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释义PPT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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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抽样、操作设备、 检验检测、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 以及提出意见和解释的人员,依据相 应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进行能 力确认。应由熟悉检验检测目的、程 序、方法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检验 检测人员包括实习员工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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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人员培训程序, 确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目标,明确培训需求和实 施人员培训。培训计划应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 预期的任务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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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分包
检验检测机构需分包检验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已 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 的检验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和承担 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时,应将分包项目予以区 分。
中所有可能影响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无论是内
部还是外部人员,均应行为公正,受到监督,胜
任工作,并按照管理体系要求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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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定全权负责的管理层,管理 层应履行其对管理体系的领导作用和承诺:
a) 对公正性做出承诺; b) 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有效运行; c) 确保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 d) 确保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e) 确保管理体系要求融入检验检测的全过程; f) 组织管理体系的管理评审; g) 确保管理体系实现其预期结果; h) 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客户要求; i) 提升客户满意度; j)2020运/12/15用过程方法建立管理体系和分析风险、机2遇0 。
测机构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从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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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保护客 户秘密和所有权的程序,该程序应包 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信息的要 求。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对其在 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保密措施。
214-2017评审补充要求

附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培训材料

• 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二条所述能力关别范开展环境 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測(检测)活动的机构。在同时满足通用要求与补充要求的基础上,才 能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报告。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 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活动的社会检验检测机构
•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 • 纳入《质量手册》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承诺”中。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 【条文解释】 机构的责任(第五条续)
•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 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测报告的; (七)末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临测数据的情形。
第六条 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背 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 配,环境监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 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总数的 15%。
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要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号)
求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
等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 机构评审补充要求》
【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讲义_图文.ppt(2020052719422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完整版)【全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第二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第三条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专业技术机构。
第四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防范和惩治弄虚作假行为的制度和措施,确保其出具的监测数据准确、客观、真实、可追溯。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
第六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保证人员数量、及其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监测能力等与所开展的监测活动相匹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的人员数量应不少于生态环境监测人员总数的15%。
第七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应掌握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具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第八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掌握较丰富的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并且具有与授权签字范围相适应的相关专业背景或教育培训经历,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且具有从事生态环境监测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第九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负责人应了解机构所开展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相关专业知识,熟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解读90页PPT
56、死去何所道,托体同山阿。 57、春秋多佳日,登高赋新诗。 58、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晨兴 理荒秽 ,带月 荷锄归 。道狭 草木长 ,夕露 沾我衣 。衣沾 不足惜 ,但使 愿无违 。 59、相见无杂言,但道桑麻长。 60、,而且是现在、过 去和未 来文化 生活的 源泉。 ——库 法耶夫 57、生命不可能有两次,但许多人连一 次也不 善于度 过。— —吕凯 特 58、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 朱熹 59、我的努力求学没有得到别的好处, 只不过 是愈来 愈发觉 自己的 无知。 ——笛 卡儿
拉
60、生活的道路一旦选定,就要勇敢地 走到底 ,决不 回头。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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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八)故意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或者删除、修改、增加、 干扰监测设备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或者人为使用试剂、标样干 扰仪器的; (九)未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自动监测设备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 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 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 (十)故意不真实记录或者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的; (十一)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原始数据的; (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 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 (十三)擅自修改数据的; (十四)其他涉嫌篡改监测数据的情形。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
活劢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经批准部门同意,擅自停运、变更、增减环境监测点位或者故意改变环境监测 点位属性的; ; (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的; (三)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使生产或污染状 况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四)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 自劢监控设施监控的; (五)破坏、损毁监测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 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监控仪器或仪表,以及其他监测监控或辅助设施的; (六)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 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 (七)故意漏检关键项目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改动关键项目的监测方法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2条:生态环境监测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指运用化学、物理、生物等技术手段,针对 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海水、土壤、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振动、 辐射等要素开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的监测(检测)活动。
【条文解释】
1.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是针对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所开展的监测(检测) 活动。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 (环发〔2015〕175 号文)
➢ 伪造监测数据,系指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环境监测活劢,凭空编造虚假监测 数据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存储记录不一致,或者谱图与分析结果不对应,或者用 其他样品的分析结果和图谱替代的; (二)监测报告与原始记录信息不一致,或者没有相应原始数据的; (三)监测报告的副本与正本不一致的; (四)伪造监测时间或者签名的; (五)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凭空生成监测数据的; (六)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或者到现场采样、但未开设烟道采样 口,出具监测报告的; (七)未按规定对样品留样或保存,导致无法对监测结果进行复核的; (八)其他涉嫌伪造监测数据的情形。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2.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作为环境监测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出 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以及环境监测 技术规范,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生态环境 监测机构应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防止上述问题发生。
✓ 环保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记录。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 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保部门应当将相应机构、法定代 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其信用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 〔2017〕35号)
✓ 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 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样与分析人员、审核与授权签字人分别 对原始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 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体系文件要求】
纳入《质量手册》的“公正性声明”/“质量承诺”中。
案例1:一检测公司弄虚作假,7人被禁止从业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查处 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洪泰公司)环境监测 数据造假案并对外公开,将 洪泰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员列 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将其不 良行为上报江西省公共信用 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 联合惩戒。同时对洪泰公司 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人员在 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予以 限制。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
✓ 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社会环境监 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健全并落实监测数 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4条:机构的基本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条文解释】
这是对机构的最基本要求。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人员要遵守《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 20号)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 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 161号)
【体系文件要求】
纳入《质量手册》的“编制依据”中,说明本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 按照通用要求+行业补充要求的形式建立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目前已发布补充要求的行业:
1. 食品检验机构 2. 司法鉴定机构 3. 医疗器械检验机构 4. 机动车检测机构 5. 食品复检机构
6. 环境监测机构 7. 电气检测机构 8. 工程检测机构 9. 雷电防护检测机构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 补充要求》释义
臭氧污染分析 一二三... 长臭结三氧论角污和臭染建氧成议污因染分状析况和趋势
2020年12月8日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出台背景 ✓ 突出问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制约环境管理水平提高
✓ 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 ✓ 相关部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 ✓ 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 ✓ 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 ✓ 事权上收,政府考核力度加大 ✓ 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两办意见第12条):环境监测 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 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 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2. 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涉及的类别主要有: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 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海水、海洋沉积物、生物、生物体残留、噪声、 振动、电磁辐射、电离辐射、油气回收。仅开展煤质、室内空气、饮用水、农产品 等类别检测活动的机构目前暂不认定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检验机构按照通 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RB/T218-2017) 的方式进行评审。
二、失信惩戒: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购买 服务、授予荣誉或者提供政策扶持时,应当查询市公共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信用状况不良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 依法予以限制。(《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三十三条)
三、聘用人员受限:检验检测机构在聘用检验检测人 员之前,应当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 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 人员。(《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1条:适用范围
本补充要求是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通用要求的基础上,针对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特殊性而制定,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时应 与评审通用要求一并执行。
【条文解释】
根据生态环境监测特点,对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重点环节(现场监测、 采样、样品保存、方法验证)的资质认定评审工作做出补充要求。对生态 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评审时,在满足通用要求的基础上,还要满足 本补充要求。
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均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除接受行政处罚外,根据《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有关规 定,上述违法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还将受到以下约束:
一、政府采购受限:对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 果受到处罚的检验检测机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 内,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因履行职 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委托他人进 行检验检测的,不得购买其检验检测服务。(《上海市检 验检测条例》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
第3条: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定义
本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 态环境监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专业技术机构。
【条文解释】
1. 补充要求所称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第二条所述能力类别范围开 展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检测)活动的机构。在同时满足通用要求与补充要求 的基础上,方可通过资质认定评审,并对外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结果报告。 2. 包括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内机构,其他系统从事环境质量和污染排放监测(检测) 活动的的机构,以及社会化机构。
案例2:上海质监局发布23家检验检测机构(个人) 行政处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