公司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网省公司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三十一条 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三十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单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地市公司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网省公司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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