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2018沈阳富力IFC国际金融中心综合体提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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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杨斌案刑事判决书 精品

最新-杨斌案刑事判决书 精品

杨斌案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北陵乡小韩村,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边守捷,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辩护人马舒宁、田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斌。

诉讼代表人杨风林,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杨航远,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军,北京市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斌,男,年月日出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荷兰王国国籍(护照),汉族,大学文化,系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阳海牙大酒店有限公司、沈阳荷兰村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欧亚温室有限公司、沈阳欧亚国际咨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荷兰王国莱顿()市荷夫兰()街号。

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监视居住,同年月日经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沈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文昌、曹树昌,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刑诉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实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被告单位沈阳欧亚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亚农业公司)犯伪造金融票证罪,被告人杨斌犯虚假出资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合同诈骗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峰、检察员王兵心、贺文武及代理检察员王英珍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欧亚实业公司诉讼代表人边守捷及辩护人马舒宁、田地,被告单位欧亚农业公司诉讼代表人杨风林及辩护人杨航远、梁军,被告人杨斌及辩护人田文昌、曹树昌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审理中,控、辩双方针对起诉书指控上述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罪名、事实及相关情节,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

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3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那卓范猛任江【审理法官】那卓范猛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当事人】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郝爱民【当事人-公司】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平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平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平【代理律所】辽宁广长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郝爱民;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铁百公司存在强制郝爱民参加拔河比赛的行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显失公平撤销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铁百公司组织其商场内部员工进行拔河比赛,其目的是为了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展现员工良好的精神面貌,进一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属于企业经营活动范畴,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和利益的承受者,铁百公司有义务保障参赛人员的人身安全,而拔河比赛本身又是一种危险性较高的运动项目,往往会发生一方人员集体摔倒事件,造成参赛人员受伤,铁百公司作为比赛组织者应对该风险有足够的认识,并做好安全防范,而按铁百公司所述,其仅在比赛前进行风险告知、发放手套、拉设警戒线并不足以防范该风险的发生,故应对郝爱民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新2018】刘丹诈骗上诉案-word范文模板 (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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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18】刘丹诈骗上诉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刘丹诈骗上诉案刘丹诈骗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一中刑终字第3784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丹,女,27岁(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富强东里平房1排1号。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1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闫骥,北京市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丹犯诈骗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十一月三日作出(201X)大刑初字第586号刑事判决。

刘丹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丹受雇于事主裴会民,201X年2月至201X年6月在其处打工,帮其卖服装期间,以能帮助裴会民做服装生意、买车、买房、帮其子上学,给其家人办理退休等名义,多次诈骗裴会民人民币共计394000余元。

被告人刘丹于201X年5月至6月间,冒充供电局工作人员以预定大批量服装、鞋为由分别骗取张玉梅(女,38岁,大兴区人)、杨士珍(女,45岁,大兴区人)人民币各2万余元,均已退赔。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事主裴会民、裴会琴的陈述、事主张玉梅、杨士珍的陈述及收条、证人赵永利、赵永玲、黄秀阁、李云甫、赵志刚、张文香的证言、情况说明、北京市安康医院司法精神鉴定科出具的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被告人刘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真相大白】沈阳6.20报复公务员案侦破纪实

【真相大白】沈阳6.20报复公务员案侦破纪实

沈阳6.20报复公务员案侦破纪实2002年8月18日,涉嫌故意伤害和妨害公务的犯罪嫌疑人、辽宁李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军在内蒙古通辽市被沈阳警方缉获。

至此,经过公安民警的不懈努力,曾轰动一时的“6·20”报复伤害案宣布成功告破。

春节前夕,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对李军等人团伙犯罪作出一审宣判。

回家途中局长惨遭毒手2002年6月20日22时,在沈阳市和平区西滨河路4号的一个僻静的居民小区门口,3名歹徒手持菜刀将一名行人拦住、打倒,抢走其随身携带的黑色手提包1个。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十四纬路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派出值班的民警赶到现场。

经过简单了解情况,民警发现被害人是沈阳市土地规划局局长于灏。

考虑到被害人的特殊身份,民警立即把案情逐级汇报给分局、市局的主管领导。

得知情况后,沈阳市公安局杨加林局长,张庆明、史超副局长以及主管刑侦的张建明副局长立即亲临现场,指挥案件的侦破工作。

同时,连夜调集了刑警支队的精干力量,与和平公安分局、公交公安分局组成联合专案组,并确定此案代号为“6·20”,指挥部就暂时设在了距案发现场较近的十四纬路派出所。

专案组马上兵分三路,对此案进行侦查。

第一组由沈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李学民亲自带队,在案发现场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以寻找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蛛丝马迹。

第二路则由时任刑警支队专案一大队大队长的李传记和副大队长高威带领刑警对本案的目击者进行询问。

第三路则由和平公安分局负责对现场周边地区进行细致的路访,了解3名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同时,指挥部还部署和平公安分局与案发地相邻的派出所及公交公安分局设卡堵截。

此案发生后,立即引起了沈阳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张行湘,市长陈政高,市委副书记王启文,副市长张建华等领导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同时,身居要职的政府官员被无故遭劫,一时间各种谣言夹杂着猜测四起,使此案迅速成为公众的焦点。

沈阳中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阳中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

沈阳中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6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杜娟刘雨婷吴锡【审理法官】杜娟刘雨婷吴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沈阳中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潘克威;姜玺廷;刘刚;吕淑花;赵维玉;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沈阳中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潘克威姜玺廷刘刚吕淑花赵维玉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潘克威姜玺廷刘刚吕淑花赵维玉【当事人-公司】沈阳中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关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林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赵石林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何东旭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关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林琳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赵石林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何东旭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关月林琳赵石林何东旭【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辽宁思韬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沈阳中汇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被告】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潘克威;姜玺廷;刘刚;吕淑花;赵维玉【本院观点】本案中,复议申请人系针对原审第三人沈阳市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210100201500003号)提出复议申请,而针对该《建设工程许可证》的合法性,其他利害关系人已经在本案起诉之前申请行政复议,本案上诉人因不服该复议决定,已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且法院已经作出生效裁判对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的问题作出认定。

最新-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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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2019]沈行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山,系局长。

委托代理人项阳,女,系该局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145号。

委托代理人贺庆海,系该局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光,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电影乐团演奏员,现住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26号2号楼1008号。

委托代理人马宝忠,系辽宁鼎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阳市皇姑区房产局因不履行职责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9皇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项阳、贺庆海以及被上诉人雷光的委托代理人马宝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定,雷明礼在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6-16号有一处私有房屋,建筑面积为5084平方米。

2019年4月1日,雷明礼因病去世。

其子雷光认为父亲生前留有书面遗嘱,于2019年11月23日向皇姑区房产局申请对父亲房产办理继承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皇姑区房产局认定雷光申请不符合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规定,未给雷光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雷光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皇姑区房产局履行给雷光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职责。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沈阳市城市房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及沈阳市房产局沈房199964号《关于市、区县市房地产市场售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第三项第5目之规定,被告具有办理继承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的职权。

原告在办理继承房产权属转移登记手续时向被告提供了书面遗嘱的证据,被告应履行法定职责。

关于被告提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司公通字1991117号《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第二项,即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的规定执行,因该《联合通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六条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的规定,有不符之处。

焦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焦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7【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1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龙国华唱英梅杨晓鹏【审理法官】龙国华唱英梅杨晓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当事人】焦杰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当事人-个人】焦杰【当事人-公司】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华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建华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建华【代理律所】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焦杰【被告】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原审认定正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拘留鉴定结论重新鉴定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和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职权依据,原审认定正确。

被上诉人提供的对上诉人的询问笔录、上诉人亲笔陈述、现场指认照片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够证明上诉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证据。

上诉人对上述证据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其在该意见书作出当日的《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中签字表明其并不申请重新鉴定,其用四个多月后的毛发鉴定结果否认本案尿液鉴定结果,事实证据不足。

故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该予以维持。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海ifc国金中心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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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实用版】
目录
1.上海 ifc 国金中心的概述
2.上海 ifc 国金中心的建筑特点
3.上海 ifc 国金中心的功能与设施
4.上海 ifc 国金中心的意义和影响
正文
上海 ifc 国金中心,全称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位于中国上海市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是上海著名的地标性建筑之一。

该建筑由世界著名建筑师西萨·佩里设计,高 492 米,共 88 层,是目前中国第二高、世界第十四高的摩天大楼。

上海 ifc 国金中心的建筑特点显著,其设计采用了独特的"双塔"结构,外形像两把刀刃相对的巨型剑,极富现代感和视觉冲击力。

建筑的外墙采用了高科技材料,能够实现自动调节室内温度和光线,既环保又节能。

此外,上海 ifc 国金中心的建设过程中还采用了许多创新技术和工艺,使其成为一座兼具功能和美观的现代建筑。

作为上海的金融中心,上海 ifc 国金中心不仅具有极高的象征意义,还拥有丰富的功能和设施。

其内部包括了办公楼、酒店、购物中心、会议中心等多种功能区域,为游客和市民提供了一站式的生活和购物体验。

同时,上海 ifc 国金中心还设有观景台,游客可以在此俯瞰整个上海市区的美景。

上海 ifc 国金中心的建立,不仅提升了上海的城市形象,也极大地推动了上海的金融和旅游产业的发展。

它成为了上海的标志性建筑,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前来参观和游览,同时也为上海的商业和金融活动提供了重要的场所。

海天涛、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海天涛、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辽01行终2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世军白凤岐吴锡【审理法官】曹世军白凤岐吴锡【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海天涛;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当事人】海天涛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当事人-个人】海天涛【当事人-公司】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陆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刘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艳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陆军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刘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张艳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陆军刘璇张艳杰【代理律所】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天涛【被告】沈阳市浑南区白塔街道办事处;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浑南区执法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养鱼池面积的确定。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是养鱼池面积的确定。

二是赔偿数额事项。

关于涉案养鱼池水面面积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据此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土地权利人应当主动持权属证书进行补偿登记,对于地上物的种类、数量,应由征收机关和被征收人共同核量确定,而核量的时间点一般均应以征收时间点予以确定。

本案中,浑南区政府于2010年12月20日开始发布《征收公告》,故应当以此时海天涛经营的养鱼池水面面积确定应予补偿的面积,被上诉人于2018年对海天涛经营的养鱼池进行测量,因此导致的水面面积减少不应由海天涛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海天涛认为其养殖的观赏鱼因征收导致死亡及还有地上物应当纳入赔偿范围的上诉理由,经查,海天涛应提供鱼池拆除时存在观赏鱼以及其它地上物的具体证据;关于赔偿数额事项,按照“赔偿不低于补偿”原则,一审判决根据《浑南新城集体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办法(暂行)》(沈东陵[浑南]政办法[2010]1号)标准计算鱼池赔偿款,但未判处被上诉人给付相应利息确属不妥,应以被拆除之日起计算利息。

2018年6月18日联壁金融暴雷经过

斐讯联壁电商平台联合诈骗证据开篇~序尊敬的公安部刑侦局领导您好!我是上海斐讯旗下联壁理财平台的受害者。

该平台从六月二十号被查封后,经过30多天的煎熬等待,七月十八号上海松江分局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通报中一句“未经批准”更是弥天大谎。

理由如下:1、南宁市委书记王小东、南宁副市长朱会东等南宁市领导在为“未经批准”的平台站台。

2、连连支付在为“未经批准”的平台提供支付渠道。

3、媒体广告在为“未经批准”平台打广告。

4、斐讯和京东.苏宁.国美.移动.联通.电信等在为“未经批准”的企业做保障。

5、金融协会及上海市政府根本不核实联壁金融的资质、在为“未经批准”企业连续三年颁奖。

6、工商、税务、审计、等在为“未经批准”发放执照。

7、中国中央新闻网2018年4月26日“鹰击长空——联璧集团入驻南宁”在为“未经批准”的平台做优质评价!松江经侦支队一句“未经批准”是颠倒是非,我们坚决不与认可!恳请北京中央公安部刑侦局安排相关人员下来调查?我们报案,他们不想法设法追查斐讯和联璧的利益关系,还随意毁灭证据帮斐讯撇清关系,第四天帮斐讯旗下的联壁大厦就被装修改造了,完全有意破坏现场证据,不帮我们追回我们广大人民的血汗钱.救命钱.养老钱.孩子的读书钱。

成天花大量精力处心积虑和全国派出所居委会联系,拦截我们上访,一一查几百万受害者资料。

精力都花在这上面了,所有去过上海报案的,现在都禁止去北京上海了,7.2号上海市政府不让上访殴打受害人,国家机关领导都是看不见的吗,有图有真相,有人手机都被砸了,上海政府就是那么黑的吗?即使各大媒体报道此事也是有意避开斐讯,没斐讯,京东,苏宁,国美,电信,移动,联通,大力推广我们知道联壁吗,联壁都没打过广告,一步一步的把人民引到深渊去了。

坚决维权,绝不放弃,不拿回本金誓不罢休。

斐讯、联壁联合诈骗报案综述报案人:xxx,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号码xxxx,联系方式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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