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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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8•【字号】阜政办〔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有机整合、协同发展,不断提升社区为民服务专业化、社会化水平,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三社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满足居民服务需求、促进社区和谐为根本,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社会工作服务能力为核心,以深化社会工作服务、推动社区发展为重点,创新体制机制,改善基本民生,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培养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培育一批服务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增强社区社会管理和社区服务平台功能,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推进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到2022年,初步建立起统筹运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整体推进的“三社联动”运行机制,形成具有阜阳特色的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多向互联互动互惠、全面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三社联动”工作基础。

强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营造包容接纳社会工作的氛围,着力夯实“三社联动”工作基础,高效推进“三社联动”落地见效。

1.加快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依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机构,重点对社区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逐步提升转化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基层党组织成员、居(村)委会成员、社区工作者等社区管理和服务人员岗位培训中,增加社会工作方面的专业课程。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

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若干思考贾洛川【摘要】统一刑罚执行体制视域下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为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是建立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重要探索,是监狱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现行体制下监狱刑罚执行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刑事执行法独立性有限,行刑机构分散重叠,造成资源浪费,成效低下,监狱行刑与外部有关部门衔接不够顺畅,监狱刑罚执行机制不适应,狱外有关方面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建立独立完备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的路径主要是,应构建和完善我国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注重刑罚执行权力的合理配置,要搭建协作协同平台,强化监狱内部管理,进一步夯实社会支持系统基石.【期刊名称】《政法论丛》【年(卷),期】2017(000)001【总页数】7页(P97-103)【关键词】统一刑罚执行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作者】贾洛川【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2017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87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最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出了“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战略部署,在这种大势下,监狱如何适应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改革大局,进一步完善监狱刑罚执行体系,切实履行好监狱行刑职能,努力提升监狱行刑质量,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摆在监狱系统面前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本文就此谈几点不成熟的思考。

(一)深化刑事一体化运行的必然选择有犯罪就有刑罚,有刑罚就有刑罚执行,这是一种顺理成章的刑事法律安排。

可是长期以来,“我国刑法运行只受犯罪情况的制约即单向制约”,形成了“犯罪→刑罚这一有缺陷的机制”[1]P302,鉴于此,一些学者特别是著名学者储槐植教授提出了刑事一体化的主张。

即“健全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

”[1]P302刑事一体化的基点就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应处于内外协调的状态,其中刑罚的制刑、求刑、量刑、行刑权应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样才能实现最佳的刑法功能。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全文)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现就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提出以下意见:一、强化财产报告和财产调查,多渠道查明被执行人财产1、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对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当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并告知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

对于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定期报告。

2、强化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责任。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并告知不能提供的风险。

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3、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财产的力度。

各地法院要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的作用,完善与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各有关单位的财产查控网络,细化协助配合措施,进一步拓宽财产调查渠道,简化财产调查手续,提高财产调查效率。

4、适当运用审计方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

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投资开设分支机构、入股其他企业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等情形的,执行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审计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垫付,被执行人确有转移隐匿处分财产等情形的,实际执行到位后由被执行人承担。

5、建立财产举报机制。

执行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悬赏执行申请,向社会发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悬赏公告。

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可按申请执行人承诺的标准或者比例奖励举报人。

奖励资金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二、强化财产保全措施,加大对保全财产和担保财产的执行力度6、加大对当事人的风险提示。

各地法院在立案和审判阶段,要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顺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顺政发〔2016〕30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2016年7月25日第2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16年7月27日顺义区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本意见所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用地、规划许可手续或者未按照用地、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的用地、建设行为。

第三条区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区城管执法局(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查违办)、市国土局顺义分局、市规划委顺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区委宣传部、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文化委、区政府法制办、区金融办、区监察局、区水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区环保局、区民防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园林绿化局、市工商局顺义分局、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以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5.02.06•【字号】云环通〔2015〕25号•【施行日期】2015.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建立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的通知云环通〔2015〕25号各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推动环境执法联动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省环境保护厅和省公安厅共同研究制定了《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完善相关制度要求,并转发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基层公安办案单位。

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2015年2月6日附件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公安厅部门环境联动执法联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环境联动执法机制,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公安机关职能优势,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环境安全,根据省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环通〔2014〕81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部门联动执法联勤制度包括以下七项内容:(一)联席会议制度;(二)联络员制度;(三)信息通报制度;(四)紧急案件联合调查制度;(五)案件移送制度;(六)重大案件会商和联合督办制度;(七)奖惩制度。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案件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以及盗窃、损毁环境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

《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相关问题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要求,巩固深化“三个规定”专项整治成果,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党组2021年1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4个部分共计23条具体措施,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一、《意见》的出台背景和目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司法公正廉洁,对防止违规干预司法问题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建立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

“三个规定”的出台,是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丰富和发展,是从外部和内部建立的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隔离带”,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审判权滥用、误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必须常抓不懈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意见》的制定,是对防止干预过问案件制度的进一步落实举措,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实化细化“三个规定”制度要求。

“三个规定”的出台,确立了防止干预过问案件的制度规则,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存在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要求把握不准、长效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执行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在新的形势下,法院“执行难”问题困扰着执行工作的良性发展,已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我区法院执行工作开展了专题调研,先后走访了区法院和海门、洪家、前所等街道,与部分市、区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进行了座谈,查询了群众来信来访有关涉及执行方面的案件材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一、执行工作取得的成绩从这次调查的总体情况看,区法院根据“三项承诺”的要求,司法为民理念进一步树立,执行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连续4年保持了全省法院系统执行工作良性循环单位。

(一)执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

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支持,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检察、公安、国土、工商等24家单位为成员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区检察、公安机关协助法院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行工作十项管理措施,加强了对执行程序、执行行为及执行款物的规范化管理;全面推行执行裁决权和实施权分离制度,建立并落实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执行听证制度,保证了执行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在执行程序、时限、措施等方面实行跟踪管理,促进了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在全区各街道、镇和农场聘请了18名执行联络员,加强了对涉及农村案件的执行;启动“曝光工程”,充分运用执行网、电视台、电子显示屏等载体,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老赖”进行公开曝光,同时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全面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

2006年和2007年,共执结各类案件4334件,执结率为89.3%,其中有效执结率均达到60%以上。

今年1至6月,共执结各类案件967件,执结率为63.8%。

(三)执行群体性案件处置稳妥。

围绕维护稳定、服务大局的工作重点,坚持高效、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执行群体性案件。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13.05.13•【字号】财驻晋监函[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驻晋监函〔2013〕21号)各有关金融企业: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与监管,推进工作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和财政风险,促进山西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我办与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等7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现受托予以发布。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13年5月13日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与监管,推进工作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和财政风险,促进山西金融企业健康发展,为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中央财政、审计和各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统称“金融监管部门”)7单位于2013年4月9日联合召开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联席会议,共同议定了《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一、金融监管协作单位金融监管协作单位为: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山西专员办”)、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太原特派办”)、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银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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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是提高政府决策执行力的重要途径之一,也
是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为了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以下
是一些意见供参考:
一、理念转变
1.树立“注重实效、重视过程、强化协作”的理念。

通过转变思维方
式和工作方式,强调问题导向、协同合作和目标导向,推动联动机制的建
立和完善。

2.强调全过程治理。

不仅要侧重于各个层面的联动,还要注重各个阶
段的协作配合,实现全方位全流程的联动机制,确保政策措施的顺利施行。

二、机制建设
1.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

各个职能部门通过联席会议形式进
行协商、决策和协作,共同推进政策的执行,确保各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和
资源的协同利用。

2.设立专门协调机构或岗位。

在政府机构内设立专门负责协调各职能
部门的机构,或者设立专门的岗位,负责统筹、协调、推动联动机制的运转,确保联动机制的顺利进行。

3.建立信息共享和传递平台。

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各部门
间信息的共享和传递,方便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避免信息壁垒和信
息孤岛的存在,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4.完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明确
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联动机制的运作,提高执行联动机制的可操作
性和依据性。

三、营造良好环境
1.加强领导力和组织力。

政府领导要高度重视执行联动机制的建设,
加强对联动机制的指导和支持,为联动机制提供坚强的领导力和组织保障。

2.打破部门利益壁垒。

各部门要树立整体利益意识,摒弃部门利益的
狭隘观念,积极主动参与联动机制的建设和完善,为推动政策执行提供良
好的协作环境。

3.建立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机制。

对执行联动机制的各个环节进行绩
效评估,把联动机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到考核体系中,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对执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适当的责任追究。

四、推动国际经验交流与借鉴
1.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经验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联动机制经验,借助国际资源和智慧,推动我国执行联动
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2.建立共享平台。

搭建国际合作共享平台,提供国内外相关机构的联络、交流和资源共享,促进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互利共赢。

在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的过程中,需要政府高度重视和积极推动,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合作,树立整体利益意识,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

同时,要借鉴国际经验,积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流与合作,共同推
动联动机制的现代化建设,为提高政府决策执行力和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
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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