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90 (91)建房管字第23号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在房地产管理中加快应用计算机的意见 91 建房〔1991〕584号 92 建房[1992]162号 93 建房〔1992〕239号 关于加强城镇国有土地经营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
107 建住房〔1998〕213号
108 建住房〔2003〕13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规程》的通知 109 建住房〔2002〕66号 110 建住房〔2002〕67号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建住房综函〔2002〕 016号 建住房综函〔2002〕 071号 建住房综函〔2004〕 002号 建住房综函〔2005〕 087号 建住房综函〔2006〕 124号 建住房综函〔2007〕 084号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试行)》的通知 关于上报“房地产统计2001年年报和2002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上报《房地产统计2002年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3年统计年报和2004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印发《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的函 关于继续执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第 2 页
42 建法函[2001]240号
关于山东省建设厅请求解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复函
43 建办法函[2002]431号 关于城市燃气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44 建法[2003]233号 关于在建设系统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活动的通知
45 建办法函[2003]619号 关于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五 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对《关于要求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作出解释的函》 的复函 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出售公有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 关于推进东北地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办发[1998]105号文件加快高等院校筒子楼和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上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中小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核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规范申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上报材料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乡规划督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的 通知 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检查的通知 关于颁发村镇规划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17年3月1日

鲁建标字[2021]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及计算规那么?的通知各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及计算规那么?〔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那么〞〕。
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费用计算规那么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3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本费用计算规那么施行之日起,原省住建厅鲁建标字[2021]19号文件发布的相关内容同时停止使用。
三、本费用计算规那么由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应给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1月11日总说明〔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组成?的通知〔建标[2021]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工程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那么。
〔二〕本规那么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那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那么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21]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21]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
规费中的建设工程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21]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21)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工程工伤保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1.01.19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
•【施行日期】2011.01.1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894号)
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部认真组织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定废止或失效规范性文件290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877件。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粤建市函〔2021〕502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为做好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实施工作,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径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联系。
特此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7月6日(联系人:卢立明,联系电话:************,传真:************,邮箱:****************************.cn)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有关要求,有序推进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部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改革工作安排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大力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加快完善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为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清单计价规范2018

2018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在2018年的工作要点中提到,将修订和完善工程量清单改进工程量清单的格式,项目构成,成本构成和编制方法,统一国家工程量清单的定价方法和定价规则。
统一的消费定额编制规则,工程造价综合指标,指数指标以及劳资价格信息发布标准。
修订工程量清单的评估和计算规格。
据在线新闻报道,2018年7月17日,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量标准初稿协调会议在北京举行。
出席会议的有9个规范的主要编辑代表,其中包括带有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的估价规范,以及来自审查委员会的基于工程成本估价的一些专家。
初步形成了十种意见1.扩大综合单价和人工成本的计算范围,修改综合单价的定义。
综合单价应包括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建筑设备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督的意见》(建标[2017] 209号)的要求,原劳动成本应包括五险一金。
规划费。
2.引导行业提高就业质量,并反映市场主体的定价自主权。
原则上,应根据设计单位数量编制各学科的工程计量规范规则,不准备由施工单位确定的内容,如施工工作面,预留数量等。
3.修改招标书的定价和审查办法,以降低编制依据的严格性。
4,在规章费中,排污费调整为环保税,并计入管理费。
劳动成本中包括职工的社会保障费和公积金。
税收在摘要中单独列出。
5,合同条款和条件符合有关规定。
要求更多有趣的内容。
微信搜索侧重于微信公众号:建筑行业有事可做,指导内容已在规范条款中添加。
六,完善定价标准的有关内容,如总价合同的清单计价,计量和合同价格调整等。
7.在各专业的工程测量规格的项目设置中取消部分工作内容。
8.量度项目成本中的模板清单应纳入分部和分部工程的具体清单。
9.对于用于数量计算的规格表中“注释”的内容,在章节描述中添加了章节描述中的一般性描述,而子项目列表中的个别描述仍位于表格后。
十,附录和说明应按照《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规范的通知》(京发〔2008〕182号)的规定编写。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关于我省2018版定额计价软件第二批符合性测评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关于我省2018版定额计价软件第二批符合性测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1.11•【字号】鄂建标定〔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关于我省2018版定额计价软件第二批符合性测评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我站决定组织2018版定额计价软件第二批符合性测评工作,测评对象为新申报的我省域内经营的工程计价应用软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参加我省2018版定额计价软件第二批符合性评测的软件应具备的条件1.符合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和计量规范,符合我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使用我省现行定额数据库;2.计价软件的功能完整,计算准确;3.符合地方标准《湖北建设工程造价应用软件数据交换规范》的要求;4.能够为软件用户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优质的售后服务。
二、申请计价软件测评需要提交的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原件);2.计价软件测评申请表(一式二份);3.经销(代理)商需要提供软件开发商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和授权书原件;4.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三、参加计价软件符合性测评的软件公司请于11月26日前到省标准定额管理总站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褚金平联系电话:************附件:1.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应用软件测评申请表2.计价软件产品情况表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2021年11月11日相关附件:关于我省2018版定额计价软件第二批符合性测评的通知附件.docx。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相关知识和若干要点
核心内容
5. 从业机构及人员管理
⑵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9日修订。
造价工程师分为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二级造价工程师
核心 内容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 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 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建设工程造价 基础知识
建设工程合同范本及 计量、计价依据及工 程造价专业工作规范
从业机构及人员管理
对鉴定人的审查
1. 几个重要术语或概念
01
隐蔽工程
02
永久性工程和措 施性工程
03
地方材料
基础、轻质隔墙中的轻钢龙骨、 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等等。 工程量的确认对技术文件类证 据(设计图、施工记录)的依 赖很高。
➢ 法院在判决中能够按照法庭认定的事实,针对不同的情形采信相应最合适的造价鉴定 金额;有时在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的情况下,鉴定机构提交的鉴定结 果仍然能够支持新的法律适用情形。
1. 避免以鉴代审,提供多种法律适用情形下的鉴定结果
鉴定规范中的13个“委托人认定”、19个“委托人决定”和26个 “委托人判断(使用)”
01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公布的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造价咨询收入排名公告
工程造价咨
询业内对鉴
定机构的评
02
价
03
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 公布的年度云南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6. 对鉴定人的审查
⑴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公布的年度全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行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三等七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间等级发生 变化者,信用评价等级以最新评价等级为准; 信用等级证书期满前,应重新申请信用评价; 参评企业取得信用等级一年后,可申请信用等级升级。 评价结果可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或微信公众号查询。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15•【文号】建标[2002]187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标[2002]18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我部制订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5号),加强对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管理,推进造价工程师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
结合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的具体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一)初始注册的条件1.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且无《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所列情形的人员;2.在下述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工作的人员:(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咨询单位;(2)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单位;(3)教育岗位直接从事工程造价理论研究或教学工作。
(二)初始注册程序及要求1.每年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公布后第3个月,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注册通知。
申请人应到相应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申办注册手续;2.申请人应在发布注册通知后15日内,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本人考试合格证书及应提交的申报材料一并报所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3.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并签署意见后,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复审;4.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在40个工作日内,对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核;5.建设部审核合格后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无异议者,由各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到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6.省级或部门注册机构在领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后,应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执业专用章制作等有关问题通知的函》(建标造函[2001]50号)的有关要求,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及时发给注册人员。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2006—2009年)复审结果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2006—2009年)复审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08.20
•【字号】豫建设标[2014]54号
•【施行日期】2014.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工程建设地方标准(2006-
2009年)复审结果的通知
(豫建设标〔2014〕5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各有关单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复审管理办法》(建标〔2006〕221号)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建标实函〔2014〕18号)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地方标准(2006-2009年)复审工作的通知》(豫建设标〔2014〕14号)要求,我厅组织相关专家对2006-2009年发布实施的共28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进行了复审。
其中,确认废止的8项,继续有效的12项,列入修订计划的8项。
确认废止的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的复审结果,严格做好现行有效标准的执行工作。
附件:河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2006-2009年)复审结果一览表
2014年8月20日
附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 2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甲级工程
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结果的函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建标造函[2017]24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7.01.22
【实施日期】2017.0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公布2017年第二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审核
结果的函
(建标造函[2017]2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
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要
求,现将合格的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38家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附件:2017年第二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7年1月22日
2 / 2
附件:
2017年第二批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名单
序号 地区(部
门)
企业名称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至 有效期至
1 北京 中德华建(北京)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甲170742001240 2017-1-1
2019-12-
31
2 北京双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甲170713001185 2017-1-1
2019-12-
31
3 北京莫非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甲171111001824 2017-1-31 2020-1-
30
4 北京博程伟业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70711001180 2017-1-1
2019-12-
31
5 华诚博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甲171111001829 2017-1-31 2020-1-
30
6 河北
石家庄中宇工程造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甲171113001834 2017-1-31 2020-1-
30
7 山西 山西磐天和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甲171114001841 2017-1-31 2020-1-
30
8 内蒙古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 甲170115000023 2017-1-1
2019-12-
31
9
内蒙古九洲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甲171115001843 2017-1-31 2020-1-
30
10 包头中鹿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甲171115001842 2017-1-31 2020-1-
30
11 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