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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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法规
二、《全面二孩政策》
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劳动力短缺问题,中国于2024年正式放开全面二孩政策。

该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旨在促进人口平衡发展和提高生育率。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四、《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
农村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条例于2002年颁布,旨在推动农村计划生育政策的民主和科学决策,并加强计划生育组织和个人的权益保护。

该条例规定了农村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力等,并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家庭扶助、计划生育政策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五、《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
计划生育特殊工作办法是针对特殊人群(如农村留守儿童、计划外生育孩子等)制定的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01年颁布实施,规定了特殊人群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指导、评议、惩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六、《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支持办法于2024年颁布,旨在激励符合政策要求的夫妇按时生育、合理生育,并提供适当的经济奖励和支持。

办法规定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的类型、标准和申报程序。

这些政策法规旨在调控人口数量和结构,促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同时,政府还通过多种措
施推进相关的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和避孕知识,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意见黔人口发【2011】27号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让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充分享受改革发展的成果,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确保实现“双降”目标的意见》的要求,自2011起,在全省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要意义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省人口计生工作取得很大成绩,全省累计少生1700多万人,人口计生事业实现了阶段性历史跨越,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其间,城镇居民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成为率先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群体之一,为促进全社会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做出了积极贡献。

新形势下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必须采取更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热情和积极性,确保实现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双降”目标,为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实现城乡一体化目标,实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

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是继全省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后,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计生、民本计生、惠民计生”的必然要求,是鼓励城镇居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个重要举措,有利于稳定和提高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的发展能力,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切身利益,消除和防止计划生育家庭贫困现象的发生,促进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建立完善;有利于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一致、群众个体之间的利益相协调,进而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发展。

各地要充分认识对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抓好抓实。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进展,推行计划生育,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族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与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进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设健全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养,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进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与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与公民应当支持与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与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进展规章的制定与实施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进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进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进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计划,并制定与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与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法定代表(负责)人应当与所在地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保证奖励与优待等等措施的落实。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是指政府为鼓励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而实施的一种政策措施。

其目的是通过给予生育者一定的奖励,激励他们遵循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 生育奖励金:政府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或家庭提供一定金额的奖励金,作为其生育的经济激励。

2. 教育补贴:政府为生育的子女提供一定的教育补贴,用于支付学费、教材费等教育相关费用,以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3. 医疗优惠:政府为生育的夫妻或家庭提供一定的医疗优惠,例如减免自费医疗费用、优先就医等,以提高生育者的福利待遇。

4. 社会保障权益:政府为生育的夫妻或家庭提供一定的社会保障权益,例如提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增加生育的经济保障。

5. 住房优先政策:政府提供住房优先配租或购房优惠政策给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或家庭,以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

6. 就业岗位保障:政府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或家庭优先就业的机会,或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保障,以增加生育者就业的机会。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调动生育者的积极性,鼓励他们遵循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数量和优化人口结构。


而,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以达到最佳效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04【实施日期】2022.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27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6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0年6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7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2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

自治区实施各民族统一的计划生育政策。

自治区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坚持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意见-阜政秘[2010]10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意见-阜政秘[2010]101号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意见正文:---------------------------------------------------------------------------------------------------------------------------------------------------- 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的意见(阜政秘〔2010〕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适应人口和计划生育新形势,保护和引导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从2010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范围,对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年满50周岁至59周岁每人每年发放720元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市级根据工作需要给予适当奖励。

年满60周岁后,享受国家奖励扶助政策。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工作,要依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体系,严格按照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二、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政策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享受如下优惠政策:1.教育优惠政策。

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家庭的女孩,在考取全市范围内的省、市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含民办)时,奖励加5分;农村双女绝育家庭的女孩,在考取其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省、市级示范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含民办)时,奖励加5分。

农村放弃二孩生育指标的独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的女孩,在全市职业学校就读时,优先享受5%的校内资助金;接受义务教育及在本市高中、职中上学时,由所在学校减免50%的住宿费;高考录取本科的,县级政府一次性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奖励。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版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篇一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增城市计生奖励政策101001


所需资料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子女状况证明、广州农商银 行存折复印件、三张相片 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纯女户证明或独生子女证、 结扎或上环证明、广州农商 银行存折复印件、三张相片
文件依据和 执行时间
粤府办[2004] 27号 2004年3月8日
备 注
广州市拟提高 至与城镇一样 的奖励标准 奖励对象男性 满60周岁、女 性满55周岁 的,转为领取 农村部分计生 家庭奖励金 已享受退休金 加发计生5%或 退休时一次性 计生奖励补助 金的人员除外 广州市拟将农 村独生子女列 入保健费发放 范围 与“农村部分 计生家庭奖励 金”和“城镇 居民独生子女 父母计生奖励 金”不能重复 属低保户的由 市民政局预算
个人申请→学校审核→市教育局 (基教科)确认
身份证、户口本、纯女户证 明或独生子女证
增府[2007]13号 2007年10月12日
高中从2010年 9月1日起实行 免费义务教 育,拟将扶助 学费改为补助 寄宿学生生活 费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咨询电话:32821209
2010年10月1日
农村纯女户 节育奖
每人每月50元
增城市财政全额负担
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 布→镇街计生办审核→市人口计010年7月1日
城镇居民独生 城镇户口,男性年满60周岁、女 性年满55周岁,且终身只生育一 子女父母计生 个子女 奖励金 城镇无业居民 城镇0-14周岁的独生子女 独生子女 保健费
穗计生发[2009] 61号 2010年1月1日
农村纯女户 合作医疗
农村纯女户(指农村纯二女户和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家庭个人缴交部分由政 自愿放弃生育二孩的农村纯一女 府出资(2010年标准是每人每年45元,一家四 户) 口共180元)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是指国家通过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鼓励夫妇按照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合理控制生育,促进人口合理发展的一种政策措施。

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目标是通过激励措施鼓励夫妇控制生育,减少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人口合理配置和优化结构。

具体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1. 生育补贴:给予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一定的生育补贴,以减轻生育的经济负担。

2. 奖励金:根据夫妇控制生育的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金,作为对他们合理生育行为的激励。

3. 就业优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在就业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提供稳定的就业机会和相应的社会保障。

4. 子女教育优惠: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的子女,在教育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如减免学费、提供奖学金等。

5. 社会荣誉称号: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妇给予一定的社会荣誉称号,以激励更多夫妻遵守计划生育政策。

通过计划生育奖励制度,国家可以通过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激励措施,鼓励夫妇合理控制生育,促进人口合理发展。

这不仅有利于减少人口过快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还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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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6年5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6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的《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各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避孕、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坚持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立幸福家庭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积极推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降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生育、节育与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财政、民政、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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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摘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一)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到村委会或乡镇计生办提出书面申请和登记,乡村会按程序进审核,上报。

(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
奖励扶助对象从60周岁起领取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

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奖励扶金。

2014年奖励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960元。

其中,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对象每人每年另增发240元。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基本条件如下: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领取扶助金。

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三)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
从2014年起,对于独生子女伤残和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270元,340元。

三、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条件和标准
对终身只生育或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放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

上述奖励资金全部实行打卡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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